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中国社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28 次 更新时间:2012-04-0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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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跃进 (进入专栏)  

七十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沿循自身的内在逻辑,引发了一场及其壮观的社会变革。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结构的调整或重组无疑是最令人注目的领域之一,而政府与社团的新兴关系又是其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团》)一书,虽然没有采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但是,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几乎在每一章节涉及和讨论了这一问题。作者在大量经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社团与政府关系的“百色图”。毫无疑问,这些丰富的描述将极大地加深人们对转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同时,也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这一关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改革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一个众所共认的事实。但是,怎样认识和理解这一变化,学术界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就目前而言,“市民社会论”的解释似乎影响更大一点(尤其在海外中国研究领域)。(1)庆幸的是,与《社团》作者一起在萧山市进行合作研究的英国苏赛克斯大学高登 。怀特(Gordon White)教授,恰好采用市民社会的概念策略来研究中国社团现象。(2)因此,将他们各自发表的研究成果比照一番,不但对于理解中国社团现象是颇有裨益的,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方便的叙说途径。

怀特教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透视变化中的中国社团现象。他的研究假设是:“中国经济改革所引发的市场关系发展和所有权的多样化,与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出现及原有社会组织的调适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虽然这一过程同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兴起和资本主义从封建社会的产生之间的关系不可等同,但是,在下述意义上它们之间确有相似之处:即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将导致经济以及它与国家关系的迅速转型,以及同样程度的社会转型,并终将带来政治方面的后果。”(3 )由这一假设推演,在(今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权力平衡关系中,情势将对市民社会有利;公域与私域的界线将更加分明;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空间将扩大,社会利益和组织将获得自主性,它们影响国家的能力也会增大。(在这里,“市民社会”被理解为市场关系扩展的组织成就,是随后出现的基于自愿参与、享有某种自主性的社会组织的新领域。)

为方便起见,不妨将怀特的(与我们的论题紧密相关的)研究预设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改革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2)这一关系变化的特征是市民社会的出现;

(3)市民社会与国家在结构上是分离的,而且随改革的深入,其界限将更加明显;

(4)市民社会的功能(在新形势下)是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代表和保护个人利益等等;

(5)市民社会的力量将日益增大,最终取得权力平衡中的有利位置。

对萧山市社团考察的结果表明,经验现实基本上与上述假设不相吻合。(4)然而,有趣的是,怀特并没有因此而抛弃(或否定或修改)自己的研究框架和概念策略。他的解释是,中国的市民社会之所以尚处于萌芽状态,乃是因为经济改革的不彻底性,国家在经济领域中保持着主导地位,市民社会要素的出现时间太短等等。在怀特那里,现实与假设的差距被未来历史的期望所弥补。于是,兜了一圈以后,又回到研究假设本身:经济改革的内在动力将改变现实状况。非国家部门的扩张将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个较强大的“市民社会”将出现。它将具有较多的“私域”特征,获得较大的自主地位,对国家发挥较大的影响力,并更多地对其成员负责。(5)

相比于怀特的研究,《社团》一书显然具有自己的不同特色。(该书对社团与政府关系的讨论,所涉甚广,但其中最能体现此一关系的,恐怕莫过于社团的“半官半民”特点了。它反映在两个方面,即静态的组织构成与动态的中介功能。因此,下面的讨论将围绕这一中轴,与怀特的观点比照进行。)

与怀特一样,《社团》作者也假定经济改革引发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团)关系的变化。但这只是出发点的一致而已,接下来便分道扬镖了。虽然在具体研究的操作方面,亦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对社团采取官方、半官半民、民间的三分法分类,从两个方面--国家对社团的控制、管理以及社团表达利益、影响政府政策的作用--来考察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等等)但是,与怀特不同,作者没有采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图式来透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是采用“分化-整合”的分析框架(页11,本文标注的页码均自《社团》一书--笔者注)。如何评介这两种分析框架的利弊得失,不是本文的任务。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重要的是,由于分析框架的不同,形成了一种整体性的概念制约关系。因此,虽然同样采用“半官半民”的术语,但它们明显处于不同的认知脉络和思维趋向之中。而且,它们在两种研究中所居的地位和功能也是不同的。简言之,在怀特教授那里,新兴社团的半官半民性质被认为是市民社会在萌芽时的一种软弱状态。市民社会的预设使他不可能将这一性质视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点。相比之下,《社团》一书没有如此沉重的价值负担。其“分化-整合”的研究框架对于作者的多元探索,并不构成任何逻辑上的或价值上的障碍。具体说来,“半官半民”一词在《社团》一书中,并不是在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分离取向(这是怀特市民社会论的一个关键)下运用的,它试图揭示的是政府与社团关系的更为复杂的交织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社团“半官半民”性质的特有处理,使《社团》作者确立了与市民社会论分野的一块基石,同时,也为分析中国社团的内在结构和运作方式奠定了基础。

