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标签理论是一组用来解释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以司法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反应系统,在赋予人们行为以特定属性之后产生的,认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反而会促使犯罪的发生,揭示了社会反应机制的犯因性特征。在近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标签理论经历了理论发展的波峰和波谷。标签理论应当向“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向发展。
【关键词】犯罪学理论;标签理论;应然走向
任何理论、学科的发展都会受到社会的客观需求的影响,可以说社会需求是理论发展最好的动力,在这一“看不见的手”支配下,理论自然地向前发展;同时,理论研究并非仅是被动进行的,研究者对其进行规划也是理论发展与完善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的理论犯罪学研究中,不乏对犯罪学理论的介绍和分析,但对其理论的发展规划研究则较少,这不利于延续和扩展犯罪学理论的生命力。因此,笔者将标签理论作为研究客体,对该理论的发展走向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标签理论在近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理论发展的波峰和波谷,理论内部各个研究脉络的发展并非是匀速进行和平行展开的,这决定了标签理论的理论重心所在,影响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继而决定着标签理论的理论、实践价值的实现。因此,对理论走向的规划和研究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标签理论应当向“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向发展。
一、标签理论的提出
标签理论(标定理论,labelling theory)又名社会反应理论{1},是犯罪学领域众多理论之一,它利用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理论和方法,论述了犯罪发生的原因,属于犯罪解释学的范畴,在犯罪学众多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标签理论与大多数犯罪学理论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犯罪人或者社会不同,标签理论的核心观念是,犯罪或越轨行为不是行为本身的特质,而是社会对该行为作出标定或反应的结果{2}139。该理论试图揭示司法活动等社会反应机制的犯因性,因而具有批判犯罪学的色彩。
标签理论来源于社会学中主流理论流派之一的符号互动理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2}126。符号互动论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70年代盛行一时,至今仍有很大的社会影响{3}。符号互动论认为在人际互动之中,人们赋予事物特定的意义,将这种事物符号化并据此做出行为{4},该理论包括了自我实现预言理论、[1]拟剧理论等具体的理论。标签理论在时间维度上的发展轨迹与符号互动论基本相同,这与二者彼此的层递关系是分不开的,然而,相比符号互动理论纷繁复杂的理论支流,标签理论整体而言是条理清晰的。标签理论不仅沿用了符号互动理论的研究方法,而且其直接运用符号互动理论的核心概念和观点来发展自己的理论,如标签理论在解释犯罪人对标签内容的认同和内化时,直接运用了“镜中我”理论和自我实现预言理论的概念和逻辑。可以说,标签理论就是符号互动理论的演变与具体应用。
标签理论是一组用来解释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理论包括多个相互联系的观点。国外的犯罪学家往往采用罗列命题的方式对标签理论进行概括,如克拉伦斯·施拉格将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归纳为九个基本假设,富兰克林·威廉斯三世(Frank P. Williams Ⅲ)和玛里琳·麦克沙恩将标签理论的要点归纳为十项{5}。我国学者则习惯于运用下定义的方法对标签理论进行总结,因而,对标签理论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基本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是以司法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反应系统,在赋予人们行为以特定属性之后产生的;2.没有贴标签的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3.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反而会促使犯罪的发生;4.这种促进作用是通过犯罪人对标签意义的认同、内化的过程而实现的。
在标签理论所阐述的犯罪发生机制中,“标签”是最为重要的元素,“贴标签”的行为是犯罪发生的肇始。
犯罪学研究视域下的“标签”具有独特的涵义,是指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正式反应主体与包括家庭、社会大众等在内的非正式反应主体对于犯罪或越轨行为的一种认识,[2]是人们对于其难以接受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抽象概括。标签理论认为,客观的标签在转化为主观的标签时才会产生实质的效用,受标定者与司法机关、警察、邻里和家人等通过“犯罪”这一标签--连接点--进行沟通,最终形成犯罪这一社会现象。
