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木才:论政治的正当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3 次 更新时间:2012-06-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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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木才  

一、何为政治的正当性?

政治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政治的一个价值判断命题,是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命题。正当性,从非严格的意义上,亦可称为应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它首先是早期资产阶级学者运用的一个概念,初始的意义是针对封建专制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具有反封建的历史进步意义。英文为“Legitimacy”①。马克斯·韦伯在考察西欧资本主义文明的兴起时,提出“工具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两类概念[1](P56)。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政治正当性具体可分为“价值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所谓政治的“价值正当性”,是关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最一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系统。“按照社会学的设想,价值被审慎地规定在高于目标的一般的层次上。”[2](P140)“在信念的层次上,价值的‘理由’超越经验的知识,而根植于宗教和哲学的领域。”[2](P142)因此,政治的“价值正当性”是分析社会的政治系统结构和政治伦理的首要的参照基点。所谓政治的“工具正当性”,是人类在关于政治发展的最一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系统基础对人类政治发展所进行的制度创制和组织创制。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政治的“工具正当性”就是一种工具理性行动,具有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形式合理性主要是一种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韦伯认为,从纯粹形式的、客观的行动最大可计算的角度上看,现代世界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官僚制)是形式合理性的。这种纯粹形式的合理性是现代社会结构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当人们在评价清晰、缜密的计算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时,其重要性就必须得到承认[3](P228-229)。工具理性行动既有使行动驱弃情感的形式合理内容,同时也有驱使人们行动走向常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实质非理性特征。政治的“价值正当性”是政治正当性的实质,也可称为“实质正当性”;政治的“工具正当性”是政治正当性的形式,也可称为“形式正当性”。

政治的正当性问题,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政治正当性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换言之,人类社会到底为什么要有政治、什么样的政治才是理想的政治?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不同的生命力。长期以来,人们常常把政治的本质同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国家、阶级、政党、社会集团、权力关系、政治关系、专政、统治、民主、法律、战争、战略、政策、策略等等联系起来。用政治的根本问题去衡量,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大都是从现象学的意义上来解释政治问题的。政治面对的一个客观而基本的事实是,政治都是同人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是人类的文明生活方式之一,人类总是生活在政治之中。在现代文明社会,政治更是人类生存无法回避的事实,“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会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一位公民,在一个国家、市镇、学校、教会、商行、工会、俱乐部、政党、公民社团以及许多其他组织的治理部门中,处处都会碰到政治。”[4](P1)马克思在评价亚里士多德关于“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5](P7-9)这一论断时指出:“这个定义标志着古典时代的特征,正如富兰克林的人天生是制造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标志着美国社会的特征一样”。他充分肯定了人的这一“政治”性特征,指出:“这是因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天生的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是社会动物。”[6](P363)“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7](P21)鲜明地肯定了“人是政治动物”这一论断。

从人是社会的“政治动物”这一基本事实出发,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政治的目的在于追求一种“至善”,道德是政治所追求的一种终极意义的目标。他说:“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就我们各个个人来说以及就社会全体来说,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但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5](P130)也就是说,政治正当性的实质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或者说“善良的生活”。

二、政治正当性的历史发展

有史以来,人类在各种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从不同的视角对政治的正当性进行了探索。这一探索的过程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在古代,政治的正当性首先被置于宇宙秩序中,借助于原始神话、自然和超自然的力量证明政治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长期未受到强有力的挑战。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对政治正当性的需要逐渐增长。一方面是早期阶级社会的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与政治统治的暴行,动摇和逐渐摧毁了传统神话式的政治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试图取代旧政治统治的新政治集团要否定已往政治的正当性,必须寻求新的正当性基础。人类文明的发展、积累和深化,对政治与人类生活的关系、政治的本质与目的,提出了严峻挑战,整个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都需要得到新的证明。在不同的文明中,这个目标分别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这些理性化的世界观具有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对于确立政治的正当性基础,起到重大作用,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展。

