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中,“新”阶级成分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特征。这些“新”成分主要包括新富农和新中农。相对于旧成分而言,“新”成分具有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涵义和更多的政治涵义,因此得到了政治上的不同待遇。“新”阶级成分的认定和对待,反映了土改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处理老区土改问题上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关键词:土改 成分 新富农 新中农
早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用阶级分析法来认识农村。大革命失败后,中共逐步把工作重点和力量重心转向农村,开展土地革命。从20世纪30年代前期起,中共开始在根据地内划分阶级成分,推行土地革命路线。这一做法在第二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停止,但并未放弃阶级分析法。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重新进行土改,再次划定农村阶级成分。在这次阶级成分划分中,“新”阶级成分的出现是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以往学界对这些“新”成分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与“新”成分相关的政策层面,对其本身却缺乏详细的介绍。本文即试图就这些“新”成分本身作一些深入探讨。
一、“新”阶级成分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中,中共对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是这样认识的:“农村中的主要阶级成份一般可划分如下:(一)占有多量土地,自己不劳动,专靠剥削农民地租,或兼放高利贷不劳而获的,就是地主。(二)占有多量的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参加主要劳动,同时剥削农民的雇佣劳动的,就是富农。中国的旧式富农,带着浓厚的封建性,多兼放高利贷和出租一部分土地。他们一方面自己劳动,接近于农民;另方面又有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剥削,接近于地主。(三)占有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劳动,不剥削其他农民,或只有轻微剥削的,就是中农。(四)占有少量土地、农具等,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就是贫农。(五)不占有土地、耕畜、农具,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就是雇农。”
除了这5种基本阶级成分外,还出现了一些以“新”冠名的成分。在中共的各种规定、报告、批复及报刊的社论中,被提到的“新”成分大致有“新式经营地主”、“新式富农”、“新富农”、“新中农”和“新贫农”。
“新式经营地主”是“资本主义化的地主,即地主兼农业资本家”,区别于其他地主。按照中共的文件规定,在农村阶级中,地主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普通地主”,即“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自己不从事农业劳动,以向农民(佃户)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作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们”;一类叫做“旧式经营地主”,即“地主之以雇工经营土地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而其雇工条件带有严重的封建奴役性质者”;再一类就是“新式经营地主”,即“地主之以雇工经营土地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而其雇工条件属于资本主义的自由劳动性质者”。
