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对未来几年我国人权事业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计划。《行动计划》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目的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地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而最根本的落脚点即是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曾几何时,人权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而受到批判。改革开放以后,意识形态的偏见渐趋消弭,人权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最值得称道的莫过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条文。回顾几十年我国的人权状况,可以用一句话作简单概括:“法治不显,则人权不保;法治愈显,则人权可保”。
人们认识到人治社会巨大的危害性以及公权力没有受到制约巨大的破坏性,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只有通过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于是法制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法制建设也如火如荼地开展: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0年我国对外宣布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也是在这一段时期,我国的人权事业获得了极大的进步,我国国民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确保了人权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已经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确保了人权事业进步的法制基础;社会保障、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社会医疗等等事业都扎实推进,确保了人权事业进步的社会基础。
从纵向历史的比较,我国人权事业是获得了很大的进步,从解决人们的温饱到逐步实现小康,再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人权事业的进步,是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在老百姓的身边展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人权的发展状况也与我国各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呈现出东西差距、城乡差距等特征。
盘点近几年的新闻热点,频发的暴力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城管殴打小商贩事件,警察刑讯逼供事件,无不让人心有余悸。公权力本身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谋求公共福祉,为社会创造最大的幸福。然而权力自古以来便是一把双刃剑,公权力的行使者如果滥用公权力,将极易侵犯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不受制约的公权力也将成为社会最大的毒瘤。以2010年的几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为例: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赵作海案、进京抓作家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陈淼被精神病案等案件,无一不是公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制约而扭曲化行使的表现。如果公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制约,公权力本身极易被滥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则会受到他人私力的侵犯和公权力机关的双重侵犯,权利则无从保障。当权利被侵犯,诉求无门的情况下,暴力抗法或者是自残性抗法则成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促进人权事业进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最根本之处在于监督制约公权力的行使过程,充分保障公民在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而监督制约公权力的最紧要之处,莫过于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
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过程需要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明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诸如,需要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启动、运行、终止行政权力行使的条件等诸多要素,还要明确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监督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相关的违法责任及追责办法等等。行政机关有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诟病,但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又承担了很大的社会期望,自身也有改进自身形象的愿望,于是,不少行政机关都在探索行政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基准以严格限制行政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正义;同时,不少省市还出台了行政程序条例,以严格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将行政权力这头“利维坦”戴上枷锁束之牢笼。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以及行政程序条例都是从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规范行政权力,在行政权力被滥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之后,还需要一定的监督救济渠道,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给予相对人的救济也相当重要,监督可以有效惩治滥用行政权力的公务人员,救济可以修补受损害的社会正义,都有利于修复受损害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
我们相信,唯有法治发展,人权事业方能进步,才能保障人权事业取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