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体制改革将是未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75 次 更新时间:2012-12-1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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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这透露出怎样的信号?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焦点又有哪些?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记者:请简要回顾一下十年来司法改革的历程。

陈卫东:司法改革问题,最早是在2002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一重大命题。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即建立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到了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命题。其中,在2004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办公室设在中央政法委,专门主持司法改革工作,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事件。十年中,党中央两次下发了司改意见,一次是2004年,党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司法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一次是2008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以往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这两个意见,特别是后一个意见进行的。当前,我们的司改任务已经顺利完成,取得了丰硕成果。

记者:十年来,关于司法改革的相关表述,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报告依次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这透露出怎样的信号?

陈卫东: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这是一种递进式的推进过程。这不单纯是语词的变化,而有更深刻的含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强调的是一种“坚持改革”的信念,司法体制改革道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实践证明,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制度完善发展的必经之路。司法改革没有回头路,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巩固改革的成果。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不仅表明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表明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司法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司法改革的长期性,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表明了改革的有序性、阶段性以及稳步性。我们必须结合时代的背景和特点,在能度和限度之间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

当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实质上而言意味着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将进一步加大,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真正步入深水区,所面临的将是更加棘手也是更有决定性意义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所在。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伴,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用,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走的是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自主探索之路。通过这些年的司法改革的实践,我们已经探索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改革之路,也有了独特的司法改革经验,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未来我们的司法改革在坚持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应当有所突破。

记者:当前,司法领域存在哪些问题?陈卫东:当前司法领域内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两大问题,即司法公正问题和司法权威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公正性的强化仍旧是当前司法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司法不公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不公,更主要的是程序上的不公。例如,司法的中立性不足,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等等。

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则与司法公正问题密切相关。司法公正性的欠缺导致司法权威也备受质疑。司法权威,简单而言,就是人们尊重司法,信任司法。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发挥着定分止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缺乏权威的司法无法实现司法的纠纷最终解决功能,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功能也将难以实现。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显著提高,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司法却难以提供有效的应对,由此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不足。这也是涉诉上访案件高升不降的重要原因。

记者: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陈卫东:当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不足的原因,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考量。即宏观层面上的司法体制的问题,中观层面上的司法机制问题,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行为规范性问题。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围绕着后两个方面进行的,例如,当前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便是提升司法行为规范性的重要体现,2008年司改意见部署的60项任务也主要是围绕司法机制进行的。尽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侵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原因。

司法中存在问题,追本溯源还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在以往的改革中,侧重的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改革,对宏观体制的改革缺乏必要与足够的重视,导致权力配置不科学、不规律的现象仍旧存在,从根本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导致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个主要原因则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问题,司法权受制于各种外在力量,无法中立性运作是长期以来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

记者: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关键点是什么?

陈卫东: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关键是要进行体制上的改革。十年来,司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十七大以来,采取了各种优化司法职权的改革措施,解决了中观层面上的司法机制问题。同时也应看到,这些改革并没有涉及到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根本问题,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应当直面体制问题,实质性地推进司法权重新配置与改革方面的重大课题,要进一步厘清司法权限,更加科学地配置司法权力,尤其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执行体制等四大难点领域的改革。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另一难点也是关键点即“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年司法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关键则是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重塑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如何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在多大程度上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都值得进一步探索,也应当有所建树。

司法体制改革还应当关注公民参与司法问题。公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重塑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未来应当扩大公民参与司法的范围形式,同时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在这方面有实质性的进展,从根本上解决公民参与的规范性及有效性问题。

就改革的方式方法而言,应当注重改革的持续性与科学性,要认真回顾总结十年以来司法改革的优秀成果,同时进一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审慎稳妥地确定改革领域和重点;要尊重司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和调研论证,充分探讨在中国国情下司法规律的特点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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