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势头。这不仅会引发复杂的社会政治矛盾,而且还会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此,我们必须分析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形成对此问题的客观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人们可以承受的合理区间内。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稳步提高,但收入差距却在持续扩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收入差距扩大问题,采取了许多重大政策措施,广大人民群众对此也十分关注。如何正确看待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问题,如何有效遏制当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当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普通民众中,对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问题都存在许多模糊的看法和认识,甚至有的人借此否定改革开放的成就、方向和政策。因此,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在全党和全民中形成统一认识是至关重要的。
当前还不能得出我国已出现两极分化的判断
收入差距大小,可以用“五等分法”来衡量,即整个社会中20%收入最高的人的平均收入与20%收入最低的人的平均收入之比;也可以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由于资料获取的困难,学术界主要依据抽样调查数据和国家公布的相关数据测算或推算,因而不同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得出的收入差距数据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对我们正确把握收入差距的真实状况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从目前学术界对收入差距现状的判断看,基尼系数应该不会低于0.47,显然已经处于差距过大的区间。
我们应该承认,我们现在的收入差距确实过大,但是,不能得出已经出现两极分化的判断。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两极分化”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或社会学概念,而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邓小平当年就讲过,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我们的改革就失败了,我们就真的走上邪路了。因此,如果我们随意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甚至认为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极有可能被西方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攻击我们的改革开放政策,否定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事实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国民都从中获益了,只是获益的大小不同,差距较大。所谓“两极分化”,讲的是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一边是财富的积累,一边是贫困的积累,这显然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不能得出我国已经出现两极分化的结论。
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造成的
有些人把收入差距过大归因于市场化改革,并据此否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对的,而且是有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市场竞争,以及人们先天禀赋的差距,收入差距拉开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健全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是完全可以使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人们可以承受的合理区间的。
导致当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以至于达到过大区间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由历史和地域条件的原因造成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和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历史上就长期存在,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即使比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他们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也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扩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这样,即使中西部地区以高于东部地区的速度增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绝对收入差距也是扩大的。当然,在分析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区位环境、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历史的和地域的因素。又比如收入分配不公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目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大量不合法的收入。人民群众对收入差距问题反应比较强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存在大量的不合法收入。二是劳动和资本两个主要的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严重失调,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一些超经济因素(比如歧视性城乡政策等)导致资本收入过多。三是那些凭借对资源的占有权而形成垄断的行业,获得了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利润,职工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一部分社会成员的高收入并不是通过按劳分配的手段获得的,而是依靠垄断。此外,制度的不健全和一些特殊的政策等也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因此,我国当前出现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以至于过大的问题,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更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目的,而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造成的。一方面,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因而计划经济的一些遗留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改革开放前搞的统购统销,改革开放后问题就没有彻底解决,使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吃了不少亏,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造成市场体系不完善,生产要素的市场定价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市场经济会打破平均主义,拉大收入差距,通过政策的调节则完全可以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因此,不能以目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为理由,否定市场化改革,否定市场经济体制。
重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
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会引发复杂的社会政治矛盾。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相对于收入差距过大,其他问题只是一种常量因素,收入差距过大是最大的变量因素。由于收入差距过大,几乎所有其他问题都带有新的意义和更多更深的复杂性。例如腐败问题,正是由于收入差距过大,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极低;再比如房地产和住房问题,既是收入差距的直观反映,又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如政治层面,30多年来,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理念一直不断渗透,事实证明这些抽象理念在中国社会没有太大的市场,但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很容易成为做文章的话题。一些学者担心,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有可能成为我国今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
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一个直接结果,可能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在,一些媒体文章经常谈到基尼系数达到0.4就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其实,仅就0.4而言,对不同的国家、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含义是很不一样的,必须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等一系列因素。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确实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但是,0.4只是一个警戒线标准,它只表明一种可能性,而并不是一种现实性。基尼系数达到0.4以后,究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需要进行综合的深入分析。基尼系数与社会冲突是什么样的关系,我国社会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有多大,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楚。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种影响的存在,但不应夸大这种影响。何况基尼系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很突出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意义是不同的,只是一种参考数据。
