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应台:民主陷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285 次 更新时间:2011-07-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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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应台 (进入专栏)  

近几年来华人世界对台湾的民主发展高度关注,但是关注的焦点总是激烈的政争和耸动的选举,静水流深的事情却很少人看见,譬如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台湾所通过的所谓「广电三法」。一个法案三读通过了,多么枯燥的新闻,然而,知道迈向民主法治的路有多崎岖、多昏暗,就会知道这是多么划时代、惊天动地的三个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的三读通过,意味着党、政、军三种国家权力彻底退出新闻媒体。

「三法」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已经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更正。政府、政党、党务人员、甚至公职人员都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事业。党务、政务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亲、直系亲属若是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在同一加媒体的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将来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将脱离政府,不再由新闻局主管,而由地位独立超然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依比例派代表组成。

这个法案的通过,非常尖锐地凸显了台湾和中国大陆在二十一世纪之初,核心价值的最重大的差异。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大陆进入所谓「立法爆炸」时期。认识到社会转型的急促而法令规章之不足,中国大陆急速立法。在二十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修订了大约四百个法案,行政法规近千条,地方性法规近万条,行政规章有三万个。大量的立法,主要在追求国家管理的现代化,然而在一个最核心的现代领域里,法却又是空的──中国连「新闻法」都没有。面对两千三佰多家报纸,八千七百种杂志,无数的广播电台,只有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种种「规定」和「通知」,或者位阶很低的「管理条例」:

一九九零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界定了报纸的管理权力级别。一九九四年,开始实施报纸年检制度;报纸每年都得登记。一九九五年,颁布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不合所谓「质量管理」标准的,可以撤销登记。二零零一年,新闻出版署发出文件要求「审读」工作「制度化」。「审读」,就是文字的检查。

林林总总的「规定」其实都属于一个性质:管控媒体。而维护媒体权利、保障人民知的权利、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规定,一条也没有──当然,除了「宪法」三十五条,说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仅供参考的。

管理新闻法律位阶最高的是一个位阶很低的「条例」,一九九七年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把多年的实际作为终于写成白纸黑字的法律:只有国家机关,以及同属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机构,譬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党报集团等等,才有办报的权利。也就是说,用法律条文正式宣告:新闻是党、政、军的喉舌。「解放日报」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的社论一点儿也不奇怪,它毫不遮羞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的媒体,是『社会公器』么?不是的。我们的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还有比这更突兀的当代对比吗?台湾在二零零五年正式立法,规定党、政、军退出媒体,而二零零五年的中国大陆,媒体继续为党、政、军服务。不同的是,从前只是作为,现在经由「现代化」的驱使,不成文的作为变成成文的法条,有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文明外貌。

但是,如果广电三法代表台湾民主又往前进了一步,台湾的媒体是不是令人「额手称庆」呢?很多台湾人会苦笑。民主进程像乌龟爬树,上两步要倒退一步半。党、政、军退出媒体吗?「置入性行销」却从后门进入媒体。台湾的政府,大约每年花六亿人民币在媒体宣传上。「置入性」的意思是,政府想要「行销」的讯息,不只以广告的方式光明播出,还可以偷偷被写进戏里,让你不知不觉;还可以被当作「新闻」播出,而你以为是公正报导。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了新闻媒体。执政者,更以这样的手段,为自己取得曝光率、知名度,把国家的公资源累积成私人或私党的政治成本。政府,已经成为媒体的最大「客户」。

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民主进程,不在一个平台上。但是,站在台湾的高平台上,你也无法放松,而且丝毫不觉自豪──民主的陷阱,何其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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