于长革:财政可成为改革突破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6 次 更新时间:2013-04-1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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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长革  

未来中国实现包容性增长必须走艰巨的改革之路,财税体制改革已站在新的起点上。在经济领域,财政改革要重点围绕公共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推动结构调整三个重点;在社会领域,财政改革要更加关注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社会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财政改革的首要前提是合理界定财政职能范围,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财政职能的定位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定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自然也是财政的事权范围。因此,财政职能应重点向以下四方面倾斜:一是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领域,重点是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二是公共事业发展领域,重点用于支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三是再分配性转移支付领域,如实行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救济,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和扶贫支出等。四是公共投资支出领域,重点是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非经营性和非竞争性领域进行必要的公共投资,包括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领域的投资,对风险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等等。

在经济领域,财政改革要重点围绕公共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结构调整三个重点。

我国拥有庞大的公共资源和公有制经济。加快推进公共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公共产权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有利于全民共享公共资源收益,降低全社会税收负担,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进一步明确政府间公共产权的划分,按照公共产权条块结构特点,尽可能使政府间公共产权的划分细化、明确化,提高公共部门的运行效率,同时强化公共产权的预算约束。

建立消费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把发展城镇化作为重点,确保进城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与城镇居民逐步实现同等待遇。适应居民消费以改善住、行为主的结构升级特征,完善住房、家庭汽车等消费政策,引导需求合理稳定增长。此外,还应创新财政支持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尽管需要政府引导,但更重要的是依赖市场机制,特别是要素价格与财税改革。只有资源、能源价格合理,资源税、环境税到位,才真正有利于节能减排;只有劳动力、资金成本不再被压低,才会激励企业注重研发和技术创新;只有稳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才会使地方彻底改变只注重规模扩张与工业发展的状况,从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转变。

在社会领域,财政改革一方面要更加关注和改善民生,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社会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财政作为庶政之母,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缓解消除经济社会矛盾,是其基本职责所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必要的“对口支援”等横向转移支付。另外,考虑到社会转型期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继续完善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财政投入机制,通过加强对教育、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投入,为弱势人群向上流动创造条件。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要积极推进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就业战略、公平合理的分配体系、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保障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二是要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构建一个合理稳定的社会结构。三是培育一个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政府公权力要合理归位,不搞全能主义,统包整个经济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的发育需进一步加快,保障基层的自治权利。

此外,财政工作自身也需要改革,重点在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在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总收入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层级高端(省、市)在全部财力中所占比重上升,而县乡财政困难却在“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过程中凸显出来,并引发了“土地财政”等问题。由于多种原因,省以下财政体制在分税制方向上几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直到目前仍然没有进入分税制轨道。根治方法必须从此入手,对症下药,通过深化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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