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岭:是“国家”错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54 次 更新时间:2012-09-1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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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岭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

一百年前的法兰西。正义的一天——

1898年1月13日,著名作家左拉在《震旦报》上发表致共和国总统的公开信,题为《我控诉》,将一宗为当局所讳的冤案公曝天下,愤然以公民的名义指控“国家犯罪”,替一位素昧平生的小人物鸣不平……

该举震撼了法兰西,也惊动了整个欧洲。许多年后,史家甚至视之为现代舆论和现代知识分子诞生的标志。

事件源于法兰西第三共和时期,1894年,35岁的陆军上尉、犹太人德雷福斯受诬向德国人出卖情报,被军事法庭判终身监禁。一年后,与此案有关的间谍被擒,证实德雷福斯清白。然而,荒谬登场了,受自大心理和排犹意识的怂恿,军方无意纠错,理由是:国家尊严和军队荣誉高于一切,国家不能向一个“个人”低头。这个坚持得到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响应,结果,间谍获释,而德雷福斯“为了国家利益”——继续当替罪羊。

面对如此不义,左拉怒不可遏,连续发表《告青年书》《告法国书》,披露军方的弥天大谎,痛斥司法机器滥用权力,称之“最黑暗的国家犯罪”,称法兰西的共和荣誉与人权精神正经历恶梦。尤其《我控诉》一文,如重磅炸弹令朝野震动,所有法国报刊都卷入了争论,左拉更被裹至旋涡中心:一面是良知人士的声援;一面是军方、民族主义者的谩骂,甚至有暗杀恐吓。

左拉没退缩,他坚信自己的立场:这绝非德雷福斯的一己遭遇,而是法兰西公民的安全受到了国家权力的伤害;拯救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就是拯救法兰西的未来,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荣誉和正义精神。在左拉眼里,他这样做,完全是履践一个公民对祖国和同胞的义务,再正常再应该不过了。

然而,令人悲愤的一幕又出现了:一个真正的爱国者总是为他的国家所误解。同年7月,军方以“诬陷罪”起诉左拉。作家在友人的陪伴下出庭,他说:“上下两院、文武两制、无数报刊都可能反对我。帮助我的,只有思想,只有真实和正义的理想……然而将来,法国将会因为我挽救了她的名誉而感谢我!”

结果,左拉被判罪名成立,流亡海外。

左拉远去了,但这个英勇的“叛国者”形象,却像一颗尖锐的沙子折磨着法国人的神经,这毕竟是有着反强权传统、签署过《人权宣言》的民族……终于,敏感的法兰西被沙粒硌疼了,渐渐从“国家至上”的恍惚中醒来:是啊,不正是“个人正义”守护着“国家正义”吗?不正是“个体尊严”组建了“国家尊严”吗?国家唯一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不正是它对每个公民作出的承诺与保障吗?假如连这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权威与荣誉可言?还有什么拥戴它的理由?

愈来愈多的民意开始倒戈,向曾背弃的一方聚集。在舆论压力下,1906年7月,即左拉去世后第4年,法国最高法院重新宣判:德雷福斯无罪。

军方败诉。法院和政府承认了自己的过失。

法兰西历史上,这是国家首次向一个“个人”低下了它高傲的头颅。

德雷福斯案画上了公正的句号。正像九泉之下的左拉曾高高预言的那样:法兰西将因自己的荣誉被拯救而感激那个人——那个率先控诉母邦的人。

作为一桩精神事件,德雷福斯案之所以影响至深、且像爱国课本一样传颂,并不因为它“蚍蜉撼大树”的奇迹,而在于它紧咬不舍的人权理念,在于它揭呈了现代文明的一个要义:生命正义高于国家利益;人的价值胜过一切权威;任何蔑视、践踏个体尊严和利益的行为都是犯罪,都是对法之精神的背叛、对生命的背叛。

可以说,这是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次重要战役,在对“人”的理解和维护上,它矗起了一座里程碑。

2

国家是有尊严的,但尊严不是趾高气扬的“面子”,它要建立在维护个体尊严和保障个体权益的承诺上,要通过为公众服务的决心、能力和付诸来兑现,它不能预支,更不能摊派。在价值观上,国家权威与公民权益不存在大小之分,个体永远不能沦为集体羽翼下的雏鸟或孵卵,否则,就会给权力滥用国家名义谋集团之私或迫害异己提供依据。孟德斯鸠早就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人权宣言》、美国《权利法案》及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都开宗明义地宣扬了该常识。

如果为了国家利益可任意贬低个体尊严,如果牺牲个体自由与权利的做法得到了宣传机器的大肆鼓吹,那么,不管该国家利益被冠以怎样的“崇高”或“伟大”,其本质都是可疑的。任何政府和部门之“权威”,惟有在代表公意时才具合法性,才配得上民间的服从。在一个靠常识维护的国家里,每一个“个人”都是唯一性资源,都拥有平等的社会席位,每个人的福祉都是国家重要的责任目标……正是基于这些同构、互动和彼此确认的关系,个人才可能成为国家的支持者,才会滋生真正的爱国者和“人民”概念。