因而,对《社团》一书的分析,不妨由此入手,看看作者在这方面是如何进行探索的,究竟做了哪 些事情,以及做得怎么样。

所谓“半官半民”(6)指的是社团的一种双重性质,即既包括官方的因素,也含有民间的特征。大概作者认为这些术语或概念太过平常,以致通篇找不到关于“民间性”、“官方性”和“半官半民”的任何明确的定义。与这种“粗心大意”相对照的是,作者对社团“半官半民”双重性的区分,有时到了很“精确”的地步(我们可以从中间接了解作者关于“半官半民”的看法)。例如,将社团组织进行要素分解,然后找出“官方性”与“民间性”得以表现的基础。其中,社团的组织目标、功能、成员的构成、以及组织和成员间的联系等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民间特征的场域,因为它们体现了所谓的“民间性原则”。另一方面,社团的组织关系和组织形式则被划为非民间性原则的领域,这里体现出半官半民的特征(确切地说应是‘官性’)。用作者的话来说:“社团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所需的资源(权力、资金、技术、财力等),必须借助政府或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力量,必须与原组织体系形成一种稳定的整合关系。我们所以称这一时期的社团具有半官半民特征,恰恰是因为他们与政府为中心的原组织体系存在挂靠关系、主管关系、人员交叉关系、经费划拨关系等。也就是说,表现在组织关系与组织形式上。”(页143)(7)

如果说“官民两色”是从静态的角度描述中国社团的某种特定性质,那么,“中介”讲的便是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发挥的功能。从系统结构的角度看,社团也因此而成了一种“中介体”。“所谓中介体,是指在性质和功能上介于两类组织要素之间,既具有自愿性、相对独立性和特殊利益,又依存于双方,以服务、沟通和协调双方为其宗旨,在两者之间发挥联结作用的媒介组织。”(页271)。对“ 中介 体 ”的这一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显示了作者对社团功能的性质和范围的理解。

社团的“中介”功能源于改革引发的组织体制变迁。作者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促使组织体系发生 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单一的行政整合模式被打破了,新的组织类型、新的社会成分和利益群体出现了。那么,分化后的组织体系如何建立新的互动关系和联结纽带,社团在建立新的整合关系中处于怎样的位置,起着怎样的作用?”(页7)作者为自己提出的任务是:“从结构断裂所形成的组织要素间的新 型关系上,把握中介体生长的地带和它的基本性质和功能”(页271)

具体地说,社团联结政府与民间的这种中介功能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为政府管理提供新的渠道。作者认为,社团的中间性和半官半民性,使它能适应官方和民间的共同需要,采取新的渠道去为政府和民间的纵向沟通服务。“第三行政渠道”或“第二纵向沟通渠道”(8)被认为是社团对政府行政渠道 不足的有效补充。质言之,社团在这方面扮演了党和政府助手的角色,帮助贯彻、落实政府的政策和法规,甚至直接承当部分行政管理的职能。通常社团履行这种管理功能的合法性来源是政府,而且具有组织上的保障措施。用作者的话来说,“社团对‘官方’的依赖,主要是以‘上请’的方式实现。所谓‘上请’是指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接受和请求党政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社团的领导工作。‘上请’制度,主要由‘挂靠制’、‘兼职制’和‘聘请制’构成。”(页278)

社团这方面的中介功能,使它成为政府行政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环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者将中国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同西方国家相区别。作者指出,(中国的)“社团组织不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出现的,它并不代表某些独立的社会群体而与政府对立。相反,中国社团组织在观念、行为、目标上与政府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页132)(9)

