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也谈维稳的目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3 次 更新时间:2012-07-2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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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  

本人在几年前就有一博文《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这一观点得到了官方和民间的认可,在其后有诸多文章强调了维权的重要性,虽然内容不同,但核心权点是强调维权。现在《人民日报》又一有篇文章谈及维稳的问题,看完之后觉得仍有进一步说的必要。

人民日报最近刊文《维稳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群众利益》,文中说:“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认识到这一点,在化解矛盾问题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处处体现对群众各项权益的尊重,不可有丝毫‘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的粗疏和缺漏。中央之所以一再强调公正、依法、科学、稳妥处置,就是要求执法者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首先保证自己有良好秩序;捍卫社会公正时,首先展示自己能处事公正;打击违法行为时,首先严格自己依法守法。这样的维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也才能成为群众共识。”

值得肯定的是,《人民日报》这段话是理性的声音,也是对维稳的价值理念的思考与校正,其积极意义值得称赞。但《人民日报》维稳的这篇文章仍须继续做下去,做成大文章,做成取得共识的大文章。这不但是理论本身的要求,更是实践的要求。维稳的实践表明,传统的维稳已经走进了死胡同,维稳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加剧。维稳并没有使群体性事件减少,反而使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维稳不但使上访的民众减少,反而使上访的人在增加。维稳不但使民众的怨气减少,反而对权力的仇恨情绪增加。维稳不但没使政权合法性得分,反而使政权合法性失分。维稳不但没有得到人民的信任,反而降低了人民对政权的信任度。人们不仅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与《人民日报》观点不同的是维稳的目的。从逻辑来看,如果维稳的目的是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那么暴力维稳仍然是其首要选项,尤其是在维稳思维的支配下。在现代社会,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具有一致性才是正义的,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具有非正义性。目的支配手段,目的的合理性也需要手段的合理性,手段的合理性就是手段的选择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道德、符合人权观念。暴力维稳却可能而事实就是离开了宪法、法律、道德、人权。从历史上看,无论权力做什么,都会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现,而实际上或者是因为政治斗争的需要,或者是因为统治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这些需要披上了人民根本利益的面纱,用以证明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正当性。

进一步说,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抽象的,宽泛的,甚至是空洞的,虚无缥缈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实际上表明的是个人利益、个人权利无小事。个人利益才是真实的,个人利益才是根本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本,离开了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根本利益是不存在的。个人利益是真实的根本的,这表明个人权利是真实的根本的。也就是说,维稳的目的不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维护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除非相应的补偿根本上弥补了个人损失,即使如此,个人权利仍然神圣不可侵犯。用根本利益取代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增加的不是根本利益,而是有关部门的既得利益,保护的不是个人权利,而是有关部门权力非法的、非理性的扩张。而且用根本利益代替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及腐败。

维稳的根本目的不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维护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这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一基础,任何维稳都会破坏稳定,都会破坏社会和谐,都会导致社会的倒退。离开了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维稳就成了真正的维腐,维稳就会失去民心。

回到《人民日报》上来,《人民日报》的这段话有三个词,第一个是秩序,第二个是公正,第三个是守法。那么,问题就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

秩序是一个什么秩序?《人民日报》在这里用的秩序很显然主要是指宪法秩序和法律秩序,宪法秩序或法律秩序无论具有什么样的特色,其基本的内容是不会变的,即宪法和法律秩序约束所有的权力,使所有的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个人、组织、政党、社会团体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宪法和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公民的所有权利的任何内容都不得受权力侵犯。现在的维稳本来应该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的维稳,而不是超越宪法和法律秩序之上的维稳,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秩序的维稳,只是权宜之计的维稳,而不是永久性地维稳。

从地方官员的所作所为来看,维稳就是在破坏宪法和法律秩序这中进行的,官员的意志代替了宪法和法律,一个官员一种意志,一个官员一种维稳的思路,这种维稳思路不但是权宜之计的维稳,更是既得利益的维稳,政绩的维稳,官员位置的维稳。在这种维稳当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保障,反而使公民权利遭到公然践踏和破坏。

既得利益的维稳自然缺少公正。这种不公正使得富者越来越富,使得穷者失去尊严,更为重要的是,穷者在失去尊严的同时失去了平等的工作机会,使他们对工作、对生活、对人生、对前途失去了信心,他们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被抛弃的人。罗尔斯说:“缺乏长远的安全感和从事有意义的工作机会与求职机会,不仅会伤害公民的自尊,而且会伤害他们的社会成员感,让他们觉得自己只是被社会收留的人。这会导致他们的自我憎恶、痛苦和愤恨。”这种“憎恶、痛苦和愤恨”如果内向于自我,并没有破坏性,如果外向于社会,那么破坏性就极强,人们平常所说的反社会行为就是“憎恶、痛苦和愤恨”外向宣泄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的维稳,只会给这个群体带来更大的伤害,也会使这个群体对社会充满着报复心态和反社会行为。

没有公正,民众自然就不会守法。没有公正,维稳者更不会守法。没有公正,公共权力与民众会就会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对于官员来说,求助暴力维稳、警察维稳、城管维稳甚至黑社会维稳成了他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维稳的思维就是暴力维稳思维。对于民众来说,他们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正义、不再相信社会基本规则,他们选择黑社会来保障自己的公民权利,选择暴力来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在非法维稳的模式下,维稳者视公民为敌对势力或者刁民,民众视维稳者为贼寇。二者互相敌视,互相敌对、互不信任,从而导致政治合作的体系崩溃。

维稳必须转换思维方式,必须采取维稳新举措,《人民日报》在开阔新思路方面具有启发性意义。但维稳的新举措只能是政治体制改革,使政治具有自我纠错能力,让社会具有主动对公权进行制约的能力。因此,这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是彻底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这种改革使维稳没有必要,因为公民会自我维稳。那些民主国家,是不需要维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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