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发展趋势给各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就正面影响来说,它可以通过为全球化资本提供生产性投资机会,改善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来促进世界各地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就负面影响来说,它可以通过改变竞争条件、改变国家生产专业化和国际经济衔接的前景,使各国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而降低工资、福利救济金和对环境的控制,特别是使弱国、小国失去管理自己经济的能力,乃至带来严重的经济灾难。在这种形势下,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认真思考“如何处理好既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又要善于维护国家的独立、安全和利益的关系”。而加强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主权问题的研究,更是重要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家主权问题上的两种发展动向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主权的作用和命运是怎样的?这是一个有着很大争论的问题。一种舆论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跨国公司的发展,将会出现一个没有国界的新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国家作出决策的能力都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国家将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除此之外,各种超国家组织也将越来越多地取代国家职权,限制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总之,在这种舆论看来,经济全球化将毁灭主权国家。
经济全球化进程无疑正在冲击着主权国家,要求它作出调整,但这只是一种发展动向,与此相反的另一种发展动向则是经济全球化又使国家的作用更加突出。这是因为,造成经济全球化的技术进步,国际贸易、资金和信息的自由流通,这些因素并不削弱国家这个概念,经济全球化本身也不影响国家的生存,反而使各国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从而想办法把事情干得更好。几十年来,国际贸易额虽然大大增长,但对于各国来说,经济发展的中心仍然还是国内市场,而且要使国外需求对国内经济产生驱动作用,就必须让国内的供应商进行相互竞争,而竞争的机制首先取决于国内的市场状况。在经济市场上,不能过分夸大市场的作用,因为市场主体是不能制定政策的。在这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正误得失具有更大的作用。可以预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及保护主义等阻碍竞争的因素被取消,国家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使国家主权概念的经济方面更加凸现出来。所以,主权国家并不是全球化的牺牲品,而是它的推动者。从表面上看来似乎已经超越国界的跨国公司,实际上却在逐步增强对国家政府的依靠,一是因为大多数跨国公司继续把其绝大部分生产集中在一个国家及其近邻;二是即使在它们把投资和销售的重心放到第三世界和新兴工业国家去的时候,也都集中在本国能够施加影响的特定地区;三是就连在其生产已经国际化的地方,它们的研究和开发也仍然大都集中在本国基地。同时,许多跨国公司的核心公司在其创立和维持中,国家往往扮演了重要角色;全球经济的激烈竞争又进一步提高了跨国公司对政府的依赖。事实说明,跨国公司是依赖于其国家的。至于对各种超国家组织的现象,也应该说,它们是以确认而不是否认国家主权的存在为基础的。
因此,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否定国家主权。相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真正使国家主权成为问题的,是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西方主要大国。他们力图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去利用这种趋势,在国际关系中建立起新的控制和调节手段,从而达到干涉别国内政的目的。
二、围绕国家主权问题展开的斗争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本质特征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必备条件。最初它是被人们用来分析国家的内部结构的。到了19世纪,人们开始把主权概念的着重点由国内方面转向国外方面,用以表示对于他国是独立的、不受外来干预的,并强调主权的对外独立权含义,从而充实和丰富了主权的内涵,形成现代的主权概念。
20世纪40年代,西方法学界有人把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对立起来,企图废弃和限制主权概念与主权原则,把帝国主义意志强加于别国,这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和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并不是对立的。国际法以承认国家主权为前提,并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在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相互交往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同时,国家主权又受国际法的保障和约束。所以,既不可以把国家主权绝对化,又不可以把国际法置于国家主权之上,否则就会否定国家主权,进而否定作为主权国家之间的规范的国际法本身。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主权,否则就不能保护本国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不能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获得平等的地位和待遇的权利,不能掌握反对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强大法律武器。没有了主权,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上的国际体系也将随之瓦解,国际社会就会出现严重的混乱局面。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放弃自己的主权。西方主要大国要废弃和限制的,是别国的主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而把自己国家的主权扩大到全世界。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宪章》断然否定了主权过时论,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国家主权原则,并使国家主权的范围从政治扩展到经济、从陆地扩展到海洋乃至外层空间。
但是,在1989—1991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以后,西方主要大国企图否定弱国、小国的国家主权的浪潮又以新的面孔卷土重来,这就是以主权与人权相对立为借口,主张限制乃至废弃国家主权。有的甚至把打着“在国际上保护广泛的人权”的旗号,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称作冷战结构崩溃以后主导世界的“新国际主义”思潮。还有的鼓吹确立“新的主权概念”,说传统主权概念已不适用于当今的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大量问题,等等。这种借口保护人权去否定国家主权的谬论,理所当然地遭到了第三世界各国的抵制和驳斥。例如,1996年5月,哥伦比亚总统、不结盟国家运动主席桑佩尔在该运动的一个部长级委员会会议开幕式上说:在当今相互依存的世界上,“贫穷国家的主权不是修辞学中的概念,主权是一个生存的概念,就好像沙丁鱼团结一致对付大鲨鱼一样”,“全球化和相互依存不应该是让干涉的幽灵重新回来的大门,相反,应该是把它拒之门外的大锁”;在1999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上,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代表非洲统一组织发言时指出:“我们对如何危及我们主权的行为极为敏感,因为主权是我们对一个不平等的世界的制度的最后防线”。事情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所以,他特别强调:在对外开放中,“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345、348页)