如果说社团的行政管理功能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运作过程,那么,社团中介功能的另一个方面,则体现为一个反向的自下而上的运作过程。这便是社团的(社会)利益聚集、表达和输送功能。社团的民间性特征决定了它具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它基于成员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页284)社团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话,以影响政府的实际决策。(页284-5)

通过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运作过程,社团将政府目标和社会利益有机地协调起来。“纵向的官方行政目标有可能通过社团变通为一般组织和个人易于接受的行为规范,横向的民间利益和目标,则可以通过社团的协商和协调作用,影响党政部门的政策和决策。”(页317)这两种性质 截然不同的中介功能竟然交集在同一个“中介体”身上,不能不说是中国社团的一大特色了。

从以上两种研究的粗略比较,可以看出《社团》作者对改革以来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作出了自己的特有理解。 在一定意义上,这一解答也许比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更切近中国的实际情形。

中国社团的“半官半民”特点,以及特殊的“中介”功能,表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很可能 走上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如何系统地和准确地认识、理解、总结和概括这些经验和特点,是我们面临的一大学术使命。《社团》一书朝这个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这一步迈得还不够踏实,不够明确、不够坚定。

虽然,通过上述的比较论述,我们已将《社团》一书有关中国社团与政府关系的“基本观点”表达 了出来。然而问题在于,对这些“基本观点”的概括,于《社团》一书来说也许是“片面”的,或者只反映了多种张力中的一向维度。通观全书,人们可以发现与上述概括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彼此矛盾的论述。其中,社团官民两性的关系(静态的与动态的),以及社团半官半民特征的发展趋势是两个主要的问题域。

(1)社团的民间性与官方性的关系

在处理政府和社团关系时,《社团》作者使用的分析概念和策略,体现在“官方--半官半民--民间”的连续谱中。通过“半官半民”的中介,消除“官方”与“民间”的简单对立。如上节所示,这一策略运用得当的话,确实可以产生颇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但是,由于总体研究方法上存在的一些缺陷(本文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作者没有(也无法)很好地利用这一分析策略,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本可避免的问题。

《社团》一书关于官方性与民间性关系的论述和解释占有相当的篇幅,而且这些论说前后并不统一 、和谐。这一事实表明,如何平衡和处理社团的民间性(社会)与官方性(国家)的关系,是作者遇到的一个棘手难题。有意思的是,这一难题恰恰是作者自己“制造”的。

从认识逻辑看,将社团作为研究对象来考察,需要把它从社会总体结构中剥离出来,视其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成分。这种处理方式的“合法性”依据体现在作者对社团概念的定义上:“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征”。(页25)此一证明具有两种不同的功能:它既是研究逻辑的一个组成部分(起点),同时也折射出作者关于政府与社团关系的价值观。可是,在现实层面,中国社团与此一理想化的“规范”标准并不完全吻合。这样,定义(或原则)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差距,产生了一种基本紧张。此一紧张关系几乎贯穿于《社团》全书的所有章节。无论是在社团概念的界定、具体功能的分类、社团组织原则的叙说方面,还是在社团外部关系的考察、以及社团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方面,作者都自觉不自觉地致力于消解这种内在的紧张。

这方面作者采用的基本策略是寻找结合点或折衷点。“半官半民”的思路恰好具有这一功能。一方面,它可以与中国的社团现实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与作者设定的社团定义标准相差太远。更为重要的是,既然作者将社团现象本身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对待(而不是进行类别化的比较研究),因此就必须说明社团作为整体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点。而在复杂的社团现象中,“半官半民”大概是唯一能够“平衡”全局的手段了。

然而,中国社团的半官半民特征(严格地说,这一概括并不准确,因为它并不能涵盖官方社团与民间社团)只是一般性地指出社团兼有两种不同性质这一事象。它并没有告诉我们这种“兼有”的份量(七官三民,还是六民四官或数量意义上的半官半民?)和“两性”的关系状况。对于这两个问题,作者作了一并处理:“这些社团的共同特征,是既包含有民办的因素,也包含有官办的因素。但两种因素的构成格局,在不同社团差异很大。”(页75)遗憾的是,在作者选择的研究框架内,是无法妥善地处理这种差异格局的。于是,这种“差异”使作者处于摆钟的位置,时而倾向于民间性,时而倾向于官方性。所描绘的社团性质也因此而多变,时而给人的印象,它只不过是政府机构的派生物,时而似乎又是具有独立品格的社会团体。

