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荣荣:试析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63 次 更新时间:2012-03-16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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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荣荣  

马克思主义是彻底而严整的科学理论体系,其本质特征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严格的科学性与彻底革命性的高度统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形成了较为丰富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今天,我们正在努力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一步学习研究领会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对于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把我国人权保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人权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从没有对人权下一个明确的、普遍的定义,但在他们的著作中,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了人权一词。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天赋人权”学说和资产阶级人权,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生产方式赋予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青年时代都曾受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的影响,但从《德法年鉴》起,他们就开始批判“天赋人权”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黑格尔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因此,马克思指出:“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则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所以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1]377这里马克思已经否定了他先前,即1842年4月写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所持的,并经常为人们所引论的“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1]的观点,开始批判、否定“天赋人权”论。他们指出,关于人权不是天赋的“这种发现近四十多年来资产阶级在英国有过无数次”[2]111。当然,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马克思、恩格斯也高度评价过“天赋人权”学说和资产阶级人权所起的巨大历史进步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评论的:“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做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3]206

(一)关于人权的本质的一般认识

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所认为的人权的本质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人权在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是单指(市民)社会中的人权。他说:“首先,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所谓的人权,不同于droitsducitoyen[公民权]的droitsdeI'homme[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出来的人的权利。”[4]40二是指包括公民权的人权,马克思指出:“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4]39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在这种意义上,他们强调: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是不同的。

(二)从人的本质来认识人权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更多地从人的本质来分析和认识人权的本质。早在1844年上半年,马克思就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提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5]24而后,马克思又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01“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5]25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针对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观点,强调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4]519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里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6]109在此,恩格斯还进一步分析认为: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几千年。

(三)从人权产生的基础来把握人权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权利(包括人权)现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这方面学界经常引用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句名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4351890年9月,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全面阐述了唯物史观,批评了那种经济因素看作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的观点。他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8]461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各种法权形式”,是包含了“作为权利最一般形式”的人权的。

从马克思、恩格斯一系列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人权本质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法哲学批判时期对人权的道德批判(利己主义)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期对人权的制度批判(不平等),法、国家和人权已经不是思考的重点,他们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关系、交换关系的研究上。但是到了晚年,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又再一次回到对权利、国家等的思考中。在这篇著作中,马克思全面批判了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发展起来的“平等的权利”体系,并且指出这一权利体系的消解条件和具体途径。他说:“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这种平等,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此,这是社会的弊病,并进一步认为“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7]435如何消除这些弊病,马克思在这里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未来社会人权发展的画卷:“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7]436

 

二、关于人权的特性

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中关于人权的特性论述非常丰富,也非常精辟,这些论述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人权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社会一定经济关系在制度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旗帜鲜明指出:“人权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的产物。平等权利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1]375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认识到:“法权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交换价值的交换是平等和自由的现实基础,平等和自由只是交换价值交换的理想化表现。”[9]506其实,人权的社会性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就能得以清楚的认识。“人们的意识取决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的东西的全部传统的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政治论证的全部传统方式崩溃了。”[7]598唯物史观的创立,为马克思恩格斯人权观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人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2]146他们一贯坚持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并多次谈到人权的历史发展问题。恩格斯在《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中指出:“人权不是现成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当社会的经济进步把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时,自由和平等就被宣布为人权。”[1]662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权的历史性,强调人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种变化是要适应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的。人权享有和实现的程度要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水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历史性的观点,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提出争取人权的要求,到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人权制度和理论,到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充分实现,这本身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二)人权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阶级性与共同性的认识是很深刻的。

关于人权的阶级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权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对立阶级之间,不可能同等地享有自由、平等等人权。这也是人权历史性的一种表现。在阶级社会里,人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具有阶级性,相应地,人权也具有阶级性,而人权的阶级性主要是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的。恩格斯在谈到资产阶级人权所具有的阶级性时,以美国宪法为例,“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6]11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指出:“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10]630对于人权的阶级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1]197

