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以西方学术标准为自己的标准,认为古代中国没有宪法,这是中国法学界的悲哀。中国古代宪法是什么?就是儒家宪政的宪法制度、宪法文献、宪法思想的表现。中国古代也有国际法。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国际法,都是儒家宪政文化的法律沿革和法律条文的表现。”法学家杜钢建如是说。
5月2日,我在我的微博(枕戈-印象)上引述了杜钢建老师的这个观点,当时引起了很多人转载、评论乃至争议。其中,和杜老师有相似观点的著名学者秋风认为:“以英格兰宪政模式理解宪法(其实更好的说法是Sir Edward Coke所说的Fundamental law),当可较为准确地评估古典中国是否有宪法,从而发现宪法性文件,并刻画古典中国的宪政治理结构。”
当然很多以西方政治为榜样的学者和律师,完全否定中国古代有宪法,仅仅有道德规则,认为上述观点不过是耸人听闻,眩人耳目。另外一部分比较公允的学者如薛涌认为:宪法与宪政有区别,宪政与宪政思想又有区别。主张从中国古代思想和文献中去做进一步的梳理。我个人发表四个观点,仅做抛砖引玉之用。
一、 中国古代有宪法意识,这就是源远流长的“道统观”
现代人认为古代中国是“封建专制”国家,几千年都是漆黑一团的“专制历史”。而崇尚西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高于一切”。但是,真正读过中国古代历史的人就知道,中国古代士人的心目中,道才是至高无上的,韩愈在《原道》中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而无待于外之谓德。”
古代有从道不从君的说法,士人与君王合作,认为是“得君行道”,甚至是“借君行道”,君王不过是被儒家人士借以行道的工具。虽然古代士人没有选举君王的权利,但却有选择君王的权利。
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在道面前人人平等,道是高于一切的。如果说宪法从理念上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评判标准,是真理和正义的呈现,那么,这种道统意识就是一种宪法精神!不管这个“道”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实了,有多少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我们不能否定道是存在的。
为了维护这个道,古代士人是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的,真正反抗专制的,大多是儒家士人,韩愈就因为给皇帝进谏,而被不断贬谪。相对而言,战国时代的士人更有骨气和傲气,“君视臣如草芥,臣视君如仇寇”,暴政是可以去推翻的。
这个“道”,由历代圣贤相传,不绝如线。“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轲之死,不得其传焉。”(韩愈《原道》)
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一方面固然是君主集权的历史;另外一方面也是君子弘道的历史。如果只看到君主集权,而不看到君子弘道,这是非常片面的。如果说在现实中,君王可以裁定君子;但在道义上,在历史书写中,君子可以裁定君王,让他是否可以得到很高的评价,比如《春秋》的书写。
二、儒道是同源的,都拥有至高无上的“道”
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了震撼世界的《黄帝四经》,它开篇就讲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古代士人,相对而言更重视“道”,对“法”似乎讲得少一些。但是,这里开宗明义认为“道”是本源,生出了法律。从这个意义来讲,中国古代的“道统观”,完全可以和现代的宪政建设对接起来,本源性的道和具体形式的法律能够很好地结合。
汉朝开国初期,汉朝皇帝重视道家,重视“黄老之术”,道家甚至取得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但是后来《黄帝四经》却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一方面,是出于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另一方面,天下集权,是不是道家看到皇权对“道”构成了侵害,而隐匿了?