贴标签是指家庭、亲友、社会大众、司法机关等主体对于实施了犯罪或越轨行为的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过程。所有违反现有规范的人都有可能被贴上反叛规范的标签。整个标签理论都在关注贴标签的活动及其附属效应,包括标定者对标签内容的选定、对受标定者的选择以及受标定者对标签内容的认同、内化等方面。理论界认为贴标签的活动会发挥以下两种功能:一是贴标签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控制作用(正功能);[3]二是贴标签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犯因性作用(负功能)。[4]标签理论更多地关注贴标签行为的犯因性这一负功能。
二、标签理论发展的动态分析
标签理论解释犯罪是如何在动态的(社会互动和人际互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属于犯罪的社会过程理论范畴。在已有的标签理论研究中,不乏对贴标签的过程、互动的次序的研究。本文对标签理论的研究亦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首先描述互动过程中犯罪发生的路径,其次对不同时期标签理论的研究重点落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哪一阶段进行具体的分析。
图1 标签对继发犯罪行为的影响
图1所示:行为人在实行初始犯罪行为时,该行为本身不当然获得“越轨”或者“犯罪”的评价,其中,部分犯罪人不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5]然而,部分行为人则会被包括司法机关、朋友、家人在内的社会反应主体发现,并认为其行为是违反道德或者法律的,并为该行为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继而行为人开始对这一标签所具有的社会意义进行消极的自我认同--行为人开始按照被强加的社会角色所应当遵循的行为模式进行表现,出现了自我实现预言的现象,导致了继发犯罪行为的发生。
标签理论有明确的研究起点和终点(该理论从图1中标示的阶段1开始,以阶段4结束),[6]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签理论是封闭的犯罪学理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继发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即阶段4之后,可能会发生社会反应主体再次为犯罪人贴上“罪犯”的标签的活动(阶段5的省略号表示阶段2至阶段4的往复),[7]这一过程强化了犯罪人对标签内容的认同,所以说,标签理论的封闭性是相对的。另外,在这一研究区段中,标签理论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等众多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所以说标签理论又是开放的犯罪学理论。
在不到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标签理论经历了理论发展的波峰和波谷,各个研究方向也有自身的研究重点,其中,下文所述五位学者的研究最为突出,也基本上奠定了标签理论的主体结构。故笔者将以下五位学者的研究作为标签理论研究的代表进行分析。
(一)弗兰克·坦南鲍姆的研究
犯罪学家坦南鲍姆(Frank Tannenbaum)是标签理论的开创者,其理论被称为“邪恶的戏剧化”理论,与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手法。[8]按照坦南鲍姆的观点,犯罪是由社会制造的;犯罪人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社会对有不良行为的少年给予消极反应,使其对这种消极反应产生认同,从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互动过程{6}395。可以看出,坦南鲍姆的理论为标签理论确立了基本的研究框架,他所做出的贡献是为标签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但其对于标签理论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利默特开始,标签理论逐渐走向深入。
(二)埃德温·利默特的研究
利默特(Edwin M. Lemert)丰富了标签理论的基础内容,提出了“初次越轨行为”(primary deviance)和“继发越轨行为”(secondary deviance)的概念。初次越轨行为即图1所示的阶段1,继发越轨行为即图1所示的阶段4,区别两种不同越轨行为的标准是该越轨行为是否受到了标签的影响。在贴标签行为的作用下,犯罪行为由“初次”状态进入到了“继而”状态,实现了质的飞跃。利默特紧接着论述了犯罪行为从“初次”进入“继而”的发生机理。利默特的研究在上文中已有叙述,并且其与坦南鲍姆的研究基本接近,都是粗线条地解释受标签影响下的犯罪发生过程,此处不再赘述。
(三)霍华德·贝克尔的研究
与坦南鲍姆和利默特的理论不同的是,贝克尔(Howard Saul Becker)的研究重心是贴标签本身,其理论内容在整个标签理论中所处的位置是图1的阶段2部分,该研究是标签理论的重要研究方向,贝克尔也因此被称为“与‘标定’一词的联系最为密切的人”。正是贝克尔的研究使得标签理论第一次到达了研究的顶峰,成为犯罪学理论的主要流派并盛极一时。与贝克尔持有相同学术观点的犯罪学家还有许多,如约翰·基楚斯的研究。因贝克尔的研究最为重要,故笔者将贝克尔的研究作为标签理论这一研究方向的代表。