这方面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例如,一方面,作者认为,中国社团的主体是官办与半官办的社团( 页333);可是相反的说法马上出现:“从总体上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大多数社团,特别是纯民 间社团,基本上是一种自治性的群众组织。”(页212)“我国社团的主体是半民间和民间组织,成员 的联结是建立在自愿互 益基础上的,……”(页287);

一方面,作者认为,在多元互动格局中存在着社团对政府层级结构的依重和对官方整合的依重(页 323-4)“中国现阶段的社团,由于其半官半民性,则更贴近于政府,明确负有沟通和联结政府与民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313)另一方面,作者又说:“从功能分析的角度,我们可以说中 国社团组织的‘民间’色彩重于‘官方’色彩,尽管在组织上它们大多表现为半官半民的性质。”(页129)

一方面,作者告诉我们:“社团是政府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实行间接管理的产物。”(页277)“中国现阶段的社团组织大多是在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下建立的,。。。”(页344);另一方面,又说:社团 管理功能的产生并不是政府的有意作为,而则是无意中建立的(页298)。而且,“社团管理功能的产 生,是改革后政府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控制与管理的能力,附加给社团组织的一种外在的职能。”(页284)“……无论是第二纵向沟通渠道、横向联系网络还是纵横结合部,更多地是自下而上地从民 间的基础上建造的,……”。(页314)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社团》作者在处理民间性与官方性关系问题上的立场摆动,自然与论述对象的复杂性有关。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理想的连续谱来表示。一极是政府,一极是社团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社团的官民特征“比例”以及所发挥的主要功能,端赖于它在这一连续谱中所处的相对位置。显然,不同的社团与政府处于不同的关系类型之中。有的社团直接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在人员、经费、物资、权力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部门。有的社团则是从政府手中附带地承担一部分管理的功能,其主要职能不在于此。有的社团则与管理功能根本不发生关系(所谓官方社团、半官半民和民间社团的划分是也)。其次,即使在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当中,情况亦非简单。从社团的组织方式来看,有的社团是政府出于管理的需要,从上而下地组织起来的,其领导成员、活动经费亦由政府包揽,有时索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象这样的社团,能否称之为半官半民,其实是大可疑问的);有的则更靠近民间社团,在组织起源上,由民间基层发起,然后经历了自下而上的过程(聘请政府干部,接受政府的领导等等)。在这两端之间,同样存在着许多程度不同的社团组织(如果要细分的话,民办基础上的官方性与官办基础上的民间性也是不同的)。显然,要概括如此错综复杂的社团现象,远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是,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现象本身的复杂,而是这种摇摆使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即作者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使用的概念,能否有效地处理复杂的社团现象?如上所说,作者使用的分析概念是“官方--半官半民--民间”的三分法。从逻辑上说,“半官半民”有可能成为沟通官民两极的中介,从而消除官民两极的对立(结构上的分离,价值或利益上的冲突),由此揭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色。换句话说,这一脉络内的“半官半民”特征强调的是一种“融合”关系。我们在上一节便是基于此一理解来比较《社团》一书与怀特教授所作的研究的。然而,《社团》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决不是明晰的。至少,在处理社团的官方性与民间性关系的问题上,作者所作的与其说是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如说是力图将它们区分开来。这表明在(部分)作者的意识深处,官方性与民间性依然是对立的,“半官半民”并未被视作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融合特征,而不过是一种过渡性的暂时杂处罢了。

在“官方--半官半民--民间”分析策略运用上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明显地制约了作者对中国社团与政府关系进行创造性分析的能力,以及可能取得的成效。