所以,为了维护“道”的纯粹性,道家显得更有生存智慧一些,不直接与皇权构成交锋,但从来没有真正消失。而是隐匿在历史的背后,隐隐发挥作用(如唐朝留传下来的《推背图》,可能会在今年得到更确切的证实)。而且,道家更加重视对宇宙大道的探索。
老子在《德道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现代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人是地球的产物(人法地),地球围绕太阳运行(地法天),各种天体遵循固有不变的轨道(天法道),而轨道是由自然引力的作用产生的(道法自然)。
所以,太阳恒定,九大行星循着自身的轨道,有规律的运行,相安无事,井然有序。九大行星“自由”地运行,全系于“道”的恒定,所以,我认为“道生自由”。
现代崇拜西方的人,喜欢大谈“自由”,但这种道家的“道生自由”,可能更接近其本质:各大行星在太阳引力的牵引下,遵循一定的轨道,才更加拥有自由。这正符合宪政民主之下的自由之理念。
人必须遵守天道。如果人类自以为可以人定胜天,甚至“越轨”,最后会得到天的惩戒!而这,不也可以给人间治理秩序以启发吗?私欲膨胀,权力得不到限制,越轨道侵人权,只会导致人间秩序的混乱。“道”和“宪法精神”,才是人间秩序的最高统治者。
到了宋朝,湖南人周敦颐糅合儒道两家也包括佛家,开创了理学。在一批理学大儒的推动下,形成了更具宏大使命的“道统观”,希望与代表皇权的治统相抗衡,乃至“正君心”。
而巧合的是,周敦颐在做地方官时,担任主簿、县令、州判官、知州军等,主要是做司法工作,常能主持正义,平反了不少冤假错案。“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他心中有一杆公平正义的秤。可见,周敦颐亦是湖南人中一“法治人物”。
故我认为现在应强调“中华宪政”,把道家也包括进来。因为儒道是同源的,儒家和道家都可以成为支撑中华宪政的思想资源。儒学,有时候也被人称为道学。所谓“道貌岸然”,有时不是说的是儒家理学人士吗?儒家的宪法意识,为何被人称为“道统”呢?儒家和道家,经过湖南人周敦颐的糅合已经合流,你中有我了。
三、中国古代有一定的宪政结构,可以作为现代中华宪政建设的参考
既然中国古代有宪法意识,反映在制度安排上,就有一定的宪政架构。于是当下“儒家宪政”越来越被人挖掘,甚而发展成为“显学”了。
但很多人受不了古代中国君王统治的历史,所以坚决否定中国古代有宪政,有“儒家宪政”。
但是,古代“尊王”是有它特殊的时代背景的。因为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天下大一统,君主集权;一种就是天下分裂,军阀混战。反观西方,虽然有历史悠久的民主自由思想,但西方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民族战争、宗教战争度过的,一直到最近的两次世界大战。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也是在二战后,才开始稳定成熟起来的。
如果说古代有儒家宪政,其前提恰好是儒家和皇权很好地合作,说得高尚一点,就是得君行道甚至借君行道。但在现实中,首先是“尊王”,优先维护君王的统治利益。
根据秋风、许纪霖等学者的研究,儒家宪政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道统与政统的双重权威、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地方士绅自治(皇权不下县)、民间的清议传统、文官考试与御史制度等等。而儒家经典(如《洪范九畴》)和其他的典章制度、礼仪风俗,共同构建了不成文宪法类型的儒家宪政。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古代的儒家宪政是不牢固甚至很脆弱的,因为它隐含了一个内在的悖论:儒家期望选择一个好君王实现其“宪政”,以道治国,但是君主是世袭的,也是儒家去维护的,无法保证龙种一定得龙子,有可能是跳蚤。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儒家道统和皇家政统可能会出现对立,王朝大厦就会倾覆。
所以,实现儒家宪政还要靠机缘。现代的权力制衡、政党选举制度,是不是实现其凤凰涅磐的新时机?实际上,在清末宪政改革时,儒家士绅是最积极的倡导者,并很快吸收了西方的宪政理念和制度,而“开国会”、“地方自治”,正是把他们已经行使了两千年的自治性权利予以正规化。
四、宋教仁的宪政实践包含一种殉道精神,他是现代宪政建设的先驱和楷模
在近代,人们都认为湖南人最有革命精神,而宋教仁却让人们看到湖南人其实也是宪政的积极建设者。他是中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先驱和楷模。
宋教仁原本与黄兴创办华兴会,是为了“驱除鞑虏,复兴中华”,革清政府的命。但在革命后,立即着手改造国民党,建立民主宪政,倡导责任内阁。比孙中山都走到前头。
我们应当客观的看到,古代皇帝的权威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人间的治理秩序,就像九大行星围绕太阳转。而辛亥革命后,皇权坍塌了,权威消灭了,人们各行其是,秩序开始混乱了,直至战争不断。可见,完全没有权威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那么,这个新的权威是什么?就是宪法。宪法就像太阳一样,普照大地,温暖人间,而人们都围绕宪法转,起到整合社会和凝聚人心的作用。而且,宪法必须在制度安排上解决这个问题:选举或者举荐贤人、领导者,去落实宪法的精神,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社会秩序和人类权利。
宋教仁的意义在于,当其他的革命领袖热衷用武力和革命的手段建立一个国家、树立一个权威的时候,他比任何人都走在前头,用选举的方式、政党轮替的方式,去保障宪法的权威。但天妒英才,因为政见分歧,宋教仁在32岁就为此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而他的事业、中国的宪政事业,就此中断。
近人分析宋教仁的死,认为“他必须死”,似乎有历史必然性,或认为中国实行民主宪政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按照道家的说法,历史也看机缘,一切有定数。机缘尚未到,我们大可不必悲观。
在古代,有皇帝的时候,儒家人士为了弘道,往往被皇帝贬谪、杀戮;而近代没有皇帝了,宋教仁却被一颗小人的子弹所杀,可谓殉“宪法”。这和古代的殉道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宪法精神”又是古代“道”在现代的延续和发展。宪政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我们还需要一批一批执著于求道、证道乃至殉道的人,为中国的宪政事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