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岩:陌生人社会的法与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80 次 更新时间:2012-05-0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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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岩  

什么是“陌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这一概念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美国法简史》中首次提出,他指出:“在当代世界,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这生动地描述了现代人和无数陌生人不可避免地发生关系,同时又什么关系都没有的奇特体验。

这个描述包含着一些看似矛盾之处:陌生人虽陌生,但深刻地影响甚至支配着我们每天的生活;我们不了解陌生人,但我们显然接受甚至信任他们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身在陌生人社会就必须信任陌生人,但同时陌生人是否值得信任又并非理所当然。中国人恐怕最深有体会:孩子不能不喝奶,可是敢问奶里有没有有害物质?大人要吃米面,可是谁知米里、面里掺没掺矿物油、滑石粉?老年人难免看病吃药,可是你能放心药无假冒、医不虚价吗?如果身处陌生人之间却无法信任陌生人,在这个社会中必定无法安居。“陌生人社会”话题在当代一再成为热点,显然是由于中国正处在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时期,旧貌已换,新景未竟,在复杂的巨变之中有新生的喜悦和希望,也有阵痛的焦虑和疑惧。

常与之对举的另一个概念“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用以命名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词,他认为在乡土中国,人与人之间通过密切的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结成一张张关系网,个人即处在彼此交织的熟人关系网之中。熟人社会往往由各种小圈子构成,受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束缚,相对封闭,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乃至世世代代的交往,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活生生的有机联系,彼此了解,相互信任。“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歌于斯、哭于斯”,与生养其中的小环境血脉相连,很多情况下也与这个小环境中的人血脉相连,不仅是熟人,还是亲人。

与熟人社会紧密的血缘联系和地缘联系对比鲜明的是,当今社会正经历一场“陌生化”的蜕变,而且这场蜕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子女越来越少,家庭和家族结构大大简化,家庭约束力越来越弱,离婚率不断攀升;人口大规模流动,年轻人纷纷离家,外出求学、工作,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独守空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人们在生活遇到的常常不仅是陌生人,而且是匿名者,人际交往范围广、程度浅、联系弱,接触的人越多,陌生人就越多,建立熟人关系的可能也越小。人与人之间联系松散,社会约束力也就随之减弱。

熟人社会未必人人熟识,陌生人社会也未必人人陌生,这两个概念呈现的是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总体状况,而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这种转变,必将引起从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到微观的文化、交往模式的变化。中国人喜欢用“根”来形容自己和家乡、和亲人的关系,根不仅是供养之源、依赖之凭,也是约束的纽带,世世代代的中国人正是这样被束缚在坚实的土地上,束缚在温厚的熟人社会中。“根”既是一条实实在在的社会纽带,也是精神上的寄托之所,社会的陌生化也就是一个“失根”的过程。陌生人社会中的陌生人普遍处于一种无根状态,人们不再生长在乡土之上,束缚于熟人之中,而是正如“北漂”一词形象表述的那样,四处奔走飘荡,仿佛互不相干的原子,众多而零散,孤独又冷漠。熟人社会要面子、重口碑,相信因果报应,有些话不能说,有些事不能做,而今似乎并无太多顾忌了,茫茫人海之中,坑蒙拐骗一两个陌生人好像也没太大的风险和代价。在广袤的社会空间,面对众多的陌生人,生活的不可预期性和风险大大提升,人的安全感和对人的信任也随之减弱。

现代化过程中的陌生人社会

尤为如此,而且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长期徘徊不前,乡土社会的封闭性得以经久保存,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突飞猛进,“陌生人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才姗姗迟到,并滚滚而来。在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经济利益日益成为人们价值观的标杆,“一切向钱看”成为俏皮的流行语。从字面解读,“一切向钱看”就是拜金,就意味着经济考量压过了其他任何价值追求,压过了法律、道德,成为社会运作的首要原则——似乎只要抱定这一原则,就可以漠视法律、不屑道德、几乎无法无天了。一个社会如果惟经济利益马首是瞻而缺乏法律和道德的规约,生存风险必然会疯狂飙升,而安全感的缺失将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不信任。感慨世风日下、今不如昔在中西方似乎都是种历史悠久的传统,但中国近三十年中这种感慨之声越来越大。问题的存在不可否认,但无需就此对陌生人社会抱以失望乃至绝望态度,也不能把所有问题统统归结为道德问题,特别是归结为传统道德的失效。

