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力:社会“结构箱”中的县域矛盾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3 次 更新时间:2012-11-0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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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力  

“结构箱”的形成表明特定地域空间中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些地方社会管理已经空洞化,基层政府已经丧失了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结构箱”中潜伏着的大量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为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大规模爆发埋下了隐患。

县域层面的社会管理是我国整体社会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并不是因为县干部水平低,而是与县域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解决问题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群众的法制观念薄弱有密切关系。县域是我国社会管理结构系统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单位,可以说是政府管理大厦中的基石。与中央政府相比,除了国家层面的军事、外交职能外,其他的职能几乎都有。与乡级政府相比,县政更是一个微观的社会系统,县域层面的矛盾错综复杂,既有全国性的普遍的社会矛盾,又有地域性的、特殊的、具体的社会矛盾。县级层面的管理者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矛盾,他们无法空谈理论原则,要在实践层面解决具体问题,而诸多制度性的矛盾、政策性的矛盾,县域层面的管理者是无法解决的。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通常都触动了当地社会最敏感的、最深层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是个体不满与社会不满的连接点、吻合点。县级政府要多考虑哪些是最不稳定的因素,弥补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县域易形成社会矛盾“结构箱”

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中最突出的矛盾,在经济领域是失地、失业,在社会领域是贫富两极分化,在政治领域是腐败。这些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重大矛盾源。但这些矛盾源并不必然会激化进而诱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激化的地方往往具有地域封闭性及社会生态小环境的内部张力聚升等特征。单光鼐认为“暴力形式的事件多发生在中西部偏远的小县城,如汉源、大竹、瓮安等,或者小乡镇,像湖南永州的珠山镇,云南孟连的勐马镇。这样的区域分布态势,也就提醒我们应该从暴力事件发生的区域,以及暴力事件行动者的身份去寻找事件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动员机制。”近年来,县域群体性事件的升温正印证了这一特点。

在一个较小的地域环境中,如县域,公权力的行使与群众的直接利益密切相关,群众与政府的关系较近,对政府的关注度也相对较高,感受到的官民矛盾也更为强烈。由于社会建设滞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恶化、社会矛盾冲突的张力不断增强,老百姓深受社会矛盾困扰,无法逃脱这种社会结构性压力,仿佛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压力的无形的社会“结构箱”中。他们的相对剥夺感、挫折感、不公平感会变成对当地管理者的强烈不满甚至怨恨情绪。而这种情绪又无处发泄。这就相当于在一个“箱子”中,一方面怨气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怨气又无法排解,在箱子容量固定的情况下,“箱子”中的压力越来越大,当这种不断郁积的怨气形成的压力最终超过了箱子的承载能力,一旦有了导火索,那么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集体怨气的集中爆发。“结构箱”是各种矛盾发生的社会生态环境,其中不仅仅存在着普遍的社会性问题,同时,还具有一些特殊性的、地域性的问题。

社会“结构箱”形成中的共性因素

形成“结构箱”的经济条件:连续的侵民、伤民事件。在经济发展中,政府本应以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为职责,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立场往往会产生偏差,不仅有基层政府对群众利益受损十分冷漠的情况存在,甚至还会发生权力与资本相结合、政府与民争利的情况。以瓮安事件为例,2007年,瓮安以煤、磷、钼矿开采及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税收占到了全县财政收入的70%。矿产资源开发增加了地方GDP和财政税收,但开矿导致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则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站在矿老板一方,为采矿企业发展提供各种条件,而对矿区群众的要求却一拖再拖: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就业问题、搬迁问题、饮水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一直久拖未决。瓮安矿区政府、企业、农民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群众与政府走到了对立面上。一些基层政府背离自己的职能,导致官民关系、干群关系紧张,为诱发群体性事件埋下了深层的矛盾根源。而在县域环境中,这类群众利益受损的事件全城皆知,容易唤起利益受损者群体及其他群众的同情,产生与既得利益群体的集体性对立。

