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广翏:从吴英案看中国司法改革的彷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3 次 更新时间:2012-02-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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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广翏  

备受关注的“80后浙江女富豪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再起曲折。12月28日,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吴英终于在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里决定提请上诉,这个28岁的女子最终是否会被“刀下留人”,再次让公众的心为之一紧。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上任之初就曾提出,判不判死刑有三个依据,即法律规定,治安状况和社会及人民群众的感觉,将群众感觉作为判死刑的依据之一。对照这三个依据,人们很容易发现,一审判处吴英死刑有过重的嫌疑。从法条依据来看,法庭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是可以不杀的;而从治安状况看,吴英属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与治安的直接关系不大;三是群众的感觉,从公众目前一边倒的同情吴英的讨论来说,吴英也显然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穷凶极恶之徒。显然,不杀更符合“少杀慎杀”的死刑判决原则。

关于此案的法律认识本身,也有一些争议之处。此案法律上的焦点之一即是“非法集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那么,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而一些法律专家则认为: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并不属于“社会公众”。而从经济现实来看,沿海一带民间借贷非常发达,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经济学者叶檀和吴晓波则认为,吴英是金融改革滞后的牺牲品。

对吴英的同情,更重要的是处于普通的人情和常识。正如法学专家贺卫方所说:吴英案是“欠债”后“偿命”的判决,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任何金钱,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用死刑来遏制经济犯罪,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然而,不能忽视的一点却是,相对于吴英允诺高利息借钱几亿元不能还的死刑判决,一些贪污受贿金额大得多的贪官却屡屡免死。这让公众本能地觉得有失公平。有专家统计,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死刑的罪名共有20个,其中涉及贪官的仅仅只有2个———贪污罪和受贿罪。

吴英案让人们很自然地想起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她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现在,投机倒把罪已经被删除,而地下金融的合法有序利用在法律上仍是一团糨糊。公民的生命不能用来作为法律滞后于改革发展进程的牺牲品,这正是当下公众的共同呼声。

法律一直是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然而,不得不承认,法律相对滞后的彷徨,让我们见证了法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努力,也见证了司法带给人们的某种失望和希望。吴英案,能否对金融改革带来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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