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浩波: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74 次 更新时间:2013-01-1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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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浩波  

【摘要】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也像西方18世纪以前的一样,其观点分散在思想家们的各种学术思想中,没有系统,是与政治、法律、治国方略结合在一起的。直到20世纪前半叶,西方犯罪学理论传入中国,才引起了学者们的专门研究,并产生了一批犯罪学著作。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情的原因,犯罪学的研究曾一度陷入沉寂状态。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各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宽松的社会环境在促进了社会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犯罪的大量增长,进而也引起了犯罪研究的兴起和犯罪学的发展,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犯罪研究;犯罪学;犯罪论;犯罪学理论

一、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

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也像西方18世纪以前的一样,其观点分散在思想家们的各种学术思想中,没有系统。特别是与政治、法律及治国方略结合在一起。

1.先秦时期的研究与学术思想中的相关观点。先秦时期,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社会的大动荡、大变革,使代表不同阶级、不同政治集团利益的思想家,为了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提出了各种政治主张。他们在思想文化领域里进行了激烈的交锋,造就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文化繁荣局面。在他们的各种政治主张中,都包含着对犯罪问题的依据与丰富的见解和思想。尤其是诸子百家中的儒、道、墨、法四家更为突出。因此,我们仅以这四家学派为代表,阐述这一历史时期思想家的研究及学术思想中与犯罪相关的观点,然后再分别阐述秦统一中国以后不同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思想观点。

(1)儒家学术中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及观点。儒家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学派,他们的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被韩非子称为“显学”。虽然当时他们代表保守势力,但是他们的治国主张和哲学思想却有利于后来的封建社会的统治,所以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被采纳后,就成了真正的“显学”。

儒家学派的创立者和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孔子。孔子的学说蕴藏着人类丰富的智慧和思想精华,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哲理,由于他所处的时代正是“礼崩乐杯”的历史变革时期,使他十分忧虑,因此他从政治和伦理道德上要求人们“克己复礼”、“日三省吾身”。提出的治国方略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做人的道理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主张以德去刑,用教化消除犯罪,认为“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1]。反对不教而杀,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2]孔子的以上论述,虽然都是从“修身”、“治国”角度提出的,并没有直接阐释犯罪问题,但却包含着对犯罪的成因、治罪、防罪等种种问题的看法和主张。

如果说孔子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和思想表达方式还过于间接,那么儒家的亚圣孟轲则就直接得多。孟子认为,人的“放辟邪侈”行为(包括犯罪)是由缺少恒产导致的,他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3]又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4]意思是说,财物的多少,出自自然,但占有的失衡,是引起犯罪和社会动乱的根源。又认为,因无恒产而陷于犯罪的,“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5]。孟子另一被用于分析犯罪原因的重要思想是他的性善论。他认为,人生下来就有为善的因素,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四心”是仁、义、礼、智四德的基础。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6]正因为人有这些“善端”,才不同于禽兽。但是,由于有一种人(君子)能保持它,使它发扬光大;而另一种人(庶民)不能保持它,就丧失了,使之成了不够完美的人或恶人。无疑,犯罪人自然包括在恶人之列。孟子主张用“为民制产”的政策来消除犯罪和防止人民造反,他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7]这些思想都关乎犯罪原因与对策。

孔孟的上述思想,开了儒家直接研究犯罪问题的先河,为后世儒家门徒研究犯罪问题奠定了基础。但是,儒家的犯罪观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荀子就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认为人性是恶的,犯罪是人性恶的具体表现。他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之人情,必出于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伪也。”[8]人性就是“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逸”[9]。但又认为,虽然人性是天生的,“不可学,不可事”,但却可改造,以师法化之。他还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10]说明乱和犯罪的原因,以及道德和法产生的原因。另外,他还从社会产生的角度,论述了乱和犯罪,以及礼与法产生的原因。他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11]他还提倡用赏罚治国,实行人治。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12]。

(2)道家学术中与犯罪相关的观点。道家的代表人物是李耳和庄周,史称老子和庄子。老子与孔子大约处于相同的时代,是没落的中下层奴隶主贵族的代表。这个阶层在社会大变革时代,即不是奴隶主阶级的当权派,也不可能向新兴地主贵族阶层转化,所以老子的思想是消极没落的。在政治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提倡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之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思想。在治国方略上,主张慎刑、减税、减少法令、减轻对人民的压迫;不尚贤、不贵货。反对提倡忠、孝、仁、义、礼和巧与利。认为“慧智出、有大伪”、“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13]。“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14]“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15]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老子主张用愚民政策治理犯罪,他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慧智出”,巧和利的驱使,法令的滋彰,尚贤、贵货等措施造成的。

