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个叫杰尼弗·泰瑞尔的美国妈妈,遇到一件伤心事。
泰瑞尔有个七岁儿子,参加了俄亥俄州布里奇波特的男童军。童子军是极具特色的美国传统,登上月球的十二名美国宇航员,就有十一名曾是童子军。孩子在这里得到集体归属感:小制服贴着各色标记,像个荣耀小军人。泰瑞尔在儿子的男童军做志愿者,成了分支领导人。可最近,男童军突然通知她“下岗”,理由如她所说,“我恰巧是个同性恋。”那么,美国怎么能容忍男童军的歧视政策?为什么不去法院讨个公平?要告赢还真不容易,说起来,这和结社自由的原则有关。
美国先民追求宗教自由而来,所谓各教派,其实就是“宗教结社”,所以结社自由是它的传统特色。连欧洲人要实验共产主义乌托邦,都会不远万里来美国试试,这是自由结社的乐土,声名在外。可在美国立宪时,建国者们不愿看到政治的拉帮结伙,就没有明确把结社自由列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的个人权利。直到1958年,出了个历史性的判例。
此案涉及赫赫有名的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它是全美第一个民权组织,诞生在100多年前的1909年,专为少数族裔维权。种族隔离一向只在一些南方州,北方一直有黑人充分发展的空间。有色人种协会发展壮大,到1951年,已是美国最大的民权社团。他们以北方为基地,逐渐进军南方,在阿拉巴马州也建立了分支。这对种族隔离的阿拉巴马,犹如芒刺在背。1956年,州检察总长找到理由,起诉了全国有色人种协会。理由是依该州法律规定,外州法人必须在州政府登记注册,否则就关门走人。可登记中,该协会提供了法律要求各种资料,唯独拒绝提供他们的普通会员名单。理由很简单,这是种族隔离的南方,根据以往经验,公开身份的会员,很可能被种族主义者报复。州检察官起诉之后,州法院判协会败诉、裁定他们必须依州法提供名单。
1958年,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由哈兰大法官宣布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裁决认为,在此案中,有色人种协会为了保护自己的会员免受迫害,有权不提供名单。同时确认,“结社自由”,是有关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也是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权利。大法官指出,虽然地方政府对结社有管理权,可阿拉巴马州的要求,显然是在限制结社自由。大法官认为,结社聚合了有共同理念的人,使这些理念更有效地实践、得到提升,结社对于有争议的理念,尤其重要,例如,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就聚合了保护少数族裔的理念和实践。从此,结社权在美国明确成为个人宪法权利的延伸。
看上去,是个很振奋人心的完美结果。但是,再深入一步会发现,宪法条文只提供了简要原则,要应付错综复杂的社会,并不那么容易。以理想、理念聚合的结社,涵盖了政治、宗教、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可能状况百出。
结社自由,要保障民间社团自由选择和表达它的理念和观念。“结社自由”常常被理想化,就是忽略了一点:社团旗帜,可以是正确理念,也可以是错误理念。1984年,有个“罗伯兹诉美国青年商会案”。该商会只收男性会员,就涉嫌歧视妇女,结果被告上法庭。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宣判,维持了《明尼苏达人权法》的解释,禁止公共实体有性别歧视。既然商会有公共性,就裁定该商会必须向妇女开放。但是,非公共实体的私人社团,就不在禁止之列,它们可以规定包括性别在内的特殊要求。当年希拉里·克林顿当第一夫人的时候,和助手在纽约想找个地方打电话,误入男性俱乐部,人家就客客气气请她们出去,助手还想解释,律师出身的第一夫人一把拉着她就走,那是私人地盘,女士免入的规定,受结社自由的法律保护。要以性别歧视为由,告男性取向的私人社团,就告不赢。美国民间团体多如牛毛,五彩缤纷。例如大学的兄弟会姐妹会,更有奇奇怪怪的不同取向,比如说,有的社团只收漂亮女孩。
并不是说,私人社团就一定可以任意选择。例如,私立学校等同于教育理念的结社。所以,美国公立学校根据政教分离原则,不得宣扬某种宗教;而私立学校可以干脆就是个教会学校。但是,在1976年的“鲁尼恩诉麦克拉里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私立学校,只要收费具有商业性,就禁止排斥少数族裔。依据是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必须保障黑白公民有权在同样基础上“立约”的权利。“不得种族歧视”的原则,在这里优先于“结社选择自由”的原则。裁决关键是学校的“商业性”。为确保民间社团能坚持少数意见、另类观点和“异议”,无商业性的私人结社还是可以有族裔选择。比如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可以坚持只为有色人种维权,不为白人服务;白人也可以有同类组织。可以有贫困者互助社团;也可以有排斥穷人的富人俱乐部。
一点点水落石出,我们再看看结社自由和同性恋取向的冲突。
1995年的《赫利诉爱尔兰美国波士顿同性恋,女同性恋和双性恋团体案》,是个地标式案件。1992年,波士顿举办纪念爱尔兰节日的游行,举办者是当地一个退伍军人协会,私人社团。他们反同性恋,就拒绝了同性恋团体的游行申请,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苏特大法官宣布了历史性的一致裁决。要点是:假如某人的参与,会使一个私人社团无法再宣扬自己的观点,社团就有权拒绝他参与。在此案中,同性恋团体参加游行,他们的行为表达,会和主办者表达自己的价值观有冲突,因此主办者有权拒绝他们参加。至于价值观的孰对孰错,不在法庭考量之列。当然,裁决针对私人结社,假如是政府主办的游行,就必须一视同仁,照单全收。
2000年,又出了一个案子,“美国童子军联合会诉戴尔案”。和泰瑞尔一样,詹姆斯·戴尔也是同性恋,也被解除了在童子军的职务。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最后由首席大法官兰凯斯特宣读了多数意见的裁决:童子军作为私人组织,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权利,他们有权设置自己的成员标准。
在这里,绕回了那个起点:1958年,美国确立了“结社权是个人宪法权利的延伸”。民间团体似乎等同于放大了的个体公民,也同样拥有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公民权利。所以,说错话、表达错误观点,不要紧。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并不判断他们理念的对错,但是必须保护民间社团坚持他们理念的权利。这等同于大家所熟悉的道理:“我可以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是我必须依法支持你表达观点的权利。”
可是一圈绕下来,已经开始困扰,因为个人和团体有差别。有的社团组织庞大、财大气粗,已是巨无霸。在社团中的个人,在社团外面的个人,和巨无霸较量,已经不是对等关系。那么,是不是有的巨无霸已经在欺负个人、侵犯弱小的个人权利?
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也在思考这个问题。2000年对童子军诉戴尔案的裁决,是一个五比四的投票结果。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强调:“每一个州立法,都是以禁止歧视、取代偏见为原则的。”因此,在“社团表达自由”原则和“不得歧视”原则冲突的时候,应该以后者为先。而以一票之差险胜的多数意见认为,应该以前者,以“社团表达自由”为先。所以,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司法还在思考权衡中。同类案子在未来胜诉,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泰瑞尔暂时看不到司法取胜的希望,怎么办?另一个途径,是呼吁良知苏醒,促进观念改变。泰瑞尔在网上寻求支持,呼吁男童军废除不接受同性恋的政策。很快,就有了将近三十万人响应。虽然男童军还在固执己见,但是可以看到曙光:有过同样偏见政策的美国女童军和男女合营童子军,已经先后取消了它们对同性恋的政策歧视。
男童军的口号,是“日行一善”。所以我相信,对男童军组织者和社会良知的呼唤,将不会永远徒劳无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