马克思、恩格斯也论及了人权的共同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都是平等的”,这一“非常古老”的观念,发展到现代,便“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6]109。人权,作为人的权利,由于人所共有的一些特性,它也必然具有共同性或普遍性。正因为这样,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并且,将继续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

(三)人权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深刻揭露了剥削阶级社会中权利与义务严重分离,另一方面阐明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2]16后来,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进一步肯定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并指出:“我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11]441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权利平等不是仅就权利一方面而言的,还应当含有义务的一面。进一步说,任何权利与自由都必须同特定的义务相联系,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相应权利而只履行的义务。

三、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着重研究了自己所处时代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从而提出了人权的具体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人权没有保障,认为随着无产阶级的不断壮大,无产阶级的人权将得到保障和发展。恩格斯针对1844年英国颁布新济贫法就指出:“这样就宣布了无产阶级是不受国家和社会保护的;这样就公开地宣布了无产者不是人,不值得把他当人看待。但是我们确信,不列颠王国的无产者是会争回自己的人权的。”[2]582“总有一天无产阶级的力量会强大起来,觉悟会提高起来,他们再不愿载负着一直压在他们肩上的整个社会大厦的重担,他们会要求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负担和权利。”[2]618这些权利主要应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一)生存权

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虽然在形式上确定一切人都有生存权,但在实际上却限制和剥夺了广大工人的生存权。这是因为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7]428“雇佣工作只有资本家(因而也为他们的剩余价值的分享者)白白地劳动一定的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说是说,才被允许生存”[7]441。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了生存权在人权系统中的重要性,因为“生存权的问题比各种自由的问题更基本,因而生存权优先于其他各种人权,是首要的人权”[13]74。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就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4]531

现代人权理论研究表明,广义地说生存权不仅是个体生命的生存,而且也包括以国家、民族为单位的集体生存。将生存权推论为首要人权的观点是中国政府在1991年10月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率先提出的观点,尽管尚未获得普遍的认同,但生存权作为普遍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是共识。广义的生存权还暗示或提示了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人权保障有赖于社会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二)劳动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劳动权是一个同社会生产关系密不可分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人要获得劳动,首先必须具备生产资料。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表面上也确认劳动权是一切人的权利,但实际上广大工人却时常面临失业的威胁、被剥夺劳动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争取人权,必须把争取劳动权作为重要方面。一方面要迫使资本家兑现他们法律所确定的一切人的劳动权,争取更多的工人获得就业,以维护自己的生存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雇佣劳动制,使广大工人掌握生产资料,做社会主义的主人。这是获得劳动权的根本道路。马克思说,劳动权是“初次概括无产阶级各种革命要求的笨拙公式”。“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其实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14]113只有工人阶级掌握了生产资料,消灭了雇佣劳动,才能真正获得劳动权。1880年6月,马克思在《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中进一步指出:“生产者阶级的解放是不分性别和种族的全人类的解放;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7]568也就是说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不仅是获得劳动权的前提条件,也是获得自由的前提条件。

(三)财产权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把私有财产权宣布为永恒的人权,而是具体地历史地考察财产问题。认为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财产要求。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指出:“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他引用1793年法国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的权利。”“这就是说,财产权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们无关的、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4]41马克思说:“财产问题的表现形式极不相同,这是同一般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各国工业发展的特殊阶段相适应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十七、十八世纪时要废除封建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资产阶级的切身问题。十九世纪时要废除资产阶级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工人阶级的切身问题。”[15]174

财产权从一开始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法国人权宣言》也把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任意进行侵犯。对此,理论界存在一定的分歧认识。有的认为,财产权最终只是保护了有产者的权利,对于无产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这种认识很值得研究,财产权是保持个人尊严和自由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既是享受一系列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障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前提。因此,保障财产权对于社会有效分配自然和社会资源、保证经济运行的效率、保证经济长远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也论述的自由权问题。“自由是什么呢?”他同样引用了法国宪法第六条:“自由是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或者按照1791年人权宣言:“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这就是说,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同时,马克思也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属性,“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4]40-41

