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国:罗尔斯论平等

——兼与功利主义、德沃金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06 次 更新时间:2012-04-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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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国  

一、引言

  

伊塞亚·柏林在1962年的著作中宣称:"在20世纪迄今尚无权威性的政治理论著作问世。然而,柏林所断言的情况已于1971年终结。在这一年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马萨诸塞州出版了他的《正义论》。"[1]从那以后,在短短的三十年中,政治哲学家已经重新描绘了整个知识社会的图景,他们不仅发展了一些新的理论思考方法,而且促使了在历史上已经被怱视了上百年的一些传统思维方式的复兴,正如Will Kymlicka在其著作中充满激情的描绘到:"罗尔斯1971年的著作不仅开始确立了正义作为一个问题的显著地位,而且复兴了自康德以来几乎已经消失了的作为思考正义问题方法的社会契约论传统;诺齐克1974年的著作复活了洛克用自然权利的方法来研究正义问题和财产权问题;许多作者如Wood和Cohen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重新检验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和剥削观点的基础;社群主义者如泰勒和桑德尔在八十年代初复活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正义和社会的主题;Gauthier1986年的著作重新建立了与霍布斯相互利益理论的联系;女权主义者如Meckinnon和Gilligan在80年代中期已经提出了关于正义问题的一些全新的观点。而且在最后这二十年我们还看到了最为人们所熟悉的功利主义(Hare在1982年关于双重道德思考的发展)和多元主义(沃尔泽在1983年社会利益的多元主义描述)的一些最有理论意义的发展"[2]

一个问题出现了: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些理论?它们拥有共同的基本假设吗?抑或它们只是在追求根本不同的价值?James. P. sterba是后一种理解的代表,他说:"虽然每个人都承认正义是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但是很显然,人们对于什么是应得的很少有共识。这种共识的缺乏在当代的极端自由主义者、福利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以及完美主义者的正义的概念中表现地再明显不过了。"[3]例如,极端自由主义者Robort Nozick和Murray Rothbard的政治理想是自由;福利自由主义者John Raws和Ronald Dworkin的政治理想是公平;社会主义者Macpherson和Kai Nielson的政治理想是平等;而完美主义如Maclntyre和John Finns则将共同善作为最终的政治理想。

一个成功的正义理论不得不从已存的正义理论中汲取养分。但是如果当代的政治哲学的价值分歧是根本的话,我们如何才能使它们统一为一个单一的政治理论?政治哲学的传统目的是发现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解决相互冲突的政治价值,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只有寻找当代各种政治哲学的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Ronald Dworkin认为当代政治理论并不是拥有不同的根本价值,每一个政治理论都拥有共同的最终价值追求,那就是平等。但如果这种平等是指收入的平等,那么显然是说错了,他是从一种更抽象的层次上定义它的:"平等理论要求政府给予每个公民同等的考虑,每个公民有权获得同等的关怀与尊重。这个更基本的平等概念既可以在诺齐克的极端自由主义理论发现,也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中发现。" [4] 如果我们接受Ronald Dworkin的平等图景,我们就会问两个问题,首先,"哪一种是对这个平等概念的最好的理解?其次,我们接受这种理解的理由是什么?"[5]正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形成了当代各种各样的政治理论。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对围绕着罗尔斯平等主义的思想做一比较分析,以清晰阐明罗尔斯的平等思想。

二、功利主义平等观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起源于对功利主义地不满,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描述是这种不满的最著名的表达,为了理解罗尔斯,我们首先要理解功利主义。

什么是功利主义,dudley knowles在其著作中用一句最简洁的话对它进行了概括:

"正确的行为使福利最大化"[6]

据李强先生研究,功利主义的这一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即效果原则,功利原则和最大化原则。

效果原则主张以效果而非动机作为判断行为道德性的标准,效果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每一个行为的 都必须由该行为的效果来证明;功利原则是行为要追求功利,这里对功利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解释,比如早期功利主义者认为功利就是感官的快乐,后来的功利主义者又将其发展为偏好等;最大化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追求功利的最大化,边沁在衡量集体利益时,将其表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7]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激烈的批评,Will Kymlicka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

