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阳:西方犯罪学社会支持理论研究及其借鉴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0 次 更新时间:2013-02-2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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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摘要】社会支持理论在西方犯罪学领域产生与发展之前,早已存在并应用于精神卫生研究等领域。西方犯罪学社会支持理论极力推崇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这对于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所面临的许多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如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老年犯罪、农民工犯罪、农村留守人员犯罪等,具有一定的解释力,有着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

【关键词】西方犯罪学;社会支持;积极刑事政策;弱势群体犯罪

社会支持理论(Social support theory)在西方犯罪学领域的产生与发展只是近十余年来的现象。而在这之前,该理论早已存在并应用于精神卫生研究等领域。美国当代知名的犯罪学家弗朗西斯·卡伦(Francis.T.Cullen)被公认是犯罪学领域该理论的主要创始人。卡伦通过深入分析在犯罪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后,明确指出社会控制理论对社会支持作用的忽视:社会控制理论强调人人都有犯罪动机这一性恶论,忽略人有给予社会支持的利他性和接受社会支持的需要;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对预防和降低犯罪的作用,忽略了社会支持对犯罪的直接影响;社会控制也给人一种外在性控制以及强迫性控制的被动感觉。[1]正是出于对上述这些局限性的不满,时任美国刑事司法科学学会(the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会长的卡伦在1994年年会上正式呼吁重视社会支持在预防和降低犯罪中的作用。随后,他的年会演讲正式发表在学会杂志《刑事司法季刊》(Justice Quarterly)上。

该文以及文中阐述的社会支持理论是在总结分析过去犯罪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2]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影响其他变量,如通过社会控制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支持也可以是其他变量影响犯罪的前置条件。比如说,当社会支持较低时,社会压力更可能导致犯罪。此外,这里需要重申的是,虽然社会支持理论不是卡伦第一次提出来的,它早已存在于精神卫生研究领域中,也散见于之前的许多犯罪研究文献中。但他所做的努力有目共睹:总结和提炼以前犯罪研究中散见的有关社会支持的思想和证据,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阐述。[3]

一、社会支持理论的定义及其相关命题

卡伦在1994年发表的题为《作为理解犯罪学的综合性概念的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 as an organizing concept for criminology: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一文中,首先讨论了社会支持的定义,然后介绍和讨论了有关社会支持的14个命题。卡伦对社会支持一词的定义是对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林南(N.Lin)的定义稍加修改的结果,林南将社会支持定义为:由社区、社会网络以及可信任的他人所实际或想象中可能提供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4]在该定义中,林南以及卡伦均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支持包括实际的和期待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例如,当一个人遇到生活上的困难时,另一个人给予这个人100元帮助其渡过难关,这是一种实际的社会支持(actual social support);当一个人坚信某人会在他需要的时候给予支持时,这种支持是想象中的,是主观的。(2)社会支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二者可能单独地被提供,也可能同时被提供。(3)社会支持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层次提供。这种层次按支持提供者与支持接受者的关系划分。可信任的他人如配偶、父母或子女是与支持接受者关系最近的一层,然后是社会网如同事、同行,最后是社区如邻里等。层次越近,实际的或期待的支持,特别是精神上的支持越大,其作用也越强。(4)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社会支持是由官方机构如司法系统所提供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是由民间所提供的。这一点是卡伦增补的。林南对社会支持研究集中在精神健康领域,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未得到他的特别关注。而卡伦感兴趣的主要是社会支持与犯罪的关系。在犯罪预防和矫正领域,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的作用都非常明显,这可以说是卡伦增补和强调这一分类的原因之一。

在定义社会支持一词后,卡伦将社会支持阐述为下列命题[5]:(1)由于较少的社会支持,美国比其他工业化国家有更高的犯罪率。(2)一个社区的社会支持越低,该社区的犯罪率就会越高。(3)家庭支持越多,其成员的犯罪可能性就越低。(4)一个人得到社会网的支持越多,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5)社会支持降低犯罪压力的影响。(6)在人的生命历程中,社会支持增加人们抵抗犯罪影响的可能性。(7)社会支持缺乏感与卷入犯罪可能性成正比。(8)提供社会支持降低提供者本人犯罪的可能性。(9)当支持守法的力量超过支持犯罪的力量时,犯罪的可能性降低。(10)社会支持是有效社会控制的前提条件。(11)一个支持性的司法矫正系统有助于降低犯罪。(12)社会支持导致更有效地警务(policing)活动。(13)社会支持降低犯罪被害的可能性。(14)社会支持减少犯罪受害者的心灵创伤。