“新式富农”是相对于“旧式富农”而言的。按照中共的文件规定,“旧式富农是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耕畜、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自己参加主要农业劳动,但是经常依靠以半封建方法剥削雇工,或其他封建性剥削的收入,作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来源,而其封建性剥削的收入,超过其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在一般条件下,亦即超过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的人们”。而“新式富农是租入或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占有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自己参加农业劳动,但经常依靠以资本主义方法剥削雇工,或其他资本主义剥削的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的主要或重要部分的人们。新式富农中其土地之全部或四分之三以上不是自有而是租入的,叫做佃富农”。
以上两种成分被称为“新式”,是从土地经营剥削方式的角度来确定的,即用“自由资本主义的方法”,意思是“雇工条件属于资本主义的自由劳动性质”。从其定义来说,“新式”与“旧式”的区别,在于“旧式”获得的剥削收入是封建性的,“新式”则是资本主义性的。“封建剥削收入”包括“地租、高利贷利息和封建式雇工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工商业收入、普通利息和普通雇工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算作资本主义剥削收入”。
“新富农”有时与“新式富农”通用,后来明确为主要是指“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后,原属中农、贫农、雇农或其他贫困成份的农民,因为民主政府所实行的减租、清算、分配土地及其他扶助农民的政策,得到土地及其他正当利益,勤俭致富”,而上升成为新式富农者。佃富农也包括在新富农的范围内。这是通用的划分标准。另外,各地也有一些差别。在陕甘宁边区,“旧地、富在平分土地后(经历过土地革命———笔者注)又勤劳生产而上升(到新式富农)”,和“在减租地区及过去宣布过没收地、富土地并未分配的地区,某些旧地、富因改变经营方式(成为新式富农)”,这两种方式也可以产生新富农。在华北,如太行区,则不把由旧地富改变经营方式而产生的新式富农列入“新富农”,而是单列为“下降富农”或以富农加注。
“新中农”是指在当地民主政权建立后,有些贫雇农上升达到中农条件而成为中农者。与其相对应的“老(或旧)中农”,系指过去一直维持中农地位者。另外,还有旧地富下降而成的中农,为中农中的第三类。
“新贫农”的说法很少见。只有太行区党委于1946年10月规定的农村阶级成分划分标准提到:“由工人、雇农、赤贫获得一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条件,其情况如同贫农条件者得划为贫农(新贫农)”,即“新上升的贫农”。
“新雇农”的说法也有提及,指“在土地改革后新发生的雇农”。综合土改的要求和操作看,新雇农似乎是针对土改后流入的移民或难民而设,与土改本身无关。
由此可见,解放战争时期土改中的阶级成分之“新”,大体上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土地经营方式上的“新式”,即“资本主义方式”,相对的是“旧式”或“封建式”;另一方面是指时间上的“新”,相对的是“老”或“旧”。前一方面强调的是经济生活方式,因而主要是一种静态的考察角度;后一方面强调的是近期内的在中共政权下发生的变化,因而主要是动态的考察角度。
但是,时间概念上的“新”并不必然被归类于“新”成分。土改政策规定,“老解放区的地主、富农,在民主政权下因合理负担,减租减息,清算斗争,或其他原因而下降,凡地主自己从事农业劳动,不再剥削别人,连续有五年者,应改变其成分,评定为农民(按实际情况定为中农、贫农或雇农)。富农已连续三年取消其剥削者,亦应改为农民成份”。这些中农、贫农或雇农,虽然在时间上符合“新”的含义,却没有被定为“新”成分。在各种土改文件中,“新中农”一词均指贫雇农上升而成的中农。例如,习仲勋在《关于分三类地区实行土改的报告》中涉及如何对待陕甘宁边区老区地主富农时,提及部分人的经济地位变化,用词是“成为中农或新富农”,而不说“新中农”。一般来说,地富下降为中农、贫雇农者都需要加“下降”的注解。有的地区甚至“规定过去地主、富农降为贫农者,称为地降贫或富降贫”
以区别于正常的贫农。即使在出过“新贫农”规定的太行区,对中农下降而成的贫农,也列入下降贫农的范围,而不是新贫农。在西北局的文件中,还提到一种情况,“在老区中革命后个别由贫苦成份上升为富农,封建剥削又很重者”(占其总收入的12.5%以上),也不属于“新富农”,而被称为“新上升的旧式富农”,属于旧富农。