庄子是老子之后道家中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战国初期逐渐使道家与儒、墨两家鼎足而立者,与老子并称。他大大发展了老子思想中的消极成分,将老子关于“道”的思想引向虚无主义和神秘主义,将老子的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引向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将老子的消极无为和因循自然思想引向宿命论。对现实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完全抱着厌弃和否定的态度。将老子的无为思想发展到否定一切善恶、是非标准和反对一切政治、社会制度。基于这些思想,他认为,明、聪、仁、义、礼、乐、圣、知八者是乱天下的祸首。他说:“而且说明邪?是淫于色也;说聪邪?是淫于声也;说仁邪?是乱于德也;说义邪?是悖于理也;说礼邪?是相于技也;说乐邪?是相于淫也;说圣邪?是相于艺也;说知邪?是相于疵也。天下将安其性命之情,之八者,存可也,亡可也。天下将不安其性命之情,之八者,乃始脔卷猞囊而乱天下也。”[16]从相对主义出发,认为各种政治制度并无本质的差别,善恶、是非也并无判断的客观标准,“争让之礼,尧桀之行,贵贱有时,未可以为常也。……帝王殊禅,三代殊继。差其时,逆其俗者,谓之篡夫;当其时,顺其俗者,谓之义徒”[17]。“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18]“古之君人者,以得为在民,以失为在己;以正为在民,以枉为在己;故一形有失其形者,退而自责。今则不然。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塗而诛不至。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盗窃之之行,于谁责而可乎?”[19]不满现实,向往自然状态的原始浑沌社会,认为一切政治制度、道德规范和社会文化,都是破坏原始浑沌社会,违反人性,造成混乱、争夺和犯罪的原因。如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20]“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擿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擢乱六律,铄绝竽瑟,塞瞽旷之耳,而天下始人含其聪矣;灭文章,散五采,胶离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毁绝钩绳而弃规矩,攦工倕之指,而天下始人有其巧矣。故曰,‘大巧若拙’。削曾史之行,钳杨墨之口,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21]“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同乎无知,其德不离;同乎无欲,是谓素朴;素朴而民性得矣。乃至圣人,……而天下始疑矣。……夫残朴以为器,工匠之罪也;毁道德以为仁义,圣人之过也。”[22]上述思想,既表明了他的政治主张,也反映了他的犯罪观和防罪、治罪的对策方略,虽然大部分是消极的、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但也有值得借鉴的。

(3)墨家学术中与犯罪相关的观点。墨家在春秋战国时代,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学派,与儒家并立。其学说,也属于韩非子所说的显学之一。其创始人墨翟的言论,也象《论语》一样,被其门人编纂成《墨子》一书。墨子的学术思想主要是兼爱、非攻和尚贤、尚同。反对儒家的政治主张,认为儒家提倡的迷信鬼神、厚葬之礼、弦歌鼓舞、治乱安危等思想,足以乱天下。儒之道会造成“贪于饮食,惰于作务,陷于饥寒,危于冻馁,无以违之”[23]。并认为天下之害、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在于人们的不能“兼相爱,交相利”。天下之害就是“国之与国之相攻,家之与家之相篡,人之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24]。它们产生于人们的不相爱,其结果是,“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君臣不相爱,则不惠忠;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强必执弱,富必侮贫,贵必敖贱,诈必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25]。那么,怎样解决呢?墨子认为,应以仁非之,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让人们“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与”[26]。墨子在“非攻”篇中有如下一段论述,也可以看作包括对犯罪问题在内的看法,可用于对犯罪问题的分析。他说:“今有一人,人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是何故也?以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入人栏厩取人牛马者,其不义又甚攘人犬豕鸡豚。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杀不辜人也,扡其衣裘,取戈剑者,其不义又甚入人栏厩取人牛马。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矣,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今有人于此,少见黑曰黑,多见黑曰白,则以此人不知白黑之辩矣。今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27]

墨子死后的墨家学派,史称后期墨家。后期墨家发展了墨子的“利害”思想,不仅给利和害下了明确的定义,还把利害视为一切善恶的标准。如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28]与前期墨家一样,重视私有财产,但在对待侵犯私有财产者的处理态度上,比前期墨家的主张更严厉。前期墨家主张“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后期墨家则主张“杀盗”。反对墨家的人说“杀盗”的主张与墨家“兼爱”学说相矛盾。后期墨家则辩称“杀盗非杀人”。如说:“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29]对于罪与罚的论述是:“罪,犯禁也。”[30]“罚,上报下之罪也。”[31]墨家是小手工业者劳动阶层的代表,因此能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反对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认为统治阶级“暴夺民衣食之财”,造成了“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饥寒并至,故为奸邪”。这自然也是犯罪产生的一种原因。

