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关于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特色的比较探讨

——以《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为素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52 次 更新时间:2012-07-0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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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本文的研究课题和主要检证材料

1994年在日本出版的《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1],是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有关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专著。由于撰稿人的阵容与层次之可观[2],加上乃定稿于1993年中国修改现行宪法之后,又问世于1995年秋季四年一度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第四届世界大会将在日本召开之前,所以该书问世之后,受到日本宪法学界、比较法学界、尤其是日本的中国法律专家们的瞩目。

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中国宪法”这样一个独特的专业领域里,本书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共同研究中国宪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风云际会的产物,其中既展示了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同时也反映了彼此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色,为此具有一定重要的学术价值。勿庸置疑,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从中可以得到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有裨益的借鉴。

二、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的研究特色

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近年来在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的一个“结晶”,《现代中国宪法论》并没有把两国学者的学术见解不加分别地熔为一炉[3]。本书展现了中日两国学者彼此之间泾渭分明的研究特色,尤其是体现和折射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同风格。因此,一册在手,便可一叶知秋,使我们从一个截面上肉切地领略到当代中日两国法学家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以下,让我们透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论著,比较一下中日两国宪法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特色,以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这种研究特点的最高体现,就是他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主要面向国外读者的一部研究有关中国宪法的理论专著。基于这种特定的学术性质,中国学者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

与中国学者的这种倾向相反,日本宪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中,则往往存在着那种“对权力的怀疑”的深沉理念,所以他们比较擅长于揭示既成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重视从法学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tián畑中和夫教授对中国人大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城乡代表比例差额问题的探讨,都显示出他们高度关切中国宪法现实的倾向。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对被认为最“敏感”的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许多日本学者也似乎能本着客观、冷静、理性的科学态度,力图排除自己的主观倾向,回避作出是非、优劣的价值判断。特别在外国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中,他们往往达到毫无“感情色彩的境界”[4]。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各位日本学者的论述,也体现了这种特色。

其实,日本学者的这种学术风格,具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许多学者,对以H. Kelsen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思想情有独钟。而当代日本的阿部照哉教授曾经在论述到比较法学的课题和方法时,就在宪法学这一学科上概括地表述了一个方法论的思想。他根据一般的见解,把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和“实用法学”(宪法解释学),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前者的范畴,与以价值判断为内容的立法政策论或法律解释论根本不同,因此,对各国的宪法现象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必然偏离客观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其本身也不是比较宪法学的“不可或缺的课题”。他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主要课题在于通过科学地分析和比较各国不同的宪法现象,获取对作为社会现象的宪法现象的那种“符合规律性”的认识或“整合性”(或说是“整序性”、“体系性”)的认识,其终极的课题在于追求确立“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5]。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宪法理论研究,与日本的宪法学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最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比较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6]。这种研究的立场,往往促使中国宪法学家把“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作为一种不可置疑的前提加入到自己的问题意识之中,在逻辑关系上对其结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直接提出结论,其论点集约、绸密而又明确。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日本学者与其说重视提出论点,倒不如说更重视论证过程,他们往往力图通过比较周密的论述,去严谨地揭示某个理论。

作为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法学理论专著,《现代中国宪法论》也非常鲜明地展示出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比如同样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学者一般总是首先提出论点,然后分点加以论述,在论证过程中,又出现小论点,但并不屑于事无巨细地加以展开论述;日本学者的风格,则显然与之不同。

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所形成的不同特色,也与中国法学家比较喜欢应用演绎法,而日本学者则似乎比较擅长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有关。只是像现实中的有些中国学者那样论点过于集约、绸密,往往不免导致产生“结论大于论证”的倾向。此外,许多中国学者似乎没有认识到:在实证研究中,单纯依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结论,照样也可以在学术上作出贡献[7]。而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仅仅用论述的展开来吸收或涵盖自己见解的话,那么往往会使人们对他们的见解产生“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感觉。当然,“文如其人”,许多日本学者的论文往往回避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结论,甚至采用暗示的手法来揭示结论,这与日本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暖味性(可理解为委婉、含蓄)”因素具有一定的关系。而当代中国学者如果也应用这种方法的话,那么,上述的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研究中所呈示的第一个不同特色,就会趋于消失。也就是说:日本人在论述中的“暧昧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