形成“结构箱”的社会条件:混乱的社会治安。良好的社会治安是居民安居乐业最基本的需要与条件,也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但某些地区政府部门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做不到。“警匪一家,治安混乱”是石首群众对当地治安的一致评价。石首群众几乎都可以感受到,当地赌场多、街头扒手多、盗劫案件多、没破的命案多、交通罚款和违规收费的多。警察利用其手中的执法权,介入到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中,为自己谋取私利,与此同时公共治安则越来越乱。麻将馆成为当地警察“创收”的一个渠道,默认的规矩是,每张麻将桌每个月要向警察上缴500元,否则无法开业。还有一些警察对群众的态度相当霸道专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警方已经失去了人民信任的背景下,石首警方处理案件时的任何判断结论都得不到群众的认同。瓮安县也是如此,基层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已经成为当地群众的共识。与石首相比,瓮安黑帮组织更加泛滥。黑帮为患的背后,是政府不作为,公安不得力。据当地群众反映,“在瓮安,黑帮势力强大,在5分钟内可以召集几百人,公安机关处理不下来的事,他们几分钟就可以‘摆平’。黑社会势力向学校的侵蚀,也给当地青少年甚至部分学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很多学生迫于无奈,加入黑社会来寻找安全感。”治安秩序无法保证,社会各个阶层成员的反映就会特别强烈,并自然地将其归因为治安机构、政府的工作不力与无能。基层公安和群众之间的心理裂缝才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真正危险。

形成“结构箱”的政治条件:堵塞的民意表达渠道。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疏导,并不总会爆发。但在某些县域,当地政府在处理群众与当地企业、当地政府的关系中,不是从群众利益出发,给群众合理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而是要么不管不问,要么用强制性的方式压制。例如,瓮安县田坝村组要求解决开矿挖断水源后的饮水和灌溉问题、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及整治矿区生态环境问题。这些要求长期没有得到回应,县政府突然通知村民们派代表去解决问题,但代表一去就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赶去讨要说法的村民代表,有的被公安人员打伤,有的当场被抓住并被关押。政府这种用专制方法惩罚村民代表的行为,等于堵塞了干群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也失去了化解干群矛盾的机会,最终失去了民心。据媒体报道,“现在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主要的是少数干部作风不好造成的。一些地方的民风和社会风气,也与当地机关和干部的作风有着直接关系。据省信访局分析,在去年500多批次赴省集体上访中,因干部作风问题引发的近200批,占到了总量的近40%。集中表现为:制定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群众意愿,漠视群众利益;办事不公开、处事不公正,甚至以权谋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尽心。”群众在制度渠道下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不满与怨气得不到疏导,只能够以极端方式发泄。

在社会“结构箱”中县域社会矛盾的燃点低

社会转型大环境积压的社会问题在特定的地域更为严重的事实,应引起关注。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失衡问题,而在小的地域范围内,这种利益失衡表现得更为突出,引起的地域性社会问题更加严重,更易为当地的群众所感知。在较为闭塞的“结构箱”中,群众的不满、怨气并非都是非理性的,开始他们对事件的评论、态度也是理性的表达,只是当他们感到诸多不公平事件在不断地累加,但却没有制度化的处理渠道,且看不到希望的时候,理性的认知才会转化为非理性的愤怒情绪,转化成一种社会的群体性负面心理,我们称作社会的结构性怨恨,表现为普遍的仇腐、仇富、仇警、恨不公的社会心态。导火索事件一旦产生,群众自然地会将事件归因为“结构箱”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当事件归因处理不公与“结构箱”中的社会问题自然地联系在一起时,普遍蔓延的不满情绪一下子找到了聚焦点,在“结构箱”中产生“同频共振”。也就是说在宏观社会大背景和微观的导火索事件之间,中观层面的地方环境起到了连接和强化的作用,产生了特殊的社会结构性压力,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结构中的薄弱地带。

“结构箱”的形成表明特定地域空间中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些地方社会管理已经空洞化,基层政府已经丧失了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结构箱”中潜伏着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是社会性突发事件大规模爆发的隐患。在“结构箱”中,同质性的利益受损群体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主体。“结构箱”中的要素越复杂,社会成员心理不满意的爆发点的位置越低,即社会燃点越低。由于其解决问题的资源缺、机会少、能力弱,越是经济与社会地位弱势的群体遇到社会矛盾时,越是倾向于采用集体行为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与发泄不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是偶然的,但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条件是必然的。

