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算基尼系数,一般需要三个基础性条件:取得真实的居民收入数据;正确处理原始收入数据;恰当选择适用的估算方法。在理论界没有就收入定义取得共识、国家统计局未能收集并发布真实的收入数据、基尼系数尚未得到根本完善之前,学者们不论选用何种方法,都很难测算出可信的基尼系数。目前,我们看到的那些林林总总的计量分析结果,形式上也许是美的,但对于公共决策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在前不久举行的2011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就基尼系数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之所以没有发布城镇居民基尼系数,是因为通过现行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法,难以取得高收入阶层居民的真实收入,计算出来的系数偏低。至于未发布全国的基尼系数,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统计局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住户调查体系,没有取得全国统一的可比的居民收入,还不具备计算全国基尼系数的基础。
公允地说,国家统计局给出的解释是可信的。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来看,只要进行住户收入调查,就面临着高收入群体样本偏小、低估高收入者收入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高收入者考虑到机会成本较高而不愿意参与收入调查;二是他们即使参与了调查,也不愿意如实填报收入,尤其是对各种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等,更是讳莫如深。在我国现阶段,这种情况尤为严重。所以,国家统计局坦承难以取得高收入者的真实收入,是实话实说,可信的。对此,我们不应当过分解读。
实际上,从理论层面看,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收入数据,在总体上都被低估了。例如,赵人伟、李实?穴2002?雪主持的一项研究认为,国家统计局调查取得的城镇居民收入数据,漏掉了三项重要收入:公有住房的实物性租金补贴、自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和按市场价值估算的各种实物性补贴及社会保障。据他们估算,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实际享有的上述“隐性收入”约4275元,相当于国家统计局认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的55.5%。农村居民纯收入中也有类似的漏计问题。如果这项研究是可信的,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收入数据从总体上看就是被低估了,不能准确地反映居民真实收入。
陈宗胜?穴2001?雪等人也质疑国家统计局数据的可靠性。据他主持的课题组调查估算,全国10%—15%的最富裕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使他们的正常收入大约增加10%。王小鲁?穴2007?雪等人的研究,也支持上述结论。据他主持的灰色收入课题组调查估算,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漏计”的部分?穴主要是“灰色收入”?雪约4.8万亿元。如果加上这部分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达到1.96万元,而不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05万元。其中,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约9.7 万元,相当于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不到2.9万元)的3倍多。
以上检视表明,国内学者对我国居民收入数据的判定,还有很大的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对什么是居民收入,如何界定其外延,还没有达成共识。例如,在国家统计局看来,居民收入就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具体指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赵人伟、李实等则认为,自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实际享有的实物性补贴与社会保障等,也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陈宗胜、王小鲁等人更将非法非正常收入、灰色收入等,也视为居民收入。看来,在有关收入的定义和外延等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要取得“统一”的居民收入数据,并据以计算可信的基尼系数,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相当困难的。
在具体估算基尼系数时,拥有可信的居民原始收入数据固然重要,但选用何种估算方法也许更重要。从国外的经济文献看,估算基尼系数一般遵循两条途径: 一是利用分户数据直接估计收入分配的密度函数,从而估算基尼系数;二是利用分组数据估计罗伦兹曲线,然后再估算基尼系数。赵人伟、李实主持的课题组基本上是遵循前一种途径估算的。他们在福特基金会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资助下,先后三次组织全国性的居民收入调查,取得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他们首先按照人口比例合并城镇和农村样本,由此构建一个全国样本,然后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估算全国的基尼系数。其美中不足的是,样本规模较小,收入数据只包括有限的少数省份。这就有可能造成高抽样误差。另外,他们只取得了间隔7年的三个年度的数据,缺乏连续性资料,不能估算中间年份的系数变化。
