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九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那么,换届时人大常委会能否在新一届人代会上提出议案?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在新一届人代会上提出议案,但一般不宜。
法律明确“本级”,没有限制“本届”。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因此,只要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权提出议案。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届别之分,级别没有变化,人大常委会依法当然有权在本级新一届人代会上提出议案。
新一届人代会上,人大常委会依然有权。有人可能会认为,新一届人代会一召开,原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就终止了,其实不然。宪法第六十六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分别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依法可见,新一届首次人代会的大多数时间内,上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还在;只要还没有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上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完全可以在新一届人代会上提出议案。
非特殊情况,不宜再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大常委会有权在新一届人代会上提出议案;但是,实践中一般也没有多少议案再提的必要。因为,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主体;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等也是法定主体。一般情况下,即使有相关议案,还是由新一届人代会的大会主席团来提为好;非特殊情况,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再提。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