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一位公正的法官为什么受到“围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1 次 更新时间:2013-03-1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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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司法独立”是现代西方社会普遍采用的一项分权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传统社会就没有“司法独立”的观念。中国最早的大法官皋陶曾对大禹说过一句话:“天叙有典,勅我五典五敦哉!”这句话的意思,我的理解是,皋陶认为,法律与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上天的赋予,而不是世俗的权力王所授予。这便是司法独立的法理渊源,从这里衍生出独立于世俗权力王的司法权威。所以当有一个叫做桃应的人询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法官,舜的父亲瞽瞍杀人,应怎么处理?”孟子毫不犹豫就说:“皋陶当然是将瞽瞍抓来治罪。”桃应又问:“舜不可以干预吗?”孟子说:“舜怎么干预?皋陶的司法权是独立的。”

后世君权大炽,但仍未能阻止一部分法官对于独立审判权的追求。张释之,汉朝名臣,受文帝赏识,拜为廷尉,即首席大法官。一日,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时,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拉皇舆的马受惊,文帝也差点受了伤。于是皇帝命令侍卫将那人擒住,交给张释之审讯。经讯问,原来那人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因为听到开路禁行的喝道声,便躲到桥下,过了许多,以为皇帝的乘舆车骑已过,便跑了出来,谁知就冲撞了皇舆(在当时,这叫做“犯跸”)。

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告诉文帝:“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说道:“廷尉当是也。”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项法律确定下来之后,天子当与天下人共同遵守;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那句掷地有声的宣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所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

如果故事就这样结束,还不足以体现我们的先贤追求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那股认真劲儿,我也大可不必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讲述一个简单的故事。这个故事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它后面引发的讨论。

张释之当廷尉,秉公执法,“时无冤人,绵历千祀,至今归美”;他对“犯跸案”的审判,也不可谓不公正。但后世的学者、法官提起这个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不仅说了那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

宋代的洪迈说,这一句“上使诛之则已”,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唐代的杜佑也认为,张释之所言,就算是“一时权对之词,且以解(文帝)惊跸之忿”,也伏埋下无穷后患,因为“王者至尊无畏忌,生杀在乎口,祸福及乎人”,如果皇帝“淫刑滥罚,引释之之言为据”,则将“贻万姓有崩角之忧”,使老百姓生活在暴虐统治的恐惧中。因此,杜佑提出,班固著《汉书》之时,应当将“方其时,帝使诛之则已”此话删去不载,以免误导后世帝王。

因为错说一句话,张释之就这样成了“箭垛子”,历代反驳他的人很多,也驳得很在理,其中尤以明代理学家丘浚说的最为深刻。丘浚在编撰《大学衍义补》时,借用“杨氏曰”的口吻,说道:“既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则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论之,安得越法而擅诛乎?”意思是说,张释之既然明白“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那么凡是触犯法律的人,都必须一概交给法司依法裁断,岂可容许天子“越法而擅诛”?换言之,天子是没有权力越过司法程序、“使诛之则已”的。显然,丘浚的理解更加接近“司法独立”的精神。杜佑尚认为“王者至尊无畏忌,生杀在乎口”,丘浚已经不承认天子拥有“至尊无畏忌,生杀在乎口”的特权。

那么如果皇帝非要“越法而擅诛”呢?以丘浚对司法原则的理解,他会说,不必考虑皇上的意见,依照法理来裁判即可。我这么说,当然是有依据的。丘浚讲述过一个典故:唐代太宗朝,一度出现“刑网日密”的趋势,法官断案,宁可“失入”,也不“失出”,宁枉毋纵。唐太宗问大理寺卿(首席大法官)刘德威:“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刘德威答道:“个中原故在主上,不在君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陛下倘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唐太宗觉得他说的有道理,“从之,由是断狱平允”。但丘浚却对刘德威的见解很不以为然。他说,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这不是司法之道。“为刑官者,执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岂容视上人宽急而为之轻重哉?”司法官的准绳是法理、天理,而不是君主的爱恶,“刑狱之事,实关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

还有另一位大儒——宋代的陆九渊,也对张释之提出了深刻的批评。他从一个很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杀掉呢?

陆九渊的答案当然是不可杀。因此,陆九渊说,张释之不应该只是以“今法如是”来塞皇帝的嘴,更应当向皇帝阐明“不可杀”的法理所在。这个法理,陆九渊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这段话,需要逐字翻译一下:非终,指偶犯;眚灾,指因过失造成灾害;适尔,指偶尔;道极厥辜,指坦白自己的罪行。整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张释之也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但张释之不能阐述清楚法理,“以去文帝之惑”,而只知道说“今法如是”,这个廷尉当得可不合格,难怪后世出现了“任法之弊”。

陆九渊非凡的见解,拓宽了历代对张释之“犯跸案”的批评维度,也拓深了先贤对司法原理的认识深度——法官,不仅要据法决断,也当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审查法条。这些法理蕴含于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记录于古老的法典中,由饱学的儒家给予发现、阐述。显然,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先于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义制订出来的法条,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为“善法”。这样,既能够保持司法之独立,也可以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说到这里,您也许会发现,这种儒家式的法官,已经相当接近普通法系下的大法官了。

围绕张释之“犯跸案”所展开的批评,虽然发生在不同时段,却似乎在历史深处相互响应,让我觉得,仿佛有一群饱学而庄严的法官,聚在一起检讨某一个有缺陷的判例,并再三确认了他们对于司法原则的理解:法官司法的准则,唯法,唯法理,而不是君主的意志与权力。

今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无形障碍,殊不知这都是深深的误会。与其厚诬古人,不如反省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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