在土改中,对“新”成分的认定,除了对经济地位进行分析并进而联系其政治态度外,还包括赋予分析对象一个法定的身份。以往讨论“新”成分的论文,往往只局限于其经济涵义和政治涵义。在中共文件及中共领导人对“新”成分的论述中,大多数情况下,也只包含这两方面的意思。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等领导人讲“吴满有式的新式富农”,并不含有认定吴满有的家庭成分就是(新)富农的意思(土改中吴满有家被定为中农成分)。同样,1949年5月张闻天所谓农村党员“向新富农转化”,也并不是说其法定身份变成了(新)富农。
在土改实践中,“新式经营地主”,因为其“土地所有权是封建性的”,加上“自己不劳动”,靠剥削生活,所以注定成为中共反封建土地政策限制和打击的对象。在阶级成分认定中,也并未单独列出,而被划归地主类。“新贫农”并非普遍性规定。“新雇农”也非土改中的成分。“新式富农”虽然在土改初期被规定为成分之一,但很快被含义更明确的“新富农”所取代。因此,兼具经济、政治、身份涵义的“新”成分的认定,主要包括了“新富农”和“新中农”。“新中农”里又分出“新上中农”,指剥削量不超过25%,生活较富裕的那些户。
二、影响“新”成分认定的因素
影响土改中“新”成分认定的因素,集中表现在时间和地域上。
从时间上看,“由于对土地、耕畜、农具、家屋等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自耕、雇工或出租)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剥削被剥削关系,就是划分农村阶级的唯一标准”。执行这个标准(计算剥削关系)是有时间段的。土改时期下发的关于阶级成分划分的文件中对各类成分的形成或变化,一般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如旧日地主降为中农、贫农或雇农,需要连续5年“从事农业劳动,不再剥削别人”,富农的下降则需要连续3年取消剥削,富农成分的形成要连续过富农生活(剥削)3年以上,形成中农成分(及以下)要求连续过该类成分生活满1年。其中,重要的是时间计算起点,就是从什么时间点向上逆推,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新成分的认定。这个时间计算起点一般被定为该地开始土改的时间。
“新”成分本身就反映经济地位的变化。另一个时间点更重要,就是该地中共新政权建立的时间点,因为依据农户此时间点的经济条件所判定的成分,直接影响到“新”成分依据的成立与否。依中共的政策规定,从新政权建立的时间向上逆推3年,是认定划成分对象原成分的依据时间段。陕甘宁边区一般以土地革命为标准。如1948年4月,陇东地委在元城子会议上决定:考察阶级成分的变化以土地革命为标准(该地区一般为1936年)。而华北一般以贯彻减租减息时间为标准。晋冀鲁豫区的报告称,“在我区,应以当地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在老区以减租减息为标准,新区以反奸清算为标准)前,往上连续推算三年,按本人当时实际的社会经济地位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再往前推算成份”。晋察冀边区冀察地委也有规定:“我区所谓建立民主政权,应以开始贯彻减租减息增资政策为标准,不以政权形式为标准,也不以贯政彻底与否为标准,只要何时贯政即算建立民主政权”。
从地域上看,在进行土地改革时,中共把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分为3类:日本投降以前解放的地方为老解放区(老区),日本投降以后至全国大反攻时(1947年9月)所占地方为半老解放区(半老区),大反攻以后,所占地方为新解放区(新区)。不同的地区实行土改的内容和步骤上有所不同。因此,在“新”成分认定上,各地也就有所不同。
新富农的认定,是土改中阶级成分认定比较复杂的部分,即使在老解放区,不同地区也是有差异的。同时,它又是最能体现政策灵活性的东西。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依据实际情况有一定差异。
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硕果仅存的老根据地,陕甘宁边区情况比较特殊。其中一部分地区经历过土地革命,也定过农村阶级成分;另外的地区归属中共彻底控制也比较早。抗日战争期间,经过减租、清算等政策,地主、旧式富农大为减少。在这一时期,中共出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需要,大力提倡“新式富农”的发展,把它作为边区农民的未来方向,并为此发动过著名的“吴满有运动”。加上边区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如很多地方地广人稀,安伙子就不算封建剥削;畜牧业的地位突出,饲养牛羊不算封建剥削;富农雇长工一般不再被认为带半封建性等。因此,同其他地区相比,新富农的认定就有某些明显的特殊性。