在上述的14个命题及其详细讨论中,卡伦讨论了社会支持如何影响犯罪。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命题(5)(6)(9)中。这些命题更多地体现社会支持对犯罪产生直接影响的思想。命题(10)体现了社会支持通过影响社会控制进而作用于社会的思想。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的结合运用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远比单独运用社会控制更有效。例如一个仅知道严管的父母可能会将孩子推向社会流氓帮。但一个既关爱又严教的父母会使孩子既尊敬父母又自尊和自控,进而远离越轨和犯罪行为。命题(1)(2)(11)和(12)可运用到群体和社会层面,其他命题更多地适用于个人层面。因此社会支持理论既适用于宏观层面,也适用于微观层面。[6]

二、社会支持理论的主要分类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社会支持可以是实际的和期待的(想象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也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层次(重要他人的和一般他人的)提供,包括最亲近的家庭成员到关系一般的邻里与社区成员。此外,卡伦与科尔文(M.Colvin)等犯罪学者在后来的研究中,还对社会支持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对犯罪的不同影响做了进一步的探讨。涉及其中的主要分类包括:

(一)拥护社会的支持和反社会的支持

拥护社会(pro-social)的支持是指大众性的、合法的社会支持,如来自一般家庭、朋友、邻里和社会的支持。反社会(anti-social)的支持是指对越轨行为或者非法行为的支持。这种支持一般来自犯罪群体或组织。在借鉴犯罪学家克洛沃德(R.Cloward)和奥林(L.Ohlin)的多样机会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卡伦及科尔文假设,当一个人被拒绝从合法途径获得社会支持时,他就会转向违法的组织或个人以获得支持。当一个人从非法组织或个人获得社会支持时,他就可能从中获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的知识、技能、网络、榜样,并在这类组织或个人中取得一定的认同或成就感。这些犯罪资本就可以进一步鼓励这类人从事长期的犯罪活动。因此,拥护社会的支持可以预防和制止犯罪。相反地,反社会的支持可以增强犯罪的可能性。

(二)一致性社会支持和非一致性社会支持

卡伦与科尔文等人还重点讨论了一致性社会支持(consistent social support)和非一致性社会支持(erratic or inconsistent social support)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一致性社会支持有助于增强社会支持接受者和社会支持提供者之间的相互信任。这种相互信任是形成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重要基础。相互信任以及依此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依存有助于减少情绪上的波动(如冲动、愤怒)和压力,也有助于形成较高的内在化的自我控制。同时,由社会支持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和相互依存还可以形成一种对他人、社区和社会的强烈的承诺和投入。因此,利他主义而不是利己主义成为人们行动的一种主要动机。内在化的自我控制以及利他主义的承诺和投入不仅增强精神上的健康,也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与一致性社会支持不同,非一致性社会支持意味着一个人不能确定他能从他人、群体或者组织那里得到支持。从另一角度看,一个人至多可以通过操作可能的社会支持资源获取一定的帮助,进而创造一种与他人的中等性的相互认同。这种相互认同不是建立在相互信任而是建立在一种自我利益权衡基础上的。这种非一致的社会支持让一个人很容易寻求越轨的方式作为社会支持的替代,即将违法组织或个人作为一种选择。当一个人不能得到越轨或者犯罪团伙或组织的支持时,他就可能从事缺乏技术和组织的犯罪活动;当一个人进入非法的社会团体并获得其支持时,他就很又可能从事一种技术娴熟的、有组织的长期犯罪活动。

(三)组织内的社会支持和组织外的社会支持

在运用社会支持理论研究美国监狱犯人行为时,江山河(Jiang Shanhe)等人又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支持的分类。他们将社会支持分为组织内的和组织外的。在对社会支持如何影响犯罪行为的讨论中,钱林(M.B.Chamlin)等人的解释值得关注。他们认为,正如坏的行为可能导致一个人做更多的坏事一样,好的行为也可以促进一个人做更多的好事。当一个人接受了社会支持时,这个人就有可能遵从互利原则或者回赠原则给予社会支持。当一个人给予了社会支持时,这个人就可能希望维护其利他主义的观念或形象,给他人或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而这种利他主义的发展有利于一个人远离和抵御犯罪。[7]

三、社会支持理论的功能价值

根据卡伦1994年发表的文章,社会支持理论在预防和降低犯罪中有如下功能:

(一)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

当一个人(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感受到家庭或者社区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从事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可能。[8]例如,当一个孩子感受父母对他强烈的关心和爱护时,他就不会轻易地为学校中某次挫折而灰心丧气,更不会因此而加入那些学校和社会中不务正业的团伙。可见,来自家庭中的主要成员的关心和爱护,或者积极参加来自社区中的各项有益活动,可以使一个人精神振奋,健康生活,并尽可能的避免外界不良行为和恶劣习俗的侵扰。