贝克尔指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那些违背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那些规则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outsider)的标签。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征,而是别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地贴上标签的人;越轨行为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6}399
贝克尔的研究解释了哪些人是给他人贴标签的人(贝克尔称之为“卫道者”),相反哪些人则会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并且指出卫道者是如何选择局外人并给他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的。他认为卫道者大多数是处于社会结构上层的有权势的人,他们希望通过制定并适用规则来改变社会结构下层的人,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状态。在贴标签的过程中,卫道者会考虑身份、种族、社会地位等因素。以贝克尔为代表的标签论者运用互动的概念来定义犯罪,认为犯罪的本质并非是违反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是社会统治阶级制定行为标准并对违反该标准的人和行为进行否定性适用的结果。换言之,假若将贴于犯罪人身上的标签去除,那么也就不存在犯罪与犯罪人。在标签论者的犯罪定义观中,“标签”才是犯罪产生的必要条件,贴标签的行为促使犯罪的产生。可以看出,贝克尔对于图1中的阶段2部分做出了全面且细微的研究,其理论观点与冲突理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将犯罪解释为是不同群体之间价值观或利益冲突的产物。
(四)罗斯·马素达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马素达(Ross Matsueda)之前的标签理论者对社会反应的认识仅仅局限在了司法活动等正式的社会反应形式上,对于非正式社会反应的标签效应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9]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坦南鲍姆在对贴标签行为进行研究时就认为,贴标签的主体不仅包括司法系统,而且包括社区、家庭等非正式反应系统。[10]马素达的贡献在于其不仅开始重视非正式反应系统的犯因性作用,而且其通过对美国全国青少年调查资料的实证分析证实了其提出的理论观点。
在马素达之前,犯罪学家对标签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定量研究得出的结论未实现对标签理论假设的支持,有的结论甚至否定了标签理论的内容,这一研究情况使得标签理论逐渐失去了犯罪学理论界的地位。马素达之后的标签论者认识到这一缺陷,其在提出自己理论观点的同时,开始注重对观点(假设)的实证性研究。纵观马素达之后的标签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拥有了更大的比重。马素达的研究丰富了贴标签主体的范围,其研究区域基本上属于图1中阶段2的范围。
(五)布雷斯韦特的研究
在分析布雷斯韦特(Braithwaite)的理论之前,我们需要将图1进行深化。如图2阶段3所示,一部分被贴上“罪犯”标签的犯罪人不会对标签内容进行认同、内化,相反,另一部分犯罪人对标签内容进行了认同和内化,并且实施了继发犯罪行为。标签理论认为犯罪人对标签内容的认同、内化会导致继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布雷斯韦特正是对这一发生机制进行了研究。
图2 标签对继发犯罪行为的影响之再分析
1989年,布雷斯韦特发表了名为《犯罪、羞耻和重新整合》的著作,提出并非所有的贴标签行为都会促成再次犯罪行为的发生的观点,这提醒人们更加理性地看待标签的影响作用,并开始研究标签影响人们行为的机理。布雷斯韦特认为,初始犯罪人是否因受标记而再次犯罪是与其是否因受标记而感到羞耻有关。若初始犯罪人被贴标签后,受到了责备和惩罚,并切实感受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那么这样的标签不仅不会导致初始犯罪人实施继发犯罪行为,反而会促进犯罪人的悔改;若初始犯罪人只是受到了惩罚,并没有因此而自省,那么继发犯罪行为更有可能会出现。布雷斯韦特称前者为重新整合性羞耻,后者则为非整合性羞耻。犯罪人能够从被贴的标签中感到羞耻并自省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和环节所决定的,包括家庭、社会和政府相关机构的真诚帮助,越轨者的道歉和受害人的原谅等,除此之外,必要的社会性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重新整合性羞耻有助于降低和减少重新犯罪,而非整合性羞耻则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2}131。布雷斯韦特的理论紧紧围绕羞耻展开,将犯罪人的羞耻感受作为标签发生作用的中介因素,阐述了初始犯罪人在被标定之后并非必然实施继发犯罪行为。
对于标签理论的研究并不限于上述内容,20世纪90年代后期,卡普兰(Kaplan)提出了“一般越轨理论”,海莫(Heimer)和马茨尤德(Matsueda)提出了“不同控制理论”(该理论整合了标签理论和控制理论),大量的研究都推动了标签理论的发展。
在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史中,标签理论时而浓郁时而暗淡。从20世纪30年代标签理论的诞生开始,在60年代出现了标签理论的顶峰,继而迅速衰落,于80年代后期又逐渐兴起,标签理论经历了两次理论波峰,这种发展轨迹受到社会发展背景的影响,也与标签理论自身的发展方向不可分割。标签理论是一种近乎讽刺的犯罪原因学理论,鲜明的理论观点迎合了美国60年代的社会发展背景,这使得标签理论迅速崛起,但是早期的标签理论缺乏定量研究,尤其是缺乏明确的测量指标和支持性实证研究,因而理论发展走入了波谷{2}130。80年代后期,以马素达和布雷斯韦特为代表的标签论者们在深入研究标签理论时,不仅注意研究领域的拓展、理论假说的丰富,而且更加重视实证性研究的支持,这使得标签理论再次迎来了理论研究的波峰。