1、功利主义要求一些人为了其他人的更大的善而做无休止的牺牲,这在直觉上是不公平的;

2、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

3、功利主义计算每一种功利资源,不管他的资源是什么,因此忽视了道德上合法与不合法利益的差别。[8]

在罗尔斯的批评当中,最重要的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其他两种批评都可以由这个目的论引申出来。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理解仅仅是从一个视角出发,事实上,功利主义并非是一个始终一致的理论,由于其内在的逻辑矛盾,对功利主义的核心价值有两种看法,即平等主义和目的主义。

平等主义观点可描述为"功利主义是一个集合个人的利益和欲望的标准,个人拥有特殊的和潜在的相互冲突的偏好,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标准来规定在这些偏好中哪一些是道德上可接受的,哪一些对其福利受阻的人是公平的。这就是按照第一种理解的功利主义要回答的问题。一种众所周知的回答是每个人的利益应当给予同等的考虑,这一回答可以在许多不同的理论中发现。从道德观点上来看,每个人的生活同等重要,因此他们的利益应当给予同等的考虑。"[9]

如果我们接受平等主义的功利主义观点,那么一个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由于功利主义认为人是有多种偏好,而且偏好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只有对人们的各种偏好给予同等的考虑,而不管偏好的内容是什么。正如边沁所言,我们将任何人都当一个人来看待,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人更重要。

假如我们接受这个标准作为正当的标准,那么我们会得出结论认为道德上正确的行动是那些最大化功利的行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最大化并不是这个标准的直接目的,而是作为试图公平地集合公民偏好的副产品。我们最大化功利的要求完全来自于平等对待公民的结果。Will Kymlicka将平等主义的逻辑归纳如下:

1、人们很重要,并且同等的重要,因此,

2、每个人的利益应被同等的对待,因此,

3、道德上正确的行动将最大化功利。[10]

目的主义观点可描述为"最大化善是根本的,不是被引起的,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最大化价值的方式"[11]罗尔斯将功利主义作为目的论,其含义是正确的行动是由最大化利益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对单个人的同等对待决定的。

如果我们将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理论,那么罗尔斯的批评无疑是有道理的。目的论将整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认为我们社会的目标就是一种善,一种和谐,个人在社会的面前是卑微的,不值得尊重的,它只不过是实现理想社会的一种手段,在社会目标面前,个人无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只要有助于实现社会的目的;个人的存在也无足重轻,为了社会整体目的的实现,常常需要一些人做出牺牲。我国文革时期的历史印证了功利主义目的论的观点。在那次运动中,个人只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棋子,丝毫没有独立的地位,道德是非以是否实现革命的目的为标准,许多人都在这个所谓的理想面前受到迫害,甚至失去了生命。然而,罗尔斯对这种功利主义的目的观理解是恰当的吗?以下这些理由可以对此提出置疑:首先,功利主义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分支。自由主义哲学基础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个人主义的,个人的利益或自由是社会的目的,如果将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来理解,那么功利主义就绝不会仅限于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当中。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中都完全可能存在。比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理论就是一种目的论,而我国的文化大革命也可以说是一种功利主义目的论。其次,功利主义目的论无法说明为什么要将整体功利作为我们的直接目的和作为一种道德上的责任。正如Will Kymlicka所言:"(最大化功利)对谁来说是一个责任?在我们日常观点看来,道德是个人之间的义务状态――是我们对彼此拥有的义务。但是我们将最大化功利的责任归于谁呢?我们不能说最大化有价值的事物的状态自身,因为事物的状态本身并没有道德价值。"[12]

如果我们不能反驳这两点,那么对功利主义的目的主义解释就是不适当的,我们只好回到功利主义的平等主义理解。事实上功利主义从其诞生起就有种相当激进的普遍主义倾向。19世纪的英国,虽然许多思想家将其作为梦想中的自由主义的天堂,但是实际上却是相当腐败的。在政治上买官卖爵,收受贿赂,社会财富被一小撮富人占有,思想中还普遍存在着迷信倾向。功利主义,作为一个政治上和哲学上的运动正是起源于对英国社会的激烈批评,并提出了一些激进的政治改革方案――民主化、刑罚改革、福利改革等。

