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掏鸟窝案,媒体再次干预司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6 次 更新时间:2015-12-0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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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  

最近所谓“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10年”的报道引发一大堆的同情声,但实情确实另类的。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媒体再一次干预司法。

报道中的大学生掏的是燕隼和凤头鹰,这走私出口一只都上万。

这掏鸟的必定是职业惯犯。这不是掏家雀儿,掏猛禽窝很难,不但树高而且猛禽攻击性强。猛禽巢穴比普通鸟窝难找多了,这17只绝对不是简单找到的!凤头鹰和燕隼一窝产蛋2-4枚,通常是3枚,但早孵化的小鸟会争食和攻击晚孵出的小鸟,每窝经常就活一两只。加之猛禽的生活范围是很大的,至少要几个平方公里才有一窝,他们是把周围几十平方公里的鸟窝都掏掉了,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不是简单的小孩掏鸟窝。我当年是生物爱好者,有这个常识。燕隼体长最大35厘米,凤头鹰最大体长49厘米,接近半米的大鹰,给你的感觉立即不同了吧,抓一只熊猫还判过死刑呢!本案确实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不严判根本无法保护动物。

根据相关解释,收购、贩卖鹰类动物,一只到四只处五年以下,四只以上属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就凤头鹰来说,贩卖收购一只便起刑,三只算情节严重。所有热爱动物保护动物的人士都很清楚此案的法律规定。对残害动物重判重罚,符合当今社会的潮流,西方相关案件的判罚比中国更严厉。就算法律这样制定,中国捕捉保护动物的犯罪还屡禁不止。所以此案明显是要借助舆论绑架司法。

原报道强调“家边”、“就掏一窝”、“大学生”等等,引发舆论各种同情,但这17只猛禽可能出自一窝吗?这是鸟类基本常识,案卷如果这样写,意味着他在刑诉的时候就不老实,撒谎了,属于抗拒从严的法定情节。更因为他的撒谎,说明他是完全知情的,不是法盲——法盲是不懂得撒谎逃避惩罚的。一听到大学生和家庭无比痛苦,很多小清新就醉了,但哪个嫌疑人被定罪严惩后家人不痛苦?难道因为其家人痛苦就不严惩了?被严惩的家人痛苦是犯罪行为导致的,不是司法宽宥的理由,不能有妇人之仁。

此案是“掏窝”还是别的勾当,其实很容易验证,刑侦是需要指认现场的,那些“废弃”的鸟巢在哪里?猛禽的巢穴是很结实的。

对掏鸟窝案,还有人拿判刑与人贩子相比,其实也是误导。因为人贩子是有死刑的!只不过人贩子的起刑点比这十年低,但别忘了盗猎珍稀动物罪还可以判一年呢。别在这里搞田忌赛马!更何况贩鹰的获利比贩人还要高,不判得更重,怎么能够禁止得住?这就是立法的逻辑!很多人是凭感觉的法盲。

我们要注意,如果嫌疑人和家属要请人写软文“洗白”,是要有经济实力的,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谓嫌疑人“只得到1000多元”完全是谎话,因为随便上网查查就可以知道这种鹰类的价格,嫌疑人应当是隐瞒了巨额收入,1000多元正好不够中国司法解释的量刑数量标准。这里公安可以继续深挖,一有软文立即复查,看看背后是否有人拿钱运作。贩卖珍惜野生动物是一个巨大的利益网,为何没有17只鹰类的买鸟人的情况和去向?他们也是应当被判刑的,这里才是案件的疑点和漏洞,这些买鸟人很可能在背后推动。

中国的珍稀猛禽,最后大多数被走私出口,警察只抓了掏鸟窝的环节,希望没有放过后面的环节,背后的故事很深。如果不抓背后的鸟贩利益链,仅仅判抓鸟人确实不够公平,但判十年是依法有据的。

此案还可以对软文记者追究责任。我们讲依法治国,法不容情,而这类报道是对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的质疑,除非你有绝对的证据,在西方来说这都是藐视法庭罪!这时候“接轨派”哪里去了?记者描述案情时连基本的鸟类科学知识都不具备,没有尽到记者应尽的义务,被处罚是应该的。这个掏鸟窝案,若记者要刀笔地写,就会是这样:末流学校的“烂仔”,是盗猎贩卖珍稀动物的惯犯,一共17只最大可达半米的猛禽,黑市价过百万,还撒谎说是家门口掏的鸟窝,并私造枪支,上下游的犯罪链没有深挖,号称仅得千元,大量赃款被掩盖,最后仅轻判十年了事,文末还可以质问下,这是不是司法腐败包庇嫌疑人的一贯做法。

此案中,17只猛禽走私后黑市价过百万,如果只盯着掏鸟的,确实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应当尽快纠正,这个没有歧义。但“选择性执法”不能成为不执法的理由和脱罪的理由。掏鸟窝本身确实是严格执法了,但很多时候没有这样严格执法,社会才会误解,以后对待盗猎珍稀动物罪,应当全部以本案为标杆。

至于嫌疑人的鸟类知识水平,证据也很确凿。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他的朋友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警方还从被告人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在这些记录中,闫啸天曾多次向别人讲述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嫌疑人的网上贴吧记录也被扒出,确实是一个“老手”。

刚刚我又查了一下法律,对隼科10只以上就是特别严重,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十年已经是最轻,应当是一只一年判十五年的!罪轻还要闹,还有媒体软文推波助澜,一闹司法立即复查。森林公安对其来源、供应链等没有查,甚至做出极不专业的一窝有十几只隼的案卷,复查则极为爽快,联系起来看,难免有人会怀疑另有内幕。依法已经最轻了,想要更轻只有依靠媒体来干预司法了,法治何在!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是利用大众的同情心和信息不对称,以扭曲和暗示性的文字为职业惯犯掩盖罪行,没有深挖背后的犯罪利益链,为背后的嫌疑人打掩护,让人看到的是再一次媒体干预司法。恰巧本人是律师和鸟类的生物爱好者,也做过重要媒体副总编,对此涉及的交叉知识比较了解,故特此把该说的写出来,社会需要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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