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路社:别说“贪官特赦”——再敦请国人们醒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5 次 更新时间:2013-02-20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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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路社  

最近,吴思、李永忠、张维迎、任建明等一些专家、学者竞相提出了一种“贪官特赦政策”。如张维迎先生就提议“以十八大为界,十八大之后不再腐败的官员就既往不咎,十八大之后继续腐败的官员新帐旧帐一起算”。且还有人举出古今中外实例为证:“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在这种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后来,廉政公署迫于压力,不得不宣布:1977年以前曾经贪污但是没有被起诉的政府公务员都可以获得特赦。”但这一下却捅了“马蜂窝”,结果立刻招来质疑声、反对声以致叫骂声一片。可是,在权力道德化的政治文化环境中,这正是再正常不过的舆论,反之倒不正常了。

对此,吴思先生回应:“这种政治交易,不必说服民众。民主社会才必须说服民众。我在访谈中的用语是‘对老百姓如何交代’。交代不过是给个说法。”看来这些专家、学者们在政治上太书生气了。青年时代的毛泽东1912年在长沙省立一中就读时,于一篇题为《商鞅徙木立信论》的作文中就叹道:“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记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来由也。”后来毛泽东又说过“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与此一脉相承。诸君且看看“法轮功”、“全能神”之类邪教组织,现实中竟能有那么众多的信徒,或许就会更清醒些。

但欣喜的是我却又发现,任建明先生在由中山大学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廉政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上具体提出建立“廉政特区”的建议完全与我的批判权力道德化之理论学说相符(与本书的思想观点稍加比较便不难辨别)。兹一字未动照录于下:试验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准备阶段,用时半年,总结反腐经验,打造一个独立、享有充分授权、有资源保障的反腐败机构;其次是集中查处阶段,用时1年到1年半。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清理历史上积累下来的腐败问题,同时推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和“有条件部分特赦”的政策。关于“特赦”,首先是划定3个月的“财产申报公示”的时间界线,3个月之后,开始根据群众举报、反贪部门查处的情况开展“有条件部分特赦”,其中要考虑案件情节、认罪态度等。符合政策的予以特赦,其贪腐所攫取财富全部充公,但免除其刑事、行政责任。之后是综合治理阶段,用时3年到3年半,进行反腐败制度改革。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人员薪酬待遇及其配套制度(职务消费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并在宏观上建立分权制约制度,实现民主、法治等。如果这项试验能够成功,就真的为中国找到了一条反腐败成功的路子。然后再把这些成功样板的经验向内地的其他地区、其他层级政府推广。在“特区”的选择上,要保证它首先是一级政府。考虑到政治上的复杂性、风险性、可推广的价值,“特区”不应该建在省级行政区和乡镇,而应在副省级市、地级市、县中分别选数个同时进行试验,以求得成果经验。同时,该区域也应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改革的意愿。最早提出建设“廉洁城市”的深圳、杭州、广州其实都有这样的优势。

其实,吴思、李永忠、张维迎、任建明等一些专家、学者依仗对现实政策机制的熟悉和把握所提出的反腐败“怎么办”对策,仅不过是我经过学术研究得出腐败“是什么”和“为什么”(即腐败的根源是权力道德化)后可能的诸多解决方案之一(并非最佳方案),因此而必须以其为指导才能实现。他们的这种“贪官特赦政策”,与华炳啸先生的“两个执政团队政策竞争”一样,发现的都是流而非源,二者之区别一目了然。“是什么”和“为什么”是源,源是独一的;“怎么办”或““怎么用”是流,流则无穷无尽, 二者分野于此。而且,任何一个理论学说若真正具体实践起来,技术性细节尚复杂着呢!但政治家和群众或许会更有经验,且一定是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完善。我的理论学说自1999年自费印刷成书以来,先是直接邮寄和托人转送给全国诸多专家、学者,后是网络上公开发表传播,慢慢的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发现我的思想观点被许多专家、学者所不断采纳。但由于我一介无名之辈占据了理论制高点,这些专家、学者们为了回避,尽管怎么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如何“迂回穿插”,仍终究达不到那样之高度。

