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萍: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理论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4 次 更新时间:2012-05-1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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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萍  

党际互相监督是我国政党政治重要的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其中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政党监督的核心部分。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发展过程中,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有很大的空间和资源可供开发。而进一步明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定位和原则,是切实发挥其功能效果的前提和基础。

  

一、政党监督是我国政党政治的重要理念和制度安排

  

监督,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对权力的制约,它是现代国家防止专制、控制由于滥用权力而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政党政治把党际互相监督作为重要的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其中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政党监督的核心部分。

新中国成立之初,保留民主党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让其对已经掌握政权的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 1945 年毛泽东在延安与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关于“历史周期率”的谈话,以及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关于“两个务必”的论述,都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掌握政权后地位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执政的危机,要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必须让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人民监督执政党。毛泽东后来更明确地说过,“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1] 很显然,保留民主党派,就是要让他们监督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1956 年,中共八大正式确立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八字方针,其内在的逻辑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的目标之一就是“互相监督”。“互相监督”自然是双向的,但是当时强调“首先是对共产党起监督作用。”为此,毛泽东指出:“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有益。” [2] 邓小平则进一步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 [3] 。改革开放后,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其中根本内容还是“互相监督”,重点在于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198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中共处于执政党地位,领导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 2005 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再次指出:“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2007 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更明确地指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的监督功能,避免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加自觉地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工作。由此可见,党际互相监督是我国政党政治的重要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而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其核心部分。

  

二、新时期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

  

从理论形态来看,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优势表现为:首先,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他们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又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在许多领域与执政党合作共事,监督最为直接;其次 , 参政党成员具有较高的监督能力,他们大多是知识分子,具有较为丰富的政治阅历和活动能力,因而完全能够胜任对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监督以及对中国共产党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执行以及工作作风等多方面的广泛监督。而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过程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民主党派从中央到地方、从组织到成员,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毋庸讳言,较之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功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功能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原因涉及认识、机制和制度多个方面。首先,就认识因素而言,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存在“三怕”心理,即怕越位、怕添乱、怕冒风险——担心民主监督会影响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友党关系,思维误区的存在导致监督者的主动性不够,意识不强。其次,就机制因素而言,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知情渠道有限,导致民主监督的形式主义流弊。目前,政治信息在民主党派上层流动畅通,民主监督在民主党派上层人士中开展得比较富有实效,而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中则开展得较少,这就使民主监督缺乏根基和后劲。再次,就制度性因素而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尚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权利保障机制等不够健全,因而制约了其功能效果的充分发挥。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克服参政党民主监督过程中的种种制约因素,切实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关键是要从我国政党制度的结构形态和内在特征来明晰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基本定位。

当代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垄断型、竞争型和合作型三种。我国政党制度的结构既不同于一党独揽政权的垄断型政党结构模式,也不同于多元竞争型的政党结构模式,我国政党制度是“一”与“多”的结合和统一的政党结构模式,它把领导核心的一元性与结构的多元性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格局。在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着国家政权并负责组织政府,处于执政主体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在我国政党制度框架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党际关系的基本建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的长期实践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形成了既通力合作,又互相监督的友党与诤友的党际关系模式。

与我国政党制度的结构及其内在特征相对应,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鲜明性质与基本定位在于:它是一种政党监督,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政治性和柔性。首先,政治性是民主监督的突出特点。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更不同于西方社会那种互相倾轧、只代表一党私利的政党监督。参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根本政治利益的一致性要求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要以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权力正常有效运行以及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其次,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柔性监督,它不同于国家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及司法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这种柔性监督意味着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是靠权力的威慑和制衡,而主要是通过提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来实施的。由此,决定了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功能集中体现于:“其一咨询功能,即在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实际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决策选择方案,使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够反映各方面利益、愿望和要求;其二反馈功能,即把执政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情况及党和国家干部为政情况进行反馈;其三警示功能,即对一个时期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起到警示作用。” [4]

  

三、新时期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原则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政治监督,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政治性原则。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政党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即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政党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的行动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由此,参政党的民主监督首先要坚持政治性原则,即民主监督应该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其动机和目标在于更好地致力于共同事业,实现共同目标。

第二,协商性原则。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实行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与此相应,作为这一制度体系中的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也应体现协商的特性,理性、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通过协商以达监督的目标。

第三,组织性原则。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就其根本而言既不是某个人的监督,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群体监督,而是一种政党监督。较之于一般性的社会群体,政党的内在属性在于:它是具有特定政治理念的社会团体,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政党的重要功能是利益整合与表达。因此,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还需要凸显组织性原则,即真正把民主党派的监督作为政党的、有组织的集体行为。