国权之所以重于人权,是因为尊重国家的主权,不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合作的基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前提,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就国内范围来说,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和保证。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受制于人、任凭他人宰割,那里的人民就会失去一切权利。这是为近代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历史一再证实了的。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瓜分豆剖和压迫盘剥,中国大地百业凋零、满目疮痍,亿万百姓流离失所、饿殍遍野,连生存权都不能保证,还哪里谈得上其他权利?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的真正改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这样的历史,中国人民永远也不会忘记。就国际范围来说,国家主权又是该国人民的人权应有的内容和实际体现。所谓人权,是指人的生存、发展和其他民主权利。这种权利,既是国内范围的,又是国际范围的。而在国际范围内,这种权利就集中表现为国家主权。历史一再证明,要促进人权,就必须维护主权,反对霸权。
三、北约对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预”,完全违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霸权主义者借口保卫人权否定别国主权的谬论,但西方主要大国还是凭借其在经济、军事上的优势,悍然把侵犯别国主权的所谓“人道主义干预”由理论宣传付之行动。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为迫使南斯拉夫接受其处理科索沃少数民族问题的原则和办法,对南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狂轰滥炸。并断然否认北约在其成员国领土之外动用武力时需要得到联合国的批准。
这种借口人道主义干预而肆意侵犯他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言行,当即遭到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一切有识之士的广泛批评。例如,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就要求美国政府对其在科索沃问题上的对外政策新举措进行反思。他在《新闻周刊》上撰文指出:“科索沃空中战争被赋予的正当理由是:它确定了国际社会——或至少是北约——从此将惩罚那些侵犯其人民权利的原则”,“但是,对外政策必须永远考虑到目的与方式的一致性”,因为战争的结果是:造成的“难民和伤亡(引者注:科索沃战争造成1万多名无辜平民的伤亡和80多万难民的逃亡)比任何可以想见的其他方式都要多”,由此“它所依据的政治和道德理由均值得怀疑”。如果说在这里,基辛格是站在同一个美国人权观的立场上批评美国政府没有认真考虑无节制地推行这种人权观的行动会造成灾难性恶果的话,那么法国议会则是从强调必须拥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合法性的角度去提出批评的。法国国民议会新闻处1999年12月15日关于科索沃的报告,批评北约在科索沃战争中扮演的角色,对其未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就对南斯拉夫发动空袭表示遗憾,并呼吁联合国找到一个办法来解决各国在采取某些行动时不经安理会批准的问题。
应当指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这种“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和实践,首先是同现代国际法原则根本对立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2条强调:“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强调:“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社会及文化之不可剥夺的权利”;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更把“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的原则”列为“郑重宣布”的“国际法原则”,并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可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的狂轰滥炸,不论打出什么旗号,都是一种违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不法行径。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人道主义的干预”之间的原则界限
然而,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人道主义干预”的旗号侵犯南斯拉夫主权的不法行为,又丝毫也不意味着要否定人权的国际保护。
所谓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规则、宣言或国际人权公约,承担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范和惩治。它是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它应当也只能以充分尊重各国主权为基础。一般地说来,人权的国际保护发生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一是存在着一个明确的、国际公认的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原则或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主权国家普遍承担人权的国际保护义务;二是出现了主权国家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保障某些人权方面的特定义务而又恶意违反的情况;三是出现了被整个国际社会认为构成为国际犯罪的情况,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制止。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法律文书规定,新老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附属国或其他国家主权、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个人人权的侵犯,属于国际问题,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反对;种族灭绝、隔离和歧视,或大规模制造和驱赶难民,用不人道行为制造国际恐怖活动,这些属于遭到禁止的国际罪行,别国进行制止,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围;一国自愿参加某一国际人权公约而又恶意违反,拒不履行在平等基础上承担的义务,应受谴责,这也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围。反之,有关别国国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依法对犯罪分子的惩处,这些都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都不得以人权为借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否则便是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以,根据国际法原则而进行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根本不同于违反国际法原则而进行的侵犯别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所谓“人道主义干预”的,这两者之间的原则界限是不容混淆的。借口保护人权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侵犯别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是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不容的。只有消除了这种国际不法行为,经济全球化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这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