与中日两国学者在这点上形成截然不同的研究特色相联系的还有:中国学者推出的研究课题往往非常之大,而日本学者所设定的课题则相对较小。换言之,中国学者偏向于追求宏观研究,日本学者则擅长微观分析。在大致等量的论述幅度中,日本学者往往集中地探讨一个小巧玲珑问题,其论证绵密、精细、充分,而中国学者则往往在一个“庞然大物”的课题上天马行空。前者有时会被视为小气巴巴,后者有时则会流于泛泛之谈。

第三,中国法学家往往以引述法律条文为主来论述法律制度的问题,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分析和检证这种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实态,乃至深入探讨其成立或变迁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其实,大致在七十年代以前,日本的大部分中国法律专家,也曾具有当今中国学者的那种倾向。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多认为这是一种应该得到克服的倾向。著名的中国法律专家浅井敦教授在进入八十年代后指出:当时,“日本的中国法律研究的问题在于,徒有过剩的意识形态以及主观臆断的理念,缺乏对客观事实的检证”[8]。为此,他们对过去的研究作出深入的反省,认为至今为止他们自己对中国学者的高论往往囫囵吞枣,丧失了具体分析的视角,而当时堪称绝望的资料不足的客观现状,也在无形中助长了那种“非实证性研究的蔓延[9]”。

勿庸赘言,日本学者对自己研究的这一点反省,反过来对中国法学家改变当今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未必不无深刻的启示意义。

第四,中国学者倾向于独立研究,重视突出个人观点,而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甚至其他领域的学术成果,使他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递进性、累积性。作一个也许是“蹩脚的比喻”的话,便可以说:在对同一课题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像是在进行“接力跑”比赛,而中国学者则彼此反复在一个起点上起跑。

有趣地体现了中日两国法学家在这方面上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的是:中国学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或论著时,除了引用“马列经典”之外,一般不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而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则往往大量引述他人学术观点,并加以认真的注释。如在本书中,由中国学者撰写的三章没有一项注释,而仅仅只撰写一章,tián畑田和夫教授就引用了六项很有价值的注释,西村幸次郎教授所引用的注释则多达四十项。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说重视引述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吸收,是体现了他们那种集团主义精神的话,那么又可以说,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并加以注释,则完全体现了个人主义的精神。因为对其他学者的学术观点加以注释往往表明了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而被引述的一方,也必须首先对其研究结论和学术观点作出负责。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大量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表明日本学者缺少个人的独立思想。这一直率的推断,往往会戳到一些日本学者之痛处,使他们更加沉默。但另一方面,我们似乎又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引述并检证他人的学术观点,可以使自己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更高的突破。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引述和注释,是学术论文写作技术规范中的一个最基本要求。

就《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来说,比如tián畑中和夫教授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雅各宪法”的“国民公会”形态具有沿承关系的见解,其实就是在吸收了由樋口阳一教授、杉原泰雄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旅学法国出身的日本宪法学家对主权论研究中所积累的卓越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突破的结论,而杉原泰雄教授在有关主权理论的研究中所留下的卷帙浩繁的著述本身,也是在应用了法国宪法现象的素材并在吸收了法国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所取得了的成果,与当代法国的有关宪法理论相比,这些成果则被认为已经达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程度[10]。而如前所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章中之所以没有论及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中所出现的崭新的学术动向和成果,究其研究方法上的原因,可能因为不重视引用和注释。本来,在介绍中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为我们提供了高屋建瓴的视野,若加上这方面的概观和论述,日本读者便可能更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除了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之外,日本学者还非常重视引用其他的实证资料,这些本来都是实证主义以及文献学研究方法的重要要求。为此,不仅日本学者,其他欧美各国的学者都非常重视旁征博引。平心而论,目前,一批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的国内学者也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在日本学者的著述中,注释的引用范围并非与引述他人学术观点和其他实证资料的方法完全对称的,有时他们干脆就应用注释来直接补助论述的展开,使注释发挥了“旁论”的功能。因此,对日本学者来说,注释,往往是他们论文或论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上述的第二个特点相关,从有些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中很难看出他们个人的结论,因为有时他们的观点就隐藏在对他人学术观点引述的取舍和处理以及在那种“旁论”的展开之中。

