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 赵一争:风险放大与媒体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2 次 更新时间:2012-07-2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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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 (进入专栏)   赵一争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1944-)在反思现代化的基础上,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他指出。现代社会的人们“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我国学界2000年介绍了他的理论。21世纪的前十年风云多变,风险频发,9.11恐怖袭击、SARS的全球流行、印度洋海啸、卡特尼娜飓风、禽流感、中国汶川地震、墨西哥猪流感……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其发生和传播的情景,似乎都被贝克的“风险社会”言中了,因而贝克的理论得以受到关注。现在,人们对于我们进入了风险社会的判断,已经没有很大的分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具备贝克提到的“全球性的威胁”的程度,有些似乎只是我们感知和判断的失误。去年11月17日的美国《新闻周刊》,盘点出21世纪前10年“夸大的恐惧”,包括计算机千年虫、全球化风险、疯牛病、传统媒体对博客写手的担忧、西方国家对移民涌入的恐惧等等。

这些事件后来所以造成社会恐慌,一定程度在于传媒大规模的报道,引发公众过度关注造成的,实际上并没有产生预想的巨大危机,最终无声无息地不了了之。美国决策研究专家保罗·斯洛维奇(Paul Slovic,1938-)指出,大多数公众评估危险,依靠的是直觉判断,即“风险感知”,而他们有关风险的经验主要是来自于新闻媒体。

对于超出经验范围内的事件,公众一般通过大众媒体获得信息。若媒体对于威胁的解释得以广泛传播,就会影响人们对于风险的感知。媒介不仅简单地传递着关于“风险”的定义,而且无形中构建着风险,媒体成为风险制造模式中的一个部分。 《新闻周刊》指出的那些“夸大的恐惧”中,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反思媒体在这一风险放大过程中的作用机制,对于明确媒体报道危机的社会责任,是有意义的。

媒体与风险的社会放大

保罗·斯洛维奇等人研究公众对风险的感知过程,提出了“风险的社会放大”的概念框架,并分析了风险事件与心理、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强化或弱化公众的风险感和风险行为等问题。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中介,都可能通过增加或者删减某些形式和内容,从而改变原始的信息。在这个框架中,媒体对于信号的放大,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风险都不是个人直接体验到的。在缺乏个人体验时,媒体说什么,怎样说,是否准确,成为影响舆论的关键因素。影响风险是否被放大的媒体行为有:信息量和显示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可信度,信息的戏剧化程度及其象征性内涵。

即使信息是准确的,大容量的信息流可能成为风险的放大器,不断重复的故事会使公众的注意力持续在某一点上。例如,去年一些国外媒体对中国产品倾销集中而大量的报道,把公众的注意力从本国政府经济政策的失误转移开,激起公众对“中国制造”某种恐慌心理。

大容量的信息可能会唤起以往事故或管理失误的回忆,激起人们对特定风险的潜在恐惧,从而诱使人们夸大对特定失误、事件或后果的想象。SARS过后,我国媒体对于禽流感、H1N1流感的大量报道,多少唤起了人们对SARS的记忆,激起了潜在的恐惧。这类报道的初期,一定程度夸大了公众对其危险性的想象。

专家之间的争论,容易提升公众对危机事件的不确定感,加深人们对危险是否已被充分了解的疑虑,同时降低官方发言人的可信度。媒体出于客观、公正等工作原则,往往会找一些对立的意见来平衡报道,同时媒体也会从自身利益考虑,要造成观点冲突,以便引起公众关注。这种情形如果做得过分,会增加公众的不确定感,使得人们对风险的关注和恐惧进一步加深。

很多学者反思20世纪50年代美国麦卡锡主义盛行的原因时发现,麦卡锡利用了美国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原则。他四处攻击有影响力的人物,这些人物一反击,对于媒体来说,自然是可以报道的新闻,为了保持观点平衡和制造冲突,就必须引用麦卡锡的观点。这样,虽然他只有一个声音,但是却借着攻击许多人,放大了自己的声音。一定程度上,对所谓“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恐惧,是在媒体争论中被建构,并且被放大的。

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往往选择有戏剧性的事件或者细节作为报道的重点,即媒体的“框架效果”。媒体从有待感知的现实中选择某些方面,使其在传播文本中更加显著,从而促进对一个问题的特殊界定方式、因果解释、道德评价、解决方案等等。媒体习惯于抓住风险问题中的戏剧性方面(如死亡人数、潜在的威胁、灾难性画面等),并安排在媒体的显著位置加以突出(报纸的头版、大字标题等,电视新闻的头条和连续报道等)。这样以来,势必影响读者对于风险的准确感知。以色列心理学家坎内曼(Daniel Kahneman,1934-)和特沃斯基(Amos Tversky,1937-1996)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假设有一种疾病可能杀死600个人,有两种解决方案:若采用方案A,可以救活200人;若采用方案B,则有1∕3的可能性600人都能救活,有2∕3的可能性没有人能救活。结果,参加实验的人有72%选择了方案A,28%选择了方案B。可是如果换一下两个方案的表述方式:若采用方案C,400会死;若采用方案D,有1∕3的可能性没人会死,有2∕3的可能性600人都会死。结果完全发生了逆转,参与实验的人,有22%的人选择方案C,有78%的人选择了方案D。方案C其实就是方案A,方案D其实就是方案B,只是换了一个表述方式,也就是换了“框架”,大家对问题的判断和对方案的选择就完全不同。虽然现实中的问题比实验要模糊得多,但是媒体采取的不同报道框架,确实能够改变大家对风险的感知和行为的选择。