(2)中国社团的发展趋势

作者认为,目前社团的半官半民的组织特性是双轨经济体制的直接产物。“随着‘双轨制’的消失,这种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组织也会发生变化。”(页336)因此它“不过是一种过渡形式”。(页25 )这种变化的总趋势是官方色彩渐渐减弱,民间特征逐步增强。用作者的话来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团的一些过渡性的组织特征会随之发生变化,社团的民间性质会逐步加强,其‘官办’特性会逐渐向‘官助’转变。‘官助’与‘官办’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官助’意味着社团不再由政府直接出面组织,不再通过‘挂靠’方式在行政上直接由政府部门管理、在权力上间接地借助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上与政府部门合一。政府将在社团体制趋于成熟的条件下,把行政控制的方式逐渐转变为在财政上尽量少地给予补贴,在政策上尽量多地给予支持,在管理上尽量放权,让社团自己管理自己,并逐步将某些可以由社团承担的职能转移给社团,实现由政府与社团共同担负的,行政与非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与控制。”(页345-6)

社团对国家(政府)的依附特征及机制究竟是暂时性的现象,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团制度?这是一个值得作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严格地说,关于社团官民双重性变化趋势的任何论断,都必须建立在跨时段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因此,我们这里谈的只是一般性的思考。)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在这种关系中那一方占据着重心的位置?(这通常表现为社会自主性与政府自主性在程度上的反比关系。)因此,对未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预测或评介,其实涉及到两个不同的问题:(1)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将趋向于 何种方向?(2)这种演变能否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比如说从国家或政府为中心的关系类型,转变为以社会为中心的关系类型?

第一个问题是相对于原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结构而言的,这方面,大家的认识比较一致,都认为改革过程中,社会领域空间在扩大(民间性因素增长);而且,在未来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二方面:这种趋势能否达致质的临界点?(许多市民社会论者,赞成这一趋势假设,当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可选的价值取向。)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关系到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国特色的理解。具体说来,它是一种过程特色,还是一种本质特色?所谓过程特色,就是说,现阶段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而呈现的暂时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对国家的依赖性将渐渐减弱,而自主性会逐渐增强,最后摆脱依附性,达致真正的独立地位。所谓本质特色则是指,尽管改革过程中,社会空间在增大,独立性因素在增长,但是无论怎样变化,这种独立性始终处于既有的关系性质或框架之内,换言之,国家仍然处于这种关系的中心和主导地位。

有一点大概是可以肯定的,即中国社团内部的分化现象将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显突起来。其中,有的社团将完成从半官半民(或官方)性质,向民间性(或民间性为主)社团的演化;但是,由此断言所有的社团都会如此变化恐怕并不恰当。必须将某些社团向民间性的转型与整个社会结构中心的转移区分开来。与民间性趋向共存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尽管社团的发展趋势很强劲,但是有的社团依然继续在人员和财政等方面保持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并且从政府那里寻觅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也就是说,社团的官民双重性并不是改革过程中暂时具有的特征,它很可能是一种持久性的社会现象,并由此构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色。考虑到中国社会的文化和历史遗产,49年以后的社会结构,以及东亚地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点,设想这一结局的可能性也许并非天方夜谈。(10)

由此看来,中国社团组织与政府关系问题的研究还大有文章可做。

在书评的最后部分,我们试图回答上一节遗留的问题,即为什么在作者选择的方法框架内,无法处理社团半官半民特征的复杂性(由此导致大量的彼此不相兼容的论述)?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化解《社团》内在的逻辑矛盾,更为重要的是,为社团研究的深入进行寻找新的途径。

为了叙说的方便,我们不妨沿循《社团》一书的研究脉络,来诊断问题的症结所在。

在开篇阐叙了社团研究的重要性后,作者向我们说明了该研究关注的三个理论问题:(1)怎样认识社团的性质和作用(页6);(2)社团发展与体系结构变迁之间的关系(页9);(3)社团发展与组织体系现代化的关系(页10)。这三个问题用研究疑问的方式表达出来,便是“这些新兴的组织(指社团-引者注)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他们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具有什么功能,为什么能够如此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中;组织体系的新的分权和分工体制与他们的发展有什么关系,他们是一种新的组织纽带和整合力量吗?他们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变革乃至组织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坚力量吗?”(页5)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将这些重大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经验层次上可操作(验证)的具体命题?换言之,也就是在什么层次上将理论问题与经验资料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作者提出的理论问题层次很高,其涉盖面相当广泛。因此,在具体的研究操作过程中,便必须将研究的领域或范围加以自觉的限定(研究人员所拥有的资金、时间、研究手段和人力资源等也是显见的制约因素)。这种限定表现为一个渐渐逼近的选择和排除过程,其繁约程度通常与研究课题本身的复杂性相关。但是,各别研究无论怎样的不同,至少在两个方面是相同的,即(1)研究领域的划定,和(2)分析单位的选择。这两个环节处理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着研究目的的实现程度。