(4)法家关于犯罪和治罪的学术思想。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在政治上要求变革,推行法治。像墨家一样,也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慎道、管仲等。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此外,还有李斯、子产等。由于他们把法治作为推行政治变革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所以他们的学术思想中,对犯罪和法律的研究比儒、墨、道等诸子百家任何一家都多。不仅如此,而且还非常直接。如前期法家的李悝所著的《法经》,内容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32]这不仅说明治理犯罪是国家行政的当务之急,而且也说明犯罪是制定法律的前提与根据。管仲认为:治国需用法,“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33]。而“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34]。他们在犯罪对策上,主张“以杀去杀”、“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如商鞅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尝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35]“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36]管仲说:“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37]理由是,“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38]。在犯罪原因上,前期法家认为,贫穷是导致人民不知礼节和荣辱,引起犯罪的根源。管仲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39]因此,他教导统治者说:“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虚;不善为政者,囹圄实而仓廪虚。”[40]商鞅说:“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则民朴壹。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则奸不生,奸不生则主不惑。”[41]

后期法家最著名的代表是韩非,他是法家集大成者。他关于犯罪和治罪的思想极为丰富,并很精辟。这与他的唯物的、进化的历史观是直接相关的。如他在谈到犯罪的起源和原因时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42]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的天性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并将这种恶性概括为“八奸”:“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43]“故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44]由上述可见,犯罪既是社会方面的物质生活资料供应不足造成的,又是人性的自私自利原因驱使的。另外,韩非还认为社会管理和赏罚不当,也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如他说:“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则民不惩而易为非。此乱之本也。”[45]他的治国之策,许多都包含着治罪的因素。如他的学说是法、术、势论。在法论中,强调法是治国的唯一标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社会纷争的唯一方法。“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46]“法者,……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47]进一步发展了重刑主义,认为重刑既能禁止大奸和小奸,又不能伤害人民;轻刑则容易使人们犯罪,反而对人民有害。主张以刑去刑。为了阐述他的重刑理论,他假托孔子和子贡的问答“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仲尼)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48]。韩非认为,要达到法治的目的,还需赏罚并用,且“赏莫如厚而信,罚莫如重而必”。赏厚,民才能见利而趋之;刑重,民才能畏罚而避之。韩非的术论是用人行政之道,用人行政要察奸,防止腐败和阴谋,也对预防和控制犯罪有借鉴作用。他认为“成奸者有八术:一曰同床。……二曰在旁。……三曰父兄。……四曰养殃。……五曰民萌。……六曰流行。……七曰威强。……八曰四方”[49]。韩非的势论主要强调的是:势是用术行法依赖的基础,势有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主张抱法处势,用严刑厚赏贯彻。

2.汉晋唐时期学术研究中的犯罪论。汉、晋和唐时期的学术思想,大部分是先秦诸子百家学术思想的发展,该时期思想家们的犯罪论在诸子百家的学术思想里都有所宗,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1)汉代思想家的犯罪论。汉初,儒家的代表贾谊,基于秦朝的灭亡,提出废弃秦朝的“弃礼谊,捐廉耻”做法,主张采取礼义教化的政策,来防止战乱和犯罪的发生。可见,他认为,“弃礼谊,捐廉耻”是战乱和犯罪发生的原因。因此,认为实行教化政策,能够“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阜而不自知”。但他并不完全否定法的作用,认为礼禁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于已然之后。因此,法的作用易见,而礼的作用则不能立刻看出,所以“难知”。

汉代初期,统治者实行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富了权贵,穷了农民,危机了封建统治。这种情况,引起了另一位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的焦虑。他说:“(权贵们)身庞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天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无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寝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50]说明统治阶级无度的剥削,是犯罪发生和刑罚繁多的原因。但他又认为,犯罪也是由穷人的人性不良造成的,他调和了孟子和荀子的人性论,创立了“性三品”说。他说:“性者,质也。”认为天有阴阳之施,人有贪仁之性。善性不一能能为善,必须经过教化而成。所谓“性三品”是指: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性,中民之性是士的性,斗筲之性是下层被剥削阶级的性。圣人之性是善性,不能变。中民之性有善有恶,具有可变性,向上变善,向下变恶。斗筲之性是恶性,也是不能变的。如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浮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缫以涫汤,而后能为丝,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善,教诲之所以然也,非质朴之所能至也。”[51]这就是说,从人性上来说,犯罪作恶的人,只能是处于下层社会地位的穷人和培养不够的士,他的教化政策对象也只是士,说明他的犯罪观具有明显的阶级偏见性。他的犯罪对策强调教化,认为逐利是使人变坏、犯罪的途径之一。因此,只有用教化的方法,才能防止。如他说:“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52]