近代以来,在近代科学、文艺复兴、哲学启蒙等所造就的世界脱魅格局中,基于宇宙观、宗教和各种本体论的传统政治正当性的终极基础地位受到新的挑战,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转向为黑格尔所说的“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却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8](P135)卢梭首创了正当性的程序化类型,认为所有政府都是非法性,只是在基于个人同意而制定契约,个人向社会让渡其权利时,政府与社会的权利才成为正当。通过政治强制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的契约论是政治正当性的基础。霍布斯则认为如果社会契约本身只是通过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这种联系实际上是不稳定的,且毫无伦理价值,因为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制个人服从时,权利才具有道德价值[9](P254)。信仰契约制度的正当性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正当性基础,理性的形式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取代了诸如自然和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哈贝马斯指出:“既然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证明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本身就成了正当性有效的基础,“由某种秩序化世界的可传授知识的观念决定的合法性的古典类型让位于在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设计者中间产生的某种协议的观念决定的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现在,只有协议的程序和假设前提享有无条件的有效性。”[10](P190-191)法理正当性逐渐成为最强势的正当性形式。

法理正当性的确立,使人类政治真正同“人的生活”统一了起来,政治的正当性从历史、法律和价值三个角度得到深化论证和揭示:

其一,在历史方面,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和判断标准被认为是否符合自然法,要求从人类的理性出发,推导出政治和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则,政治的正当性被要求合乎人们的理性,为多数人的幸福而存在。如罗尔斯所说,一个好的社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其成员的福利;第二,该社会是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效的进行治理。布丹、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初步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理论,从人类假定的自然状态出发,推演出人们之间存在着最初的契约。格老秀斯指出全体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把统治自己的权力通过社会契约转让给一个人或多个人,对于破坏契约的,作为惩罚手段,人民有权起来革命;洛克指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有许多不便之处,于是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统治者,形成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如果统治者违背人民的意愿,人民有权通过革命,推翻统治者;边沁指出,功利乃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务,唯一活动原则。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一原则,那么就丧失了正当性。这种先验的或功利的观点,被抽象为政治的运作应当符合自然理性,在人民主权的时代则应当符合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

其二,在价值方面,政治的正当性被认为是人们对政治(集中体现为政权)的价值判断,正当性的基础和判断标准被认为是政府权力被普通人民认可的程度。对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作出价值判断基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的“实然”是否符合人民心中的“应然”;二是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三是对国家权力作出否定判断的成本是否太高。综合起来,就是国家权力正当性问题的背后是人民的价值和利益。

其三,在法律方面,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标准被认为是政治权力的取得、运用是否符合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规定,即是否符合“法治”。美国《独立宣言》首先为通过民选方式产生民主国家奠定下理论基础,“统治者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了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1](P172)。国家公民运用定期选举的方式将人民可以信赖的人选举为国家领导人,以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或阶级手中,以此体现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并要求与政治实施过程中的正当性即程序正当性相统一,政治的正当性被看作是国家权力是否符合人的最高理性或终极规范,发展为社会主体对于国家权力的一种价值判断。

三、政治正当性具有优先性

政治的正当性,是一种政治秩序应该获得其成员承认的价值根本和价值理由,即哈贝马斯所说的“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政治的正当性给予了政治以正当的理由,是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秩序得以存在和被维护的前提。对于政治正当性的内涵,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认识,但都认为各不相同的价值正当的理由不可没有。政治的正当性,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优先性。“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的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P239)卢梭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因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12](P1)。罗尔斯在深入地研究过制度的伦理意义时,认为制度伦理与个人伦理相比,具有特别优先的地位,具有优先性。罗尔斯所说的制度优先性,实质上是指制度所具有或所包含的伦理价值的优先性,即政治的正当性具有优先性。他认为,政治制度的核心是社会正义。相应地,对制度的伦理评价也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伦理评价,有关制度正义的选择也应优先于个人义务的道德选择。“我们首先要研究的主要是选择、优先性、价值、问题。尽管制度、程序和权力是重要的,但处于第二位。因此看来,政治学是在追求文明过程中的一个持续的冒险事业,它的研究是对于人类倒退或者改进的不断探究。”[13](P21)

如上所述,政治正当性的实质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或“善良的生活”。政治的正当性之所以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优先性,具有决定性意义,原因在于:

