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新型群体性事件:一项基于风险冲突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36 次 更新时间:2012-11-13 15:54

进入专题: 群体性事件   风险冲突  

姚伟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强调和谐社会的建设,传统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减少。但是,社会客观上各种风险的增多和民众主观上对个体安全的日益重视,使得个体安全日益成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通过风险生产、转嫁损害而谋取私利的现象,导致了风险分配不公和风险冲突,并日益成为新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抑制风险生产、促进风险分配相对公正,可以有效缓解风险冲突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真正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加剧

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民众物质生活水平普遍大为改善,但政府用于民众医疗、养老、教育、就业、住房的公共支出一度过低,失医、失养、失学、失业和失居现象一度较为严重,[1]诸如下岗工人 “闹事”、农民抗税等等群体性事件一度频发。大致从2005年以来,[2]党和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日益重视“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逐步免除了农业税,提高了个税起征点,提高了用于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支出,并积极缩小城乡差距。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60%都被直接、间接地用于改善民生。[3]这些措施切实改善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物质生活水平,缓解了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但悖谬的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却在日益增多,据统计2009年已超过10万起,[4]参与人数已达307万人; [5]而且,参与者阶层构成日益复杂,无直接相关利益者日益增多。[6]其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风险的日益增多、风险不平等的日益加剧以及风险分配的严重不公,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民众的个体安全需求日益突显出来,主观上更加重视个体安全;而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以及环境问题等等的加剧,在客观上又使个人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多;更重要的是人们日益发现,不同个人对于风险损害的承担是不平等的,特别是通过生产风险、转嫁损害而谋取私利的现象泛滥,加剧了风险分配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严重的风险冲突和新型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近年来发生的诸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风险分配不公而非贫困原因导致的新型群体性事件。上述旨在让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的措施,尽管极为重要,却未涉及风险分配不公的问题,风险冲突与新型群体性事件也就未能得到缓解,反而呈加剧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风险冲突及其引起的新型群体性事件,并探讨如何抑制风险生产和促进风险分配的相对公正。

二、研究回顾:群体性事件研究中风险冲突视角的缺失

关于群体性事件,目前学术界就其概念与类型、原因与后果、趋势与对策等进行了系统探讨。学者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社会成员正当利益受损但诉求渠道受阻,不满长期积累叠加,在偶然的个体性事件引发下,聚集起来并进行集体上访、集会、游行活动,甚至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并对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现象。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的外显化,在概念上与集体行动、社会骚乱、争议政治等相近;与诸如生态运动、女权运动等合法非暴力的新社会运动不同,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非法性,甚至暴力性;[7]但也可能存在较长的发酵期,并具有某种组织性。[8]根据发生区域,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农村型与城市型群体性事件;[9]根据参与者的目标,可分为维权型、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10]根据诱发原因,可分为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发型、经济活动诱发型、“死亡案件”工具性处理诱发型群体性事件。[11]还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网络型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认为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以及认同性权力的突显,网络群体性事件将日益增多和值得关注。[12]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后果,学者们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强调制度角度的分析,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民主政治体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和表达机制缺失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有的侧重从个人角度进行分析,强调部分民众心理失衡,民主政治参与能力低,法制观念淡薄而人治传统、权力崇拜、厌诉习惯以及法不责众思想浓烈,是其诉诸集体行动的重要原因;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个人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而官员素质的下降、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的增加,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还有学者指出,向中等收入水平过渡的时期,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这表明其原因不在于贫困而在于相对剥夺感。[13]另外,有学者借诸如价值叠加论、从众感染论、紧急规范论等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也揭示了其发生的具体过程和机制。[14]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后果,学者们的看法也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强调其消极后果,诸如破坏稳定、阻碍善治、侵蚀政治信任等;[15]有的则强调其积极功能,诸如因其宣泄社会压力而起到安全阀之功效、因其暴露社会管理弊病而促进政府治理,以及促进政治民主、锻炼个人政治参与能力等。[16]尽管歧见重重,但从总体上看,学者们日益从国家权力中心主义转向民众权利中心主义,如日益视群体性事件为“弱者的武器”,是“弱者”在其他(经济、法律)利益表达渠道受阻之后的被迫选择;只要处理得当,群体性事件无害社会秩序,当然如果能够把之转化为新型社会运动并使之体制化,则更有利于我国的稳定与发展。[17]