信息的传播中,渠道同样重要。有关风险和风险事件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两种信息渠道传播的:一是新闻媒体,一是非正式的人际网络。新闻媒体报道风险,前面已经讨论过,如若媒体应该报道而没有报道,也会产生风险放大的后果。

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ordon Allport 1897-1967)和波斯特曼(Leo Postman,1919-2004)提出的流言传播公式,即流言的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情形的模棱度(R=i×a)。其中的importance,即公众认为某个问题或事件很重要,如果媒体没有及时报道,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消除公众关于此事的不确定性,那么流言就会广泛的传播开来,从而酿成某种社会危机。2003年SARS在我国发生之初政府和媒体对信息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瞒报和谎报不仅没有制止住病毒蔓延,反而在观念上风险不断地被放大,一发不可收拾。2008年四川广元地区的蛆柑事件,媒体开始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当柑橘长蛆的消息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广泛地传播开来、并造成人们拒购所有柑橘的行为时,媒体予以回应和澄清已经晚了。本来是一件局部事件,由于媒体关注不够,造成一次轻度的全国性社会危机事件。

风险信息中使用的特定术语或概念不当,也可能会在不同社会和文化群体中引起与文本关联不大事项的联想。例如2009年春季在墨西哥首先发生的新型流感,最初被称为“猪流感”,通过媒体得到广泛传播。“猪流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之前的“禽流感”,于是引发了一场对猪肉制品的恐慌,猪肉价格急剧下降。事实上,H1N1流感和禽流感不是一回事。正是“猪流感”这个不当的概念,引起了无关的联想,使得风险被放大了(恐惧转移到猪肉制品上)。

媒体报道风险事件的社会责任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媒体在处理风险事故的报道时,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既不能忽视风险,也不要放大风险,尽可能避免公众由于媒体的不当报道而产生误读、误解。

及时、理性地报道风险事件,千万不要瞒报、谎报,这是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要义之一。媒体不能忽视风险。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确实是一个充满着风险的社会,而每个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都会试图了解和规避风险。特别是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媒体没有及时进行报道,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澄清公众的疑虑,那么各种人际传播的渠道就会活跃起来。其中非正式的人际传播中存在着大量的流言,流言通常是社会恐慌的起点。一旦出现可能的社会风险问题或事件,对于这类事件的信息不能单纯地“堵”,越堵风险的累加越大,最后难以收拾。2009年6-7月河南杞县钴60卡源事件中,没有发生核泄漏,当地政府管辖的传媒对此无言,因而出现关于核泄漏的传闻,出现传闻后又没有及时向公众科学地说明情况,于是在7月17日发生县城10万人大逃离的奇景,杞人忧天当代重演。

媒体报道风险事件,应避免有意采取冲突式或者戏剧性的报道方式。冲突式的报道,会增加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而生出流言;有些本来不是风险的问题,冲突式的报道方式可能会平白地制造出风险来。例如,注射甲流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一是人数很少,二是总体上没有超出常规范围,媒体对此的报道就要适度,不要在报道中过于突出或集中安排这方面的新闻。戏剧性的报道,往往强调问题的危险性和其造成的后果,从而放大了风险,引起公众的恐慌。例如蛆柑事件中,最初媒体的报道对“柑橘长蛆”这个细节过于强调,图片也颇为耸动,没有强调受灾范围的有限性,以及果农和农业部门强有力的控制措施,结果造成了公众对柑橘的恐慌。

媒体的盲目跟风报道,也是造成危机放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媒体追逐新鲜的、不确定的事物,这是新闻职业的本然。但是,涉及社会危机的新闻,不宜大肆炒作,不能铺天盖地地持续报道,这会无形中造成风险的被放大。曾经的千年虫问题,就是一个被媒体炒起来的问题(或者说它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当初,由于这个话题涉及到互联网这一新鲜事物,以及千禧年的热门话题,媒体报道普遍且规模化,一边倒的声音压制了理性的不同意见,仿佛一夜之间大家的电脑都会瘫痪。

媒体具有监测环境的功能,然而如同电影《蜘蛛侠》里的那句经典台词:能力越强,责任越大。媒体在危机事件的问题上稍有不慎,或信息来源不可靠,或过度报道,或瞒报、谎报,甚至版面(时间)编排不当、概念使用不当,在一定的情境下都有可能误导受众,产生意料不到的严重后果。发表之时,媒体需要掂量一下可能的报道后果,务使报道达到准确、客观,并同时“巡视”一下发表之时的社会心态,认真研究一下应对的报道技巧。这方面,需要总结以往报道的教训和经验,以便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报道危机事件的机制。

美国《新闻周刊》似乎只是把这类事实作为一个新闻话题,而我们可以从此进一步,得出一些媒体与“风险放大”的规律性的理论思考。

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应该把这视为常态。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理性地认识和判断风险,科学地(特别在社会心理层面)报道风险,让公众对风险形成正确的感知,把风险造成的恐慌和损失降到最低点,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这方面做好了,便是风险解决的助推器;做不好,便可能是风险的社会放大器。在报道危机事件的时候,记者、编辑都要谨记不做危机的放大器;特别是媒体的老总,关键时刻要提醒下属:不要为了追求报道的戏剧性效果而任意放大风险,主动担当起媒体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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