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权的认识与资产阶级对自由权的认识有着根本的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的看法是积极的,认为自由不是仅消极地摆脱限制,而是对必然的认识。也就是说,自由乃是一种认识并掌握客观规律,进而控制自然、控制社会生活、控制人类历史的实际能力。实现自由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它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的无阶级、无剥削的幸福生活。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没有阶级区分的社会里,才能“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6]121无疑,实现全人类的自由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实践。

(五)平等权

平等权是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要求。马克思认为:“平等,在这里从其非政治的意义上来说,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就是说,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他引用法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平等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处罚。”[4]41-42马克思、恩格斯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平等权的虚伪性,认为资产阶级以平等权来反对封建特权是进步的革命的,但实际上这种平等是欺骗,是谎言。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百万富翁和穷光蛋不可能有平等,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不可能有平等。他们明确提出:无产阶级的平等权的获得,就是消灭阶级本身。恩格斯说: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定价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走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6]112-113

恩格斯认为,平等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国家的必然要求。他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只要为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这一要求,就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6]111-112

四、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他们以对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为依据,向人们展示了未来新社会的基本轮廓,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没有写出如《资本论》那样厚重的、全面剖析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的专著,我们现在所认识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未来社会所作的许多精辟的论述,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实践充分印证了马克思、恩格斯非凡的科学预见的能力。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没有严格的区别,后来列宁明确地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社会,而把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称为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时,设想的前提是社会主义首先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然而历史的发展超出了他们的预料,社会主义首先在一系列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相继取得了胜利。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必然有较大的差距,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包含着普遍真理,这对于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人权追求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

1864年,马克思在《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和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2]16此后,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不过我必须在章程导言中采纳‘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但是,对这些字眼已经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造成危害。”“要把我们的观点用目前水平的工人运动所能接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事情。”[16]215-216梅林在《马克思传》中也提到这一点[17]411,415。

马克思、恩格斯把人权追求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也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和理想。恩格斯早就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1]582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6]112

(二)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向高级阶段过渡,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同时他们还强调无产阶级革命与解放的路径,“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12]15而“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4]52这就要求充分利用资本主义的人权,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建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而这种解放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无产阶级“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这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4]17-18

然而,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建设也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无产阶级革命,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质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发展——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7]566社会主义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还需要做长期艰苦的努力,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建设将是我们一个长期奋斗目标。

(三)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和实现具有真实性、人权建设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和实现具有真实性,阐明社会主义不是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让人民能实际享受权利和自由。恩格斯曾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请所有的人在这个伟大的事业中给予社会主义联盟以协助。赞同者应该承认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所有的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是真理、正义和道德。他们应该承认: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8]570社会主义消灭了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创造了实现真正自由和平等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因为“资产阶级社会早就应该因懒惰而灭亡了,因为在这个社会里是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14]48。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和实现是真实的,“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灭”[7]442了。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还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逐步完善提高。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看成是同一社会形态成熟程度不同的两个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这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7]434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则是在自身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它已经消除了旧社会的痕迹,它是人类的理想境界,那时各方面的发展也就达到了理想的境界。但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受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权利不可能是很完备的,它只能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全体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完善。