平等主义的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对个人的关注,但是由于其内在的矛盾,仍然无法提供一种真正有效的平等主义理论。我们回顾一下平等主义的功利主义的逻辑:

1、人们很重要,并且同等的重要,因此,

2、每一个人的利益应被同等的对待,因此,

3、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将最大化功利。

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会发现上述逻辑存在以下矛盾:

1、在我们承认每个人都同等的重要以后,我们推导出每个人的利益应被同等地对待,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同等的对待?功利主义认为追求功利是每个人行为的基本原则,每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因此追求功利应当平等的满足社会上所有人不同的偏好。事实上功利主义的这一设想是从平等的愿望出发却导致了非平等的结论。据Dworkin研究认为,个人偏好是指一个人愿意得到的关于物质、资源和机会的偏好,人的偏好分为外部偏好和自私的偏好。外部偏好是指一个人想使别人得到的关于物质资源和机会等的偏好。外部偏好有时会被滥用的。例如,某些人想使黑人拥有较少的资源,因为他们认为黑人是不值得尊重的;有些人认为同性恋者应受惩罚,因为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自私的偏好是指一个人要求给予自己比应得的份额更多的资源,自私的偏好也常常是非理性的,虽然自私的偏好有可能导致社会总体最大的功利。[13]从以上两种偏好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由于对人的各种偏好不加以区别,无论是合法的偏好还是不合法的偏好都主张予以满足,因而会导致非平等的结论。

2、如果我们认为功利主义首先关注的是人的平等,那么功利主义与功利最大化的联姻可能并不是必然的,而功利最大化又是功利主义之所以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如果我们是认为人们是重要的,应当予以同等关心的,应当平等满足人们不同的偏好,那么这一前提所导致的结论最可能权利平等理论而不大可能是功利最大化理论。由于人们的偏好各不相同,而且相互矛盾,所以一种明智的方式是赋予人们同等的自由权利,在权利约束的范围内人们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功利主义与功利最大化的联姻就不再明显。

从以分析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理论内部的两个要素即平等主义和最大化主义是有相互矛盾之处的。正是这两个要素的发展与矛盾导致了平等主义的功利主义和目的论功利主义两个派别。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理论,应当说并没有抓住功利主义的初衷。但即使如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理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仍然是有效的,因为既使是功利主义的平等理论也仍然无法为人的平等提供一套有说服力的解释。

三、罗尔斯的平等观

1、罗尔斯的平等观点

罗尔斯的平等观主要是针对当代西方社会主导地们的机会平等观提出的。为了理解罗尔斯,首先要理解机会平等这个概念。当代法国政治理论家Kolm在其著作中对机会平等这一概念进行了简洁的描述:"在政治争论中辩论最多的正义原则之一是机会平等原则。它是指所有的人应当在生活中拥有平等的机会,他们将根据他们的愿望、意志和其他能力使用这些机会――(机会平等所关注的)中心是地位、差别、教育(教育的机会或教育的结果)、继承,以及处于次级地们的社会联系和各种信息。"[14]换句话说,机会平等认为只要存在着对附属于社会职位的利益的公平竞争,那么由此所产生的收入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就是正当的。举个例子来说,一个社会的平均工资是2万元,而你的工资是10万元,如果社会存在着公平竞争的话,那么你的收入就是可接受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因为他们的种族、性别和社会背景而受到不利影响。

为什么机会平等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看起来是公平的和有吸引力的?"因为它使得人们的命运被个人的选择而不是被他们的环境所决定。假如我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中追求一些私人的爱好,那么我的成功与失败将被我的成就而不是种族、阶级或性别所决定。在一个没有人因为他们的社会环境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的社会中,人们的成功或失败将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和努力的结果。因此,我们所取得的任何成功是'获得的',而不仅仅是给予我们的。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中,不平等的收入是公平的,因为成功是因努力而获得的,成功属于那些有权获得的人们的。"[15]