如对赦免贪官人们质疑的压轴之问:置公平正义于何地?吴思先生的回答是:“我们讨论的不是赦免贪官,而是一项政治交易。交易正义与否可以计算出来。”张鸣先生说吴思是智者,可这回智者却有一失,即忘掉了计算这项政治交易中极为重要的政治信誉成本。如果政治上不择手段却又坚持权力道德化的意识形态,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者的信誉破产,甚至引发出政治本身的破产。正是如此,所以“对于被‘特赦’的人而言,他们(腐败官员)自己也不愿意,因为赦免的话就意味着他有罪。”(北大教授王锡锌语)还有一位企业家同样批评说:“特赦的说法包含了道德优势。有些灰色收入,不见得不道德。大家都说新加坡清廉,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工资是怎么定的?他的工资是新加坡收入最高的前十位CEO的平均数,再加上30%。我们国家主席的工资是多少?省长县长的工资是多少?县长每个月5000块钱,养活一家人,这个收入和他的贡献相称吗?我们的工资制度人为压低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有些灰色收入是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部分纠正。”吴思的看法则是:“官员的真实合法收入远超过工资单上的数字。例如各种福利,尤其是福利分房。加上这部分收入,人力资本的价值未必低估。”我以为此言似是而非也,像“非典”时期履新北京市代市长的王岐山先生这类官员,他“做北京市长,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为此夜以继日地工作,在半年的时间里,体重下降了10公斤。中组部副部长沈跃跃对其近五年时间的北京市长履职之评价称:“他为北京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殚精竭虑,贡献了全部的智慧和力量。”这样的官员即使现行的体制下也不少(若体制改变这样的官员会更多更好),他们现行的法定待遇(工资及福利)不太低了吗?所以他们有人不得不用额外的收入补贴自己,以维持较体面之生活。应该看到在权力道德化下,腐败问题真的相当复杂,利益机制不合理是腐败现象普遍化的根本原因。

腐败的根源是权力道德化,人非圣贤,皆有私欲,掌握权力者与常人相比会面临更多诱惑;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权力则绝对地会腐化”,试图仅通过道德教化要求其拒绝诱惑是不现实的,也有违人性。以致在今日之中国,叠床架屋的反腐败机构被诟病为形同虚设。如何破解腐败迷局,于官方和民间而言,俱是在兹念兹,心有戚戚。在我看来,现在没有一个恰当的反腐败理论能够概括我们的现实,这是非常困惑的事情。大家都在找理论资源,却不能把理论创新跟我们的现实结合起来,其届由于面临着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对权力优越社会长期在意识形态上过敏。我一直觉得蹊跷,也再次证明了我的理论学说:反腐败的前提是重新审视我们的道德政治文化,确立新的权力价值观念,其包括权力优越、权力制约、权力竞争,三者缺一不可,仅制约者事倍功半。然而,我们怯于承认特别是权力优越及竞争这一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道德化反腐败有着浪漫主义预期,以为只要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暴风骤雨式反腐败运动,就能迎来一个道德化的乌托邦。所谓“特赦”腐败官员以换取政治改革的方案,想回避我的批判权力道德化之理论学说是行不通的,挨拍砖自是理所当然。既然在权力道德化下的腐败事出有因,便情有可原。即错虽在人,却更在制度。所以“贪官特赦”的说法是“名不正,言不顺”,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改革初包产到户中,杜润生先生“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提法的政治智慧,改称在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上“旧制旧事旧法,新制新事新法”更为恰当些。