那么,陌生人社会是否必然是一个信任缺失的社会?恐怕也未必如此,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都已更早进入陌生人社会,然而许多人出国在外时感受到的并不是冷漠和排挤,而是陌生人的友好与信任。我们常说陌生人社会是现代化带来的结果,究其根本则主要是经济现代化或生产力现代化的结果。按马克思的理论,人类社会的构成有经济基础,有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二者的发展往往并不平衡。陌生人社会给中国带来的问题,可以说正是上层建筑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基础所带来的后果。正如陶东风先生在他的博文《文化现代化是对“四个现代化”的重要补充》中提到的:“合理的现代化应该是全面的现代化,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必须同时进行”。既然是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未能跟上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进程,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短板,进而造成了陌生人社会的诸种问题,那么,要解决这些问题自然也就必须在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上下功夫。

在制度层面主要是加强法制建设,为陌生人社会涌现的种种“陌生”现象制定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在精神层面则要依赖文化的发展和道德的建构。

困境之源:法律VS道德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熟人社会的许多规范都已经失效或濒临失效之危,但并不表示陌生人社会不再需要规范——它需要新的规范。由于两种社会中人们交往的方式不同,维系信任的方式也有差异,前者以私人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基准,后者则是靠法律制度、公共道德等社会规范来维系。要保障陌生人社会的平稳运行,必须同时丰满法律和道德的双翼,两者尽失必如剪翅之鹰,堕地难行,厚此薄彼也会偏离方向,终将逶迤跌落。

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比如杀人不仅在法律上是犯罪,而且在道德上是邪恶。但二者之间的界限更不容忽略。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区分了人类社会的两种行为规范:一种是法律,它限制人的行动却并不激发人的行动,只限定人不应该做什么,而从来不说人应该做什么;另一种是道德,它不仅标示了各种禁忌,而且树立了正面的价值典范,能够激励和引导人们的行动。守法就是不去做法律禁止的事,而有德则是不仅不去做道德禁止的事,而且要去做道德倡导的事。可以说法律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积极的行为规范。

从正面说,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不应该混为一谈,法律的正义仅仅是使行不义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道德的正义除了要谴责不义者,还要表彰义者。守法的人不一定是义者,不一定有德,但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有德的人除了守法,而且是道德典范,但道德的约束力量是约定俗成的,有一定的弹性和不透明性。法律比道德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更明确、更稳固,因此加强陌生人社会的法制建设,将能在制度层面提供强有力的规范力量,限制不义行为的产生。

从反面说,行不义和不行义不同,二者有质的区别:行不义是对共同体基本准则的恶意践踏,是违法犯罪;而不行义仅仅是面对正面价值典范消极退避、无动于衷,却并不直接伤害他人、破坏共同体。当今社会,行不义者常常逍遥法外,行义者有时不仅没有得到表彰反而受到诬陷,不行义者面对汹涌的道德舆论压力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被辱骂、被“人肉”。这似乎产生了一种道德困境:一个行不义者未能得到应有惩罚的社会,是否有资格去谴责不行义者?这个困境,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于道德越界侵入了应由法律规范的领域,而是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力。

在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化名)被轧事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民众对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的愤怒和发难,陌生人社会的冷漠麻木和道德缺失一时间成为抨击和反思的焦点。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人对路人表示理解,他们的理由是:即使想救人,也未必敢救。如今 “助人为乐”有风险,有时还是高风险——最令人悲哀的是,这个风险往往并不在于助人过程中的困难和危险(比如救助落水者),而是来自救人反遭诬陷的可怕后果(比如救助交通事故伤者)。近年来此类例子屡见不鲜、频频见报,一方面问题本身的曝光有利于澄清事实和明辨是非,而另一方面又似乎在客观上加深了普遍的怕事自保心理,使得道德危机进一步激化。

见死不救者固然麻木冷漠,但担心被救者以怨报德似乎也情有可原;污蔑救命恩人的受害者固然可鄙可恨,但其心理也略可推知:他们担心加害自己的肇事者逍遥法外,而自己受的伤害和损失却无处着落。这两种情况实际反映了社会成员普遍的不安全感,而这种不安全感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如果还不确定自己最基本的权利能得到保障,还有几个人敢冒险去帮助别人?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公正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免受不法侵害,那么公民就会因此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乃至对共同生活其中的社会的信心。

另一方面,道德领域的独特价值也是法律所不能替代和不应侵越的,为“见义勇为”立法奖励或把“见死不救”立法入刑都模糊了德与法之间的界限,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道德的功能,自不可行。法律可以保障人的生命不受侵犯,但是法律却不能教会人去爱生命、尊重生命,不能教人以善。法律须务实、客观,只能消极地限制人的行为;而道德的意义在于树立某种超越性的价值典范,激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去追寻。一个法律制度完美运作的社会可能是安全稳定的,但不一定是美好可亲的,只有建构一套健康向上的道德规范,才能为社会带来生机和希望、确立目标和梦想、促之昂扬向前,才能使人们在世界中的栖居既安且乐。

