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争议的南中国海海域进行共同开发是个好目标,但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先别说如何及在哪里进行共同开发,在各方同意有必要共同开发前,营造互信和信心的有利氛围是基本的先决条件。
然而,最近的事件显示,各方之间极度缺乏互信和信心。因此,必须在它们之间建立互信和信心,建立合作的适当条件,包括共同开发的可能机会。
首先可以做的,是在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框架底下处理争议。
处理争议的框架
第一,争议应该依据被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来处理,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一般国际法对领土的取得和失去的规定及原则,决定了哪一个国家在主权有争议的领土问题上提出的声索理由更强。一旦主权依据一般国际法决定,接下来对海域的主权声索便应该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准来处理。比如,公约对国家可以享有与陆地领土邻接的多少管辖海域,包括岛屿,都有相关的条文。对低潮干出凸地、礁、人工岛、设置和建筑也有相关条文。这些条文也适用于南中国海。
确保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重要的,这样才不会损害这个国际社会努力商定的多边法律框架。
其次,对南中国海个别主权声索的本质和范围必须有更高的清晰度。声索国虽然原则上同意不使用武力来解决南中国海的争端,对如何达成一个解决方案却几乎没有任何协议。
一个原因是各方甚至不能够了解主权声索的本质。诚然,这是个复杂和敏感的课题,但在我们同意和平地解决争议前,比如开始确认进行共同开发的可能领域,先依据国际法采取步骤来确定主权声索的本质是重要的。
第三,在处理主权声索的同时,各方应该在字面意义和精神实质上,继续全面和有效的落实《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f Conduct)。宣言表达了各方和平解决争执和主权声索的希望,各方都应该遵循克制及和平解决方案的精神。
第四,尽快开始对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的讨论是重要的。行为准则是奠定沟通规则及达成在南中国海相互可以接受的行为标准的关键一步。
我提出的是一个很小国家的国际法学者及前部长的观点。新加坡不是主权声索国,在南中国海的主权争议上不根据各声索国的条件而偏袒任何一方。然而,我们却有一些重要的利益。
首先,作为一个小国家,确保所有主权声索国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法和平地解决,符合我们的重大的利益。
在我们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我们也把这个我们支持的作法付诸行动。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我们把同马来西亚对白礁(Pedra Branca)的领土纠纷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第二,对外贸易是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倍。因此,确保航运自由也是我们的根本利益,尤其我们的海上交通如南中国海的航道。许多国家的船只也使用南中国海,因此应该也有同样的担忧。
第三,确保亚细安继续维持团结和具有公信力,也切合我们的利益。一个有凝聚力的亚细安是东南亚持续和平与稳定的基石,新加坡的安全也有赖于此。亚细安也必须保持团结,才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影响力。若亚细安被削弱,其成员国的安全和影响力也会受损。
在本质上,南中国海的领土纠纷是复杂的,也牵涉到这个区域独有的互动。然而,前进并非只有一成不变的道路。
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必须摸着石头过河。在民间的层面,我们可以开始研究不同的共同开发模式。现成的答案并不存在,但我们可以开始探讨在这个区域可能行得通的模式。
主权声索国甚至可以考虑在试验基础上开始一个小开发区。然而,如果我们因为政治压力或惰性而不采取行动并让争执恶化,我们所有人要付出的集体代价将会更高。在还不能考虑共同开发前,所有各方,主权声索国和非主权声索国,大国和小国,必须自我克制来降温,并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来探讨处理,甚至可能解决南中国海纠纷的途径。
领土纠纷会继续是亚洲政治和外交的主要挑战。我们也应该面对现实,接受南中国海课题不会,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解决。
然而,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处理和最终解决纠纷上扮演重要角色。它是使用武力的和平替代方式,它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共同利益上,并提供一套现成和商定的规定与标准为我们的行为指导。强有力的法治,是维持全球环境可预测性的前提,而这让区域内的国家得以繁荣发展。
世界其他地方视亚洲为最具活力的增长区域。但它们肯定也在想,当南中国海领土和海域主权争议可能带来冲突并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时,亚洲国家如何充分发挥增长潜能。
因此,对外界展示我们亚洲能够以和平与友好的方式,并依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或解决分歧,是符合我们的集体利益的。(来源:联合早报网)
本文改写自贾古玛教授于11月3日在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主办的“蓝色南中国海、绿色共同开发”研讨会上发表的演讲。
贾古玛教授是国大国际法中心国际咨询团主席及国大法学院咨询理事会主席,他也是新加坡前国务资政及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