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修福:“表决主席团”有悖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2 次 更新时间:2012-07-2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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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然而现实中,人代会主席团的产生大多采取的是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对此做法,笔者认为有悖法律。

“选举”不同于“表决”。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下,选举权的行使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选区选民,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一类是各级人大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依法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人大主席团依法也应由本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进行选举。而表决权的行使除人大代表外,还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职权,如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审议通过和审查批准报告、行使人事任免权等,除投票选举外,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行使选举权,只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只有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才能实现。选举人行使选举权依法有四种选择方式,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设计以上法定的四种选择方式的选举,目前只有采取设计印制选票,通过填写选票,投票选举的方式才能实现。

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无法让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如举手表决只能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对候选人举手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没有、也不可能有“另选他人”的环节;采用现代技术的按表决器方式,目前也没有设计出“另选他人”的选择方式;因此,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按表决器的方式,都不可能让选举人选择“另选他人”的方式实现选举权,也就无法让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相关决议决定和人选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相关决议决定和行使任免表决权时,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弃权,不存在另行选择的问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采用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产生人大主席团,有悖法律。法律明确规定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主席团”,就应该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让人大代表对每一位人大主席团成员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另选他人”,这样才是依法“选举主席团”。采取举手表决或按表决器的方式,笼统表决或逐一表决主席团成员,这样做不叫“选举主席团”,而是“表决主席团”,有悖法律。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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