后汉时期以王充为代表的一些思想家认为,治国之策有二:一是养德,二是养力。王充认为,国家治乱,决定于人民的物质生活状况。如果人民丰衣足食,就不会不为善而去造反或犯罪;如果相反,处在饥寒交迫之中,天下就要大乱。他说:“夫世之所以为乱者,不以贼盗众多,兵革并起,民弃礼义,负畔其上乎?若此者,由谷食乏绝,不能忍饥寒。夫饥寒并至,而能无非者寡。然则温饱并至,而能不为善者希。传曰:‘仓廪实民知礼节,衣食足民知荣辱。’让生于有余,争起于不足。谷足食多,礼义之心生;礼丰义重,平安之基立矣。故饥岁之春,不食亲戚;穰岁之秋,召及四邻。不食亲戚,恶行也;召及四邻,善义也。为善恶之行,在于岁之饥穰;礼义之行,在谷足也。”[53]他在《问孔篇》中斥责统治者空谈伦理道德,不顾人民死活的罪恶行径。说“春秋之时,战国饥饿,易子而食,析骸而炊。口饥不食,不暇顾恩义也。夫父子之恩,信矣;饥饿弃信,以子为食。孔子教子贡去食存信,如何?夫去信存食,虽不欲信,信自生矣;去食存信,虽欲为信,信不立矣”[54]。

(2)晋朝思想家的犯罪论。东晋思想家鲍敬言是位无君论者,他的犯罪论具有朴素的历史观色彩,涉及了犯罪的起源问题。他认为,太古时期,人性纯朴,人们过着自然的生活,没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也没有贵贱尊卑的区别。后来强者压迫弱者,智者欺诈愚者,从而形成了统治和被统治的等级制度。统治者拥有法律和军队,剥夺了天下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民众的穷困和社会的混乱。因此,君主是社会上一切罪恶和祸乱的根源。如他说:“曩古之世,无君无臣,穿井而饮,耕田而食;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汎然不系,恢尔自得;不竞不营,无荣无辱。山无蹊径,泽无舟梁。川谷不通,则不相并兼;士众不聚,则不相攻伐。是高巢不探,深渊不漉;凤鸾栖息于庭宇,龙鳞群遊于園池。饥虎可履,虺蛇可执。涉泽而鸥鸟不飞,入林而狐兔不惊。势利不萌,祸乱不作;干戈不用,城池不设。万物玄同,相忘于道。疫疠不流,民获考终。纯白在胸,机心不生。含铺而熙,鼓腹而遊。其言不华,其行不饰。安得聚敛以夺民财,安得严刑以为坑阱?”[55]又说,今世“降及杪季,智用巧生,道德既衰,尊卑有序。……澶漫于淫荒之域,而叛其大始之本。去宗日远,背朴弥增。尚贤,则民争名;贵货,则盗贼起。见可欲,则真正之心乱;势利陈,则劫夺之途开”[56]。这也是对犯罪原因的论述。而东晋时期道家的领袖抱朴子葛洪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鲍敬言只论衰世之罪,不论至治之义。并说:“且夫远古质朴,盖其未变。民尚童蒙,机心不动。譬夫婴孩智慧未萌,非为知而不为,欲而忍之也。……夫有欲之性萌于受气之初,厚已之情著于成形之日,贼杀并兼起于自然。”[57]