1948年8月,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在西北局会议上阐述“划分阶级成份问题”时,认为“新、旧富农的区别,在于其剥削部分性质的不同,凡封建剥削占其剥削部分二分之一以上的,即应定为旧富农;反之,仅有雇工(或其他不属于封建剥削范围内的剥削收入)而没有或很少封建剥削的则为新富农”。而西北局规定:“凡自己从事农业主要劳动,而又剥削他人,其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者应订为富农;富农之出租一部分土地与放高利贷等封建剥削的收入超过其全部剥削收入一半以上者,应订为旧富农,否则是新富农。”显然,在这样的规定下,剥削率越高,定为新富农的几率就越大。因此,习仲勋于9月25日报告称:这种规定执行起来有困难,有不合理之处,故改为,“不管富农的剥削收入之大小,凡其中封建剥削部分,占其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二点五以上者,均应订为旧富农”。
晋绥分局则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如果按西北局的规定,“许多旧富农都可能划为新富农”。中共中央则认同了晋绥分局的意见。
一般来说,中共进行土改的区域,都类似于晋绥区,而非陕甘宁边区。因此,中共中央于1949年1月17日发出指示:“在陕甘宁边区可照上述习仲勋同志修改后的规定实行”,至于在晋绥及其他地区,新旧富农之划分所依据的规定则是,“凡是旧社会的富农,除佃富农应定为新富农及以机器从事农业生产者应订为农业资本家以外,其他富农,一般地应订为旧富农。只有在民主政权成立后,雇农、贫农、中农分子因民主政府的政策之执行获得利益,而上升起来成为富农者,才订为新富农”。
按上述规定,新富农的认定,一般地只能发生在老解放区。半老解放区和新区,除了佃富农外,没有可以被认定为新富农的人群。其原因在于,按照中共文件的规定,必须连续过新式富农的生活3年以上,新式富农的成分才能成立。
新中农的认定则发生在老解放区和半老解放区。在老解放区,经历了土地革命或者减租清算等运动,土地占有已经趋于平均。大批贫雇农获得了土地,经过自己劳动,经济情况获得了提升,达到了中农的标准,被定为新中农。在半老解放区,经过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反奸清算和土改,满足了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彻底平分土地后,老区、半老区贫雇农大部分获得了经济意义上的中农地位。而其中农成分的成立,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连续中农生活满1年。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只有在老区、半老区才有可能发生。
战争的进行对“新”成分的认定也有影响。全面内战爆发前后,均有部分中共控制区易手,由此带来的对当地社会经济的破坏和对中共政权的冲击,也影响到这些地区新成分的认定。1948年2月10日,薄一波在向毛泽东、刘少奇作的《关于分三类地区实行土改问题的报告》中就提到,“虽系老区但未来得及实行‘五四指示’就变成游击区的地区”,“贫雇大部未彻底翻身”,不似其他地区新、老中农占优势。另外,如吴满有,据后来延安“四清”运动时的调查资料显示,吴满有家在1947年到1948年间生产情况及雇工“剥削”均有下降,他在土改中被定为中农,显然与战争破坏有关。南泥湾金砭村鉴于“胡匪侵犯之后,牛羊被杀,财产被劫”,没有计算各户的剥削收入,将各户“一律划为贫农”。延安也有一些地方一律划为中农,不分新旧。
“新”成分的认定,还受到来源成分的影响。“新富农”可以是旧地、富在彻底平分土地之后又勤劳生产上升而形成,可以是旧地、富改变经营方式而形成,也可以是雇农、贫农、中农勤俭致富而形成。“新中农”则只能由贫雇农上升而形成,有时候甚至称“老贫农”。地、富下降而成的中农并不归入“新中农”。
因为确认法定成分一般都发生在各地土改运动的尾声阶段,待遇确定及利益分配基本完成,“新中农”未来的待遇和老中农也无甚差别,称呼中的“新”字是否保留意义不大,省去与否无关紧要。“新富农”和“新上中农”就不同了,因为需要考虑未来的政治待遇问题,一般都保留“新”字。如延安柳林乡有几户就被定为“新富裕中农”,一直沿用到阶级成分取消时。吴旗县也评出了26户“新富农”。
三、“新”成分的待遇
在土地改革中,个人和家庭如被认定为不同的阶级成分,就意味着经济上、政治上甚至组织上的不同待遇。这既体现在“新”、旧(老)成分待遇的对比上,也体现在成分差异的区别对待上。