罗尔斯认同机会平等是关于由个人选择和努力所产生的不平等是可接受的观点。但是他认为机会平等原则开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罗尔斯认为,个人所无法选择而又会导致个人不平等的因素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因素,如种族、阶级、性别、社会关系等;另一类是自然天赋因素,如个人的智商、体力、健康的差别等,这两类因素都是人所无法选择的,不是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它们都是由人们出生的偶然机会获得的。[16]由此罗尔斯表达了对机会均等观念的不满:既然我们承认社会幸运是人们无权获得的,因此人们因为这种无权获得的不平等而使自己的地们变得更差或更好就是不公平的,那么同样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自然不平等。比如一个人天生残疾而遭受巨大的不幸,但这种不幸是他所无法选择的,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社会也同样要采取措施来对这种不平等进行弥补。总之,罗尔斯认为,自然才能和社会环境都是偶然幸运的事物,人们的道德诉求不应当依赖于偶然幸运。我们可以较为简明表述罗尔斯的平等观点:人们的不平等是由社会的、自然的、个人努力这三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是个人无法选择和决定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而是不公平的,人们的不平等,只有建立在个人选择和努力的基础上才是正当的。

2、两个正义原则。

在我们探讨了罗尔斯的平等观点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个人平等的思想如何才能实现。罗尔斯在这里引入了社会基本结构与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基本概念。认为社会基本结构对人们的平等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自终。[17]因此,只有用两个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才会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实现平等的理想。

下面我们来依次考察这两个概念。

1)社会基本结构

罗尔斯给社会基本结构下了一个定义:所谓基本结构是指各种主要制度(社会)得以彼此配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系统的方式,以及这些制度如何通过社会合作而转让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形成各种利益分配的方式。因此政治的宪政结构、法律认可的各种财产形式、以及经济组织等,都属于社会基本结构。[18]

2)两个正义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经过了一些修正之后,最终给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结构都相融、类似的自由体系,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A、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B、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或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第二个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原则优先与差别原则。[19]

这两个正义原则看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可以用简洁的语言将其重新表述如下: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一些社会基本有用物品比其他的社会基本有用物品更重要,因此,不能为了提高其他的基本有用物品而被牺牲。具体的说,就是自由的平等优先于机会均等,机会均等优先于分配平等(差别原则)。在每一个种类的内部罗尔斯还坚持一个统一的原则,即一种不平等,只有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受益才是被允许的。因此,优先规则并不影响每一种类内部的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

3、平等观点与正义原则之间的关联

我们已经分析了罗尔斯的平等观点以及罗尔斯用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二个正义原则。那么正义原则是否是他的平等观点在规范上的准确表达呢?罗尔斯对持肯定态度,并在其《正义论》中对此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论证,即是直觉主义论证与社会契约理论论证。

1) 直觉主义论证

罗尔斯的平等观认为由社会或自然天赋导致个人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任意的、是不公平的,既然如此,罗尔斯又是如何处理事实上必然存在的由社会和自然天赋导致的个人不平等呢?

对于由社会幸运导致的不平等可以通过机会均等来解决。机会均等的含义就是在于每个人在社会中拥有同等的机会,个人不平等不能受到个人的家庭背景、种族、性别、社会关系的影响。

对于有自然幸运导致的不平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显然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平均分配社会资源的方式使得每个人都平等,这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持的观点,但这种方法虽然能使人们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却是以人的自然天赋的巨大浪费为代价的,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罗尔斯不同意这种观点而另辟蹊径:

"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有权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方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幸运来为最不幸者谋利。这样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源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挫,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引导到差别原则。"[20]

罗尔斯的理论是针对现代的民主社会而提出的。在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国家,政治与法律上平等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表达了在形式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一社会理想。如果我们把政治与法律结构从个人的社会背景中独立出来,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有关罗尔斯的平等观点与正义原则的简单对应关系,可表述如下:

