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宸舸:中国宪政建设要迈过“专政”条款这道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4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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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宸舸  

我国主张“宪政”的学者通常回避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宪政思想同我国宪法“专政”条款之间的内在张力。因为三十年来宪政理念已被社会乃至学界广泛认同,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所以,宪政和专政的学理矛盾,在现实中就表现为中国政治社会实践同宪法文本之间的冲突。江平曾尖锐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后将和专政条款产生规范冲突。对此抵牾,郭道晖、马岭等学者试图通过区分专政和专政手段、法律制裁两概念的方式来予以缓解。刘山鹰认为,专政条款只能在“共产党领导”这个特定意义上理解才对。如何对人民民主,如何对敌人专政,宪政与专政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道无法回避的坎。职是之故,对中国语境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发生史加以梳理则实有一定之必要。

一、专政:经历“理论旅行”的概念

专政(独裁)和宪政相对,是颇具“卡里斯玛”色彩的国家治理体制。早在1937年,萧公权就指出,现代国家究其立国的根本原则,可以大致分为宪政与独裁两类,其区别在于,前者以人民的智慧为基础,后者以民众的信仰为基础。

古汉语“专政”一词本意是垄断政权。在1920年代初,专政和独裁两词是通用的。“獨裁”(Dukusai)是日语中的汉字,被用来翻译Autocracy、Despotism,后传入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革命过程中,专政与独裁形成了表意上褒贬的分工。如在毛泽东那里,专政往往用来指革命政权的形式,独裁则用来形容反动势力。

其实,专政和独裁在学理上所指相同,均是Dictatorship的汉译。独裁者(dictator)体制是古罗马一种与紧急状态相联系的临时统治状态。近代欧陆一些宪法中,都有最高行政官在紧急状态下的专政条款,如《魏玛宪法》第48条的总统专政。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说法,在西方直到波拿巴时期,专政一词才具有了贬义。

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首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指称一种在革命之后短时期建立的工人阶级国家。“这种专政是……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来论述,在其中并没有专制、极权主义的内涵。

列宁将“专政”作为先进者镇压落后者的日常政治常态。他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主义传入中国后,“劳工专政”“无产阶级独裁政治”等概念在中共党内开始出现。

毛泽东对专政的理解,主要囿于列宁主义的专政观。他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主要从阶级斗争角度界定专政:“一切革命的阶级对于反革命汉奸们的专政,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的国家。”之后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还提出一个将宪政、民主、专政勾连起来的著名论断:“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时代的产物

首先,从“人民民主专政”提出过程看,其有别于无产阶级专政。1948年6月,毛泽东指示重印列宁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在第二章前言中,其提出:“今天在我们的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乃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与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1949年6月底,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全面阐述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施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在制度上渊源于二战后的人民民主(联合政府)制度。苏联为控制社会主义阵营,提出人民民主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规定,推动东欧等人民民主政权逐渐改组为共产党单独执政。1949年1月,毛泽东对苏也明确表示,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经历了从确认到废弃又恢复的曲折过程。《共同纲领》第1条这样表述新中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此相类似,五四《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但是,在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对党内高层发出的《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明确表明:即使五四《宪法》在国体表述中保留“人民民主”的提法,但政治实践中,国家政权的性质已经变为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专政。及至中共八大,刘少奇公开确认了这一表达。《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开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并认为其未过时。在文革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变成配合领袖革命意志的重要工具。有统计表明,改革开放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人数高达上亿。在七五、七八《宪法》中国体均表述为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概念被废弃。

“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回到党的决议文件中是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后关于两种专政的提法及关系,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曾是争论的话题,并最终确定了现行的折中表述。

三、传统“专政”观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毛泽东的政治遗产需要扬弃。宪法应当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做与时俱进的变化,以适应三十年来民主宪政发展的要求。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人民”与“敌人”这种政治分类以及阶级划分基础上的。不论民主还是专政,在毛泽东时代都具有动态性和工具性。民主主体和专政对象会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这种政治性区分缺乏客观标准,仅取决于政治权威的需要和意志。因此,被看作是一种阶级斗争策略。《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个经典公式中,已有学者注意到,“对”字意味着人民之上,似有一个主人,这是政治生活中家长制流行的观念根源。

其次,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专政条款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变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党时期旨在夺取、巩固政权,讲“专政”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适宜的。但作为执政党,特别在已经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宪治国等目标的情况下,就应当讲“宪政”。当代社会结构与毛泽东时代有很大变化,也很难用毛泽东思想对社会现实做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国相继提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但这些理论与建立在泛革命思维上的专政条款都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所谓“良性违宪”说实际就反映了这种张力。这种紧张一方面可通过宪法解释,另一方面通过提出新的理念,如“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来消解。而《党章》也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做了扩展,试图解决有产者阶层的政治身份和参政问题。但是,当一切宪法解释的手段被穷尽,就有必要对专政条款进行修改,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改为“人民民主宪政”。

本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八二宪法三十年:历史与实践”笔谈,发表时题目改为《“专政”与“宪政”》,引用请参考发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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