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还将增多、规模还将扩大,而且也将更加难以应对。更重要的是,也有学者发现,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在发生变化。在农村后税费时代,旧“三农”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缓解,但征地、污染、集体资产处置、移民及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城市,由下岗、失医等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也在减少,而由拆迁、城管冲突、职业犯罪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在增多。[18]学者们认为,要扭转这种趋势,必须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和重大决策论证机制,加强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建设,并改进危机管理,处理好一些关键环节,如加强事前预警、信息公开、舆论导向,加强群体心理、情绪与“气场”的调节,以及重视事后补救等;[19]一些学者还特别强调,在社会网络化时代,政府应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和控制,提高网络舆情驾驭能力,净化规范网络空间[20]等等。

既有研究主要限于探讨基于直接的物质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而对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考虑不够。不过,近年来一些学者在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启发下,开始从风险角度来探讨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问题。贝克本人认为,以经典现代性为基础的现代化工程,导致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核灾难等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已进入风险社会,而风险的全球性使所有国家都被纳入全球风险社会;尽管从理论上看终极风险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由于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各种风险面前往往都是不平等的;风险分配与财富分配逻辑重叠,风险向下积聚而财富向上积聚,导致风险冲突。国内学者则指出,我国尽管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同样已属于高风险社会,[21]不仅社会整体的存在与运行面临严峻的风险,[22]而且个体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个体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23]还有学者明确指出,风险分配存在的不平等,已是我国社会冲突的原因之一。[24]不过,学者们很少以风险冲突概念为基础来研究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

三、风险冲突与新型群体性事件

马克思强调阶级之间物质分配不均会引起社会冲突;韦伯的多元冲突论则认为权力、财富和声望方面的社会不平等会导致社会冲突;科塞认为价值观差异、信仰差异以及稀少的地位、权力和资源分配会导致社会冲突;达伦多夫认为权力分配不均会导致社会冲突。笔者认为,个人风险不平等也会导致社会冲突,即风险冲突。环境污染与破坏、核危机、流行性疾病、全球恐怖主义、金融风险、有毒食品、刑事犯罪、劣质服务等可能对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它们都属于风险的范畴;而风险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财富分配不公而导致的饥饿相对立,饥饿不包括在风险范畴之内。不同个人在面临这些风险时的回避、选择、应对的能力不同,并导致风险及其损害的分布不均,即个人风险不平等以及风险分配的不公正。不过风险不平等与风险分配不公正,只有在民众基本温饱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更有可能导致风险冲突。当民众基本温饱需求未获满足之时,个人最紧迫的需要就是物质生存,直接源于物质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主体;而在基本温饱需求获得满足之后,个体安全需求就会凸现出来,个人更愿意也更可能就风险不平等而采取集体行动,从而导致风险冲突。因此,在生产力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更高的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冲突可能减少,但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就一片和谐。相反,由风险分配不公导致的风险冲突将占据重要地位,基于风险冲突的新型群体性事件也将代替传统的群体性事件而居主导地位。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尽管物质相对丰裕,群体性事件却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贝克认为传统的社会冲突主要围绕生产关系而展开,新型的风险冲突则主要围绕风险定义关系而展开。而对风险的界定,主要包括(1)确定什么是风险什么不是风险,以及特定现象是否具有危害性; (2)确定风险会对谁造成损害;(3)确定谁制造了风险,谁应为风险损害负责;(4)是否真正追究风险责任;(5)当同时存在多种风险时,如何对其排序等。[25]例如,在特定时空中,某些人认为某种现象如新建核电站、转基因产品是一种风险,而另外一些人可能否认其风险性,由此而产生风险冲突;私有化、市场化、全球化肯定会给某些人带来就业风险、恶性竞争风险,但另一些人则认为其是前者的机遇,由此而产生风险冲突;当某村庄发生了群发性的疾病时,某些人把之归因于附近企业污染,而另一些人则把之归结于疾病患者自身的原因,由此而产生风险冲突;当污染风险损害确已发生并确为某一企业导致,却无法追究其责任和促使其赔偿时,风险冲突就产生了。由于借助科学知识应对风险又会导致新的风险,因此科学知识日益被除魅,地方性知识与个人风险感知日益具有合法性。具有相同的风险感知者可能联合起来,形成集体行动,有意识地控制或误导风险感知,最终会加剧风险不平等,导致风险冲突的发生;在同时存在多种风险并必须面临选择只能解决某一种风险时,由于风险感知的不同,也会产生风险冲突。在更微观的维度上,如果个人的过去经验与惯例被不确定性打破,那么他就会失去本体性安全感和信任感,导致存在性焦虑,并容易导致过度反应,从而也可能导致风险冲突。可见,由于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个人会依据不同的制度规则来界定风险;又由于拥有不同的知识、信息和能力,不同的个人对风险界定具有不同的影响,个人在不同的风险面前,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地位。政治系统与公共机构如果对风险冲突不加重视和正确处理,就会导致民众可能不再信任政治系统与公共机构,并使受到风险损害者的风险感更加强化,导致其采取集体行动自寻安全,进而导致风险冲突的外显化,新型群体性事件也就随之产生。围绕生产关系人们形成的是不同的经济地位,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贫穷还是富有,往往具有相对客观的标准。因此直接基于经济地位分化所导致的传统社会冲突的传统群体性事件,往往规模更大、持续时间更长,更具阶级组织化的色彩。相反,由于风险冲突更具文化建构性,更易受风险感知差异的影响,新型群体性事件更具暂时性、偶然性、非组织性而个人化地参与等色彩。

