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憬宏 刘静坤: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4 次 更新时间:2012-03-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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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憬宏   刘静坤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这六十年,是党领导人民法院披荆斩棘锐意进取的六十年,也是人民法院事业不断改革创新实现全面发展的六十年。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新时期,梳理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

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六个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一阶段,包括创建时期、曲折前进时期和严重破坏时期;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包括恢复重建时期、充实提高时期和改革与发展时期。

(一)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

1.创建时期(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中国同时诞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沈钧儒为第一任院长,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华北人民法院的机构和人员为基础,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至1952年4月,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至1953年,全国各地(西藏地区除外)都已建立省县两级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逐步展开。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建设主要延续解放区时期的作法并借鉴前苏联经验,组织和工作制度亟待完善,积案现象严重,刑事审判面临巨大压力。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奠定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

1952年“三反”运动反映出一些法院存在组织和思想问题,中央于同年6月开展首次司法改革运动,改造和整顿各级法院。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工作的思想性和政治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刑事审判领域,主要开展查处错案、清理积案和建立普选人民法庭处理选举案件等工作。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体制、组织体系,规定了审判原则和工作制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指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便利人民,……防止错判。”“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法院主要是搞好审判。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1]为规范诉讼程序,董必武院长提出总结各地经验。马锡五副院长组织调查后撰写了审判程序“三个总结”.逐步统一了刑事、民事审判程序。为起草刑事诉讼法提供了翔实可靠的资料。为总结1955年肃反斗争中的审判经验,1956年2月召开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会上提出“少杀长判政策”,并要求切实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做到“正确、合法、及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会上指出,审判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

在创建时期,各级法院系统逐步建立,刑事审判制度初步形成,该时期共审判560万件刑事案件。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遵循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圆满完成了对45名日本战犯的审判任务。

2.曲折前进时期(1957年至1966年)

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1960年相继召开的第四、五次全国司法会议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刑事诉讼程序遭到严重破坏。为纠正“左”的错误,中央提出“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1961年,为响应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号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出“审案要调查,判案要讲理”。[3]最高人民法院在督促各地法院复查冤错案件的同时,坚持中央的“少杀政策”,改变1958年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用电报报核死刑案件的做法,规定从1962年起一律报送全部案卷,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1962年中央扩大会议总结了“大跃进”的经验教训。同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司法会议重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原则,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审判原则。196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执行法定制度程序。中央于1964年1月发出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1965年12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司法会议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促进法院工作革命化。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杨秀峰指出,“积极倡导依靠群众办案,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4]

在曲折前进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深受政治运动的影响。该时期共审判582万件刑事案件,并开展战争罪犯和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工作。同期,西藏自治区各级法院也逐步建立,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

3.严重破坏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

十年“文革”导致人民法院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司法职能被“阶级专政”所取代,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十年间,“共判处刑事案件145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大多数冤假错案是1968—1972年间由军管会判处的。1975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率先批判“砸烂公检法”口号。[5]各级法院努力恢复刑事审判程序制度,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尽管当时的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但广大审判人员不计个人安危,坚持实事求是.避免错判无辜。

(二)改革开放至今

1.恢复重建时期(1977年至1989年)

“文革”结束后.人民法院全面拨乱反正,整顿和恢复审判工作。1978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纠正冤假错案。同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1978—1980年,中央先后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交的3个复查工作请示报告,有力地保证了冤假错案的复查和纠正工作。“至1981年底,共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余件,改判纠正冤假错案30.1万余件。至1983年.复查纠正工作基本完成。[6]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2年新《宪法》,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体制、工作原则和制度。中央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1979年7月起,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五次会议研究对策。1981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1983年8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至1986年底,各级法院在“严打”中审判刑事案件140万件。”[7]80年代以后,为应对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局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逐步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后.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此后,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少年审判制度改革随后逐步展开。

1982年,中央连续发文要求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从抓大案要案入手端正党风。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批经济犯罪大案要案。1986年7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全国法院审理大案要案会议上指出,“大案要案的审理要坚持原则,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务必搞准。”“1982—1989年,各级法院共审判经济犯罪案件45.2万余件。”[8]

在恢复重建时期,人民法院在中央领导下全面拨乱反正,“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建设”,刑事审判事业步入正轨。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取得圆满成功。

2.充实提高时期(1989年至1997年)

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人民法院建设进入充实提高时期。1988年7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指出,新形势下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刑事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严谨。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纳人民法院前期改革成果,确立了“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同时增设简易审判程序。完善第二审案件的庭审方式,改革死刑的执行场所与执行方法。通过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很大提高。1997年9月。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部署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探索和推进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改革与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倡导“推进司法改革”。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4年,中央下发《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紧扣中央司法改革进程,积极贯彻中央部署,以改革为主旋律,先后于1999、2005和2009年颁布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推行多项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措施。前两个改革纲要已基本落实完成。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会议总结指出,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法院全面推进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认真研究试行庭前证据展示等制度,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新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改革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执行方式,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听证制度,等等,刑事审判制度取得了全面发展。在新形势下,中央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从2005年起开展全面的准备工作,增设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队伍。2007年1月1日起,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6年的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2008年10月,王胜俊院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彰显了刑事审判工作在新时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中央司法改革总体部署下,刑事审判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回顾人民法院六十年刑事审判发展史可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事业与新中国同生共长。建国初期,法制不完备,刑事审判事业发展速度缓慢。十年“文革”导致刑事审判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事审判事业重新步入正轨并不断发展完善。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刑事审判事业历经长期的探索与发展,已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二、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经验研究