(二)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利人之心和行为是可以培养的。比如,一个深受父母之爱的孩子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对得起父母及家庭;一个深受组织关爱的职员可能会更多地去考虑如何为组织做贡献。同样地,当一个人得到他人及社会的支持时,他也可能做一些有利于他人或者社会的好事。一个具有明显利他思想和行为的人会更少地从事犯罪行为。这点不难理解,一个心底善良的人一旦接受了别的组织或个人的恩惠或关照时,他总会时刻想着如何报答他人的恩情,或者时刻想着如何将这份恩惠或关照传递给更需要帮助的第三方。

(三)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

人的行为是可以改变的。当一个青少年因为不利环境而从事越轨行为或走上犯罪道路时,父母或者其他社会的支持可以帮助该青少年认识错误,改邪归正:同样,当一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时,家庭和社会的温暖也可以使他重新做人。大量的实例表明,来自家庭亲人、社区邻里组织成员或者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的积极、及时参与救治,可以使一个有犯罪欲念、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从而不致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而对于那些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接受监管场所改造的犯罪人,也可以帮助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四)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当单独被使用时,社会控制对犯罪不一定起到作用,二者的结合使用可以使社会控制对犯罪产生强烈影响。当社会控制对犯罪起到作用时,社会支持可以提高或者增强社会控制的有效性。社会支持既可以通过社会控制对犯罪产生间接的作用,也可以与社会控制相互作用对犯罪产生影响。并且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是相互综合与补充,一个从主观层面着重强调内部的社会支持,一个从客观层面着重强调外部的社会控制,二者共同对犯罪防控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

(五)给予社会支持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支持对犯罪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那些社会支持接受者身上,也体现在那些给予或者提供社会支持者身上。通过提供社会支持,一个人的利他观念得到增强。同时,提供社会支持者也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重。为了维护这种社会的尊重,一个人更有可能自觉地增强自控,远离犯罪环境,减少犯罪可能性。换句话说,一个提供给他人社会支持而受到社会尊重或褒奖的人,他应该会时刻保持并注重已经树立的良好的社会形象,由于犯罪会使这种形象受到贬损,因而他会不自觉的加强自我控制,从而避免实施犯罪导致自毁形象。

四、对社会支持理论的简要评析

社会支持理论一反当时以及现在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控制理论,主张人性是多维的,既有性恶的一面,也有性善的一面,这种性善的动机是人们及社会提供相互支持的基础。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反过来可以为他人及社会提供社会支持。这种不断扩大和增长的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和行为,可以减轻社会环境所造成的负面的增长或压力,也可以抵御来自社会负面包括反社会和违法行为的影响。当一个人特别是青少年已经从事过反社会或违法行为时,社会支持可以帮助此人改邪归正。所有这些都说明社会支持可以对犯罪产生直接的作用。另外,社会支持还可以与其他因素如社会控制等相互作用,使后者或两者的结合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重要的影响。[9]简而言之,社会支持理论无疑为犯罪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也为社会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正面的”、非控制性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理论依据。但是,社会支持理论仍是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有限的实证研究给社会支持理论提供了支持,但该理论在概念和测量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社会支持理论指的是由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特定对象(一般为弱势群体)提供的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给予。[10]然而,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它还缺乏一套明确的核心概念。换句话说,除社会支持这一概念外,还难以确定其他的核心概念。只有当社会支持理论有了一套独特的概念以及将这些概念逻辑性地连接起来时,该理论的概念层次才会有自己的基础。另外,社会支持理论的拥护者,如钱林等人已经注意到“好”的态度和行为导致更多的“好”的态度和行为这一规律,但他们未对这一论断做详细说明,也未对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或实证基础加以验证。

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有利他的动机,也注意到“好”导致“好”这一规律,以及人的早期发展环境对形成利他主义的重要性,但该理论没有系统的将这些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阐述如何培养和发展人的利他主义,建立预防、降低并矫正反社会或违法的态度和行为。应当指出,对利他主义的培养和发展的研究应该像戈特弗雷德森(M.Gottfredson)和赫希(T.Hirschi)对自我控制的研究一样,详细研究它的早期发展阶段以及后来的稳定和变迁状态。既然一个人的自控能力可能在早期形成,一个人的利他观念和行为也可能如此。因此,一个人的早期生活环境,如父母的教育方式、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以及同伴环境等需要重点研究。