中共土改文件规定:对“新式经营地主”,对于其土地,和对其他地主的土地一样,予以没收和分配,因为其土地所有权是封建性的;对于其财产应当予以保护,因为其财产“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并被允许用来租入和经营国家或农民的土地;“如果其财产为本人所不需要,而为农民所需要,则应由当地政府与农会会同决定适当办法,予以征购”。在实践中,“新式经营地主”并未被单列为一个新阶级成分,因此可推断,其待遇应与其他地主相同,即经济上除了土地,“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也被没收,在分配中也会分给同样的一份(或被扫地出门后再安置),政治上则被暂时剥夺政治权利(或公民权)。
“新富农”的待遇,笼统地讲是“按富裕中农待遇”,即“在一般情况下,其多余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应抽出分配,其多余的财产应予保护”。但对不同条件下认定的“新富农”,待遇还是有所不同的,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动了一些“新富农”的土地财产。西北局的政策是:“新富农的待遇:凡在新政权下由贫、雇、中农勤劳生产上升的新富农,及旧地、富在平分土地后又勤劳生产上升为新富农的,其土地、财产皆原则上不动。在减租地区及过去宣布过没收地、富土地并未分配的地区,某些旧地、富因改变经营方式而成为新富农者,可征收其多于普通中农水平以上的土地,其财产不动”。华北及陕甘宁边区人稠地少的地区,“新富农”土地普遍减少。对“佃富农”,中共中央在1946年9月给东北局(东北地区佃富农占富农的1/3到1/2)的指示中肯定了东北局的政策,“对佃富农必须确定他亦有按照一般农民分得土地的权利,不特别给分坏地,也不要因有牲口、房子而不分应分得的土地”。在具体操作中,东北局规定,(在平分土地的基础上)“佃富农在其获得土地后可征收其多余的牲口,其他均按富裕中农看待”。。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鉴于城市郊区土地的特殊性,不能实行土地平分和土地平分后的一般私有制,因此规定,“没收所有地主之土地和富农出租之土地,由本市人民政府管理并酌量出租”,作为原土地使用者之一的佃富农,“无论原来为公地或私地,一般维持原耕、原用不动,但恶霸等仗势侵占使用之土地不在此限”。冀东地区也有在“纠偏”中补偿佃富农的记载。
“新中农”的待遇在经济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就是和老中农同样,即“在土地改革中,中农的土地、财产不足者,应补至农民平均所有的水平。中农的土地有多余者,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取得本人同意之后方才抽出分配。如果本人不同意,则应保留不动。中农的财产有多余者,一概保留不动”。
在政治上,“新富农”、“新上中农”(富裕中农)都是联合的对象,可以加入农民协会。“新中农”仍然被认为是基本群众的一部分,凡属勤劳起家的“新中农”,除“新上中农”外,一般的可以加入贫农团,在土改中与贫雇农共同构成领导骨干,因为“贫雇农与新中农有着共同的政治、经济基础”。在农会委员会中,在政权的代表会议及政府中,“新中农”与贫雇农被同等看待,联合占2/3的位置。而地富下降而成的中农、贫农、雇农“是否可以加入农会、贫农团,则应由农会和贫农团加以审查,分别决定之”。
虽然同样被划为剥削者,作为“新富农”的党员,除非“在思想上蜕化,在政治上变质,确已失去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其党籍还是保留的,而出身地主、旧富农的党员,很多地方都停止了他们的党籍。
“新”成分的特殊待遇,显然与中共对其政治态度方面的判定有关。他们的上升(或转变)是在中共新政权的扶助下实现的,因而他们的政治态度一般的是拥护新政权的。如上升而形成的“新式富农”志丹县王荣怀常说:“旧社会弄得我家破人亡,新社会帮我搞得热火朝天”。延安的田二鸿也说:“没有边区,咱一辈子是个穷光蛋”。在土改初期,《解放日报》还在报道中多次提及延安东关由旧地主转化而成的“新式富农”张永泰及张永泰式“新式富农”对中共政权的拥护态度。对于“新中农”的政治态度,晋察冀中央局就说,新中农“一般是坚决拥护我们的”。
土改中对“新富农”的特殊待遇还与中共对资本主义的认识、态度和政策有关。中共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是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一个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其任务,对内,“要消灭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改变买办的封建的生产关系,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对于一般的,或说自由资本主义,是要保护和促进其发展的,因为“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而新式富农经济被视为农村资本主义的代表,“新富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尚有进步性,自然需要区别对待。