第一,谋取“优良的生活”,或“善良的生活”,是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政治学认为,人类政治发展到今天,有五个重大的基本问题处于政治学的核心:一是国家成员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即公民资格问题;二是政府职能的范围问题;三是权威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四是权力的制度化问题;五是国家规模及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人能够建立一个不面对这五个问题的政治,任何政治都要将其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哪里出现了这些问题,哪里就有政治;反过来说,哪里有政治,哪里就有这些问题。政治就是在这样五个重大的问题中进行争论和作出选择的场所中所导致的适当方法[13](P15)。然而,无论是公民的资格问题、政府的职能问题、权威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还是权力的制度化问题和国家的规模与关系问题,都是围绕政治的正当性——政治与“优良的生活”或“善良的生活”的关系而展开的。普通百姓更为关心的是政治所能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和人生梦想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当他们发现现有的方法无法实现自己的基本目标时,他们能理解为什么要改革现存制度,重新分配权力。

第二,谋取“优良的生活”,或“善良的生活”,是国家与社会、政治家与公民有效结合的基础。政府和国家是政治活动的舞台。“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4](P76)在人类生活的意义上,“政府不仅是有组织的权力系统,同时也是协调的手段。”[15](P148)恩格斯认为,作为“公共的政治机构”,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16](P166)。政治学家认为,人类政治在竞争和合作这两种相反的冲动下结合而产生的,要使二者和谐往往会出现问题。但是,答案也许只有在使自由和平等在“善的生活”这个更高层次的概念上得到综合时,才能够找到。正是基于对人类生存条件的考虑,人类才表现出利他主义、合作和团结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人类政治就是在竞争和合作这两种相反的冲动下如何维持两个原则的平衡所导致的适当方法,并在对重大问题的解决中建设性地运用它,从而将善的个人和善的社会结合起来。这是政治家的智慧。当政治权力服务于这个理想时,善的生活就会在可能王国出现,政治的艺术就会走上伦理探索的航程[16](P332)。

第三,谋取“优良的生活”,或“善良的生活”,是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政治“在寻求社会的一体化时必须有伦理理想,否则不是善的生活具有对权力的优先性,而是权力窃取了福利的优先性。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回答奥古斯丁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正义,国家与大的抢劫集团有何不同?”[16](P331)现代政治学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对安全的需求,统治集团对统治的需要,它需要有组织的暴力。政府最初积聚暴力,最终垄断地使用它,是为了抵制任何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威胁和伤害。从历史上看,国家职能正处于从安全和秩序到公正和良好生活的发展过程中。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和交出了保护其成员的责任和维护统治的职能。但是,在保证可能的生活条件之后,国家必须向一种良好生活的目标前进。正是这个转变构成了对现代政治的巨大挑战。暴力或权力怎样与社会公利、社会福利相协调?是现代政治必须面对的课题。福利的概念含义广泛,它包括经济的繁荣、道德健康和构成文明的整个价值体系。“这种考虑将政治的问题从身体安全的起点转变成了伦理的理想。……国家建立在我们需要安全的基本原则之上,发展着给予生活以爱、高贵和有品味的关系,载着人类的政治生活,使社会更加文明”[16](P330)。对社会的发展方向负有责任和组织功能的国家,如何使平等和自由结合起来?如何确保每个人在起点的平等、对社会的发展提供条件、为每一位竞争者提供最低保障,这些标准已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内容。不仅如此,它们结合了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指出了通向社会公正的道路。接近“善的生活”标准的程度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社会公利屈从于权力和漠视社会公正,则被视为不人道政治。

第四,对谋取“优良的生活”,或“善良的生活”的不同方法和途径,决定了人类政治生活的变更和形式。政治面临着它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即政治与“善的生活”的关系。这个问题构成了政治的本质,这是人类政治永久的和无法规避的。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允许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使人类得以在不同的取向之间进行选择和替换。由于变化发生在处理问题的背景中,因此变化本身同样是与基本问题持续存在的要素。在条件、技术、方法和制度都发生了高度变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对政治的基本问题和各个重要问题的解答和方法取向上存在相似或差异。我们能够明智地辨别出在广阔的历史时期,如古代、中世纪、现代民族国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比的政治体制,如独裁与民主、阶级统治与平等主义、民族主义与国际组织等不同的政治特性。

注释:

①有学者指出,在政治学领域中,“Legitimacy”一词,译为“正当性”较译为“合法性”更为合理。因为就汉语而言,“正当”二字不易引起歧义。为行文的方便,本文在同一语义上使用正当性、应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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