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这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种高度浓缩表述。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现代社会越来越趋向陌生人社会,大城市尤其如此,道德观念越来越多元,这也使得道德的约束力大幅下降,法律对社会的调控范围越来越大。探讨陌生人社会中法律的道德形塑功能,对于正确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如果说在熟人社会中,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且道德可以解决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那么在陌生人社会中,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转变。将近80年前,费孝通就非常清晰地指出:“在我们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如果说费孝通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只是对中国未来社会状况的一种预测,那么在当下陌生人社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随着工业化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中国人口开始大幅度流动,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中国已经不可逆转地进入陌生人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摧毁了熟人社会产生的基础,也摧毁了熟人社会中以传统道德体系为核心的价值基础。陌生人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道德准则的不可公度性,因为单子化的个人已经无法拥有共同的道德观念,美国学者恩格尔哈特就用“道德异乡人”的概念来表征这种道德准则的不可公度性。“道德异乡人所创立的大规模的社会无法成为这样一个共同体:人们在其中找到道德生活的充分意义,理解真正的团结,或超越无内容的个体主义的紊乱性。”“现代的希望一直是试图发现一种标准的、充满内容的道德。这种道德不仅是程序性的,而且应该对道德异乡人,即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为了解决陌生人社会中道德秩序的空心化问题,有学者提出了运用柔性社会治理的手段重新发现和建构道德共同体、建构陌生人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以实现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所谓柔性治理就是“执政党、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以人为中心进行治理的过程和活动”。而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柔性治理的重要手段。问题在于,上述手段只是寄希望于通过道德强化道德,但是在陌生人社会中单凭道德已经无法实现上述功能。于是,法律的意义凸显出来。法律的道德形塑功能并不是要通过法律创造出一个社会所没有的,或者绝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道德观念,而是通过法律强化一个社会应该拥有的道德观念。
在西方社会曾经就道德能否通过法律强制产生过激烈争论。赞同者认为,社会即观念共同体,如无缝之网,损害必不可少之公共道德有可能导致共同体走向瓦解,如果承认公共道德对社会是必要的,就必须支持运用法律强制维系公共道德。反对者认为,不通过法律对道德进行强制就会导致社会瓦解是夸大其词,而且这种观点会导致可怕的道德家长主义。但是赞同者坚持只要承认社会,就无法否认公共道德,就必须以法律束缚为代价。由于上述争论主要围绕是否应该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一致公认的原则,这使得道德的法律强制在西方社会无法取得共识。如果将眼光扩展到民事领域,我们会发现法律的道德形塑功能具有特殊的价值,而且这种观点在中国有特别适合生长的土壤。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影响逐步加深,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民法典》的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为立法目的。这是彰显价值理念的内在体系外显的典范,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立法技术。在《民法典》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法院的审判实践,在方法论上指导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裁判的说理过程,从而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不同的方式,而且也有不同的功能。
传统理论认为,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代表的内在价值体系只具有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在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场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会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产生重要作用。在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场合,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增强说理的作用,同时法院也正是通过具体的判决向社会民众彰显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例如,在引起广泛关注的“郑州电梯劝烟案”中,杨某劝阻段某不要在电梯里抽烟,在产生言语冲突之后,段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公平分担损失15000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改判杨某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杨某的劝烟行为彰显了文明的价值,如果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会导致普通民众不敢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所谓的公平不是法院和稀泥的工具,不是“谁闹谁有理,死了就一定要赔偿”,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的轨道上判断公平的问题。
在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场合,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可以填补法律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具体的判决形塑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例如,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但是案件层出不穷。在重庆发生的一则案件中,儿子自杀身亡,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儿媳不同意。法院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友善等价值,通过对《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的解释,认为支持祖父母探望孙子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判决祖父母有权探望,儿媳有配合的义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公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法院直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裁判说理或者填补法律漏洞,有一部分案件法院并没有直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认为法院通过具体的判决弘扬了,也就是形塑了某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司法实践为妥善解决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秩序空心化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样本。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解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研究”(19VHJ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