而且,问题的复杂性还并不仅于此。效率是政治的生命。权力道德化荒唐地要求权力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是一种“超级平均主义”,不仅会“逼良为娼”,诱使权力者不廉政,更是难以激发权力者勤政之热情。当然,权力道德化的精神激励,对权力者也或多或少一时甚至极少数者在特殊情形下长时有效,但于绝大多数权力者长期性而言,即使通过专制、集权、人治性的群众运动高压,同样肯定激励不足。囿于党章规定,我们仍在号召权力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我以为应废弃这种不科学的提法,改成“吃苦在前,身先士卒”,以及“克己奉公,努力奉献”更切合实际。有姚靖威先生批驳李永忠、张维迎二位言:“……至于一旦反腐败,会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措施过于强硬,轻则政府官员可能会消极怠工,使政府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重则导致政府官员造反’等情况,在笔者看来,基本接近于无稽。”可我看来倒是姚先生太“高尚”了,以为官员们也像他一般幼稚。以致朱镕基会说:准备了一百付棺材,九十九付给贪官,一付给自己。现实中名符其实真正“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是普通劳动者,本应归他们的一部分享受被腐败与剥削占有,我们正在逐步改变着这一不公正的现象,却不是要重新回到那种“文革”式的极端,靠专制、集权、人治性的群众运动高压使“官不聊生”。若此,从长远根本计,不是从暂时表面看,官员其政治效率肯定低下;于民众是祸非福,必然也带来“民不聊生”。总之,腐败会使政治效率降低,权力道德化下的反腐败还会使政治效率更低。至于二者也有可能促进政治效率,如腐败润滑剂或道德化高压,已为实践所证明其作用都是次要的非决定性的。仅从表面看,群众对现有的权力优越都普遍不满;但往深处究,是因为现在许多官员无能无德不办事,他们能有现在这个位置,是因为有讨好和献媚上级的本事,有讲空话套话的本事,却没有实际的领导和办事能力,因此把社会治理得问题成堆。倘若官员们都像仇和那样有能有德干实事,即使合理的待遇再高,群众也能理解接受。这需要有好的完善的官员竞争性选择机制,通过竞争性选择,把我们民族当中最优秀的人才遴选出来,其前提则是政治过程要向社会精英群体开放以引发出广泛地竞争和参与。真正有本事者,是不会害怕竞争的。所以吊诡的是,反腐败在权力斗争中,于低素质权力者之政治韬略或权术而言,却不怕你官员贪,就怕你不贪又还有能力。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前不久在主持召开的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上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引发了与会专家学者热议。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主任何增科与北京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称,西方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假设人性恶,导致制度设计走向法治化。而中国则强调人性善,制度设计更寄希望于道德自律。认为虽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积极肯定西方的那个假设,但实际上也涉及那个假设的一些意思。其实,不仅西方文化认为人是有原罪的,人性恶之说中国也古之早有。中国历史上人性善或恶历来是儒家人性论的两大主流。孟子主张人性善,是性善论的典型代表;荀子主张人性恶,是性恶论的典型代表。他们的人性观虽然表面上截然相反,但其目的取向却是一致的,即殊途同归主张加强后天的道德教育。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人的本性,强调内在自我修养以保住人之善;荀子则认为人的仁义礼智不是人的本性,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才得到的,强调外在教育引导以改变人之恶。不过若仔细探究,荀子就其“以生为性”而言,他本当主张人性无善无恶;只是为了论证礼义(若人性善道德礼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才又得主张性恶。而孟子把人的仁义礼智看作人的本性,也并不完全否定人的自然性,承认人的本能同样是人的天性,只不过认为不能让人的自然性去腐蚀人的社会性。这不也是主张人性无善无恶吗?总之,孟子和荀子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进行肯定或否定,其是与儒家的政治思想紧密相联系,即将政治权力道德化,使伦理道德与政治权力异化性地结合在一起。已致时至今日,中共原本尚有西方近代思想自由人文精神的马克思主义权力道德化,更“雪上加霜”被儒家道德政治文化中国化,使我们缺少一种对权力者之批判怀疑精神。政治权力道德化一方面“虚伪化”——说得做不得;另一方面又“神圣化”——老虎屁股摸不得。所以只有否定她,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最近的薄熙来案将某些人罩在其头上的道德光环剥夺殆尽,再次给了权力道德化者一记响亮的耳光。迄今为止,所有的所有都在验证着否定权力道德化的新公共权力观的真理性:只有权力优越、权力制约、权力竞争三管齐下,才能避开权力之恶、发掘权力之善。趋利(人的本能)之下,廉洁于权力者“良药苦口”。制约使权力者苦不怕,再苦也须吞下去;优越则使权力者不怕苦,因为苦中有甜;竞争更使权力者怕不苦,以取得和维持权力优越。有了这三重境界,权力者方对腐败刀枪不入。只是我人微言轻实在不该“占着茅坑不拉屎”,在现行的理论创新环境生态下为国家民族计,若有可能,真情愿向任何大学者出让这一理论“专利”。或缘于有唐朝文学家韩愈在《马说》中感叹“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乃“毛遂自荐”,希望中央能扩大视野,“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将有真才实学的民间学者也同样纳入中央的政策谘询专家名单。当局的两眼不应只盯着那些所谓“大内高手”,须知江湖民间同样藏龙卧虎。中华大地自古历代如此,既有显于庙堂之高,也有隐于江湖之远。如中国家喻户晓的姜子牙、诸葛亮,出山前即皆是所谓的“民间隐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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