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我国著名宪法学家。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参与者和见证人。1980——1982年期间,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参与现行宪法的草拟。1985年、1988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度任命,担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30年来,现行宪法有力保障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82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本刊与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进行了一次访谈。
——编者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夯实党治国理政的法制基础
理论周刊: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对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内的各项改革发展任务作出部署,作为宪法学家,您关注的重点是什么?
许崇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并实施三十周年前夕,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大会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即2049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豪迈的宣告,代表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激励着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高歌猛进。高举旗帜,达到这两个目标要求,需要做好的事情千头万绪,极其繁重。报告中详细地阐述了在原来基础上必须努力实现的一系列新的要求,其中包括法治的进一步落实的问题。这些要求极具现实性和前瞻性。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面对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经验证明,改革开放同发展和稳定的实现相统一: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就什么都办不成。可以说,30年来,82宪法为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制基础。未来必须在宪法指引下,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宪法把党的基本路线法律化为国家总任务
理论周刊: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的历程,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过程,宪法是如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
许崇德:党的基本路线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最终由党的“十三大”完成其精确表述的。82宪法最初虽然对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还写得没有像后来那样鲜明,但基本路线的内容却已经有了充分体现。接着,经过1999年、2004年的修正,现行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完美地法律化为国家根本任务,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邓小平说过,基本路线一百年都不动摇。现行宪法公布以来的30年是中国人民为实现这条基本路线而努力奋斗的30年,是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30年。宪法以市场经济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经过30年非同寻常的经济发展之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全球主要大国。
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理论周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树立起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丰碑。如何认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
许崇德:1982年公布宪法时,在序言中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是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对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现象的拨乱反正。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第13条宪法修正案:在总纲中又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遵循宪法的规定,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2010年形成了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使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从而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今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发展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宪法确认并巩固各项政治制度
理论周刊:宪法是如何巩固我国的各项政治制度的?
许崇德: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需要通过宪法建立并巩固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主要是: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30年来,工人阶级的领导(通过共产党)日益加强,工农联盟空前巩固。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战火中创造出来,是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适宜的根本政治制度。30年来,这个制度不断改革,例如人大代表的产生由过去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城乡选民实现同票同权,人大常委会设立常设委员,等等,人大代表的政治热情越来越高涨,即以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来看,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高达8043件之多,显示了人大制度的民主性越来越扩大和深化。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据此,现行宪法规定:“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又规定:政治协商会议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仍“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30年来,统一战线日益巩固,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30年来,我国已建立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既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又保证了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
(5)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宪法公布30年来,广大基层群众通过直接选举,组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效地实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着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衔接和互动。
另外,根据宪法第31条,我国已于1997年和1999年先后成立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制度遵循“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澳)人治港(澳)的方针建立。保持了港澳的稳定繁荣,港澳的回归对台湾有深远的影响。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理论周刊:作为根本大法,宪法除在规定上述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等外,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结合十八大报告,请您谈谈宪法是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
许崇德: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宪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受保护等人身自由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享有受教育权以及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不仅如此,宪法的有关规定还与时俱进、不断充实。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第24条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写进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亦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合作交流。以宪法为统帅,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该法的总则。它将进一步为加强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主题延伸
82宪法四次注入新内容
现行宪法(82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和精神。
私营经济入宪。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市场经济入宪。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加大了对经济权利的保护。
依法治国入宪。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依法治国”入宪。
人权入宪。2004年,第四个修正案通过,“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被写入宪法。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