(3)唐代思想家的犯罪论。汉以后,经过魏晋南北朝300多年的战乱和隋朝的灭亡教训,唐朝在政治上采取了一些减轻剥削、缓和阶级矛盾的政策,但阶级斗争仍在激烈地进行着,所以,这仍然是思想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如唐太宗李世民认为: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义,示之以威信,固人之心,去其苛刻,不做异端,自然安静。白居易认为,刑和礼都是治国不可缺少的手段,“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58]。儒学大师韩愈,站在维护儒家学说的立场上,从人性的角度,对犯罪等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他说:“奈之何民不穷且盗也!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害至而为之备,患生而为之防。今其言曰:‘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剖斗折衡,而民不争。’呜呼!其亦不思而已矣。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59]并驳斥了今人把盗贼的产生归于圣人之道的观点,认为是不深思的浅薄之见。他认为所谓先王之教,“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无待于外之谓德”[60]。这样的道与德易明也易行,所以己用则“顺而祥”,对人则“爱而公”;陶冶情操,心情平和;对天下国家,没有不合适或不当之处。所以,这样的道既不是老庄之道,也不是佛家之道,乃是圣人之道。但圣人之道传至孔孟之后便停止了。而圣人之道的功效,又与先天之性及后天之情的好坏直接相关。所以他又说:“性也者,与生俱生也;情也者,接于物而生也。”[61]他也认为性有三品,而品的内容包括仁、礼、信、义、德。上品的性是善,五德俱备,以一德为主,其他四德为辅。中品的性,在五德方面总是缺少一些,也具备一些,并且是杂而不纯的,也是可以改变的。教育好,可以引导其向善发展;教育不好,则会使其向恶变化。下晶的性是恶,与五德之一相反,与其他四德相违背。同样,情也分为上、中、下三品,其内容是喜、怒、哀、惧、爱、恶和欲七种。上品的情在行为上的表现是适中的,既不过分也不是没有。中品的情在行为上的表现,有的过分,有的缺乏,但总是向中间靠拢。下品的情在行为上的表现是缺乏和过分,并且按其状态行动。韩愈认为,情之于性“视其品”。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汉代杨雄的性善恶混说,都是“举其中而遗其上下”或“得其一而失其二”的片面之论。上品的性是“就学而愈明”,下品的性是“畏威而寡罪”。主张对待上品者用教育,对待下品者用强制。唐代的柳宗元与韩愈齐名,但在政治思想上与韩愈不同。对于犯罪和刑事发生的认识是,人要生存,就必须生产,生产的所得引起人们争求不止,于是“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而刑罚的目的在于惩劝,赏罚必须迅速及时。如果不及时,就会使“为善者怠,为不善者懈”,等于驱使人犯罪。如他说:“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必曰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谓之至理者,伪也。使秋冬为善者,必俟春夏而后赏,则为善者必怠;春夏不为善者,必俟秋冬而后罚,则为不善者必懈。为善者怠,为不善者懈,是敺天下之人而入罪也。”[62]但是,过严的刑罚和过重的剥削都会造成造反和犯罪的发生,秦朝的灭亡就证明了这点。如他说,秦朝的“亟役万人,暴其刑威,竭其货贿,负锄梃谪戍之徒,圜视而合从,大呼而成群,时则有叛人而无叛吏,人怨天下,而吏畏于上,天下相合,杀守劫令而并起,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63]。反对“贱人”只有“贪性”和“恶性”的儒家传统看法,认为“贱人”也可以入“圣”。而“贵人”也能为恶,沦为盗贼。

3.宋明清时期学术研究中的犯罪论。

(1)宋代思想家的犯罪论。宋代思想家王安石认为贫富悬殊是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一原因不消除,“仁义不足泽其性,礼乐不足锢其情,刑政不足网其恶,荡然复与禽兽朋矣”[64]。因此,他提出变法,以解决这一问题。而司马光则将民贫归于其愚蠢、懒惰,富人向穷人放高利贷,不是剥削榨取,而是恩惠。穷人犯罪是由其天性决定的。宋代的理学家,特别是南宋的朱熹认为,犯罪(恶)是人性中的气质之性受情欲影响所致。他把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两种,认为天命之性都是善的,气质之性在情欲的影响下,就会变恶。“善恶二字便是天理人欲之实体”,[65]“合道理的是天理,徇情欲的是人欲”。[66]人欲是祸患和犯罪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去人欲”的主张。他还认为:“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禀,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67]“禀得清高者便贵;禀得丰厚者便富;禀得衰颓薄浊者便为愚不肖,为贫为贱,为夭。”[68]

(2)明代思想家的犯罪论。明代思想家王守仁是明代理学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一方面要“破山中贼”,另一方面要“破心中贼”的思想。在“破心中贼”中说:“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69]并说:“这个便是性,便是天理。……这性之生理,发在目,便会视;发在耳,便会听;发在口,便会言;发在四肢,便会动。”[70]人只要在性上用功夫,即万理灿然。言下之意,人如不在性上用功夫,便不能明理,因而会陷于犯罪。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便须“致良知”、“去人欲”。他认为,“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人人之所同具者也。但不能不昏蔽于物欲,故须学以去其昏蔽;然于良知之本体,初不能有加损于毫末也。知无不良,而中、寂、大公未能全者,是昏蔽之未能尽去,而存之未纯耳”[71]。明代的进步思想家李贽的犯罪论打破了儒家的性三品说,认为不肖(犯罪等)各阶层都有,他说:“世人但知百姓与夫妇之不肖不能,而岂知圣人之亦不能也哉?……自我言之,圣人所能者,夫妇不肖可以与能,勿下视世间之夫妇为也。……夫妇所不能者,则虽圣人亦必不能,勿高视一切圣人也。”[72]

(3)清代思想家的犯罪论。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认为,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原始社会的人君是为天下人之利而为君,他们为天下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是难能可贵的。而阶级社会的君主则相反,他们把天下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对人民进行残酷地剥削和掠夺,从而成为犯罪产生的根源。他说:“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73]这是因为今君在未得天下时,以杀人万千,破坏千万人家庭来争夺君位。夺得君位后,又残酷地剥削奴役人民,供其一人一家享乐,远者数世,近者及身,造成血肉之崩溃。而其统治集团的官吏,对君又是“视于无形,听于无声,以事其君”,导致“骄君自恣”,不以天下万民为事。这自然会使犯罪和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大量发生,所以认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废除君主制,废除君主的“一己之法”,提出“无法之法”、“非法之法”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等主张。

