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思明 钱刚:绝不放纵公权力的滥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4 次 更新时间:2012-06-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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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思明   钱刚  

2012年2月17日,德国总统克里斯蒂安 武尔夫在首都柏林总统府发表声明,宣布辞去总统职务。他表示自己已经失去民众对他的信任,因此不能再担任代表着全民道德模范的总统职位。

这位德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总统,辞职下台的直接原因是“房贷丑闻”:他在2008年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期间利用职权便利获得一大笔低息购房贷款。2011年12月,德国《图片报》率先披露了德国总统武尔夫在担任下萨克森州州长时,曾从企业家格尔根斯的妻子手里获得一笔50万欧元的私人贷款。紧接着该媒体又爆料称,一著名电影制片人为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换取更多的“特殊照顾”,而自掏腰包为武尔夫夫妇的套房升级。2012年1月 1日,多家德国媒体又进一步报道,《图片报》在刊出头篇文章前,曾接到武尔夫给总编辑的留言警告,如刊发这一消息,他将与该报所属的出版集团“彻底决裂”。消息被报道后,舆论顿时一片哗然,德国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武尔夫“双膝下跪乞求人们的原谅”。尽管伍尔夫曾一度表示拒绝辞去总统职务,但在巨大的压力下,伍尔夫最终还是被迫辞职。

武尔夫总统辞职事件一方面显现了德国法治的权威,无论是身为国家元首的总统,还是处在一般政府岗位的公务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都要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该事件也彰显了德国完善的监督体系的力量,官员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而且这些监督机制对权力的监督是绝对有效的,绝不会放纵官员滥用权力。

一是立法的监督。根据德国《基本法》第61条规定,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有权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审理对总统的弹劾案。德国的弹劾制不同于一般由议会两院分别提出和审理弹劾案,它由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中的任一院提出弹劾案,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审理。此外,质询是德国联邦议院议员对联邦政府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最直接也是最常用的手段,每个议员每月有四次质询时间。质询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大质询、小质询和议员个人质询。大质询即议会党团的质询,由联邦议院至少5%的议员、议会党团或议会集团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涉及政府的一般性政策问题或重大的事件。小质询也是一种议会党团质询,涉及的主要是政府的具体工作问题。小质询一般用于指出政府工作的缺点和议员来发泄不满的情绪,也是反对党攻击政府的工具。议员个人质询的数量是最多的,一般在“时事一小时”中进行,它是对一般现时热门话题交换意见的形式。在德国,应1/4议员的请求,联邦议院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机关和司法系统,有准司法权,可以通过传唤证人、收集证据、索要文件等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用的手段取证,有关个人和部门必须配合工作,否则可能受到委员会的制裁以至法院的刑事追究。调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为立法工作准备理论的和现实的依据,对行政弊端或丑闻进行查证,监督特定行政部门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为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听证经过多数成员的决定可以转为秘密会议。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向联邦议院的全体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决策建议,其中包括调查过程和结果,以及委员会对所调查的事件的法律上和政治上的评价,最后,由联邦议院考虑是否在报告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二是司法的监督。二战后,随着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的相继颁布,德国确立了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德国司法监督制的重要环节。根据德国《基本法》94条的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法官和其他成员组成。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他们既不得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的成员,亦不得为州相应机关的成员。”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联邦国家机关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化的监督权,在监督政府活动、制约政府权力方面发挥着其他国家机构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除此此外,德国还设置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德国全国设有约60个行政法院,每个州设最高行政法院,联邦设联邦行政法院,通过行政法院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涉嫌腐败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当公民个人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从而引起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如果某一行政行为违法,则撤销该行政行为。

三是公务员的内部监督。德国非常重视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严格遵守法律中明确的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来遏制公务违法行为。德国的《基本法》、《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惩处法》等法律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许多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包括收受礼物、接受宴请等在内的违法行为都做出了明确、严密而详尽的规定,如果公务员在工作中存有违法腐败行为,除受刑事处罚外,还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严重警告、罚金、降低工资、降级、开除公职五类。第二,通过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来进行监督。对于具体负责办理政府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经常更换,一般一两年换一次,至多四年必须予以更换。第三,通过建立联系人制度来防治腐败。在政府的各部门确定一位反腐败工作的联系人,负责接受腐败问题的反映和举报,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发现、抵制部门的腐败。第四,通过设立内审或检查小组来监督本部门的腐败情况。内审或检查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明确预防腐败的重点环节,对可能出现腐败的环节进行提前预防。

四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德国传媒高度发达,由于德国的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所以,只要报道的内容属实、合法,就可以依法自由地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此外,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加上各媒体为了占有更多的受众,他们一般都雇有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的耳目,因此,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有腐败的丑闻和绯闻就会很快被曝光。前总统克里斯蒂安?武尔夫的下台,就是因各大媒体将其“房贷丑闻”予以披露,引起国民的关注、抗议,从而迫使其宣布辞职。

除了以上监督的机制外,德国的监督体系还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监督、律师和会计师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等等,而且这些监督机制也非常完备,他们共同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网络。特别是在现代,网络时代的兴起更增加了这些监督机制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力量,也大大促进了法治状态下监督权行使的效果,实践也证明了网络化的监督机制会产生巨大的公共影响力和社会震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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