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57 次 更新时间:2011-07-04 13:24

进入专题: 行政权力  

姜明安 (进入专栏)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虽然可行使较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使之既能保障政府有效地应对危机,又能防止和尽量避免相应权力被滥用和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法治社会,守法、依法是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对于有效、及时组织和运用国家各种资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会对国民的基本人权,对于法治,造成威胁,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规范。毛雷尔[德]在讲到法律保留原则时说,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特别是经济危机,不需要(事先)授权。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接受补充性的行政权限,但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废除法律原则。否则,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将失去防御。韦德[英]也认为,在法治社会里不应存在无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滥用。根据这些理论,自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和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将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拘束和规范。  

考察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目前正在积累和形成的经验,现代法律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规范:  

其一,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地列举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的权力等。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不加限制地交给政府一张空白支票,让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同时严格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得限制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其限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授予政府无边界、无限制的紧急权力。  

其二,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现代法治对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有两个方向:其一是确立其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防止其无限扩张其紧急权力和滥用紧急权力;其二是确定其处理紧急事件的职责范围,防止其应对紧急状态失职、不作为。如法律规定政府在突发紧急事件出现后,应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发布,采取对突发事件现场予以控制、紧急救助遇难、遇险、致病、致伤、致残人员以及防止危害扩大等各种措施,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等等。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忽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其三,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在紧急状态下,政府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是,法律授予政府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授予公安部门可协助治疗单位对法定相对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权力时,同时规定了下述具体条件:第一,隔离对象应是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第二,隔离对象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如果政府和政府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四,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程序。法律在授予政府紧急权力时,除了同时明确规定其行使相应权力的条件外,还同时严格规定其行使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且刻不容缓的情况下,警察机关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预防措施,但该措施须于48小时内通知司法机关并申请其批准,如在48小时内未获司法机关批准,则视为该措施已被取消。警察机关应解除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此外,在绝对紧急而司法机关又不可能及时干预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得对定期出版物实行查封,但须在24小时内报告司法机关并申请其批准,如在24小时内未获司法机关批准,则视为该查封已被取消。  

其五,通过各种相应法律规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目的。现代行政法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即是在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在授予政府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以制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例如日本《警察法》在授予警察处理紧急事态以各种相应权力时,为保障这些权力和警察的其他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不被滥用,即在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以及为保障以民主观念为基础的警察管理工作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相对人如认为警察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行为违背此目的,可向法院提出控告。我国国务院近日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规定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各项权力时,亦在第一条明确确定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制日报)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权力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54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