不过,在生产力水平发展而不发达的社会中,在从经典现代性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过渡过程中,风险界定关系和个人的风险地位不仅受其文化观念、知识、信息与风险感知能力的影响,也受其所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影响。特别是经济地位更高者,拥有更多财力、物力和信息来躲避风险,例如可以搬离污染区,挑选高价无公害食物等。而且,财富可以购买免除风险的特权,从而导致风险最终由经济地位更低的人承担,这种风险不平等还因财产制度而“合法化”。更重要的是,风险不平等深受资本逻辑的影响,资本往往通过风险的生产来获取利润和超额利润。资本以提供就业为诱饵,把污染等风险转移给民众。产业转移的过程,往往也是风险转移的过程。而在风险面前,政治权力也具有了新的含义,其价值更体现在动员资源、获取信息而回避与转移风险,没有权力的个体将面临更多的风险,权力精英与大众之间的风险不平等,会导致风险冲突。更为重要的是,资本、权力、科学知识通过制度化的叠加,会加剧有意识的生产风险、转嫁损害而谋取收益的现象,使大量风险集聚于社会边缘群体,难以化解,[26] 极易产生风险冲突。因此,基于风险冲突的新型群体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传统的经济、政治与社会不平等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四、近年我国群体性事件:不同类型与共同特征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型、环境污染型、劳动损害型、公共治安服务异化型、经济开发型、产品与服务危害型六类群体性事件。但是,它们具有共同的风险冲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某种风险损害及其承担的不公正所导致的,其中大多数还与生产风险、转嫁损害而获取收益的现象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它们大多属于基于风险冲突的新型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数次巨型自然灾害,由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没有出现导致特别重大的社会冲突,但还是诱发了一些小规模的自然灾害型群体性事件。以5.12大地震为例。在地震发生后,Q县L镇村民无意中发现镇干部掩藏外界援助食用油,导致群情激愤,诱发了群体性事件;M市F镇某小学校舍整体垮台,造成严重伤亡,而附近建筑损坏轻微,学生家长怀疑该校舍为豆腐渣工程,串联上访,市委书记四次下跪亦未能阻止。[27]这两起群体事件表面上是由于物资分配不公,以及对校舍质量的不满诱发的,但深层原因在于某些成员觉得自己承受了更多的灾难风险损害。另外,我们也发现,民众由于经济地位不同,其住房质量、生活与工作的空间流动性也不同;个人的组织资源差异,影响着其能否及时获得余震预警信息;地方政府及领导的理念、能力、素质的差异,直接影响其治下民众获得救援与救济的多少。这些因素导致了灾害损失承担的不平等,因此实际上巨灾面前人们往往是不平等的,存在一种“泰坦尼克定律”。[28]巨灾也不会打破原有的社会结构,[29]相反可能强化原有的社会结构。还有,政府、专家与民众的风险感知存在较大差异,震前相关专家对地震预兆的轻率否认,[30]导致民众极大的不信任,加剧了灾民的不满情绪。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甚至全国出现了近百个“癌症村”,并引发了诸如山东东明事件、内蒙古锡林格勒盟事件、浙江东阳画水事件、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云南丽江“8.5”事件等等环境污染型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充分表明了风险损害分配不公正会导致风险冲突。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体制与财政的压力,甚至为了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把环境保护变成污染保护,对企业投产前不进行环境审查,污染发生后处理力度弱小,且常常不支持污染受害者的诉求。企业则同样通过制造污染、转嫁损害而获取收益。[31]由于公共权力无效,政府信任丧失,受污染损害的民众不得不选择自力救济,拿起“弱者的武器”,进行集体抗议,导致此类群体性事件。当然,这种污染风险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副产品,而非故意为之。