政治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由原则

社会幸运--机会均等原则

自然天赋--差别原则

2) 社会契约论证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证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论证,也是争论的最多的一个论证,由于众多人已在这个方向有深刻的阐述。笔者在这里只是从与平等有关的角度对其做一简单分析。

罗尔斯认为他的理论复兴了历史上存在的伟大的契约论传统,他只是把契约论"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21]历史上的社会契约论,诸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认为在历史上曾有过一个自然状态,虽然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不同,但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由于诸多不便,于是人们订立契约,以人们的共同同意为原则组成政治社会。罗尔斯认为他的契约理论不同于历史上的契约理论。其表现在:

A、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纯粹的思想实验。他并不认为历史上人们真正订立过社会契约, 用乔德兰库o卡塔斯的说法就是: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在性质上是有意图的、经济的、非互动的,在作用上是评价性和启发性的。[22]历史上的契约论则不能肯定是一种思想实验还是历史上的真实存在,如果是后者,则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逃不过休谟的置疑。

B、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的个人会真正体现了人们在道德上的平等。这种平等完全消除了个人由社会与自然因素引起的差异 ,从而将个人的命运建立在自我努力和选择之上,而历史上的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并不是公平的,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有更强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自然才能、原初的社会资源和更强的身体力量,因此他们能够订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契约。[23]

于是处于无知之幕后的个人会因其在有关自身的主观与客观知识无知的情况下而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许多学者在这方面提出了富有意义的批评,比如,Tea Hampton认为无知之幕排除了作为一项契约的最重要的两个特点--谈判与思想交换,因而根本不是一个契约[24];Briam Barry认为罗尔斯的论证依赖于处于无知之下的个人是不愿冒险的这一性格假定而做出的,这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说法;[25] Thomas Scanlon认为无知之幕是一种很拙劣的展示人们道德平等的方式,因为他认为他人的利益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它们影响我们的利益。[26]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罗尔斯的直觉论证与契约论证。一个问题是,既然罗尔斯已经做出了直觉论证,那么契约论证的意义何在?而且契约论证除了上述批评之外还存在着另一个无法说明的问题。我们知道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排除了个人关于自身的主观与客观的知识,以此为基础订立社会契约,可是罗尔斯为什么排除这些知识而不是别的知识?为什么作了这种限制而不是那种限制?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只是一种假设,既然是假设,就可以有这种假设也可以有别的假设,罗尔斯之所以选择了这种假设一定有其更深层次的基础。对于这一基础,罗尔斯在其理论的前期求助于康德哲学,认为原初状态的设置是实践理性的体现。但是由于康德哲学的超验特征,罗尔斯就剥离了人的社会属性,因而无法抵制来自于社群主义的批评,所以罗尔斯后来断然放弃其思想的康德哲学基础,而求助于民主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文化。[27]由此看来,罗尔斯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设置最终根据又来源于社会,来自于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当中人们公认的直觉观念。这样,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的直觉论和契约论证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后者依赖于前者。

然而,即使如此,罗尔斯的契约论证仍然是有意义的。Will Kymlicka 将其归纳为几点:

A、原初状态提供了一种生动的方式展示了我们的直觉观念,就像早期理论家用自然状态生动展示自然平等的理论一样;B、我们的直觉观念虽然对机会平等观点表示不满,但是我们不知道我们还需要什么,契约装置能帮我们"得出我们直觉的结果";C、它提出了一种我们鉴别所反对的直觉的方法。[28]库卡塔斯则用另一种语言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契约方法不仅有助于我们在各种无论是可行的还是不可行的基本结构中确认出那种我们会加以选择的基本结构,只要我们是公平和无偏见的;而且,当我们为社会找到了最好的基本结构之后,它也会戏剧化地使我们将会追求的那些东西变得醒目起来,而它的这种戏剧化作用并非多余。"[29]

4、差别原则的不足

上文分析了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罗尔斯认为,以两个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恰好体现了他的平等观点,用简单的对应关系表示就是:

