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超:儒家宪政”只是时代错置的幻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9 次 更新时间:2016-04-2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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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超  

作为一个不大不小的议题,“儒家宪政”论在近几年的学术界激起了一些波澜。这又一次表明当代儒学思潮善于跟风抢热点。宪政一词来自西方,国内一些有自由主义背景的学者借之讨论中国当代政治改革问题。少数儒家学者顺手接过这个概念并加了一个儒家的定语,用以表达他们希图把儒家义理贯穿进宪法和政治领域的主张。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社会关注和争鸣。在讨论中,坚定地主张“儒家宪政”的论者较少,大多为批评的文章,也有一些文章着眼于相关历史史实和脉络的梳理。正如诸多论者所指出的,“儒家宪政”论存在明显的问题,其主要理由在于两个判断:一个是中国古代就实行过“儒家宪政”,一个是中国今天需要“儒家宪政”。略加考察就会发现,这两个判断无一可以成立。

论证中国古代实行过宪政的学者有秋风、杜钢建等人,其中秋风的论述最为详细。他将儒家的历史追溯到中华文明肇始的五帝时代,认为在尧、舜、禹时代,华夏治理之道就具有宪政主义的指向。他举出的证据是《尚书·尧典》所说的“合和万邦”之道,《舜典》和《大禹谟》、《益稷》所揭示的“共治”之道,《皋陶》篇中的“天叙有典”、“天聪明自我民聪明”的政治神学,等等。作为先民在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代处理天人关系、方国关系的这些基本理念,确实反映了中华文明在那个阶段的思想成就。但是,这些先人的思考属于国家政治法律规范的起始形态,是相当原始和朴素的,可以说距离宪政十万八千里之遥。因为任何宪政都只能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实际上,人类各大文明在文明初期都曾形成过规定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和思想。比如,古巴比伦有汉谟拉比法典;古埃及有自己的法系,远在公元前3200年的美尼斯时期已经制定了成文法;古印度也有摩奴法典。如果说我国在尧、舜时期已经有宪政主义的指向,那么,这三个古代文明也早在三四千年前就有宪政主义的指向了。这些先民思想是关于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关系最为基本的原则,既是人类处理文明时代社会关系的历史起点,也是逻辑起点。当然不能说这和近代的宪政没有一点关系,但由于其时间跨越了两三千年甚至更久,这种关系在学理上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或者说没有多少思想史意义。

秋风还将周代封建制说成是自由的宪政制度,认为其基本架构是自由人透过书面契约所建立的君臣关系,双方可以自由地解除这种关系。这里涉及对许多文献和史实的解读,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分析“自由”和“契约”两个概念的运用。在此,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划分为广狭两个层面。在广义上,如果完全离开社会历史的制约,在完全抽象的意义上来理解二者,在所有人类社会甚至在动物界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自由”和“契约”。比如,在猴群中我们能看到猴王和一般成员之间常常会互相梳理毛发,这是动物之间的“契约”现象;而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猴群成员的活动也是相当自由的,只要它不触犯猴王利益,它的活动没有其他猴来干涉。人类社会中这种层面的契约和自由就更普遍,在奴隶社会中甚至在监狱中都存在。但是,这不是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和“契约”,后面这种狭义的自由和契约一定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之上、一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当然和猴群中及宗法集团中的低级契约和自由存在根本形态的不同。秋风所说的周代自由和契约只能是前近代的,属于二者的广义运用,或者说,他只是在借助近代概念来表达前近代制度而已。也正因此,我们在他所说的自由宪政制度之下,看到了大量宗法社会中的“不自由”、“非契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一个典型表达,一切人和物的所有权都掌握在周王手中,还需要什么契约吗?诸侯时常需要派出子弟去周王处作为人质,诸侯军队(在西周时)也掌握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这是什么样的臣下“自由”?因此,说周代封建制就是自由的宪政只能说是对历史的妄议。如果秋风硬要这样说,也只能说偏离了“自由”、“契约”、“宪政”这类近代概念的本始意义。

“儒家宪政”论者的另一个基本判断是当代中国存在危机,需要“儒家宪政”来救治,康晓光、蒋庆等主要着眼于意识形态危机(他们称之为正当性或合法性危机)。康晓光认为,中国市场化改革导致中共实践与其意识形态严重背离,不但无法为现实秩序提供正当性论说,反倒成了批判现实的有力武器。中共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虽然在逻辑上尚能自圆其说,但难以使人心悦诚服。因此,要把中国政治的正当性建立在儒家道统和政统的基础之上。但是,他对执政党在意识形态中国化上的努力及其取得的进展注重不够,没有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逐渐提升了自己的适应性。还有,用正当性危机的概念来表达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遇到的问题似也有言过其实之嫌,因为他没有看到其正在充分展示的自我更新和创造能力。相较之下,他寄予希望的“儒家宪政”倒离现实更远,僵化和教条的色彩更重,对于中国面临问题的解决更为无力。不过,比较起蒋庆等人,康晓光要理性得多,他明确提出吸收马克思主义和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中适合中国国情的成分。但他坚持儒家的主体地位仍然会使他面临许多学理难题,恐怕更无法解决当代中国政治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

当代儒家试图通过论证“儒家宪政”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以证明其正统性,试图通过论证它能解决当代问题来证明其必要性。可是,这两种论证都是成立不了的,而这正好说明“儒家宪政”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从来也没有存在过,它只是一些论者的脑中幻想或误区而已。

充分地吸取包括儒学在内的传统文化建构当代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当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但其前提在于保持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并深入总结三十余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坚持这一前提的目的在于保持中国社会政治框架的基本稳定和持续优化,其最终指向当然是全体人民的根本福祉。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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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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