三、标签理论的应然走向分析
一个理论体系中某一方面的充实程度决定了该理论的理论重心之所在,理论重心既体现理论现有发展质的规定性,也决定着理论未来的发展走向,因而对理论进行规划使之拥有正确的理论重心是其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欲实现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理论整体框架下各个环节的共同发展,特定社会背景的允许以及对正确研究方法的掌握等内容都是不可或缺的,但这些因素对于理论发展而言都非根本性因素,所以,对理论发展的规划本质上是对理论重心的规划。在全面分析标签理论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该理论总体上以两种理论原理为依托,一是冲突理论的激进原理,另一是符号互动理论原理。以此为基础标签理论形成了自身发展的两个理论重心发展途径,一是以贝克尔为主要代表的研究,另一是以布雷斯韦特为主要代表的研究,即对“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前者对应图2阶段2部分,后者对应图2阶段3部分。
(一)以贝克尔为代表的研究不应当作为标签理论的理论重心
本文第二部分讲到,贝克尔的研究侧重于探讨贴标签的过程,认为可以实施贴标签活动的主体往往是有势力的统治者,其在做出贴标签行为时会考虑受标定者的身份、种族、社会地位等问题,此时的贴标签活动体现了社会控制的不公平,据此而得出的犯罪解决策略是否定贴标签活动。这些研究含有对标定者和贴标签活动的排斥情感,使得标签理论具有了批判犯罪学的韵味。
笔者认为,对社会反应系统进行批判性研究对该系统功能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许多实证研究都证实了社会反应系统的犯因性,因而,社会反应系统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批判性的研究。然而,批判性的研究不应当以否定社会反应系统为最终目的。上文提到,作为社会反应方式的贴标签行为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实现,否定其作用是不现实的,按照贝克尔的研究提出的犯罪解决策略也是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犯罪学研究的经验表明,任何依据宏大的犯罪解释理论得出的犯罪治理和预防措施,无不落入了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改良这一变动整体社会的“宏伟”窠臼之中,继而陷入了策略合乎逻辑但难以施展的困境。标签理论(包括整个符号互动论)在立论之初就将自己定位为中观理论,以标签及标签化为视角做出的研究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然而如果将贝克尔的研究作为标签理论的核心内容的话,那么我们几乎很难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犯罪的办法,标签理论自然失去了指导实践的价值,也只能将其束之高阁了。
纵观标签理论的发展史,其因为观点的新颖甚至是激进而进入理论犯罪学的主流视野,但是后期的深入发展却更多依赖的是对价值中立的自我认同的研究。这一理论发展的路径提醒我们,标签理论的命运若不想受特定社会背景的支配,使其在任何社会背景和社会结构中都具有生存的可能性,那么其带有价值选择意味的批判性的研究就不应当作为理论发展的主旋律,犯罪学者们也不应当将学术资源更多地分配于此研究领域,这种去价值选择意味的做法有利于标签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二)“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应当成为标签理论的发展方向
对“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进行研究,包括受标定者对标签认同、内化的上游研究,对标签认同、内化本身的研究和对标签认同、内化的下游研究三部分,简而言之,就是围绕认同、内化进行研究,将其作为标签理论的理论重心和发展方向(对应图2中的阶段3部分)。对标签认同、内化的上游研究具体指:1.不同标签的有效性研究;2.标签对怎样的受标定者会产生作用等,不包含阶段2的内容。对标签认同、内化本身的研究具体指标签发挥效用的机理研究,如布雷斯韦特的研究。对标签认同、内化的下游研究具体指:1.经历认同、内化过程后是否会产生继发犯罪行为的研究;2.认同、内化对于继发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等,不包涵阶段4的内容,即不包涵对继发犯罪行为本身的研究。
笔者提出这一观点是以对标签理论的梳理为前提的,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整个标签理论中,对于贴标签本身研究偏重,相反以受标定者对标签内容的认同为中心的研究则相对薄弱。事实上,犯罪学家们一直没有给予“认同”这一理论主干应有的重视,虽然在这一领域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但都没有真正充实这一领域。