解决县域社会矛盾的基本思路

源头减压是指从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上着手,减少与化解社会矛盾激化的矛盾源。当前矛盾源减压主要是:一是利益矛盾源减压。利益矛盾源减压是指消除引起利益冲突的因素,这是治理经济型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在社会利益格局的激荡变化中,维权成为利益受损群体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给利益受损群体以利益补偿,消除他们抗议行动的动力,是一种治本的措施。二是政府决策减压。决策减压是指政府要减少因错误决策而引发的矛盾。有不少矛盾源来自地方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即决策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承受力,出台关系重大的民生项目时决策不科学、态度不慎重。不少经济型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政府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考虑不周或者估计不足而引发的。三是利益补偿减压。要花人力物力对利益受损群体补偿,对已经产生的利益受损群体,在政府财政中要有预算,作为化解该社会矛盾的专项基金。

“结构箱”的减压,即瓦解形成“结构箱”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清除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土壤。这样,即使产生了引发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由于没有支持的社会条件与群众基础,也无法形成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前引发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主要有:外来人口与当地管理者引起的冲突;意外事件引发的冲突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冲突;治安事件引发的聚众闹事;市容管理引发的冲突;群体械斗事件引起的冲突;群众与警察矛盾引起的冲突等。

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扭曲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的社会结构性怨恨被点燃。要化解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要化解社会结构性怨恨,而要化解社会结构性怨恨则需要消除社会的结构性弊病。“结构箱”减压能够达到化解特定地域中群众的社会不满心态,消解引发骚乱的群众基础与社会的心理氛围的目的。

解构“结构箱”的几个建议

第一,政治减压—治理腐败。政治减压是指政府通过及时治理腐败,减少当地社会中群众的结构性怨恨与愤怒。在治安型的突发事件中,常常会出现政府、治安部门管理失灵的情况,这源自于平时政府、治安部门权威的丧失,而权威的丧失来自于人心的背离。腐败并不是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官员腐败是颠覆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最致命的因素,会进一步激化全社会的愤怒。及时地清理腐败能够消减社会的结构性怨恨与愤怒,增加地方党政管理者执政的被认同感与合法性。

第二,经济减压—杜绝伤民扰民。经济减压是指政府在发展经济中通过减少或杜绝伤民、扰民事件,尽量减少利益受损的人数,从而减少来自利益受损群众的抗议活动。在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要减少或者杜绝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更要防止权力与资本的结盟及利益输送,尽量少侵犯、不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如在征地、拆迁中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在矿产开发、企业引进中注意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在企业改制、产业调整中,也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减少了经济领域的伤民扰民现象,就削减了利益受损群体,减少了经济领域的矛盾源,群众在经济上就没有搞集体行动的理由与动力。经济减压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它会使一大批社会底层群体的生存得到保障,消解其对社会的不满心态与反抗行为。

第三,治安减压—保障人身安全。治安减压是指政府通过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减少社会成员的心理不安全感。当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的时候,不仅是底层社会的群众感到不安全,中产阶层、富裕阶层也会感到不安全,因而在这一点上整个社会容易形成共识,进而对公安部门与政府失望,导致群众对政府在心理上不认同、在行为上不合作。保障社会安全,克服公共治安混乱,是减少治安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个环境保障与心理保障,它可以减弱社会中的仇警心态。

第四,社会减压—减少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减压是指政府、媒体通过社会政策与舆论宣传,保障与提高贫困人员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抑制不正当致富、批评炫富行为,平衡各阶层的社会心态。使底层社会成员能够保有改变身份的希望,为他们创造改变身份的机会,特别是要让他们的下一代能够获得完全的义务教育,使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人有能够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媒体对炫富行为要批评鞭挞,缓解民众的不满与愤怒。

社会建设以和谐为目标,通过对改革开放前期产生的利益纠纷、利益矛盾进行疏导与化解,群体之间利益摩擦的诱发因素也减少、缓解了。通过社会建设,民生的基本问题解决了,重大的社会问题就减轻了,社会的结构性怨恨就会淡化、消解,社会心态就会向理性、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导火索事件就失去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基础。因此,社会建设是长治久安的基础工作,是化解矛盾源的有效路径。

(作者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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