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反腐败不仅应烧“三把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3 次 更新时间:2012-12-1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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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进入专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怎么解决好反腐败的问题?我认为,必须坚持打持久战与打攻坚战相结合的方针,在未来一年中做好制定反腐败中长期规划、启动反腐败立法、加强公权力制约、推动财产申报公开、健全公权力监督机制等五大工作。

打持久战才能取得反腐败较好效果

反腐败之所以要打持久战,其一是由腐败本身的性质所决定。腐败是一种“慢性病”,它产生和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改革,腐败的病根难以消除。而要推进这些方面的全方位改革,不可能打速决战,而只能打持久战。

其二是由现时的世情、国情、党情所决定。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在这样的转型时期,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四大考验”,而且这种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和严峻的。

其三是由古今中外反腐败的规律所决定。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经验证明,反腐败缺乏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急于求成,不进行长期的、宏观的战略设计,试图靠一两个“严打”战役解决问题的,最后几乎都没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反之,反腐败坚持长远、宏观的战略设计,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展开,一个制度一个制度地推进,而且各个战役、各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持久地坚持和推进,则大多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打攻坚战才能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

反腐败之所以要打攻坚战,第一是提振全党全国人民反腐败信心的需要。这些年来,我们在反腐败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腐败问题依然相当严重,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如果我们不能在短期内打几场漂亮的反腐败攻坚战,老百姓可能会对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失去信心。

第二是推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和坚持打反腐败持久战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之所以要“坚定不移”,是因为我国目前反腐形势严峻,面临各种困难和障碍,如果我们不下决心打几场攻坚战,不攻坚克难,反腐败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更难言深入和持久开展。

第三是展示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反腐败决心和反腐败能力的需要。我们虽然不主张和反对盲目的、无战略规划、无顶层设计的、形式主义的“新官上任三把火”。但是,我们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面对今天老百姓切齿痛恨的腐败,面对我们自己向老百姓承诺的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不仅应烧“三把火”,而且应该烧多把火。不仅要在上任时烧,而且要在整个任上都烧,敢于打场攻坚战和硬仗。如果我们在反腐败方面不敢冒一点风险,一把火也不烧,不下决心打几场攻坚战和硬仗,做几项能产生实效的反腐实事,展示我们的反腐决心和反腐能力,我们恐怕会有负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

未来一年反腐败工作应做好五件事

既然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打持久战和打攻坚战相结合,那么,我们应该在这两方面做哪些工作?具体到2013年,我们应该和可以做哪些事?或者说应该和可以发动哪些战役呢?我认为,2013年,我们应该和可以做以下五件事,打以下五个战役——

其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五到十年的反腐败中长期规划,确定五到十年的反腐败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反腐败既然是持久战,就必须有全面、整体和宏观的规划,有顶层设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们如果能在明年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制定出一个目标明确,任务、措施具体的科学的反腐败中长期规划,我们未来五到十年的反腐败工作就可以尽量避免短期行为和重复劳动,尽量避免走弯路、歧路,并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其二,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启动我国《反腐败法》(或称《廉政法》)的立法工作。《反腐败法》可以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各种具体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使反腐败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在这方面,许多国外境外的经验,特别是一些处在社会全面转型的国家(如越南、俄罗斯等)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我们可以组织人员翻译这些国家《反腐败法》的法律文本,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启动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完成此项立法。

其三,进一步推动对公权力运作的制约,特别是推动对用人(干部任用、晋升)、定事(决定重大问题,如决定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花钱(预算、决算,特别是“三公”经费的预决算)的权力制约。在这方面,程序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和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要说美国、德国,就是我们周边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等,均制定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周密的行政程序法。程序法治对于防腐反腐是非常重要的,是“治本”之策,它解决的是“不能腐败”的问题。而不是如单纯的惩治仅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不是仅“治标”。事实上,没有程序法治,单纯的惩治连“不敢腐败”和“治标”的问题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尽快启动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和党内层面程序规则的立法,通过程序法治规范、控制公权力执掌者对党和国家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行使,特别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定和处理党和国家重大问题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常委会、全委会的审议,乃至票决的程序,保证公众参与和领导班子集体的民主参与,防止“一把手”利用公权力寻租和滥用权力。

其四,以最大的决心和魄力推动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已建立和运作多年了,应该说这个制度在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光有申报没有公开不行。没有公开,这个制度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很久以来,有关部门总说实行公开条件暂不成熟。我们应该进行分析,究竟是哪些条件不成熟?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和在多久时间内使之成熟,不能无限期地让它“不成熟”下去。对于反腐败这个大战役来说,推动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是一个攻坚战,难度很大,然而我们必须发动这个攻坚战,把这个堡垒攻下来。攻下这个堡垒虽然不能带来反腐败整个战役的全胜,但不攻下这个堡垒则会使整个反腐败战役获胜难以看到希望。

其五,建立、健全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既包括纪检、监察监督的环节,也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环节。特别是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在当前有特别加强的必要。就人大监督而言,一定要让宪法和人大代表法早就规定的质询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启动起来。对于腐败和失职渎职的官员,人大应该随时启动公开的质询和问责。国外境外的经验证明,议会的质询和问责不仅对于当事官员有很好的监督效果,对于其他官员也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就媒体监督而言,应通过制定《新闻法》授予媒体更大的揭露腐败现象、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权限,有关部门应尽量减少对媒体监督的不必要的限制,不能要求媒体监督所基于的事实和证据像司法机关一样严格。只要其报道尽到了应有的慎重和注意,被监督的机关和官员就应予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在反腐败的整个机制中,我们如果能有效发挥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整个机制的作用将会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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