《社团》一书的作者在处理第一个环节方面,显然非常自觉。作者首先根据现实的条件,决定采 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个案法,将浙江省的萧山市作为有代表性的典型社区(研究范围的空间或地域限定)。然后,进行研究范围的问题限定。在书的导言部分,作者指出:“作为一个专题研究,我们不可能回答有关社团发展和组织体系变迁的全部问题”,所选定的研究“主要涉及改革与社团发展的关系及其特定问题”(页18-9)。

关于第二个方面,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正面的论述(笔者无法判断作者们对此一问题的考虑程度) 。但从全书的总体情形看,作者似乎将调查社区中的所有社团作为分析和论述的基本单位,而不是社团中的某一特殊类别。这种研究设计和对象的处理方式,即将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的社团类型进行统合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改革与中国社团的关系,我们认为是《社团》一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全书中出现的其他诸般问题无不与这一方法(论)方面的缺陷紧密相关。

将社团现象整体作为论述单位,势必无法恰当地处理社团现象内部的复杂性,从而减弱了理论研究应该具有的深度和逻辑力量。这里,核心的见解可以简要地概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与社团的关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并呈现不同的性质状态。具体说来,不同类型的社团由于在成员来源、组织性质、具体功能、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等等方面存在着众多差异。由此,它们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当的作用是不同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差异不但反映了它们在目前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其在未来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

其次,社团内部的这些差异特征应该提升到研究方法的高度来加以把握。(11)也就是说,对社 团进行类别化处理是讨论这种关系的合理前提,而不应当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社团都纳入同一个筐筐中来处理。只有对社团进行前提性的类型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性的考察研究,才能真正揭示改革进程中社团与组织体系变革之间的关系;才能发现(或找不到)突破改革瓶颈或避免入陷阱的关键;才能确定什么样的社团能够(或不能)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变革乃至组织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坚力量”(页5)。作者曾提及“社团的区域类型比较在社团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页19),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不进一步发问:(同一区域内)不同类别的社团之比较研究有什么意义?(正是这一忽视产生了如此诸般的问题。)

质言之,为了回答作者提出的问题,研究或分析单位的选择不应该定位于笼统的社团上,而应该 “下降”一个层次,亦即基于不同类型的社团组织。具体说来,这一分析单位的确定包括两个过程:第一,对改革前就存在的社团和新兴出现的社团区别开来;其次,在新兴社团内部进行科学、准确的分类。第一种区分的必要性是由研究问题本身规定的,即新兴社团与改革的关系(页5);第二种区 分则为我们分析社团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它们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新旧体制转化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和能发挥的作用提供了可能。

遗憾的是,《社团》一书由于上面提及的问题,在处理这两个区分方面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缺陷。在第一个区分方面,我们看到的是自身逻辑的不一致。作者显然迁就了所下的社团定义,将改革前存在的社团与改革后出现的新兴社团进行混合包装。从研究逻辑上说,若要考察新兴社团与改革的关系,那么将老社团排除在外当是题中应有之义。将后者包括进来,既伤害了研究命题的准确性和清晰性,同时也无利于研究目标的实现。在第二个区分方面,虽然作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功能、联结纽带和民间性程度等)对社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而且这些分类也确实很有意义。但是,这种分类并没有在整个研究设计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于作者来说,它并不具有特殊的研究方法意义,而只是作者对社团现象加以总体性(因而也是一般性)概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因此,这种分类处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研究潜力,由于作者所选择的视角和分析单位定位的局限,而无法得以展现。

《社团》研究在方法上存在的这一微小缺陷,所造成的负面作用却是很大的。它为作者制造了好多论述矛盾和难以协调的窘境,更为重要的是,它使作者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设置了不该有的障碍。