清代思想家龚自珍认为贫富不均是引起“兵灾”、“疫疠”和人民贫困、造反、犯罪的原因,所以提出“更法”、“均土”的主张,并认为“圣帝哲后”都是自私自利的,“国家”的“法令”是皇帝用来愚弄人民的。而改良派的首领康有为则认为:“大国以民为本。不思养之,是自拔其本也。”而过去和现代的社会,人的苦恼多达六类三十八项,即“人生之苦七”、“天灾之苦八”、“人道之苦五”、“人治之苦五”、“人情之苦八”、“人所尊上之苦无”。而这些苦的根源是由于有“九界”。只有破除“九界”,人才能进入极乐世界。康有为所谓的“九界”即:国界、级界、种界、形界、家界、产界、乱界、类界和苦界。破除“九界”能达到“合大地”、“平民族”、“同人类”、“保独立”、“为天民”、“公生业”、“治太平”、“爱众生”和“至极乐”的目的。[74]从康有为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犯罪原因的看法和治理犯罪的思路,即实现“大同”。康有为的思想影响了清末一批学者,如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梁启超提出用“兴民权”、“开民智”的方法治乱、防罪。谭嗣同则坚决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为这种制度服务,他认为从秦汉开始,二千年来的政治都是“大盗”政治,二千年来占统治地位的学说都是“乡愿”学说,两者互相利用,狼狈为奸,欺压人民。如他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75]严复与梁、谭不同,他以进化论的观点解释犯罪和治罪问题。他说:“达尔文曰:‘物各竞存,最宜者立。’动植如是,政教亦如是也。……夫所谓富强者云,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欲听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反是且乱。顾彼民之能自治而自由者,皆其力、其智、其德诚优者也。是以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76]

二、犯罪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1.西方犯罪学理论在旧中国的传播。20世纪前半叶,即从清朝灭亡到新中国建国以前这一段时间,在中国的历史上,人们习惯于将其称作旧中国,这是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相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而言的。在这一段时间内,中国发生了新旧两种民主主义革命。以孙中山为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提出了三民主义的学说,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民族主义,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民权主义,要推翻封建专制,建立民国;民生主义,要解决贫富不均,改善人民生活,“防止后来的社会革命”。求“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77]。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他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这一主张,当然也包括解决犯罪问题在内,因为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之一。实际上,任何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理念,都在宏观背景上含有治乱和治罪的因素。孙中山的治国方略也同样,因此他的思想中虽然对治罪问题没有直白的表述,但我们却可看出其包含这种因素,并可从中得到对这一问题的借鉴和启发。尤其是民权和民生二主义,更具有这种意义。这一时期,一些先进人物,走出国境,奔向发达世界,寻求真理。他们广泛介绍和引进了西方的政治理念、哲学思想、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等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西方的犯罪学理论也被介绍进来,使其在我国学术领域得到了传播。典型的有1922年刘麟生翻译的意大利的《朗勃罗梭氏犯罪学》、陈大齐翻译的德国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1927年张廷健翻译的日本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1929年郑玑翻译的日本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1936年许桂庭翻译的意大利菲利的《实证派犯罪学》和查良鉴翻译的美国齐林的《犯罪学及刑罚学》等。