政治、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由原则

社会幸运 --机会均等原则

自然天赋 --差别原则

个人的努力、选择--正当的不平等

然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真的恰好表达了他的平等观点吗?笔者认为罗尔斯并未达到这一目的,罗尔斯平等思想的核心是只有来自于个人的努力导致的不平等才是正当的,但是差别原则实际上既未真正的弥补个人之间在自然天赋上的不平等,同时也并没有使得个人真正对自己的努力负责。

从弥补个人自然天赋方面的差异角度来说,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基本有用物品分配不能因为自然天赋的缺欠而减少,这使得人们无论是有天赋者还是天赋不足者在有用物品分配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但是即使如此,身体有缺欠者仍然有差额外的负担。他必须负担来自于不利自然天赋给他带来的损失。比如一个身患先天重病的人,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可以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有用物品(比如金钱),但是他还必须负担额外的药费以及痛苦。从罗尔斯的平等观点来看,这对于他是不公平的。因为天然的疾病并不是他自己所选择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他不应当对此负责,而差别原则并未做到这一点。

从对自己选择和努力负责的角度来说,差异原则也是不成功的。从罗尔斯的初衷来讲,罗尔斯反对不讲原则地对穷人加以支助,所以他反对福利国家,认为福利国家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不负责任思想。但是差异原则也未做到这一点,比如,有两个在社会幸运和自然天赋完全相同的人,由于他们爱好不同,一个将他的财富用于奢侈的消费,而另一个将其财富用开办工厂。很显然,有奢侈消费习惯的人会逐渐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开办工厂的人需拿出一部分金钱支助奢侈消费的人,这不但没有促使平等而且创造了新的不平等,这显然是罗尔斯的平等观点所无法接受的。

四、德沃金论资源平等

德沃金也接受了个人平等思想,并认为对平等的追求是当代许多政治理论所共同追求的主题。但是如何能实现个人平等呢?不同的理论对此充满了分歧,德沃金提出了他的资源平等思想。

德沃金认为,任何平等理论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人们的最高利益?二是政治安排应当如何分配这些最高利益才能实现人们的平等。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着多种多样的兴趣,他(她)拥有原始的冲动,他要和其他人建立起联系,发展关系,他也要开发适合于他自己的品味,要从事某一项职业,甚至控制自己的冲动和行为等等,那么哪一种是人的最高利益呢?如果我们不能发现人的最高利益,那么我们就无法平等的对待个人。德沃金认为,极端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理论的平等理论是因为它认为人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某种形式的自由。但实际上自由根本不能作为一种利益。[30] "不同的福利主义认为:我们最高的利益在于一些与精神状态和欲望的满足相关的一些福利概念之上。[31]罗尔斯认为它存在于两种能力的运用上:展现正义感的能力和理性地追求善的能力。显然这接近于事实,但是他是本末倒置了,我们运用我们的能力不是因为我们拥有它而是因为我们拥有一种特定的兴趣。"[32]进而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最高利益思想:"我们的最高利益在于尽可能拥有一种好的生活,一种是应是其所是的生活"。我们每个人在行为中追求这种利益,一种理论必须对这种最高利益加以认真思考。

因此,政治安排应当促使人们过更好的生活,通过某种方式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最高利益。那么,政治选择应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呢?一种方式是政治企图为个人寻找一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生活,但这实际上只会导致极权主义。因为个人的选择是极不相同的,每个人对什么是有价值的生活的理解也是不同的,那么只有让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是可取的。于是政治安排应当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平等地尊重每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行为,二是个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德沃金实际接受了罗尔斯的平等观点,即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点,不过德沃金并不接受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提出了自己富有特色的平等主义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个人兴趣测试