国家统计局本来有可能通过城镇调查总队和农村调查总队收集数据,并估算全国的基尼系数。遗憾的是,两个调查总队是分别调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在2000年之前,国家统计局曾利用两个调查总队的数据,分别计算城镇和农村的基尼系数,并据以估算过全国的基尼系数。但是,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因而2000年之后他们就不再发布全国和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了。
鉴于上述现实,厉以宁?穴2002?雪提出了“新基尼系数”法,试图使之适合于我国国情。其基本思想是:在中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的情况下,可以先算出两个基尼系数:一个是城市的基尼系数,另一个是农村的基尼系数。然后再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一个全国的基尼系数。这种方法与国家统计局放弃的方法类似,同样饱受学术界非议。其中,费传宝?穴2009?雪指出,按照新基尼系数的方法,分类计算得到的基尼系数,会降低总体的方差,也就是缩小群体内部之间的差距,因而小于不分类时算出的基尼系数。用这样的方法算出来的基尼系数,不但不能反映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会掩盖贫富差距。
出于同样的考虑,陈宗胜?穴 2002 ?雪等人则引入了发展经济学家Sundrum在《欠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一书中介绍的“城乡加权法”或“城乡分组分算综合法”。该方法的特点是,直接利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分别计算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然后按一定的权数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运用该方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估算城乡内部的基尼系数时,估算方法必须相同,所用数据的统计口径必须相同或近似;二是农村与城镇的收入分布完全不重叠。国家统计局目前提供的数据显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所以,当下运用该方法测算的结果仍有可能出现偏差。另外,该方法与厉以宁的“新基尼系数”相似,同样存在着费传宝所质疑的问题。
最后,需要指出,基尼系数本身是有缺陷的。受此约束,即使学者们收集的数据非常可靠,选用的方法完全规范,最终估算的基尼系数也会黯然失色,影响其应有的学术魅力和实际价值。据林永生?穴2011?雪分析,基尼系数主要有两个内在缺陷:
一是基尼系数不能反映各个收入组的动态变化。基尼系数是某个时点上各个收入组之间差距的加总平均,是计算收入差距的一个静态指标,而不能反映各个收入组动态变动的情况?穴魏杰、谭伟,2006?雪。例如,基尼系数同样是从0.25 增加到0.45,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各个收入组的绝对收入都增加,但高收入组收入增加的速度快于低收入组;另一种情况是低收入组的绝对收入减少,高收入组的绝对收入增加。可见,基尼系数的变动,并不能反映其背后隐藏着的收入结构变化,而后者对社会稳定有更重要的影响。
二是基尼系数不能满足转移敏感性公理。所谓转移敏感性公理是指个体之间发生收入转移的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产生明显的影响。可以证明,基尼系数的数值变化只与转移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序号差(j—i)有关,与具体的序号j、i 无关。也就是说在xj 和xi 之间的数据越多,j—i 的数值就越大,等量数额收入的转移导致的基尼系数减少的幅度就越大。这表明基尼系数对众数附近的转移最敏感。如果数据分布是“中间多,两头小”的“倒U 形”分布,那么基尼系数对中等数值的转移度最为敏感。显然,基尼系数只满足众数转移敏感性,而不能满足一般的转移敏感性。
此外,估算基尼系数的具体方法也有缺陷。据梁纪尧和宋青梅?穴2007?雪介绍,在具体估算基尼系数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主要的有:直接计算法、分组法?穴包括:城乡分组分算综合法、收入分组法、人口分组法、连带分组法等)、回归——积分二步法、人口和收入比重差值法等。其中,每种方法既有优势,也有局限性,没有一种是十全十美的。例如,在利用分组法时,任何一组或某一层次居民收入的变化,都会影响G 值的大小。同一资料,分组不同, 计算出的G 值也会不同。在实际应用时,要做到正确合理分组,并保证各分组之间的可比性,是非常困难的。
综上所述,估算基尼系数,一般需要三个基础性条件:取得真实的居民收入数据;正确处理原始收入数据;恰当选择适用的估算方法。在理论界没有就收入定义取得共识、国家统计局未能收集并发布真实的收入数据、基尼系数尚未得到根本完善之前,学者们不论选用何种方法,都很难测算出可信的基尼系数。目前,我们看到的那些林林总总的计量分析结果,形式上也许是美的,但对于公共决策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我们没有必要过分看重和依赖学术界给出的基尼系数。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