五、关于人权的未来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完成建成之后,就开始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那时社会主义人权也开始向共产主义人权过渡。共产主义人权是共产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在政治上、制度上的表现,是一切人享受的最广泛最高程度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人权理想作了许多美好展望。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7]435-436这为后来人展现出一幅令人向往的美好画卷。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尤其是对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研究是初步的,甚至可以说是粗线条的,马克思曾拟定了《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其中第二部分就是论述“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19]238,但后来没有写成,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更进一步的阐述我们没有看到。另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全新的经济基础,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及社会意识形态需要进一步研究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的真理,它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所以共产主义是同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史发展过程相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人权思想主要应体现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消费资料按需分配,劳动是自觉的无报酬的,完全打破分工局限,劳动成为每个人全面发展自己身心的条件,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马克思、恩格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4]537这种理想社会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才能够达到,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未来社会人权发展创造条件。“正是由于这种工业革命,人的劳动生产力才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以致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创造了这样的可能性:在所有的人实行明智分工的条件下,不仅生产的东西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丰裕的消费和造成充足的储备,而且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获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交际方式等等——中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且不仅是去获得,而且还要把这一切从统治阶级的独占品变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加以进一步发展。”[7]258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思想是一贯的,此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再次强调指出:“唯有借助于这些生产力,才有可能去实现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里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并且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6]121“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公共事务——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6]189-190

(二)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早在1844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1]185-186这充分说明在共产主义社会,人权是得到完全保障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和人的利益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因而竞争就消失了。当然也就谈不到个别阶级的破产,更谈不到像现在那样的富人和穷人的阶级了。”[2]605“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20]330

正是基于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深刻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共产主义社会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豪迈地宣称:“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末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共产主义社会将成为那样一个社会,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53。

(四)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和剥削,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自行消失,人类解放最终完成,实现了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

马克思、恩格斯预见共产主义社会将消灭阶级和剥削,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将自行消失,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固有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46。

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是一个人们摆脱了盲目必然性的奴役,成为自己社会关系的从而成为自然界的自觉主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这是一个人类迄今为止所设想的最美好的社会,是人的自由与发展得到最充分展示的社会。恩格斯在描述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远景时写道:“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至今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大部分并且越来越多地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6]300这时,人类才真正获得了解放,成为真正自由的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马克思曾多次指出:“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7]406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和剥削,消灭了国家,同时民主也开始消亡。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扬弃,必然使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主、正义、人权等等观念和制度走向消解。到那个时候,人权的概念演进如何可能是我们今天尚难定论的。

学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去理解、认识、运用。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主义自从成为科学以来,就要求人们把它当做科学看待,就是说,要求人们去研究它。”[21]567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创立于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反映了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社会科学宝贵成果,是人类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基本理论是完全正确的。特别是它的理论基础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极其严谨的完整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的100多年间,无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怎么发展,无论有多少新兴学科的出现,都没有否定马克思主义,只是验证、充实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诚然,马克思、思格斯关于对历史进程的预料和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同当今的现实不完全符合,这毫不奇怪。恩格斯说过:“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22]585“事实上,世界体系每一个思想映象,总是在客观上受到历史状况的限制,在主观上受到得出该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的限制。”[20]376马克思、恩格斯公开承认自己理论认识世界的有限性,“整个人类历史还多么年轻,硬说我们现在的观点具有某种绝对的意义,那是多么可笑,这一点从下述简单的事实中就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的全部历史,可以称为从实际发现机械运动转化为热到发现热转化为机械运动这么一段时间的历史。”[6]121

当然马克思主义只是给我们开辟了探索真理的道路,它不可能穷尽真理。马克思主义同任何真理一样是发展中的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相对真理性而否定它,也不能因为它具有绝对真理性而照抄照搬。思格斯一再告诫我们:“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3]417“我们的理论是发展中的理论,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且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16]562“我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对包含着一连串互相衔接的阶段的那种发展过程的阐明。”[16]560所以,我们在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时一定要牢记马克思、恩格斯的教诲:要“把这一理论应用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16]532,“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4]5“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6]588

当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人权运动的国际化和多元化构成新人权运动的主要内容,从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到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再到和平权、发展权等第三代人权,人权享有者的范围大大扩展,实现人权的模式也多样化,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给我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用科学的态度学习马克思主义、实践马克思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是今天我们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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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来源:《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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