既然德沃金认为我们的最高利益在于追求一种每个人所选择美好的生活,这就意味着个人不能因其先天的社会和自然天赋的不利地位而受损,因为这是个人在道德上所无法选择的。为了真正做到个人能够对其行为负责,德沃金提出了一个理想模型,即拍卖计划。其内容是假设我们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自然天赋,让我们想象所有的资源都在一个拍卖会上被拍卖,我们每个人都是参与者,每个人在一开始都拥有相同数量的购买力,可以用这些钱来买最适合自己生活计划的资源。[33]假如这个拍卖会真的运转起来,德沃金认为每个都会得到满意的结果,因为假如他不满意的话,他也可以用他的钱买别的资源,这样每一个都可以过上他愿意过的生活。由于每个人的选择都是平等的,所以他必须为其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后来个人之间的地位变得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完全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这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德沃金认为,如果一种社会结构能像拍卖会一样运转,那么可以认为这种安排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2、补偿自然缺欠:保险计划

但是拍卖计划并不能运行起来,这是因为每个人在自然天赋上并不是真正平等的,有的人智力不高,有的患有重病,有的人身有缺欠,这些都成为某些个人的额外负担。对于这个人来说,他要用他的同等数额金钱弥补他的身体缺欠,这些自然缺欠是他所无法选择的,所以在道德上是不应负责的,因而对于他来说些额外的负担是不公平的。

因而,一个正义的社会要求补偿这些自然缺欠,所以在拍卖会开始以前,社会就应对这些自然缺欠进行弥补。一旦这样做了,那么每个人将会拥有同等数量的购买力来购买社会资源,这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但是实际上这种设想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我们花费了所有的社会资源,有些自然缺欠还是无法补足的。而且这样做还会使我们无法再进行个人选择,甚至使健康的人成为有自然缺欠者的奴隶。面对这个难题,德沃金提出了一个保险计划,这个保险计划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思想有某些相似之处,我们可以设想我们处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我们不知道我们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位置,但是明了各种自然的缺欠将会给个人的生活带来多大的不便。这样,我们就会同意每个人在其所分得的金钱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在自然天赋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保险,从而可以为有自然缺陷的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德沃金实际上在他正义政策上让步了。自然天赋不利者并没有受到足够的补偿,只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正义。另一方面,即使人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起点都是平等的,我们就能找到一种与拍卖会完全一样的社会体制吗?人们也许可以提到自由市场经济,但自由市场经济本身的某些安排恰恰就是不平等的。[34]因此,平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在德沃金的理论中并未找到最终的出路。

五、结语

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由,作为一种价值,是无数政治哲学家所不懈追求的目标。从洛克到卢棱,从贡斯当到密尔,无不为自由的伸张大声疾呼。可以说,自由这一价值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得到了实现,于是平等问题作为另一种重要的人类价值诉求就凸现出来。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向平等的转移既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同时又是理论探索的一种深化。从当今政治哲学的纷争情况来看,平等作为一种比自由更根本的价值,其含义是什么?其限度如何?怎样才能在社会中实现?将是人们一个不断深入探索的课题。

注解:

[1] 转引自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1。

[2] Kymlicka, Justic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xii.

[3] 同上,p.15.

[4] 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 p.4.

[5] Kymlicka, Justic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y:An Introduction,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4.

[6] Dudley Knowles, political philosophy, Great Briton: TS inteuation LTD, Psdstow, Cornwall, 2001,p24.

[7] 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页94。

[8]Kymlicka, Justic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 p42.

[9] 同上,p31.

[10]同上,p31.

[11]同上,p32.

[12]同上,p33.

[13]同上, p37.

[14] Kolm, modern theory of justice, London: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1998, p236.

[15] Kymlicka, Justic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56.

[16]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页91-97。

[17]同上,页5。

[18] 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24。

[19]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页292。

[20]同上,页97。

[21] 同上,页9。

[22] 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30-39。

[2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页10。

[24] Kymlicka, Justice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137-160.

[25] 同上,pp170-182.

[26] 同上,p206.

[27] 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50-170。

[28] 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68.

[29] 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71。

[30] Richard J.Arneson, Liberalism(Ⅲ),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532.

[31] 德沃金认为福利主义对福利的选择是策略性的,没有一个什么是正确生活的观念。

[32] Richard J.Arneson,Liberalism(Ⅲ),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532.

[33] 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p76.

[34] 同上,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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