此外,与上述的学术特色相关,一个更重要的倾向是:日本法学家非常重视引证和吸收外国的法学理论。众所周知,这是日本自明治时期以来伴随着学习和继承西方法制而形成的一个为人所称道的学术传统。虽然由于长期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出现过一些滥用的现象,以至一些学者认为日本已有“外国法律之谈过剩”的倾向,但认为有益的外国法律之谈不是“过剩”,而是“不足”,并主张继续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学者,依然占有主流地位[11]。

当然,日本法学家在长期积极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以此来推动本国吸收西方法制优点的过程中,也未必没有付出一定的代价,并留下值得人们反思的教训。关于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本文最后一节再加以阐述。

综合以上的分析,如果非要下一个结论不可的话,那么可以简约地说:当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早已接受过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洗礼;与此不同,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则依然保持着近代西方观念哲学方法论的一种风韵[12]。

当然,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加以重复交待的是:以上主要通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具有特殊学术性质的著作,透视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以及学术特色,为此这里所分析出的结论具有相对的特定性和界限性,只能谓之为“一管之见”,而不能将之套入对中日两国所有的宪法学家、或他们所有研究成果的具体判断中去,也并非意味着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仅仅只具有上述的这些学术特色。然而,我们在探讨过程中又应用了其他一些材料展开分析,同时从以上的透析中我们也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这里所分析出来的许多特点,它们不仅只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之间所独有的,也是为其他的法学领域所共有的,有些甚至还具有一定深远的文化传统背景,因此,这些结论又同时有一定的典范性、一般性,可以有助于我们在了解中日法学研究的学术特色上,起到“一叶知秋”的作用。

三、代结语:对中外宪法学理论“接轨”的思考

如前所述,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中日两国的宪法学家,广而言之,包括其他领域的法学家,彼此之间在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许多迥然不同的学术特色。由于同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学理论本身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而在,法学理论,尤其是宪法理论总是伴随着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对中日宪法学研究的不同学术特色,人们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的各自不同特色,也许在许多方面确实相映成趣、相得益彰,所以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贸然判断孰优孰劣。但是,认真地对照和深入地比较双方的这些学术特色,对促进中日两国法学家在今后的学术交流过程中真正做到彼此自觉地取长补短、兼收并蓄,进而推动中外宪法理论在对某些共同的研究领域中相互“接轨”、并驾齐驱,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潮流中,当今中国的各种经济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开始趋于与国际“接轨”,许多学科、包括法律学科中的国际法、民商法、社会法乃至行政法领域,也已经出现重视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积极吸取国外研究成果的趋势,而相形之下,由于本身特定的学科性质,中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在这一方面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况。尽管这样,只要客观地承认“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只要客观地承认宪法学术本身也是一门科学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意识到:在宪法学研究的领域中,积极地吸收国外相应的有益理论,促进中外宪法学在研究对象以及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上尽量趋于统一,已经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套用流行的一个词汇,我们姑且将之称为:中国宪法理论与国际宪法学的“接轨”。

当然,在具体地进行与国际宪法学理论“接轨”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也应该值得人们注意:在西方国家中,立宪主义已经经过了中世纪和近代两个阶段,并且基本上都进入了现代历史阶段,而在中国,宪政历史的宿命却是它跨越在前近代与现代两个历史阶段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近代立宪主义的“断层”[13]。为此,无视西方宪法学中各个具体原理所具有的历史限定性,笼统地加以吸收,贸然地与之“接轨”,就不排除导致“刻舟求剑”的可能性。比如,中国现行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相当于西方宪法中议员的privilege of freedom of speech),在西方国家中,这个宪法制度本来是与近代立宪主义的主权原理、代表制原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为此在现代立宪主义的前提下,一般的西方宪法理论都认为:议员的言论免责特权不能适用于各个政党对本党议员的约束。但如果把这个当代的宪法理论直接引入中国的话,那么,这种在历史“断层”上的“接轨”,则未必没有一定的危险性[14]。

在这个方面,日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是值得我们玩味的。如前所述,自明治维新时代倡行“脱亚入欧”开始,日本就开始积极地吸收西方的种种思想和制度。但由于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与西方截然不同,致使它从西方吸收过来的各种思想和原理,未必完全能够从历史阶段限定性的角度得到整理和统合,出现了一些被指责为“无历史结构性”、无序性的“杂居”、“堆积”等倾向[15]。这些倾向,有时也不免折射到包括宪法学等领域的法学理论中。时至今日,以樋口阳一教授为代表的一些重要的宪法学家,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们认为当代日本的立宪主义依然没有全面完成近代的课题,所以对那种企图想“克服和超越近代”的盲动,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主张日本宪法有必要“继续拘泥(日语原文中为中性词)”于“西方近代”的一些重要原理[16]]。