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劳动用工制度的改变,特别是私人企业的发展以及灵活用工制度和柔性就业的增加,劳动风险型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引起社会与网络围观的刘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尽管政府在1995年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在2008年又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但此类劳动风险损害仍广泛存在,现状未有大的改变。[32]农民工现象以及事业单位广泛存在的合同用工和临时用工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演化生成的制度安排,巧妙地隐蔽了雇主通过降低劳动成本、把工作环境损害转嫁给雇员而获取收益的实质,使雇主得以推卸那些预后不良的劳动风险。当劳动风险损害真实发生时,受害者已难以追究雇主的责任。这同样是一种通过风险生产、转嫁损害和获取收益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诸如贵州瓮安事件之类的多起治安服务异化型群体性事件。其起因往往是某一公民意外死亡,公安与司法机关将其鉴定为自杀或意外事故,而死者亲属往往不认可,认为权力机关偏袒罪犯,引起不满并极力争取社会同情,从而诱发极其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人之所以不信任公安与司法机关,在于确实存在不少花钱脱罪甚至重罪的现象。而从风险冲突的角度看,少数执法与司法机关在提供公共安全保障这种公共服务时,产生了偏向和目标异化,导致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违法犯罪风险损害的不平等分配,进而导致了治安服务异化型群体性事件。

而经济开发型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最为常见。征地、拆迁、农业产业化等等经济开发活动,原本可能给相关的农民、居民、工人带来宝贵的经济机遇,但由于经济风险主要由农民、居民、工人承担,导致大量的抵制与群体性事件。很多失地农民与拆迁户在征地和拆迁之前,原本有着比较确定的经济预期,但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过低,使他们难以应对将来的风险,生活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而开发方却获得过多的经济收益,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导致了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一起,通过产业化合同的方式独占机会收益,而把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农户,并动用国家暴力强行压服农民违反合同的行为,最后导致激烈的群体性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如此。又如,在加强能源行业中小企业资源整合、关停并转与技改增效的过程中,原本经营状况良好的某煤矿企业,可能被某官员借机强行破产,而将之转手给其关系人经营,从而实现权力寻租,而此煤矿因有保护伞而不再重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高发。经济开发型群体性事件是经济风险分配不公正导致的风险冲突的外显化。

此外,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交易秩序的相对混乱,假冒伪劣产品与劣质服务充斥市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面临有毒食品、劣质药品与医疗器械以及医疗事故等风险的威胁,诸如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地沟油现象,以及“医闹事件”等时有发生,而不良企业从中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这种产品与服务危害型群体性事件,是不良企业有意识地制造风险,转嫁风险而获取收益的现象之典型。而一些行政系统却采取特供方式来回避这类风险,使干群处于不平等的风险地位,削弱了政府信任度,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上述六种群体性事件,均非主要源于某些社会成员物质生活无法维持引起的社会冲突,而是主要源于风险及其分配的严重不公正。当某些成员凭借风险,甚至通过风险生产、转嫁损害来获取收益之时,风险不平等尤其严重,群体性事件更有可能发生。在自然灾害中借灾难之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企业无视污染、劳动风险获取收益的行为和通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与提供劣质服务谋取利益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公共安全服务不均等的行为,以及经济开发过程中转嫁市场风险的行为,都有意无意的产生了风险,并把风险损害转移给弱势一方,导致风险损害承担的不公正,诱发风险冲突,导致大量新型群体性事件。其中权钱结盟或者说政治、经济的一体化,是导致风险生产、风险分配严重不公以及风险冲突和新型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原因。