此外,一个理论的成熟与否不仅与它的基本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所组成的基本命题有关,而且与它的实证测量指标的完善以及实证测量的结果密切相关。社会支持理论对社会支持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这些分类包括实际的和想象的(或期待的)、物质的和精神的、重要他人的和一般他人的、一致的和非一致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组织内的和组织外的以及微观的和宏观的,等等。在有限的实证研究中,仅有的考察仅局限于重要他人的和一般他人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以及组织内的及组织外的分类,其他重要的分类还未涉及。另外,在钱林等人的两个实证研究中,对社会支持或社会利他主义的测量仅限于一个单一的指标。而用一个单一的指标测量某个理论的核心概念是非常有局限的。因为测量内容效度的缺乏,这种实证检验很容易导致不同的测量产生不同的结果。社会支持理论检验的另一个缺陷是它的应用领域,犯罪学研究领域中很重要的警务系统也并未涉及。

对社会支持理论的实证检验的上述缺陷可能与其理论本身的缺陷和影响力有关。例如,如何测量社会支持这一核心概念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在现有的有关社会支持的实证研究中,不同的研究采用不同的测量指标。有些研究甚至根本未区分社会凝聚与社会支持的指标测量。社会支持理论的一些重要类别还缺乏实证研究的状况,这也与该理论的概念层次不清不无关联。此外,除罗伯斯、江山河和鲍等发表的实证研究外,对社会支持理论的实证检验都来自该理论首创者卡伦的同事和学生,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该理论在影响力上的局限。

最后,社会支持理论作为一种理论的另一个问题还表现在其定位上。社会支持是一个用来解释犯罪的概念,它是哲学层次的范式或者是一种理论,目前还不十分明确。如果作为一种理论的话,它是一种像社会控制理论那样独立的理论,还是一种包含不同理论成份的整合理论。卡伦本人将社会支持理论归类为一种整合理论。社会支持理论是从分析其他现存的犯罪学理论与研究中提炼出来的,但仅就这一点并不能代表它是一种整合理论。[11]一个整合理论应该是包含其他理论的重要成份而又多于其他理论成份的简单相加。而对目前关于社会支持理论的文献分析,这些整合特征还不十分明显。总体而言,社会支持理论是一种仍处于发展过程的理论。有限的实证研究给社会支持理论提供了支持,但该理论在概念和测量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社会支持理论研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当前有限的实证研究中,社会支持影响犯罪行为的假设一般都能得到验证。社会支持不仅对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影响,而且与其他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进而影响犯罪生成的速率。社会支持理论倡导通过提升利他主义来预防、抵制和减少犯罪,它对社会政策的指导作用在于倡导集体利益和集体价值的社会(如中国等),似乎可能会更具有实用性和吸引力。例如,近年来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一种日趋严重态势,从整体情况来看,弱势群体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团伙式犯罪和自救式犯罪比例上升;从个体情况来看,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犯罪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12]可以说,弱势群体犯罪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现实问题,对创建和谐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一个特殊类型的社会群体,他们非常容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这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3]而目前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主要采取的却是一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的、被动的、外在的、强迫性的消极刑事政策。大量实践表明,消极刑事政策不仅难以降低弱势群体犯罪率,而且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也不相协调。因此,寻求一种积极刑事政策当为形势所需。[14]西方犯罪学社会支持理论从人的利他动机视角探寻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角度寻求预防犯罪对策,倡导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积极刑事政策,该理论所假定的一系列事关社会支持与犯罪关系的命题也多被一些实证研究所验证。社会支持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犯罪(青少年犯罪[15]、女性犯罪、老年犯罪、农民工犯罪、农村留守人员犯罪,等等)具有一定的解释力,该理论所推崇的积极刑事政策为预防和减少我国弱势群体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

于阳,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暨犯罪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1]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2]Cullen,Francis T.,John P.Wright,and Mitchell B.Chamlin.1999.Social support and social reform:A progressive crime control agenda.Crime and Delinquency,45:188—207.

[3]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4]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5]Cullen,Francis T.1994.Social support as an organizing concept for criminology: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Justice Quarterly,11:528—559.

[6]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7]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8]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94页。

[9]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69页。

[10]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86—87页。

[11]桑先军:《论犯罪人的帮困扶助——以社会支持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的冲突为视角》,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36—37页。

[12]刘媛媛:《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预测》,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22—25页。

[13]王迪:《社会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学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105页。

[14]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86页。

[15]管向梅:《青少年犯罪原因剖析——以社会支持理论为分析视角》,载《社会工作》,2006年第10期,第29—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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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犯罪研究》2012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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