尽管如此,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非宪法学中的所有理论,都具有不可没却的历史阶段限定性,尤其不能籍口宪法理论上所存在的这种具体的“历史阶段限定性”,而去笼统地否定中国宪法理论与国际宪法“接轨”的积极意义。正如山下健次教授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拘泥于中外宪法体制之间所存在的相异之处,而必须重视彼此所面临的共同课题。这种观点,其实就流露出日本学者在本书中的一种委婉的倾向,显示了三位日本宪法学家在这方面上主动、诚恳的态度。而在本书里,日本学者也积极地把这种倾向贯彻到具体的研究中。比如tián畑中和夫教授论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立宪主义传统也具有特定的沿承关系,其实就是超越了那种“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格格不入的观念。

在这里,还有一点是不能漠视的,那就是:tián畑中教授这种见解,也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所获取的结论。为此,在中国的宪法理论研究中,如果我们至少能够借鉴外国法学家的一些研究方法、特别是实证的研究方法,并同时建立起一套严谨的、科学的学术规范的话,那么,即使在政治意识形态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宪法理论研究状况的阶段,我们也可以促使中国的宪法理论得到相应的改观,并推动它逐渐去冷静地解决自身的意识形态问题,使之最终与国际宪法学理论“接轨”。这也是本文问题意识的终极意义之所在。

【注释】

[1]由王叔文、tián畑中和夫、山下健次与西村幸次郎共著;土肥道子、林来梵与永井美佐子共译(王叔文中文原稿的日文翻译);张友渔、天野和夫监修。该书是法律文化社(日本的出版社)近年来推出的一套“现代中国法律丛书(共五卷)”其中的一卷,于1994年6月在日本初版发行。

[2]王叔文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tián畑中和夫教授和山下健次教授为立命馆大学的特任教授,分别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宪法学家;西村幸次郎教授原为早稻田大学教授,现任大阪大学教授,被视为日本第三代中国法律专家的代表人之一。有关日本四代中国法律专家的分类及代表人构成,参见铃木贤:《围绕着中国法研究》一文(日文),社会主义法研究会编《社会主义法的变貌和分歧》,法律文化社,1992年8月,第162页以下。

[3]该书在《序论》中就指出,本书的各位著者文责自负。

[4]值得指出的是,这与我们国内的那些和“歌德派宪法学”截然相反的激进的学者,也具有明显的不同。因为那些学者往往对揭示中国现行宪法制度的负面因素有一种本能的嗜好,但他们强烈的感情机制,往往丧失或降低了自己的理性分析能力。

[5]阿部照哉编:《比较宪法入门》序论部分(阿部照哉执笔),(日本)有斐阁,1994年7月,第3—8页。

[6]参见莫纪宏《比较宪法学研究会总述》一文中的有关介绍,《法学研究》杂志,1991年4月。

[7]这点与香港学界的状况也有不同。香港学界似乎也承认“在资料收集及分析上”可以“作出贡献”。参见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社会科学学报》审稿章则第三条,该杂志第四期扉页第6页。

[8]浅井敦(座谈会)《中国法之现阶段》,《法律家》(Jurist)杂志,732号(1981年)第32页。

[9]前引铃木贤一文。

[10]有关杉原泰雄教授在主权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参见该教授《国民主权的研究》(岩波书店,1971年10月)、《人民主权的历史性的展开》(岩波书店,1979年7月)、《国民主权与国民代表制》(有斐阁,1983年11月)等著作。

[11]如樋口阳一《比较之中的日本国宪法》,岩波新书,1979年8月,参见第1至12页。

[12]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一就是西方近代观念哲学的集大成者德国古典哲学。

[13]参见拙文:《立宪主义在中国的形成和展开》(日文),《立命馆国际地域研究》杂志,第三期,1992年7月。

[14]参见拙文:《中国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免责特权条文—人民主权·人民代表制原理的透视点》(日文),《立命馆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另可参见拙著《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晃洋书房,1996年,第27页以下。

[15]丸山真男:《日本的思想》,岩波书店,1961年11月,第1至66页。

[16]]如樋口阳一就是这种宪法思想的代表。可参见该教授前引书第1至12页、第198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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