第四,建设性原则。这是体现中国政党制度框架内政党关系的内在和谐性特点的监督原则。建设性原则是由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格局下,民主党派和执政党根本利益一致性所决定的。在新时期,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使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以服务改革发展为目标,在服务中监督。因此,民主监督的目标不同于竞争型多党制,不在于实现对执政党决策的否决权并最终取而代之;而在于使执政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执政党的各种政策主张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最终是为了支持和帮助执政党执好政。建设性是参政党民主监督最重要的特征,是区别于西方竞争型政党关系的重要标志。第五,法治化原则。这是民主监督的保障性原则,是参政党依法监督要求的体现。中国政党制度、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以及参政党民主监督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治化之路。法治化原则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参政党依法参政的要求。法治化原则是对民主监督行之有效的经验总结和升华,可以使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使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有制度的保障,还能使民主监督更为有效。

  

四、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效果的途径与对策

  

当前,在明晰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与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和措施来切实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功能效果。

第一,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领导、依法领导和科学领导,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提供更加宽广的政治空间

首先要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领导。我国特定的政党制度模式,决定了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而且,历史经验亦证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民主机器能够正常运转,参政党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就能够得到重视,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就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反之,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党内的民主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失灵、瘫痪,什么时候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就会被压制甚至被取消,党际关系也就会出现波动与不和谐。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主领导,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带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正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所讲,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其次,要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的依法领导。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从制度和法律上统一起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执政的问题。十七大再次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完善体现在党际监督方面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自身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指定的范围。同时也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参政党的政治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参政党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有充分的政治空间,这是开展政党监督的重要保障。再次,要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的科学领导。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听证制度等一系列的“透明政治”措施,以保障参政党的“知情权”,这是参政党开展监督的先决条件。从参政党的角度看,应主动积极地收集信息,只有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才能言出有据,监督到点子上,提高监督的质量与实效。同时,中国共产党应该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畅通、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创造有利于民主监督的环境,完善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机制,以更加包容的精神和开阔的胸襟主动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鼓励参政党从执政外的视角发现执政党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以弥补执政党视域中所存在的某些局限性。切实保护参政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建立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从我国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实体性制度基本健全,但过于原则化,概念比较笼统,弹性较大;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度尚不够健全。就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而言,虽然它不具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强制性,但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广泛性、权威性和高层次性,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不能在实践中将高层次的政治性监督空泛化。而要在实践中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关键是使柔性的民主监督具有刚性的操作机制。为此,首先,各民主党派组织应当建立专业化的民主监督机构。当前,社会上的许多人,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政府官员乃至民主党派成员,都把民主党派的监督,当成个人行为,而不是一个党派、一个团体的有组织的集体行为。民主党派成员自身也存在一些思想顾虑,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或不善于投入到民主监督中去。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各民主党派内部,大多没有负责民主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这与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不相称的,实际上也已经影响了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发挥。切实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功能效果,必然需要在各民主党派内部或由各民主党派联合建立专业化的监督机构,以组织化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其次,为使柔性监督具有实效性,还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为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力提供人才保障。民主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关键在于批评、建议本身的质量,即在选题上具有宏观性、针对性、可行性,这就需要民主党派中有较高政治、法律、社会和科学等文化素养,能够胜任民主监督重任的人才队伍。因此在组织建设工作中,尤其要重视培养那些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正义感的人才,并注重对党派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

第三,强化民主党派的参政党意识,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水平

参政党自身的发展对于增强其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功能,促进党际关系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即便中国共产党提供了最广阔、最充分的监督空间,若参政党自身还不够成熟,也不可能很好地运用其政治权利切实发挥监督的作用。而且,参政党在党际关系中的地位也要通过自己的成熟发展去争取,以自己高水平的民主监督来维护,以加强自身建设、担当好在党际关系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来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应“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体现在民主监督领域,关键是要进一步强化参政党意识。民主党派成员在社会上大多是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被誉为“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下通各界,上达中央”,要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实现由业务专家向政治专家的转换,发挥好这一“智力库”的功能,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其参政党意识,使其深刻把握政党活动规律,对政党的地位、功能、使命、宗旨有深层次认识,增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参政党只有真正形成自己是作为一个政党而存在的观念,才能摆脱“怕越位”的心理束缚,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诤友,从而不断开创民主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选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32.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7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47-351.

[3]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0-273.

[4]袁延华.对民主党派监督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J].重庆: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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