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集体的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7 次 更新时间:2012-09-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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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因日本实施钓鱼岛“国有化”引致的中国各地民众大游行,从新闻传播学的视角来看,是具有典型观察意义的事件。因为有了微博、短信、微信等发达的新型媒介,多元的社会声音得到了共时态的呈现。彼此相互激辩、相互争锋,既能酣畅淋漓地发声,又能平和理性地诘问,从而促进公共舆论空间的萌发生成。这既映照了主流媒体反应迟缓的尴尬,又对主流媒体的进退两难施以援手,缓解了社会大众因对重大事件的信息饥渴而产生的焦虑不安。但此时此刻,不单有“碧云天,黄叶地”、秋高鹤飞的美丽景致,还有秋风肃杀、波上萧瑟的不和谐况味。发生在西安、长沙、青岛等地的“打砸抢烧”事件,给这样一次有着良好初衷的集体行动蒙上了重重阴影。

游行示威本身即一种“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其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游行示威通常会消解或挑战公共秩序,是告别初民状态的国家阶段特别惕然警然的对象。游行示威可能产生的登高云集效应,是对政治统治权力的极大威胁,也对常规生活秩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故而在各国早期,统治阶级在制度上并不给予有组织的游行示威任何生机,相反却时时处处严密防范,更有甚者将此类行为一律视为聚众造反而杀无赦、斩立决。

开启游行示威制度性存在先例的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但其固化的只是贵族向贵族喊话的特权,或者是贵族抵御国王专横的盾牌。到了近代立宪主义时期,借由消极防卫主义自由观念的普及与扩散,以及“洛克式”人民保有最后抵抗权观念的加持,在18世纪后期的英国,游行示威权与请愿权一起被当成个人政治抗争权的集体表现形式,并被认为其意在鼓励与影响公共舆论的形成。美联邦形成前的各州宪法承继上述英国传统,也将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成文的方式予以规定。1791年的美国联邦宪法之权利法案,则再次确认了游行示威权利的存在。稍后,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亦即1789年法国宪法,也以广义的集会自由(含概游行示威自由)实证化于宪法典之中。以美国、法国宪法为典范,此后出台的所有成文宪法典都仿效前例规定了游行示威自由。

对游行示威破坏秩序效应的潜在担忧,致使早期宪法文本均对该项权利的行使规定了十分严格的事前核准制度,并预设了近乎虚掷该项权能的繁琐程序。随着霍布斯理论假说中利维坦式国家日趋演变为现实,原子式的个人更显脆弱无力,于是强化游行示威基本权利地位的宪法理论应运而生。游行示威作为政治表达自由的内核性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参与形成国家意志、制约专横权力、影响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功能更加彰显。相应地,有关游行示威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的理论与制度,都更显精致化。

1949年以后,中国的历部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1989年更是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以此来具化宪法相关规定。惜乎由于历史的局限,这样一部宪法性法律不仅立法理念落后,而且内容粗疏,几无可操作性。

尽管如此,游行示威权利的“囚徒困境”并不因此而解套。在一个庞杂的游行示威队伍中,掺杂个人种种复杂诉求的行动往往并不能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保持协调,反倒是个人私利性的行动总是干扰或者贬损集体正当利益的表达与实现。

游行示威通常以集体行动的样态展开,这样的样态并非总是整齐划一、团结一致的。法国社会心理学大儒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在其传世之作《乌合之众》中,曾这样生动且深刻地描绘了群体可能蕴涵的负面特征:群体几乎完全受着无意识动机的支配,所有刺激因素都对群体有支配作用,并且它的反应会不停地发生变化;群体不能深思熟虑,因此群体易冲动、多变、急躁;群体容易受人暗示,它把头脑中产生的幻觉当作现实,而且这种负面情绪经常交叉感染,以致群体中有教养的人和无知的人也表现得没有区别;群体受整体情感氛围的裹挟,导致其极为简单和夸张;群体情绪的夸张也受到另一个简单事实的强化,一旦表现出来,通过暗示和传染过程而非常迅速地传播,导致它所明确追逐的目标力量大增;群体还会偏执、专横、保守,对于提供给它的各种意见、想法、信念,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者绝对谬论;群体的道德并不表现出一种不变的常规,它或者表现为极端的纯洁,或者表现得十分卑劣。

正因为群体所具有的上述特质,所以勒庞充满睿见地指出: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者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当他成为集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烧杀劫掠的念头,并且屈从于这种诱惑,会出乎意料地进行狂暴的摧毁。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和荣格(Carl G. Jung)等人站在勒庞的肩膀上,进一步提出了阐释集体行动心理结构的“集体无意识”学说,强调一种代代相传的无数同类经验在某一种族全体成员心理上的沉淀。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集体无意识”无处不在,并一直在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

中国长期作为一个内陆农业国,历史的治乱循环深深烙上了“法不责众”的集体记忆。只要目的正义即可自我放纵地“杀人越货”,不断被置入英雄式的祭坛。从“义和团”到“火烧赵家楼”,再到革命话语的持续强势,其中少有对法治、文明的尊崇。为了崇高的集体目的罔顾个体的尊严、财产、荣誉的行径,借由少数别有用心者的推波助澜而被掩饰为“善良之恶”。这便造成了每一次集体行动几乎都是播下龙种,收获跳蚤。

面临示威游行所伴生的“打砸抢烧”,在恪行法治、严厉执法以外,陈独秀、胡适之、鲁迅等人竭力吁求的国民性改造,时至今日还是国人必须严肃以对且孜孜以求的急务。

作者为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 《财经》 2012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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