符号产生于人际交流,是人类思想的抽象物,因而得到主体的认同是符号固有的属性。同时,认同是符号互动论的核心范畴,对认同的重视和研究就成为了符号互动论立论的根基,我们很难想象缺乏认同的符号如何能够在人际交往中发挥作用。标签理论的关键符号是“犯罪”和“罪犯”,所以对“犯罪”和“罪犯”符号的认同就成为国家、社会、犯罪人和被害人等主体进行互动的联系点。在标签理论看来,无论受标定者是何人,继发犯罪行为是其受到标签的强化、引导等影响后做出的行为,所以,对标签认同的研究就应当成为标签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对认同的内容进行深刻的研究,继而阻断认同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相比根据贝克尔理论提出的策略来说具有更大的实践可能性。如果将以贝克尔为代表的研究作为标签理论的研究重点,那么据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对以刑事司法系统为主体的社会反应体系进行改进,甚至是否定,这一策略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这在上文中已有叙述。而且司法体系等社会反应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我们也不能因为其可能具有一定的犯因性而否定其正面价值,这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在实践当中,我们对于犯罪行为不能置之不理,必要的社会反应措施是必要的,这就是说贴标签活动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何采取社会反应措施却是一个可以控制的问题,适当的措施将削弱和避免贴标签这一活动给受标定者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有赖于对具体的标签和贴标签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事实上,实践部门已经意识到贴标签活动的负面效果,并且积极努力推进“去标签化”的政策,[11]但是这一努力基本上仍处于对“烙印”的事后处理阶段,对于贴标签过程中以及之前的行为并没有予以关注,这与在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的研究缺乏不无关系。这一缺陷不仅制约着实践当中对标签负面作用的回避,而且也会成为标签理论本身发展的桎梏。只有我们将标签理论发展的重心置于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继而发展出内容丰富的成果,才能有效地指导刑事司法等社会反应体系的运作,才能为实现将“去标签化”的效果前置于贴标签活动前和活动中的理念,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途径。实践层面的需求要求标签理论做出必要的回应。
在既有的关于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的研究中,以布雷斯韦特的研究最具价值,其不仅客观地提出了标签并非必然促成继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观点,而且对这一机理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以佐证其假设。布雷斯韦特的研究遵循标签理论应然发展方向的轨迹,然而其未能用综合的研究手段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导致在这一问题上,研究未能有效深入。事实上,犯罪人对标签内容的认同、内化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只有在客观的标签内化为主观的标签时,标签才能发挥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任何受标定者外在和内在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这一内化的过程,因而,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去看待和研究这一问题才是可取的方法。以往的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只局限在对受标定者的心理过程上,少量的定量研究也局限在二元变量的分析中,一些值得研究的变量并未纳入到对“认同、内化”问题的研究中,比如年龄、性别、种族、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因素,在对这些变量的分析中,也要注意多元变量的分析,其中也要意识到许多因素是作为中间变量间接影响受标定者对标签的认同、内化的。“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这一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开放性,可以接受并且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只有从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才能更加接近事物发展的本来面目。同时,这一发展走向的研究会使得标签理论具有更大的创新空间,为标签理论的发展开辟道路。理论发展层面的需求也要求标签理论做出回应。
通过对标签理论发展过程的研究,笔者认为,正是对“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的研究推进了标签理论的再次崛起,因而,对该研究方向的深入发展才是对标签理论历史发展进程的继承和顺应,才有利于标签理论价值的提升。
李明琪,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杨磐,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专业犯罪学方向2010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自我实现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又译为“自我应验的预期”,是指在社会互动中的人们按照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发生变化的现象。