2.旧中国犯罪学的研究与发展。西方犯罪学理论在旧中国的传播,影响和推动了当时中国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末,我国有些学者对犯罪学理论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而国民党统治区的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也将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学者纷纷撰写和出版了《犯罪学》教材和论著。较有代表性的如,1923年许鹏飞撰写的《犯罪学大纲》,李剑华出版的《犯罪学》;1933年鲍如为出版的《犯罪学概论》;1935年李剑华出版的《犯罪社会学》,以及孙雄撰写的《犯罪学研究》和王克继、陈文藻、韦端民等人分别撰写的《犯罪学》的相继出版,都说明了当时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盛况。另外,还有的学者出版了带有专题性质的专著,如赵琛出版的《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作者在该书中对少年犯罪的增长作了统计描述和比较,并对改造效果不佳表示了忧虑。如他说:“我国外有强敌侵略,内则农林崩溃,国计民生,日趋危殆……少年犯人数,年有增加,二十二年度(1933年),犹不过2300名,二十三年度(1934年)之少年犯,已突增至6162名。……应若何补救与防止,成为当前首要之极务矣。”又说:“出监后改善者,不过十之二三,其十之八九,反较入监前更趋恶化。”再如我国早期的社会学者、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1924年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时,基于“当时社会动乱不安,犯罪问题严重”,便“立志在社会学的领域中从事犯罪学研究;但当时有关犯罪学的著作十分缺乏,他决心为中国犯罪学开拓新的领域,为了搜集研究犯罪学的资料,他亲自去监狱进行实地调研。1927年暑假经学校介绍进入北京京师第一监狱做一名志愿‘犯人’,和犯人同住、同食、同劳动,亲尝铁窗风味。通过和犯人谈话,了解犯人的历史、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走上犯罪的过程,同时也体会到监狱管理的黑暗面。根据对犯人和对监狱的调查资料,写成《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等多篇论文”[78]。1928年大学毕业后,留校为研究生兼任助教,率领学生到20个城市的监狱进行调查,收集各种犯罪类型个案资料300余件。严景耀先生通过对犯罪的研究,剖析了中国社会的变迁问题,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期间,用英文撰写了《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文,反映了现代犯罪学的经验研究和实证的特点,在中国犯罪学研究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由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实行了思想禁锢政策,犯罪学理论研究受到了影响,导致犯罪学著述大量减少。只是在国统区一些军事院校的犯罪学教学中,编写了为数不多的犯罪学教材。如1942年国民党的宪兵学校编写了《犯罪学教程》,这部教程将犯罪原因指向了广大劳苦大众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具有反动性质。

3.新中国犯罪学的发展概况。

(1)建国后至70年代的畸形发展状况。新中国建国至20世纪70年代末,整整30年,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史上,可以说是一个畸形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以政代法、以言代法的非正常现象。接连不断的政治和群众运动,极其严密的社会控制体系,造就了最低的犯罪率,导致了犯罪学学科独立地位被刑法学的强势地位所淹没和吞噬,使犯罪学理论研究陷入了枯萎甚至泯灭状态。当时,不仅没有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没有犯罪学的学术团体。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上述的原因以外,还有高等教育体制受苏联的影响,取消了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课程。如果说那时还有一点犯罪研究的话,也都分散在大学的刑法学、侦查学、劳改学的教学和警察、司法实际部门的实践活动之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犯罪学理论。

(2)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中国犯罪学的蓬勃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是新中国犯罪学的蓬勃发展期。这一时期,由于党和国家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学术界的蓬勃发展和思想领域的活跃。同时也由于文革时期造成的犯罪率大幅度增长,使研究和治理犯罪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从而直接引发了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兴旺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到90年代后期,我国共出版犯罪学专著、译著教材多达数百卷,发表论文4000余篇,公开出版和内部发行有关这方面的著述、调查报告、译文、译著,总字数可以亿计。[79]各种从事犯罪研究的学术机构、学术团体、教学机构、报刊杂志等纷纷建立和创办。犯罪学的教学、科研队伍的形成和规模的发展、壮大,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广泛开展,研讨的频频进行,都表明我国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辉煌的发展阶段。

(3)新中国犯罪学蓬勃发展期的发展动力与指导思想。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其动力推动的,推动犯罪学发展的基本动力,首先就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以前的10年,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动荡不安的非常时期,这个时期就是众所周知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积弊增多,极左思潮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无政府主义思潮大肆泛滥,蔑视权力和权威的风气盛行,派性斗争十分严重,广大知识青年几乎沦为社会弃儿,在上山下乡运动中,他们被看作需要“改造”的所谓接受再教育的群体。毛泽东曾经说过,教育农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在“文革”期间,却让最需要教育的农民对广大知识青年进行“再教育”,这无异于把知识青年看作是更差的一个社会阶层。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后,生活在农民群体之中,实际上等于生活在社会控制的薄弱地带。由于农民对他们缺乏了解,自身又存在诸多弱点,所以根本无力完成对知识青年再教育的任务。结果,导致许多地方的再教育放任自流,流于形式。尤其是,在当时中国农村经济濒临崩溃,生活异常艰苦的条件下,对具有被迫上山下乡性质的知识青年来说,几乎等于使他们陷入了绝境。因此,他们当中的部分人,经受不住这种艰苦生活的考验,加之在“文革”初期染上的无政府主义恶习,便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而留在城市中的部分青年,也由于受“文革”中出现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对前途、出路的忧虑、失望陷入迷茫状态,一些人在无所事事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歧途。从而,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的大量发生,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形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因为它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

1979年6月,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联名向党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8月中央作了批转,并向全党发出了通知,强调指出重视青少年培养的意义和关心下一代的责任,拉开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开展对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序幕。从此犯罪学理论研究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社会的犯罪问题。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与方法。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方针,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根本目的和任务。④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和经验,丰富我国的犯罪学理论。