法制建设——陌生人社会的基石

  

将法制建设称为陌生人社会的基石,并不意味着法律比道德更重要,只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境况下,法制建设更加刻不容缓,而且可能更容易、更快收到成效——相较而言,道德的培育和弘扬过程更为漫长。另一方面,陌生人社会缺乏紧密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减弱,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却不受人际关系影响,可以稳定发挥作用。另外,法律的有效施行也是维护道德领域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本应保护的东西,一方面会使得道德趁机僭越界限,践踏法律的准则,甚至会演变成道德“暴力”,比如小悦悦事件中网民对路人的“人肉”搜索和骚扰;另一方面法律正义的失守也将引发道德正义的动摇和倾塌,比如由于食品质量监测不力而屡屡发生的毒奶粉、毒牛奶、毒大米、毒黄瓜事件,既暴露了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执法部门的无作为,也大大动摇了人们对道德的信心和认同感。

家长们常常教导小朋友说:“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无论这是为了教养,还是出于安全考虑,都和另一个事实形成了有意思的对照。弗里曼指出在陌生人社会,“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这就回到了文章开头的一个问题:凭什么信任陌生人?凭的是法律体制的保障。陌生人生产的食品可以安心而食,这大概是陌生人社会正常运转的根基。然而,中国人最担心的恰恰就是“菜篮子”:“陌生人给的糖”尚可不吃,但市场上的米面油、蔬果奶你能不吃吗?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产品质量,让百姓吃得放心、过得安心。

当然,法制建设不只装在菜篮子里,在横向上它涉及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纵向上既包括卷帙浩繁的成文法文本的制订,也包括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状况。关于法制建设的具体举措,自有行内专家的专业意见,无需赘述,普通百姓最关注的是政府的典范作用。作为执法者,首先政府必须是守法者,只有遵守自己制订的规则的政府,才能令公民信服地遵守这些规则,而如果执法者自身不守法,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其次,政府必须执法有力、执法公正,使既有法律制度得以坚决执行和稳定运行,违者必罚,犯者必究,绝无姑息纵容,否则即使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发挥效用。第三,政府应当鼓励和重视民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为之提供通畅有效的参与渠道,这样法制建设才能更快、更好地进行。

公共道德——陌生人的承诺和契约

  

在明确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之后,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两种道德:伦理道德和公共道德。前者在熟人社会中长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后者则主要致力于维护公共领域的运转。“公共”二字既表示公共道德的施行之所乃公共的社会空间,又表示其信守之人乃共居陌生人社会的广大公众。在中国的熟人社会中,成员的私人关系是构成共同体的基石和联系共同体的粘合剂,就像一个有机整体,往往公私不分。现代化进程将人逐渐从这个有机的乡土共同体中离散出来,驱赶到广漠的陌生人社会中,于是来自各个角落的陌生人在这个公共空间中遭遇了,原先熟人社会的那套交际模式已不能完全适用,这就呼吁一种新的交往方式和新的行为规范。

伦理道德只有在较小、较封闭、较紧密的共同体内才能够很好地发挥规范作用,而在开放、流动、松散的陌生人社会显然就不够用了。熟人相互熟悉了解,不仅使成员之间建立起充分的信任,而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约束力,监督和规范成员的行为,与熟人的交往是可以预期,甚至是可以控制的。当熟人圈子的篱笆被逐渐拔除,人们更多地暴露在广阔无蔽的公共社会中,直接面对着陌生人的未知与不可预期,处处包含风险。人是行动着的人,行动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又不可预期,无数陌生人的行动汇合起来造成的结果更难以预测,如果缺乏协调和规范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混乱。无论是现今经济和政治领域内的混乱,还是精神道德领域内的荒芜,都无疑是缺乏规范或不遵守规范造成的。针对内在于行动的这种威胁,阿伦特在其著作《人的境况》中强调承诺和契约的意义,以承诺和契约为中介,就为人们的行动“建立起一些可靠的路标”,使人们能够“协同行动”。这种承诺和契约不仅是向熟人做出的,而且预设了那些同时在场或虽不在场却同在一片蓝天下的陌生人的存在,甚至向前人和后人开放——换句话说,这种承诺和契约是面向一个共同世界敞开的,它征求每一成员的同意和遵守,并通过这种普遍的同意和遵守保障成员行动和交往的顺利展开。法律在其起源和制订上也属于这种承诺和契约,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消极性,只有公共道德能不仅规范人们的行动,而且协调和激发行动,在陌生人中建立起一种不同于熟人关系的公共关系。

出处:《中国图书评论》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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