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房产税会不会带来“强征”的风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1 次 更新时间:2012-10-03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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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房产税的“扩围”与普征,或已没有多少悬念。那些成为房产税征收对象的纳税者,也将或快或慢地依法进入税务机关的征税系统,从而肩负起或公正或不公正的房地产调控使命。因此,或许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是——普征房产税将面临哪些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风 险,以及不可见的陷阱。

这不是杞人忧天,也不是故作深沉。这是由房产税本身的性质以及这个新的纳税群体的特殊性决定的。毋庸讳言,房产税虽是一种小税种,但它却属于直接税。众所周知,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的单位税痛要大。就是说,政府如果征收同样一个单位的税,如果是间接税,纳税者可能无所谓,税痛就小。因为间接税的税负不仅可以转嫁,而且纳税者往往并不知情。但是,如果征收的是直接税,结果就不一样了,纳税者的税痛感就会很大,甚至无法容忍。

所以,尽管直接税拥有很多优点,比如,有助于唤醒纳税者的权利意识,有助于纳税者监督政府的用税,增强税款的使用效率等等,以至于马克思一再强调:“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因为在他看来:“间接税使每个纳税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缴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一目了然。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但是,这也意味着,直接税的大量征收,诸如对房产税这种小税种的直接税的征收,从长远看,固然有助于唤醒纳税者的权利意识,但同时可能引发新的征纳矛盾与冲突,如果不能化解这种风险,会给现代化的顺利转型带来纠结。

或许这在早已实现了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的国家,只是一个特殊问题,但在尚未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的国家,很可能引发大面积的社会摩擦与纷扰。而且,从发达国家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现代化转型过程多以财税为切入点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看,作为直接税的房产税的全面开征,对可能遭遇的新问题也不能掉以轻心。具体说,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该对房产税全面开征后可能遭遇的社会风险与冲突,提前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防范。

问题或者更在于,作为直接税的房产税,其具体的征收对象的特殊性也在提醒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房产税全面开征可能带来的新问题。试想,按照现行的房产税征收办法,能被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幸缴纳房产税的纳税者是怎样一个群体。至少,能拥有三套以上房产者,肯定不是农民工,也不是下岗职工。肯定不会是穷人,大多会是富人,或有权有势者。因此,且不说,税务机关如何准确弄清楚这些征税对象的涉税信息,退一步讲,就是弄清楚这些涉税信息后,要把房产税税款征到手,恐怕也是难上加难。困难既可能在于“权大于法”及其“人情”的现实情境,也可能在于这一群体具有比较高的权利意识。结果很可能是,要么面对权贵和人情,房产税很难征收到手;要么,将与这个权利意识较强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发生直接的征纳冲突,进而引发新的征纳矛盾,制造新的社会风险。或许,对此有深切感受者,唯有曾经上门征过类似税款的税务人员。当然,作为善良的人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就是——由“强拆”开始的房地产开发,将以房产税的“强征”结束,从而将“强拆”带来的系统风险,顺势转化为“强征”的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从国民共同的人性心理规律看,任何人都不希望在转型期遭遇过于剧烈的闹心,特别是因为征纳矛盾与冲突蔓延而导致的生活失序。因此,房产税作为直接税,要全面开征,一定要站在高处、看在远处、想在深处,未雨绸缪,力争用自觉主动的预见性,及时化解风险于未见之时。

(姚轩鸽税收伦理学者,2012年8月25日08:10 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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