(4)取得的成就。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蓬勃发展期至今仅仅30年,但在这短短的30年中,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反映在以下一些方面:①犯罪学的研究队伍迅速壮大。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大学教授、讲师等教学人员,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研究人员为骨干的,实际部门工作者积极参与的,人数众多的研究队伍。②建立了相应的教学和研究机构,在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开设了犯罪学课程。早在80年代初,就成立了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学会,90年代初又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并在这些学会、研究会下设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各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公安、司法机关,还成立了不同级别的研究所、调研处、研究室,尤其是200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还成立了教育部首个认可的全国高等院校犯罪学系,从此,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有了犯罪学专业。③各公安、政法院校普遍开设了犯罪学课程,不断地组织犯罪学知识的交流与讲座;有些高等院校还招收了犯罪学方向的研究生,进行犯罪学专业人才的培养。④创办了犯罪学研究方面的理论刊物和在综合性学术刊物上开设犯罪学理论研究专栏,各高等院校的学报也经常刊发、登载犯罪学方面的文章。⑤出版和发表了大批犯罪学专著和论文。如《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被害人学》、《犯罪学通论》等等。编写了犯罪学工具书《中国犯罪学大辞书》、《犯罪学辞典》。发表的犯罪学论文多得几乎不可胜数。⑥翻译出版了大批国外犯罪学专著、教材和论文。⑦开展了国家级、省部级专题科研项目研究,如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九五重点规划项目:《中国预防犯罪学通鉴》,国家八五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治理卖淫嫖娼对策》,九五基金项目:《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等数十项。⑧广泛开展了犯罪学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邀请了大批国外学者来我国研讨、讲座、讲学。如上世纪80年代邀请了联合国与英、美、法、德、丹麦、荷兰等犯罪学专家来我国进行讲座,90年代这些国家的犯罪学者也不时来我国传播犯罪学知识和最新的研究成果。此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韩国、日本等国的犯罪学家来我国讲学。我国的一些犯罪学者也经常出国进行访问、交流和进修。上述这些都推动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蓬勃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犯罪学理论已进入了学术繁荣的辉煌时期。

宋浩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授。

【注释】

[1]戴圣:《礼记·经解》。

[2]《论语·尧曰》。

[3]《孟子·梁惠王上》。

[4]《孟子·滕文公上》。

[5]同注⑶。

[6]《孟子·告子上》。

[7]同注⑶。

[8]《荀子·性恶》。

[9]同注⑶。

[10]《荀子·礼论》。

[11]《荀子·富国》。

[12]《荀子·王制》。

[13]《老子·道德经》。

[14]同注⒀。

[15]同注⒀。

[16]《庄子·在宥》。

[17]《庄子·秋水》。

[18]《庄子·胠箧》。

[19]《庄子·则阳》。

[20]同注⒅。

[21]同注⒅。

[22]《庄子·马蹄》。

[23]《墨子·非儒》。

[24]《墨子·兼爱中》。

[25]同注[24]。

[26]同注[24]。

[27]《墨子·非攻上》。

[28]《墨子·经上》。

[29]《墨子·小取》。

[30]同注[29]。

[31]同注[29]。

[32]《晋书·刑法志》。

[33]《管子·七法》。

[34]《管子·明法解》。

[35]《商君书·开塞》。

[36]《商君书·靳令》。

[37]《管子·重令》。

[38]《管子·法法》。

[39]《管子·牧民》。

[40]同注[39]。

[41]《商君书》。

[42]《韩非子·五蠹》。

[43]《韩非子·六反》。

[44]《韩非子·备内》。

[45]《韩非子·难二》。

[46]《韩非子·大体》。

[47]《韩非子·定法》。

[48]《韩非子·内储说上》。

[49]《韩非子·八奸》。

[50]《汉书·董仲舒传》。

[51]《春秋繁露·实性》。

[52]同注[50]。

[53]《论衡·问孔篇》。

[54]《论衡·治期篇》。

[55]《中国哲学史资料简编》(两汉—隋唐部分),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24~425页。

[56]同注[55]。

[57]同注[55],第426~427页。

[58]《白居易集》卷六十四。

[59]《昌黎先生文集》卷十一。

[60]同注[59]。

[61]同注[59]。

[62]《断刑论》下。

[63]《封建论》。

[64]《王临川集·太古》。

[65]《朱文公文集·答胡季随》。

[66]《朱子语类·卷七八》。

[67]《大学章句序》。

[68]《朱子语类·卷四》。

[69]《传习录》上。

[70]同注[69]。

[71]《传习录》中。

[72]《李氏文集·明灯道古录(卷下)》。

[73]《明夷待访录·原君》。

[74]《大同书·甲部》。

[75]《仁学》。

[76]《原强》。

[77]《民报·发刊词》。

[78]《严景耀论文集》,雷洁琼序,开明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79]统计与估计的基础,参见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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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治研究》2011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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