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时下很热门的话题,“公民某某”成为一些人对自我身份的时髦界定。它反映了中国正处于一个国民权利和民主意识集体觉醒的年代,这一进步意义是重大的。然而需要提醒的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公民”或“公民国家”的建构却往往是一个吊诡的陷阱。
可能很少人注意到,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里曾经大谈“公民”,书中有一个章节专门谈“国家的公民与臣民”。为什么“公民”这样似乎很“民主”的理念,在希特勒那里却推理出极端冷酷而专制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结论?
原因是希特勒为了达到“公民”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对“公民”作了两方面的定义,一是“对外切割”,二是“对内否定差异”。
“对外切割”就是通过种族、民族上的切割,将所谓“公民”在种族、族裔上绝对同质化。希特勒将一个国家的居民分为三类,即公民、臣民和外国人。在当时的德国,出生在这里不一定能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还必须具有德意志血统。“出生在国家疆界之内,只赋予臣民地位”,不得享有公民权利,特别是诸如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臣民的种族和民族身份也须得到验证,否则就是外国人。通过这些切割,所谓“公民”是指排除其他血缘关系的“纯”德意志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希特勒把当年的美国视为自己学习的样板。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种族主义盛行的年代,美国也曾盛行过这种“公民”观。1882年的《排华法案》在国际上开了排斥和歧视特定种族、民族的先河;1921年的美“移民定额法案”等,其意图则在大幅度减少来自东欧和南欧的难民,以使美国更加“盎格鲁一撒克逊化”;1924年的“民族出身法”,进一步严格限制东方移民进入美国。这些直接违背美国人宪法精神的做法,却得到希特勒的欣赏与赞美。
如果说“对外切割”针对的是“公民”建构中的外部因素,“对内否定差异”则是抹杀和否定本民族在阶级、阶层以及区域差异等方面的多样性。希特勒强调民族主义是全民族的,宣称绝不偏袒特定阶级,“没有一个民族只拥抱某个特定的阶级”。这种看似很民主的“绝对平等”观,实际上否定了多元、多层的社会现实,也从根本上否认了基于这种社会现实必然出现的多元、多层的平等诉求。它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一切资源向精英阶层倾斜,弱势群体只能“被平等”。纳粹统治下的德国就是这种以“平等”蹂躏“平等”的真实写照。
由此可见,希特勒式“公民”陷阱,其实质就是对世界多元化和社会多样性的否定,以抽象的“绝对平等”否定和抹杀多元、多层的“平等”诉求。在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离统一社会各阶层利益这个目标还相当遥远的时候,我们必须将“公民国家”建构在“包容性平等”的理念基础之上。彼此承认、尊重和包容多元社会现实、多元平等诉求,建构和谐社会,既是公民国家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更是避免掉进“公民”陷阱的基本保证。▲(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