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争鸣与宪法
伏尔泰曾言:“不是其他,正是启蒙观念造就了法国大革命”。基于中国转型面临的各种问题,今日之思想界非常活跃,这种活跃是一个开放社会话语权竞争与解释力较量的正常反映,也是一国之文化“软实力”(soft power)生成的前提。与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文化热”与“人文精神讨论”等相比,今天思想界争鸣的焦点正日益集中在一些政法命题,由一些思辨性的价值奠基工作更多转向对公共政治生活与制度安排的设计、讨论与辩难。也可以说国家公权力的设置、功能、运作与合法性正日益成为商谈重点。无论是强调私权优位的学说,还是分析国家、权威与秩序之必要性的立场,抑或在古今中西的思想格局中力图返本开新的观点,都着眼于公共政治生活秩序的反思,而不再退守于逻辑推演与心灵体验。
然而,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无论各种思想主张之间争鸣有多激烈,却都有一个共同点:今年正好实施三十周年的《宪法》并没有成为任何一种立场的思考根据与思想论据。《宪法》中需要提炼出来的当代中国政法原理并没有鲜明地成为任何一种立场的思考辅助线。我们很难发现思想界在认真对待中国宪法,在著述或思考中认真诠释、重塑、论证中国《宪法》中蕴含的基本规范与思想主张,也很难发现思考者依中国宪法的原则、原理、规范作为体系化思考的起点与前提。思想者们对于中国政制设计所依赖的思考根据更多存在于各种西学资源与传统思想。无论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林林种种;还是中国传统的思想学说,都有力规定着当下中国思考者思考与言说的想象空间。这里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常人所讲的思考陷入路径依赖或单纯移植,更重要的是引发开放社会思想争鸣蕴含的“异议风险”,摧毁集体行动与制度设计所需要的信念共识。思想和言说永远有异议,宪法的作用就在于它为一个共同体提供最基本的权威,是一种公共理性的平台,它为各种思想论争提供公共准据,在公共规范上评判思想的有效性与解释力,也通过这种论争对准据本身进行适当调适与发展,成为“活的宪法”。可以说,今天的中国,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应该是依照宪法而展开的生活,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原理就是从宪法中不断续写与开掘的原理。今天之吊诡就在于既然要商谈中国公共秩序之建构,又怎能让作为秩序之准据的宪法在思考中缺位呢?
作为一种思想论据的中国《宪法》
现行宪法实施了三十年,但不能成为今日思想界思考的依据,说辞估计有二:一是现行宪法内容不够理想,不能提炼出有效的思想资源。然而,我们要问,“理想”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一定要符合某一种固定思想立场的宪法才是好的宪法?环看世界与历史,无论是美国宪法还是德国《基本法》,都不是某一种思想立场的产物,都处在“多种价值观的总决断之下”(施密特语),宪法的理想性更多是在国家与人民真切的政治生活实践甚至教训中才逐渐生成,而在宪法框架之下的思想论辩和语词交锋则尤为重要。二是现行宪法实施不够理想,缺乏对现实的影响力。然而,我们要说,宪法实施的模式同样不能先验地设计或照搬,《宪法》的作用也绝不仅仅是如普通法律一样个案式地裁决纠纷,本质上讲,它为公权力和社会提供了一种“根本法”的训诫与持守,而这种“根本法”思想才是豁免人治、形成公共权威的关键。所以,中国《宪法》应该成为一种思想论据,而不仅仅是法律依据。所谓思想论据也就是说通过思想者回到宪法文本,解释宪法文本来证成思想命题,在宪法文本所延展开的观念与思想空间中来建构自己的主张。思想论据并非要求思想者必须在宪法的具体条款中来寻章摘句,而是通过解释发展出中国宪法对于当下公共生活的基本要求。
宪法的开放性与宪法权威
作为一种思考论据的宪法会否成为思想的钳制,成为另一种“价值的专断”?首先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我们要讨论的是公共生活的善,而不是一种罗尔斯早期哲学所讲的“整体的善”,就必须一定程度上接受“宪法的专制”,因为它是公共权威,而权威就是一种排他性的理由,任由思想的洪水冲决制度权威造成虚无正是近代以来中国的教训之一;其次,我们接受的是什么样的宪法?这里要回到德国法学家凯尔森最深刻的洞见:宪法捍卫的是一种中立性,它能够为各种具有理据的思想提供制度的平台而避免轻易的实质价值判断,正是这种立场上的中立性与结构上的开放性才是宪法权威得以竖立的根本原因。宪法的开放性意味着它具有一定的思想包容,只要特定思想能与之发生价值上的基本融贯;还意味着它是建立在自我反思调适的实践机制之上,它本身也可以通过解释而保持实践理性。宪法的权威并非简单靠《宪法》序言的规定而确立,最终在这种不断评判、吞吐各种思想并保持反思调适能力的基础上得以确立。
如果思想界不重视《宪法》的思想资源,而仅仅指责宪法及其实施本身的局限,而各种思想的鏖战也因没有公共准据而无从建立基本的共识,则耽误的不仅仅是务实设计制度的契机,更无法真正建立一种公共的生活。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主要内容载《法制晚报》2012年11月27日A50“法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