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宪政的关系在中国的情形中特别突出。自现在宪法二十年前生效以来,财产权就一直是宪法修改的一个焦点。此次十六大政治报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的荼毒转变。在当今的中国,对宪政的紧迫性比以前已有更为普遍的共识,但是许多人对宪法是否应该保障私有财产和相应的私有财产权却有很大的保留。其中的一个主要顾虑,就是担心普遍保障私有财产会使赃产合法化。这种顾虑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宪法很难对正当来源的财产与来源不当的财产作出明确的区分,况且法律上还有很多漏洞。然而,另一方面,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宪法明确承认的浑水里,有权者可以名正言顺地从社会上大肆攫取财产,而无权无势的百姓的财产则更难得到保障。潜藏在这种顾虑背后的似乎是一种玉石俱焚的心态:为了不让非法财产合法化,宁愿主动放弃去要求宪法承认私有财产权、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这种心态在动机上固然壮烈,但在效果上却是玉焚石不焚。贪官手中有权,从不担心其财产受到来自普通民众的侵害。不仅如此,宪法不对私人财产加以保护,反而为贪官鱼肉百姓在法律上打开方便之门。搁置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仅不能使贪官有所收敛,反而可以更加变本加厉。在任何情况下,宪法和政治制度不保障财产权,总是对有权者有利,使穷人、普通人受害。
财产制度涉及到一整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并不仅仅是一套“我拥有这个”,“你拥有那个”的标签。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是每个公民的根本权利。私有财产权使得每个公民有权独立地和与他人共同收购、取得、承租、拥有、使用、抵押、出售、出租、转让、遗赠和继承来源正当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部份。私有财产包括资产或有价物,不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固定的或随身所有的。财产权不仅指拥有牙膏之类的生活物资的权利,更是指拥有建筑物、土地、厂房等生产资料权利;不仅包括拥有有形的机器设备的权利,而且还包括拥有版权、专利等智慧财产的权利。所以,宪法不能只保护个人拥有牙膏之类的生活物资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个人拥有土地、厂房等生产资料的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不是物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是人拥有财产的权利。没有属于楼房的权利,也没有属于上帝与国家也没有权利,任何权利最终都是个人的权利。若国家有所谓的权利的话,最终也要落实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功能上,即国家的权力不过是个人权利的手段。易言之,国家没有超越于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的特有权利。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宪政。对财产权的拒绝就是对宪政的拒绝,对财产权的排斥度就是对宪政的排斥度。保护财产、生命和自由是政府的根本目的之一。宪政的同义词是有限政府。不保护财产权,政府就失去了目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不保护私人财产却保护人的自由与生命。需要宪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为了只让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不让政府侵害私有财产。一旦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不被承认,宪政和有限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若是不承认私有或是废除了财产权,法律就是多余的,宪法更是多余的。在中国,事实已经证明了取缔私产与“无法无天”内在联系。不承认财产权,才会发生得到鼓励的“打砸抢抄”。经过对财产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公开、大规模践踏之后,人们开始再次注意到财产权在宪政所处的重大地位。看看这个世界上,哪个国家不保障财产权,却又是宪政楷模?
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于对人权的保护。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人权。人们获得财产,并不是完全为了自私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产权,就窒息创新,导致浪费和懒惰。
财产权不是一项孤零零的权利,而是一簇权利的枢纽。它首先与同意权勾连在一起。侵犯财产和财产权意味着未经同意就拿走别人的财产,侵犯财产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因此,财产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等许多重要权利的一个关键屏障。没有一个地方,同意权、自由权和人身权早已丧失,而财产权却能安然无恙。洛克说:“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非正义。”因为连侵犯财产都不算非正义,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在私有财产权消失的地方,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线也就消失了。你能用正义与非正义去评价动物界的行为吗?也许,但那只是在神话或童话中。
私有财产权的纽带作用还表现在产权制度能够产生奇特的合作功能。没有地方会只剥夺产权而不剥夺结社权。失去财产权是失去其他权利的先兆。允许私有财产权,就要允许结社,至少腰允许成立公司。所以,在不承认财产权的国度,你绝对找不到市民社会,遑论公民社会。总是有一些理想家们试图在纸面上架设一个超越了“庸俗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私有财产权的“高尚”的公民社会。这样的公民社会,只要脱离了私有财产权,就永远只能是幻想。离开了财产权,社会不是更高尚,而是更野蛮。没有财产权的社会与动物社会有什么区别。
若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有效保障,迈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转型都非常艰难。在那些待转型及正在转型的国家中,即使在普通民众中间,更不用说在左派知识分子中间,对财产权的怀疑根深蒂固。阻延市场化改革与民主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拒绝用宪法来保障私有财产的权利。迈向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财产权是确立现代公民身份的前提。没有财产权,奴隶与臣民就变不成公民。只有在政府能够有效保障产权的体制中,个人的安全以及对政府的独立性才得到保障。
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在宪政之下,政府无权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财产。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公民的自由得到保障以从事他们愿意的活动。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是扩大了的意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标。可以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
财产越安全,自由就越牢靠。财产有保障,自由就有保障,生命就有保障。财产不安全,人身就有危险。这里的财产只是一种象征物。它与财产的配置是否平等,与穷人、富人均无关系。乞丐的馒头如有被抢走的危险,这位乞丐的人身就受到威胁;少奶奶的钻石项链有被抢走的危险,少奶奶的人身安全同样有危险。不论别人吃剩的馒头与连城的项链在价值上有多么悬殊,乞丐与阔太的社会地位有多么悬殊。这样,馒头与项链作为财产对自由与人身安全的指标意义是一样的。财产有保障对穷人和富人都有益,从效用的角度讲,对穷人的意义可能更大。如果一个乞丐是单身母亲,有两个孩子。她的仅有的馒头被其他乞丐抢走,这对她和她的孩子意味着什么呢?很可能是乞丐和她的两个孩子挨饿一夜。如果富可敌国的少妇,其钻石项链被歹徒抢走,这对她又意味着什么呢?可能只是她在第二天换一条而已,甚至有理由去买一条更好的。
财产权开辟了属于公民私人的自治领域,在这一领域之内,公民可以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任意侵入。私人领域的出现和勘定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线成为可能。只有公民享有一定的安全度,无受到国家的威胁之虞,才能自由地独立地参与公共领域的生活。而产权的保障和公私领域之间的界分都离不开宪法。私人产权和私有领域的确立是创发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的一个关键要素。私有产权的确立有助于防止对公民权和公民身份的肆意褫夺。有财产权,就没有地富反坏右、四类分子、臭老九。在不承认产权的地方,个人是国家面前一只乞求其善意的乞丐,而不是堂堂正正的权利拥有者。
在每种政体之下,都存在着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非宪政体制下,对财产的保护是差别性,既统治者的财产比普通民众的财产优先得到保护。权力越大,得到的保护就越多,一旦失去了权力的依托,财产就面临危险。《红楼梦》中贾府的兴衰就是差别性产权保护的最有力的说明。在宪政之下,财产有多寡,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宪政的宗旨正是致力于给所有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论其背后是否有政治权力的背景,都加以一视同仁的保护。
在转型中的国家,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制宪的任务不能截然分开,没有宪法对产权的保护,就不会有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妨碍民主转型。私有财产如此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事关每个人的自由。因为,对人的生存的控制会导致对人的意志的控制。通过宪政来保障私有财产权,解除了政府控制个人的生存的机会,因而也就杜绝了对人的生存与意志的控制。财产权正是宪政的基石。实行宪政就必须落实、捍卫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和他们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