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世界上一切存在物的见证者,人因而成为唯一具有自为性的真实的存在者。
任何共同体(民族、阶级、国家等)及共同利益都是由个体的人及人的个体利益组成的,离开了人,民族、阶级、国家等都成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取消了人,也就取消了民族、阶级、国家;取消了人的个体利益,也就取消了民族、阶级、国家的共同利益。人不仅是组成一定共同体的成员,更是超越任何共同体的具有不可重复性的自足的独立个体。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人真正的共性和本性不在于他的阶级性、民族性和国家性,而在于他们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利益对立以及专制统治者的愚民教育等原因,人们只有虚幻狭隘的民族意识、阶级意识、国家主权意识,而没有自由、平等、独立的人的意识、人权的意识以及世界公民的意识;人们只是迷失在民族、阶级、国家等“抽象共同体”的幻觉中,反认他乡是故乡,而不是生活在自己真实的世界中。
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的发展,市场经济、新闻自由、教育普及以及信息开放的推进,击碎了人们“抽象共同体”的虚幻狭隘的观念,使人们在超越民族、阶级和国家的人类利益的普遍联系中,认识到每个人都是独立、平等、自由的个体,应当一视同仁、互相尊重、互利共赢、和谐共存。国家、民族、阶级的利益必须落实在每一个个体成员的利益上才有意义,否则就是欺骗。爱国首先应当爱国民,维护每一个国民的利益,就是最好地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权,就是最好地尊重了国家的主权。
人权意识体现了人性的觉醒,标志着人类向失落了的自我回归,向真实的生活和世界回归。
人权的涵义,就是承认每一个人都是人类平等的成员,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独立、平等和自由都应当作为最基本的权利加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更重要的是包括精神上的信仰权和言论权以及政治上的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等。没有人权的人就是奴才和奴隶。没有人权的人甚至不能算人,如同太监不能算男人一样。享有人权的人才能够成为国家公民,产生于人权的国家才是合法的国家。
人权观念否定一切神圣的特权和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国家权力。人权观念要求国家的权力只能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并接受公民的选择和监督,而国家也只有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才可能是“人的国家”,才可能具有道义上的合法性基础。
20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