*本书评的写作由邓正来先生策划,它是“中国社会转型课题组”一个子项目的副产品。书评稿几经课题组的读书讨论会商议。参加讨论的有邓正来、张晓劲、程农、王铭铭诸君。书评所表达的主要观点,反映了集体讨论的意见。

注释:

(1)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虽然已经发表了许多的书籍和论文,但是其中不同观点的分歧并没有随文字数量的增多而减少。详细讨论这方面的问题,非本文所能力逮。大陆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邓正来为他和J。Alexander编辑的《市民社会的研究》一书所写的序言(“《市民社会的研究》序言”载于《中国书评》1995年9月总第七期,页106-123)。这里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市民社会论者都与高登。怀特 教授的观点一致。

(2)怀特教授根据此一研究 ,在1993年1月号的《澳中》(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 杂志上发表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希望:萧山市的个案研究"(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一文。该文后收入 David S。Goodman 和 Bereley Hooper主编的《中国静悄 悄的革命: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新互动》一书。China's Quiet Revolution: new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Longman Cheshire, Melbourne, 1994

(3)见上书,第197页。

(4)基于萧山市社团(主要是半官半民类型)的经验研究,怀特教授指出:与改革引发的社会经济变 化相契合,在国家和经济活动者之间,开始出现了一个社会空间;在国家和新的非国家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中,与此相平行的转向亦已发生。但是,经济改革不彻底的背景下,国家继续保持很大的权力,并致力于占领这一新的社会空间。国家通过鼓励(作为中介体的)社会组织体制化,将新出现的、分散的经济权力资源组织起来。因此,虽然有的社团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形成,但主要的推动力来自上层。结果,新型的社团组织包含有矛盾的因素,社会组织表现为双重性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中国经济和社会中增长着的双轨性:

首先,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公域”和“私域”之间并不具有清晰的区分,相反,它们是两者的混合体,其中公域仍然占主导地位。

其次,这些社团不能视作“独立”的组织,但确实(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反映其中介地位的有限自主领域。从国家的角度看,任何以国家主义的方式来控制社会组织的企图,都将产生相反的结果,因为在经济双轨制的条件下,控制与服从之间存在一种平衡(trade-off)关系。

第三,在任何意义上,这些组织不能视为“压力集团”或“利益集团”。虽然它们并不完全依赖或附属于官僚“保护人”,它们确实从成员的利益出发,具有影响国家组织和国家政策的机会。然而,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其自主性与影响力之间存在一种此长彼消的平衡关系。社团领导人常常感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最好方法是与国家和党的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且与之相结合,在这一过程中,以放弃自主性为代价;

第四,一般而言,这些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并不基于“自愿”,虽然其中具有自愿的成分。成员不能行使退出权,但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社团的领导人为维持自己在上下双方关系中的可信度(credible),对 此不能忽视。

总之,怀特教授认为,在目前发现的只是“市民社会”的胚胎因素。(同注3,第213-4页)

(5)同注3,第215页。

(6)关于社团“半官半民”的特点,作者有不同的说法。除了文中提及的表述外,另有:“官办与民办共存,半官办占据多数(在作者调查的萧山市,半官办社团占总数的70%--笔者注),这表明我国社团半官半民的特征。”(《社团》,第77页)显然,这是根据外部总数的比例特征,而非社团内在的本质特征来进行界分。严格而言,这一说法并不可取,因为它易于混淆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社团。

(7)作者进行这种“精确”的区分,是为了回答一个其答案注定难以令人满意的问题:“目前中国社团基本上属于半官半民性质,而非完全的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社团性质与民间性原则不是自相矛盾么!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组织又为何能够遵循民间性原则,进而体现互益性原则呢?“(《社团》,第142页)

对社团组织要素进行分解,将民间性原则落实在其中的部分要素上,这一做法与其说是成功的正面的解释,不如说是失败的反面否证。反过来想一想便会明白:在民间性原则落实不到的地方,不就意味着贯彻着与此对应的官方性原则么(这两者合起来,才是名副其实的半官半民特征!)。因此,作者的“结论”是牵强的:“社团在组织形式及与他组织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半官半民性并没有影响其遵循民间性原则,只是民间性原则表现的形式更为复杂。”(同上,第144页)