把半老区和新区中的“佃富农”划入“新富农”而享受特殊待遇,就更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从政策上看,中共突出强调土改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地的“新富农”基本上是在中共“发展生产”政策的鼓励下产生的。鼓励“新富农”发展生产,“对于稳定中农,刺激中农的生产热情,起了很大的作用”。不给这样的“新富农”以区别对待,势必会动摇根据地农民对中共鼓励农民“生产致富”政策的信仰,发展农业生产也就无从实现。
四、结论
按照中共的农村阶级斗争理论,农民的不同经济地位直接联系着他们的政治态度,因此,在革命中应该区别对待。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直接源于对不同经济地位的认识。反映在农村阶级成分上,地主阶级和旧富农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代表,是革命的对象。新式、旧式富农由于剥削的性质不同,待遇也因此不同,“新式富农”则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代表,不但不应被反对,反而是要被保护和提倡,同时也需要限制。而中农、贫雇农都是劳动者,分别是土改的团结对象和依靠力量。
但是,这种以静态分析为主的原则性规定,显然难以解决如何认识老区、半老区中由于中共的长期执政而产生的社会阶层流动这样动态的问题。教条化地看待这种阶层流动,必然会陷入逻辑困境。长期以来,中共一直把自己治下农村社会的“中农化”趋势和“新富农”的发展视为中共新政权进步性的一个表现。而在土改中,中共强调贫雇农的领导地位,同时在胜利果实的分配上也向贫雇农倾斜。那些由贫雇农上升而成的“新富农”、“新中农”很多被排斥于农村基层领导地位之外。即使吸收“新中农”加入贫农团,也要防止他们“掌握贫农团的领导,妨害贫农团的纯洁性”。
这样,“新”成分一方面被视作新政权先进性的体现,一方面又受到新政权的限制。习仲勋就汇报说,“土地革命区的农民”,“都不愿意当中农。实际上已都不是贫农,而是中农,但要改变成份那是很不容易的”
。这就反映出一种尴尬。对新政权来说,贫雇农经济地位的上升,本来是其追求的结果,但其经济地位的变化,在理论上却造成了新政权依靠阵营的缩水。对于“新”成分群体来说,响应中共号召的结果,却是被中共新政权所疏离。
这样,“新”成分的认定与相对于旧成分的特殊待遇的规定,无疑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组成部分。这种认定和规定以新政权的成立为分界,结合了生产方式的定位,既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又照顾到历史因素,反映了土改时期中共在处理农村问题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效结合,也显示了其作为一个生机勃勃的政党之强大的学习能力。
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兼有经济和政治双重涵义。这种划分主要以新政权的建立时间为分界,通过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劳动者的“上升”和旧式剥削者的“改变”(这种改变是有进步意义的),凸显了新政权的进步性,也使“新”成分相较于正常成分带上了更多的政治涵义。
但同时,“新”成分的设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在农村问题上的纠结。依照中共的理论,新民主主义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农村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分化是必然现象,而这样的分化又必然伴随着剥削。对于以代表无产阶级利益、反对剥削阶级为使命的中共来说,“新”成分的划分也表现了其在过渡阶段的两难处境。小农经济条件下的贫雇农上升,自然会增加未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阻力,其中“新富农”和“新上中农”更兼有剥削的背景,但实行新民主主义,就又要保护和提倡这样的上升。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这种内在纠结,是后来促进农业合作化的动因之一。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改造的启动,土改中设定的“新”成分就自然丧失了其正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