 一)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总结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得出的重要经验,也是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必须贯彻的指导思想。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有机统一。为更好地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刑事审判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对于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领导下妥善协调处理。人民法院的重大刑事司法改革部属,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共同研究妥善解决。

刑事审判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毛泽东同志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对刑事审判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董必武同志指出。“一切司法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建国初期.党的“政治决策转化为刑法”,[9]刑事审判主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单行法律。尽管目前刑事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政策的重要性仍不容低估。在总结1983、1996年“严打”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开展“严打”整治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保证了“严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严打”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10]2005年12月,中央适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这一要求,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理刑事案件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坚持审时度势,注重实际效果。刑事政策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灵魂。实践证明,认真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和促进审判公正。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第一,刑事审判必须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发展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刑事审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070万件.占建国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11]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要案。各级法院积极配合中央部署开展“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禁毒、打击走私犯罪等专项斗争,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轮功”邪教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等,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积极配合中央反腐工作,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办理一系列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等,推进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妥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防止因矛盾激化演变为重大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因农村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攀升,”[12]各级法院大力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些基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率达到90%以上。”[13]同时,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2009年是社会治安和稳定形势十分复杂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新疆“7.5事件”等严重犯罪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刑事审判面临严峻的挑战。立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更加重大。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应当贯彻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文件、调整司法政策、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

第二,王胜俊院长指出,“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刑事审判应当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的群众路线发端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早期依靠群众办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人民群众一直在刑事审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一大特色,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司法,能够体现司法民主,彰显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赢得司法认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司法的另一特色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一直被视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坚持公开审判,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在新时期,需要加强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和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特别是重信重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司法规律

社会主义刑事审判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司法规律。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法律,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这是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文革”十年,宪法和法律权威荡然无存,造成大批冤假错案。改革开放后,刑事审判事业之所以能够重新步入正轨并发展完善,就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法律。

刑事审判工作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还应当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对刑事审判意义重大。刑事审判应当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强调“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适用专门审判程序,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刑事审判工作还应当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推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审判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有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必须坚持公开审判、程序正义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四)大力推进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世易时移”,“法与时转则治”。人民司法事业具有开放性,改革创新是刑事审判制度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持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刑事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先后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项重大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刑事审判整体水平。尤其是正在全国法院开展试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改革了量刑方法,统一了量刑步骤,完善了量刑程序”,[14]在司法领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牢牢把握司法改革导向,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的。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从国情出发。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但更要立足国情,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就在于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死刑仍将是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必不可少的刑罚手段,只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死刑”的政策。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国情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推行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在1996年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在2005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推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在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已取得显着成效。同时。在完善少年审判程序和组织机构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逐步建立少年法院。[15]实践证明,刑事司法改革需要抓住时机,积极推进。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刑事审判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管理、协调和指挥,能够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改革有条不紊.逐步展开。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依法推进,遵循司法规律。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各项改革都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维护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和司法权威。同时,刑事司法改革需要结合审判工作自身特有的规律,注重探索司法规律在特定国情、特定环境下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民主方式制定司法解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后形成并发布司法解释,真正做到了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16]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需要扎实稳步有序推进。在新时期,应当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二审程序改革和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五)加强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促进刑事审判全面发展

我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10023个人民法庭.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法院干警集中在基层,刑事审判难点热点问题也常常发生在基层,因此基层建设是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

基层法院建设应当内外并举多头努力。目前除发达地区外,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经费困难、物质保障不力的局面,刑事法官老龄化、流失非常严重。有些地区尤其是西部不发达地区已经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同时,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基层法院注重从法院内部挖掘潜力。一方面.通过学历教育、业务培训、法官遴选、人才引进等形式。不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素质;另一方面,优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增加审判资源。基层法院还要注重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基层法院参与审理刑事案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水平,吸纳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涉诉纠纷,把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各地基层法院应当抓住改革的契机,寻求党委和政府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优势,及时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和资源,着力解决审判人员短缺和经费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工作目标。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队伍建设取得实效。近年来,各级法院围绕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按照《法官法》的要求严格遴选和培训刑事法官,专业化程度日趋提高,年龄结构日趋合理,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刑事法官队伍建设已经逐步规范化。据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有近两万名刑事审判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7.67%,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946人。这其中既有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技能型法官.也有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型法官。”[17]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

刑事法官队伍建设应当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刑事法官队伍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加强司法文化建设,提高精神风貌;深化制度建设。完善管理、考评和责任制度,并且加强各项保障措施。

结语

“不鉴往则不足以知今。”六十年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刑事审判制度仍然面临不少难以适应形势需要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审判制度。

高憬宏,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刘静坤,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

[1]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2]同上注,第69页。

[3]同注[1],第94—95页。

[4]同注[1],第116页。

[5]同注[1],第136页。

[6]同注[1],第148页。

[7]同注[1],第162页。

[8]同注[1],第165页。

[9]高铭暄、孙晓:“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载郎胜等主编:《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0]2002年至200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82万件.判决生效罪犯246万人。此间,共有123445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11]佟季、刘泽:“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28日第3版。

[12]张军:“刑事司法的和谐为民之路”,载《人民法院改革开放三十年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13]沈德咏:“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审判工作”,载《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发展高层论坛会议文集》,第14页。

[14]高憬宏,黄应生:“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

[15]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219个,法官7018人。2002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58754人,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占32.68%。

[16]1978年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共254件;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滁件。

[17]同注[12],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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