(8)关于“第三行政渠道”《社团》第二篇第四节有谓:“中国政治体系具有两个明显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的渠道。第一是行政机构渠道,即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政府,而后在城市下延至街道、居民委员会,在乡村下延至区、乡、村民委员会。第二是单位渠道,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构成社会实体,担负着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它的行政功能甚至比作为基层自治性行政机构的居民委员会更为重要。……社团的发展提供了第三行政渠道。党和政府行政管理事务,通过社团加以贯彻,置社团以助手的位置。(第106页)……这样,三个渠道形成空间的、单位的和类别的立体管 理 网络,相互交叉, 增强了党和 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第107页)

关于“第二纵向沟通渠道”的提法,见之于第五篇:“在原组织体系的层级结构中,纵向沟通是最重要的或主要的联系方式,但是沟通的渠道却很单一,只有行政系统一个渠道。改革后,市场发育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使这种单一的渠道显得不能适应,要求有新型的组织沟通渠道作为补充。社团的发育,恰恰为组织体系纵向结构的发展准备了条件。社团在新旧组织要素间发展非正式的联结关系时,无意中建立了完全不同于行政系统(我们称之为第一纵向渠道)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第298页)。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概念上如何协调“两个纵向渠道”与“三个行政渠道”的不同说法?“ 第一纵向渠道”与(第一)行政渠道是不是一回事?它包不包括单位渠道(第二行政渠道)?“第二纵向渠道”与“第三行政渠道”又是什么关系?如果它们是等值的概念,则可以借用奥卡姆剃刀,将其中的一个说法消除;如果是两个不同系列的概念,那么应该向读者说明它们的区别以及关系。显然,《社团》一书由多个作者撰写这一事实,增加了通稿协调的困难。

(9)在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也具有多种形态。除了作者举例的多元利益集团模式以外,还有合作主义(Corporatism)的模式。在此一模式中,利益的汇集和表达与多元模式不同。与我们的论题 相关的是,合作主义模式中的具有垄断地位的社会团体(利益集团)常常参与政府的决策,作为这种权利(力)的回报,它负有贯彻政策的责任。

(10)关于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走向问题,国内外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与市民社会论不同的观点有合作主义论。昂格尔(Jonathan Unger)和陈(Anita Chen)在1995年第33期《澳中》杂志上发表 了“中国、合作主义和东亚模式”("China, Corporatism, and East Asian Model一文, 比较详细地讨 论了合作主义的分析模式。高登。怀特将薛暮桥关于通过行业协会实现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的观点,称为“社会主义合作主义”(同注3,第198页)。此外,丁学良用“制度双重性”(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来描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可参见他在《英国政治学杂志》1994年第24期发表的“制度双重性和共产主义转型:中国的案例”一文(" 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 and the Trasition from Communism: The Case of China")。

(11)这方面,将《社团》一书与怀特教授的做法比较一下,同样是有启发意义的。怀特教授对社团所作的类型区分与《社团》一书相同,但是,关键的差别在于:怀特教授的类型区分具有研究方法的意义。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团,他提出的假设是不同的。例如:关于原有体制内的“官方”社团,他的假设是: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迁产生了压力,要求它们的行为随之改变(例如,组织内部对环境变化 的认识,组织目标的重新界定,组织结构和人员甑补模式的变化,组织与其成员,社会、党和国家关系的重新确定等等);对于正在出现或形成的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其设想是:社会结构方面的变化将为自愿结合的新组织的出现提供空间和刺激力;这些组织的特殊功能将是:(1)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 的一种联结的新形式;(2)在与依然垄断性的国家发生关系时,代表和保护日益原子化的人们;(3)提供合作、协调的手段,克服市场造成的原子化效果;(4)保护部门利益,防范市场的不稳定、不安全和不公平,或获取部门利益。与这一假设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是:这些组织是如何产生的?(国家支持的?自发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它们内部是如何组织的?它们与其他类似组织的关系是怎样的?它们享有多大的自主性?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它们发挥了多大的影响力?在多大程度上这些组织在国家与经济之间起到了利益中介的作用?等等(同注3,第197-198页)

其次,在对社团类型进行区分后,他将讨论的话题集中(限制)在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而不是一般的泛泛而论。(同注3,第215页)

(原载载于《中国书评》(香港)96年2月号(总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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