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的困境或力量——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26 次 更新时间:2005-02-1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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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明   栾志  

一、中国工人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历史及法律背景

1.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的政党。这里无产阶级即指工人阶级。而且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规定至少从理论上突出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国家地位,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本身即是中国工人阶级利益的唯一代表。而从历史事实来看,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的确有过翻身做主人的经历,尤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起码基本可以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而这种地位和权利的获得,正是工人运动的结果,是曾处在社会底层的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空间,从而组织起来,经过艰苦奋斗而达成的一项历史成就。譬如,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第一天起,就着手组建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这是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标志着中国工运由自发阶段转向在中共领导下的自觉阶段。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成立了全国总工会,选举了全国总工会执委会及其领导人,并在全国总工会内部建立了中共党团组织。

2.宪法对中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做了明确规定。而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具体公民权利方面,工人阶级和其他全体人民也一起享受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它相关工人权益的法律,也对工人的这一权利内容做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工会法》规定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委员会。”1995年开始实行的《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此后,开始在全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3.然而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特别是加入WTO 之后所面临着的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使中国所有问题,包括劳工或工人权益问题,都必须纳入更广阔的国际大背景下加以考虑和解决。中国的问题已不再是自立于国际社会之外的自己家里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并共同肩负着责任的普遍性问题。比如,中国原本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重要成员,而且也是政府、工会、雇主组织三方的董事会成员,在全球化的今天,更应有义务履行国际劳工基本公约。而“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一向是国际劳工权利的核心内容。根据1948年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公约)“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1997年10月,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并于1998年11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时发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些已经被签署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公约具有国内法的法律效力。

二、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工人面临的挑战及其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困境

1.众所周知,中国的问题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法律实施的问题。法律固然可以面面俱到,但到具体实施却总会与现实状况,或“国情”,相矛盾相剥离,而往往显得无可奈何或苍白无力。远的不说,当前经济全球化席卷而来的力量,便迅速改变着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工人的形象和地位。中国工人与工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困境。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对1949以来逐渐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国营经济迅速萎缩,大量国有企业工人下岗或失业,使计划经济体制内的工人阶级人数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新兴经济部门和从农村走出来的民工。劳工权利收侵害的状况变得严重。2001年,中国加入WTO ,快速融入经济全球化。在这一过程中,国际资本大举进入,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断加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二是劳动主体之间对立的利益矛盾。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追求的则是工资最大化。劳动者从昔日的领导阶级沦落到社会的底层。但工会的作用此时却微乎其微,不能有效保护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业公司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反映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中国大陆新一代建业工人缺乏组织的力量和谈判能力,他们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作为一家民间劳工问题研究与公民权益促进机构,建业公司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是ICO(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援助和追踪的一宗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是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业公司)和主要来自四川的188名农民工。

从1988年开始,本案中188名农民工陆续进入建业公司工作。这些农民工在公司主要从事木工,砼工,架工,放线工等工作,是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优秀工人。他们构成了建业公司的主力。2001年4月,这188名农民工因与建业公司在加班费、保险以及公司长期克扣工资等问题上爆发大规模的劳资冲突。在争议发生初期,这些工人曾多次尝试与公司协商,谈判而失败,只好诉诸法律。经过漫长的仲裁,一审,二审,工人最终在二审中败诉。目前此案在申请再审中,188名工人仍在为争取其合法权益不屈不挠地奔波。建业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有工会。但工会之门对农民工是关闭的,只有那些有深圳户口的正式工才有成为工会会员的资格。争议发生后,该公司的工会也曾三次参与农民工与公司的调解,但工会的态度与公司完全一致。在农民眼中,工会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工人的利益。

3.ICO在工厂内部开展的工人和工会负责人的访问显示:工人缺乏阶级和组织的意识;工会沦为企业管理层控制工人的工具。

最近两年来,ICO 在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区所开展的劳工权益评估和调查工作中,侧重了解了近50个工厂。(全部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状况以及中国大陆新一代产业工人(主要是农民)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的认识。总结我们的调查结果,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发现:

(1)几乎半数的工人不知道工会的意义。而其中又有三分之一的工人甚至没有听说过工会这个词。听说过工会这个词的工人中,有80%的人把工会归结为组织文娱活动,张贴工厂告示,分派礼品的一个组织。只有15%的人能把工会解释为替工人说话,帮助工人同工厂沟通,保护工人工资和福利的工人自己的组织。但他们都认为工会做得很好,而且工厂也做得很好,没有什么值得改进或改正的地方。最后,差不多5%的工人清楚地了解工会的定义,但认为工厂的工会完全没有为工人做过什么有益的事,并表示工厂应该存在真正为工人服务的工会。