[2]标签理论可以用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在越轨社会学中,标签效用也是其研究内容之一。事实上,在广义的犯罪定义中,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在外延上几乎是重叠的。本文所指的犯罪包括越轨行为。
[3]贴标签活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有学者认为,刑事审判的标签功能或烙印功能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技巧,这种功能要比实际上的科处刑罚更为重要。相比刑罚而言,普通大众更加恐惧自己被宣判为犯罪人,这也正是为什么小额的罚金、缓刑等轻缓的刑事处置仍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因(参见沃尔德等著《理论犯罪学》第268-270页)。也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可能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标定,来明确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限,借此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正确与否的标准(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2版)》第1191页)。笔者认为,贴标签的活动是社会评价活动体系的一环,相关主体通过将违反各类社会规范的行为,标定为“不能接受的行为”来矫正个别人离经叛道的行径,同时为其他的社会成员树立行为的标准,借此在整体上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4]假如某种事物本身的属性就具有产生犯罪的作用,那么就称该事物具有一定的犯因性,而不论该事物是否是社会发展的正面因素,即使是针对犯罪的司法体系,也不能排除其具有犯因性的可能。标签理论就是将这一看似偏离逻辑的结论,引入了犯罪学领域。
[5]标签理论研究社会反应系统对继发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但不否定未被贴上标签的行为人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
[6]标签理论将“初始犯罪行为”的发生作为自己的理论起点,对于“初始犯罪行为”本身为何发生并未进行说明。
[7]埃德温·利默特和唐纳德·克雷西以及戴维·沃德对往复的贴标签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利默特将继发越轨行为的互动次序分为八个阶段:(1)初次越轨;(2)社会惩罚;(3)进一步的初次越轨;(4)更强烈的惩罚和拒绝;(5)更进一步的越轨,或许开始对执行惩罚的人产生敌意和怨恨;(6)危机已经达到难以忍耐的地步,社区开始以正式的行动来指责该偏差行为;(7)加强其越轨行为,把越轨行为当成对指责和惩罚的一种反应手段;(8)最后终于接受越轨者社会身份,并且根据这种所赋予的角色做出适应行为(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2版)》第1184-1158页,第1193页)。
[8]拟剧理论运用生动的比喻手法,诠释了人类活动就像一场戏剧一样,人们的行为是在特定的场合按照剧本所要求的角色做出的(参见侯钧生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版)》第260-261页)。
[9]马素达于1992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讲到,除了正式的社会反应之外,包括来自家庭和朋友等方面的惩罚也应当视为是贴标签的一种方式,对这种非正式社会反应方式的重视弥补了之前理论的不足,使得社会反应的形式得到了有效的扩充(参见江山河著《犯罪学理论》第130-131页)。
[10]坦南鲍姆对于社区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即是在研究家庭等非正式反应系统的犯因性作用。
[11]我国已经开始注意司法活动对于犯罪人日后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且积极减轻这种不良后果的影响,如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第100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了犯罪行为较轻微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其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初步实现了我国前科封存制度的法律化。但是这一举措也仅仅立足于事后的处理,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标签对犯罪人的影响。另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我国刚刚起步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也同样会存在着标签化的不良后果,因而,推进社会矫正的“去标签化”也是标签理论应当回应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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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