经济发展中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不是中国独有
根据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的资料,中东欧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都出现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1993年与1987~1988年相比,在有数据的8个国家中,4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上升了10个百分点,其中俄罗斯上升了20个百分点;2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上升了5~10个百分点;只有2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上升不到5个百分点。按照世界银行的估计,在此期间中国的基尼系数上升了大约5~7个百分点。1988~1993年的5年间,俄罗斯的收入差距扩大幅度,就超过了中国在过去的18年间(指1978~1996年)收入差距扩大的幅度。
不仅经济转型国家在转轨过程中出现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而且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曾经历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期,在18个发达国家中,收入差距扩大幅度达到5%~10%和10%~15%的国家各有3个,达到16%~29%的国家2个(美国、瑞典),有1个国家(英国)的扩大幅度高达30%以上,只有意大利和丹麦的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在持续一段时间的扩大后又出现了缩小的趋势,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对18个国家的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了对比之后,在1955年提出了“倒U曲线假设”。即收入分配的长期变动轨迹是先扩大,后缩小。用库兹涅茨的“倒U曲线假设”来对比我们国家同其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轨迹,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发。一是从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看,多数发展中国在经济发展的起步时人均GDP大约为100美元,随着经济的增长,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但在人均GDP增长到1500美元左右以后,收入差距也基本上达到了“倒U曲线”的顶点,然后出现缩小的势头。我们国家在1980年时人均GDP约为250美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但是,当我国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左右时并没有出现居民收入差距由扩大向缩小转变的迹象。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的时候收入差距还在扩大,现在已经达到5000多美元了,也看不出收入差距达到顶点的迹象。二是从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时间看,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时间通常在10~15年,很少有国家连续扩大20年以上,但是,我们国家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时间却已经超过了30年。所以,下大力气采取切实措施,遏制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并进而逐步缩小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应该说是刻不容缓的。
改革呼吁新的分配理论的构建
必须明确的是,收入差距是不能完全消除的,也消除不了。我们解决收入差距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要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各方面都能承受的限度内。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要逐步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从当前来看,要把过大的收入差距缩小到合理的、社会各方面都能承受的限度内是不太容易的。因此,当务之急是有效遏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为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强力遏制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
对如何遏制收入差距扩大,从而逐步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目前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部门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来支撑,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呼唤新的分配理论的构建。因此,笔者曾建议构建新的分配理论—四次分配理论。第一次分配或初次分配,是在生产活动中,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生产总值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生产要素的提供与报酬的支付形成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使用不是无偿的,对每一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初次分配关系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第二次分配或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调节的过程。初次分配后可能出现过大的收入差距,甚至出现收入差距悬殊,因此,再分配的首要功能是缩小收入差距,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第三次分配,是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品的分配。为国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或公共产品的分配必须以均等为原则,使城乡居民、不同地区居民、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社会成员享有比较均等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基本公共文化的机会,以及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良好生活环境。第四次分配,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个人基于社会责任而对自己所获得的收入进行的自我调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捐赠和慈善。从四次分配来看,前三次分配是主要的,尤其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第四次分配也就是慈善捐赠是对前三次分配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四次分配在实现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在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讲是因为第一次分配差距过大导致的。因此,必须理顺第一次分配关系,努力缩小第一次分配产生的过大差距。在第一次分配中,要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保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和补偿。在这方面,当前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地量化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不解决好这一问题,劳动报酬在第一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持续走低问题就很难改变。
第二次分配,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政府介于收入再分配,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从当前来看,尤其要重视两个方面的调节作用:第一,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节,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第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加大对农村,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扶持和支持力度,以兼顾各个地区、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实现合理和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
第三次分配,也就是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分配,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缩小目前过大的贫富差距。强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地区居民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生活水平的差距,从而缩小当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贫困者生活的改善关系极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必须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总量,另一方面,必须优化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品的覆盖范围,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展地区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从而更好地保障这些地区人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次分配,可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从事慈善捐赠。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比如企业和公民个人从事慈善捐赠抵扣所得税,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政府加大对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等,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