权力会出错,领袖会出错,政府会出错,躲闪抵赖本来就可耻,而将错就错、封杀质疑就更为人不齿了,也丢尽了权力的颜面。

有无忏悔的勇气,最能检验一个团体、政府或民族的素养与质量。

1992年11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为17世纪被教廷审判的伽利略正式平反,不久又致函教皇科学院,为达尔文摘掉了“异端”罪名。连素以“万能”著称的上帝代言人都承认“寡人有疾”,更何况凡夫俗子?同时也说明,这不失为一位胸襟辽阔、值得信赖的“上帝”。

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为士兵艾迪·卡特平反,并向其遗属颁发了一枚迟到的勋章。艾迪是一位非洲裔美军士兵,曾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立下战功,后被误控有变节行为,停止服役。1963年,艾迪抑郁而终,年仅47岁。事隔半个世纪,美国政府终于良知醒来,并向亡魂道歉。

曾炒得沸沸扬扬的《抓间谍者》禁书案,经过3年审理,于1988年10月,由英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政府起诉。这部被视为泄露国家机密的书,拥有自由印刷、发行和报刊转载的权利。

不得不承认,当今世上,让政府向个体认错、大人物向小人物认错、大国向小国认错……确属不易,关键能否有一种良好的理性制度、一套健正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心理——既要有周严的法律保障,又要有公正的民心资源和舆论环境。要坚信:错了的人只有说“我错了”时——才不会在精神上惨败,才不会在道德和尊严上输光。今天,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私人图书馆里,最常听到的便是他的录音资料:“犯下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错误……”谁也没过多责备这位自责的老人,在他去世一周年之际,美国仍发行了印有其头像的纪念邮票。

3

德雷福斯案,至少有两点让一百年后的我尤为感慨,也是让我吃惊和敬羡的地方。

首先,舆论的“讨论空间”如此之大。

它包含“此类政事竟允许舆论参与”(即民众的知情范围和讨论范围)和“舆情的规模、幅度、持续性竟如此强劲”(民众对公共事件的积极性)两层意思。一个世纪前,一个冒犯国家威严、对政府不恭的声音竟能顺利出笼,竟有报刊敢“别有用心”地发表——且不受指控,确乎不可思议。而在一场对手是国家机器的较量中,竟有那么多的民间力量汹涌而入,不仅不避嫌、不为尊者讳,反而敢于大声对政府说“不”,就更令人惊叹了。试想,在另一些国度,即使有左拉般的斗士站出来,谁又保证会有《震旦报》那样不惧烧身的媒体呢?《我控诉》能公开问世并迅速传播,至少说明一点:在当时法国,此类政治问题的讨论空间是存在的,或者说,言论自由有较可靠的社会根基和法律依据,连政府都没想要去背叛它——这确令人鼓舞。否则,若话题一开始就被封杀,“德雷福斯”连成为街头巷议的机会都没了。而在别的地方和时代,让这类事胎死腹中、秘密流产后偷偷埋掉,是最容易想到和做到的。

其次,事件的理性结局。

表面上,迎合了一个再朴素不过的公式:邪不压正!真理必胜!但实际生活中,要维持此公式的有效却极难。“正义”“真理”,从主观的精神优势到客观的力量优势,中间有很长的崎岖和险势。个人挑战权威的例子不罕见,但能迅速赢得社会同情、升至一场全民性精神运动并获胜,即不简单了。其中,既有先驱者的孤独付出和后援力量的锲而不舍,又有来自权力的某种程度的精神合作与妥协,否则,法兰西又徒添几条为真理殉葬的嗓子或烈士而已。该案的结局是令人欣慰的,它不仅实现了左拉的控诉企图,且让“真理”用短短8年就显示了它神圣的逻辑力量。

政府最终选择了真相,选择了理性,即使它是被迫的“不得不”,这个让步也值得嘉许和为后世所纪念。它需要勇气,需要文化和理性的支持,或许还受到了某种古老榜样的注视与鼓励……这与法兰西深入人心的自由传统和民主渊源有关,与制度自身的空间和弹性有关。左拉的胜利,乃欧洲现代民主精神的胜利。在无数人组成的“个人”面前,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是渺小的;知耻近乎勇,承认过失乃维护荣誉的唯一方法……想到并做到这些,对一个诞生过狄得罗、伏尔泰、卢梭的民族来说,固然在信仰资源和精神背景上不是难事,但它所费周折和成本也令人反思,比如曾将左拉逼入绝境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

德雷福斯案距法国大革命已有一个世纪,在由拉斐德起草的号称“旧制度死亡书”的《人权宣言》里,早就宣告了社会对“人”的种种义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之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言。”“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可最初的德雷福斯和左拉,不仅没享受到以上保护,反而遭及同部宣言中其它条款的迫害:“意见的发表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法律有权禁止有害社会的行为”……可见,再伟大的法律和政治文书,都难免给权力留出“利己性司法解释”和“选择性依法”的机会。而这类舞弊,在今天的很多国家仍司空见惯。

英国学者戴雪说过一句寓意深远的话:“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是啊,真正的法不是刻在大理石或纪念碑上,而是栖息于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细节中。唯一让制度和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福祉,是来自个体的信任和满意。

2000年

(本文收入苏教版高中语文读本必修三)

(摘自《精神明亮的人》,王开岭著,书海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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