五、风险公正与社会和谐

贝克等学者针对风险社会的来临,特别是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和现代性的自反性特征,提出了个人化地应对风险、生态政治、协商政治以及全球复合治理等概念, [33]对于我们应对风险冲突与新型群体性事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通过风险生产、转嫁损害而获取收益相对严重的情况,就如何减少风险生产、促进风险分配公正,进而增进社会和谐提出初步的思考。

首先,对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进行系统的创新。其中包括:(1)树立风险正义观,注重保障社会成员的风险应对能力,而在风险分配时尽可能考虑弱者的利益;(2)拓展个人自由权利概念,把免于恐惧、实现安全视为个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利,[34]在重视集体安全的同时,更加强调个体安全;(3)树立风险平等概念,把官员利用公权力谋取个人优于民众的风险地位和安全,视为一种新的特权现象,而加以限制;(4)丰富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主流话语的内涵,特别是强调经济增长不应以部分人承担不应承担的风险为代价,风险冲突和新型群体性事件大量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等等。

其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分开,防止权钱联盟或“政经一体化”。在征地、拆迁、农业产业化等等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坚持宏观调控的功能定位,主要通过财政、税收与货币政策干预经济,而不应干涉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政府部门必须克服利益冲动和功能异化,严禁官员个人借征地、拆迁、农业产业化等而谋取私利,应杜绝官员间接入股和成为企业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使是地方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支出压力时,也不应以低廉的环境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为诱饵,吸引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和给工人、附近社区成员长期健康带来损害的外来投资,并从中获得财政税收。只有这样,政府才有可能有效地抑制风险生产,促进风险分配相对公正,才有可能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应急管理,才有可能谈及增强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能力等问题,也才有可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风险预防和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学者认为,基于生存和物质社会的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与风险社会的情况,必须进行整体的转型,比如针对风险的不可逆性,法律体系应从强调事后惩罚为主转向以事前预防为主等等。[35]尽管贝克认为人们既是很多风险的牺牲者又是受益者,因此风险责任无从追究。但是,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那些通过生产风险、转嫁损害而获取收益者,显然是风险损害的责任者。对有意制造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行为,尤其需要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来加以遏制,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应建立促进劳资之间、干群之间风险平等分担的法律法规,比如干部与员工必须一同下井的做法,就极大地降低了采煤行业的劳动风险。另外,在当前私营企业中规模庞大的农民工,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临时用工,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而只能“柔性就业”的情况下,完善劳动法,防止雇主只顾“瞬间剥削”[36]而巧妙推卸劳动风险损害的法律责任,已经显得十分重要。

第四,防止资本逻辑的过度扩张。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对我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经济模式并不重视环境保护,强调资本方利益而无视劳工利益,增加了一般民众的风险。贝克认为,美国9.11事件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国有航空公司私有化、一线的安检员因工资水平下降而流动性过大,使恐怖分子有机可乘而导致的。[37]当前我国某些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与此颇为相似。温州动车事故之后,新任铁道部长盛光祖提高铁路一线员工工资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而金融危机、欧债危机、“占领华尔街”运动等,已充分表明了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的内在缺陷。我们应警惕资本逻辑过度扩张对自然生态环境、劳工权利的过度侵蚀,适当提高一线和基层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减少其操作性失误所带来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五,要加强以弱关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建设,以切断权钱联盟的纽带,减少风险生产和促进风险承担的相对公平。我国是一个强关系密集型社会,[38]强关系的盛行为权力寻租、官商结盟提供了一种社会基础,也为个人回避风险提供了不均等的机会。正是这种强关系的存在,使得很多法律制度被消解于无形。因此必须加强以弱关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建设,培育防止风险生产和促进风险分配公正的现代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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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邹农俭:《社会建设的若干重大制度建设》,《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71-75页。

[36]Vogel, R. D. ,“Transient Servitude: The US Guest Worker Program for Exploiting Mexican and Central American Workers”, Monthly Review, Vol. 58, 2007, pp. 1-22.

[37][德]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的全球风险社会》,王武龙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第70-83页。

[38]姚伟:《强关系的凸显与我国社会分层》,《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26-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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