(2)我们访问的工厂都有工会,但是仍然超过半数的工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工厂中已经有工会。

(3)个别工人反映工厂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工资过低,工人尝试过各种方法同管理人员沟通,但都得不到有效的反馈。问及为什么大家不团结起来,共同向工厂反映,他们带着讽刺的语气回答说,所有人都只管自己的事,根本不可能团结起来。有意思的是,反映这些情况的人都不知道工厂中有工会。

(4)在受访的工人中,有一些是工会的会员。但通过访问我们了解到,他们对工会的了解也不比工人多。一个工会宣传员竟然问我们什么是工会;还有一个工会的老会员竟然不知道工会主席是谁。

(5)我们访问了这些工厂的工会主席,得出的结论就是:工会主席,乃至工会都只是一种形式。工会中的领导人都由工厂任命。即使有些工厂有工会主席选举,也只是在工厂挑选的候选人中进行选举。大多数的工会主席对工会的使命、组织结构、运作方式没有清晰的了解。即使有的人了解,也无所作为,因为手中无权。

三、走出困境的可能选择

根据以上案例及我们做的实际调查总结,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工人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几乎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除了经济学的原因之外,还应该有其它政治和社会学上的原因:

首先,从中国共产党本身的变化上来说,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向全党提出了新的口号,即“三个代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代表先进文化;代表先进生产力)。由此可以判断,从今后的发展趋势上来说,执政党已经不是唯一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政党,他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说,现有的几个涉及劳工权益的法律,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混乱或困难。例如,《劳动法》是由劳动部等一些部门拟定初稿,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它认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而《工会法》则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初稿,交人大审议通过。它又认为,工会既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代表劳动者利益,又有劳动者参加生产建设的职能,因此一定意义上也代表雇佣者的利益。显然工会本身的自我定位是把自己当成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人,没有把维护工人权益作为自己唯一的职责。这便造成工会在劳资关系出现矛盾时,不能够旗帜鲜明地站到工人的立场上来。

再次,工人阶级自身的原因。目前,工人阶级的构成主要以农民工为主。受农村教育条件低下的影响,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使得工人阶级整体素质不高。而且农民的小农经济经济意识比较严重,视野狭窄,具有较大的奴役性,缺乏团结抗争的精神。加上劳动力供大于求,工人之间也存在着就业竞争,更造成了工人队伍的一盘散沙。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要使中国工人阶级在维护自身权益上走出困境,享受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就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加强:

1.推进工会体制的改革。如果确认执政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不再是工人阶级的唯一代表,那么从一切相关法律上就应当明确工会是工人利益唯一的捍卫者。工会组织应当逐渐与政府行政系统拉开距离,最终分离开来。如果说马上成立独立工会尚不现实,那么起码可以尝试县以下基层工会代表直选。工人可以有权利跨行业自由组织工会和选举工会领导人。

2.积极参与目前方兴未艾的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在作为跨国公司生产商和供应商的中国企业内部,逐渐强化工人的维权意识,强化企业管理者尊重工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更甚之,为最终实现企业内部的工会自由选举,以及工会切实发挥其应有职责,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事实上,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在中国的活动和影响力,已经不限于合作伙伴的工厂,正在通过这些工厂和其它方式向外延伸,对中国社会发生着影响。已知的影响可能有:从人群来说,工厂内的工人和中方管理人员,并通过他们的社会联系向外扩散,生产商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以及为管理者所做的生产守则培训,研讨等大都吸收了政府官员参加,首先是劳动部门而后可能会有更多的部门官员接触到这个领域。从内容上,推行生产守则的企业事实上一定程度地改变着管理方式和模式,负载着生产守则上的“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理念而影响着社会的观念。

3.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如社区学院等)和企业,应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和培训。除了对他们进行文化素质的培养,职业技能的培训之外,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阶级意识、法律意识和组织意识的培养。今年10月1日播发的国家“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大好消息。应当狠抓落实,切实使其发挥行政效力。

总之,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是中国工人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而目前中国工人所面临的困境正是在当前大的社会环境下,他们缺乏组织的力量和集体谈判的能力。而改变这种局面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为维护工人的这项权利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建立公平社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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