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与《炎黄春秋》杂志主编吴思论公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63 次 更新时间:2012-02-03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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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  

从古以来,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在讨论公正问题。在我国古代,“公正”往往指道德修养,指的是没有个人之私的近乎圣的一种美德,并不作为评价制度、规则的价值内涵。1840年之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我们有关公正的评价才开始涉及到制度层面。公正一般包括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和互动公正等三个方面, 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炎黄春秋》杂志主编吴思却独出心裁,把公正问题简单化,他说:“每个人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就是公正、正义。有个词特贴切:自作自受。一说自作自受,大家都服气。印度的种姓制度,明明有人受歧视,只要说上辈子造孽了,这辈子当牛做马也认账。这跟佛教的因果报应的说法相似,造孽就该遭报应。‘自作自受’这个词有贬义,不妨说‘自付自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就是公正。某件事是否公正,某种公正标准是否公正,都可用‘自作自受’衡量,这是衡量公正的元公正,这是根。”(《吴思访谈录:何谓公正?》作者:戴志勇,见2012-1-28《南方周末》)本来将问题简单化而能把问题表达清楚是好的,但吴思不仅不能表达清楚而且他的表达使公正问题在现实中无法操作。表达不清的地方有,比如,“每个人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就是公正、正义。”但问题是 什么叫“应得”“应付”,这个“应得”“应付”不同的人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理解。又比如“‘自作自受’这个词有贬义,不妨说‘自付自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就是公正。”这里的“劳”字可做广义理解,比如,可理解为一切出力(包括体力和脑力)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的付出,比如,诈骗等也可包括在内,也可做狭义理解,指正当的付出行为,等等。这样说不明确,有歧义。因为有歧义,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他再把印度教的种姓制度和佛教的因果报应等宗教的理解参进里头更是不能将之确凿化,所以,更无法操作。这就不好了。

其实,从古至今,千百年来,人们对公正的理解是不同相同的,就是在同一时代不同价值观的人对公正的理解也是不相同的。当然,吴思先生的理解也是一家之言,但是,他的理解与历史上的所有理解一样,虽使人感到有其理,可无法在现实中实行,或者说操作。所以,吴思先生的理解也就与千百年来人们的理解一样,犹如光彩夺目但无法沐浴的阳光,华丽却不顶用。

公正就是守法,法律人士也许会这么说。法律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可以操作,只要人人遵守了就公正了,如有不遵守的也可以制裁。但说到这里很快有人会指出,守法虽可操作但法的内容不正确,有恶法,所以肯定有不公正。这个说法正确,因此,如上的观点需要修正。法律是一种通则,是主权者意志的表现和命令。国家是主权者的,这一观点从古至今都没有改变。古时,君王是主权者,国家就是君王的,所以有“朕即国家”的说法。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俄建立起共产党一党制的国家,1928年开始,我国也建立起国民党一党制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开始了一党主权的时代,国家属于党产,所以有“党国”的说法。与此不同的是,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发表开始,美国进入新时代,即国民主权的时代。君王主权的国家,法律就是君王的意志的体现和君王的命令,这样的国家的法律,首先保护的是王权和家天下。一党主权的国家,法律就是党的领导机关的意志的体现和党的领导人的命令,这样的国家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党权和党天下。这样的国家法律,体现少部分人的特权,很显然,从现在看来,守这样的法律,公正性是有限。今天的时代,是国民主权的时代,主权在民原则从渊源上规定了权力的正当性,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国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议会通过法律,法律成了国民意志的体现和议会的命令。

在国民主权的国家,法律成了通则,任何人都要遵守,没有任何人拥有特权,实现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伟大的理想。法律是在国会中由各阶层、各集团、各政党通过争吵和博弈才通过的,是各阶层、各集团、各政党经过又斗争和又妥协达成的协议。所以,国民主权的国家基本上是良法。这样的法律,不会给于某些人予特权,它将照顾到所有阶层、集团、政党的利益。我们只要守这样的法,就会有公正、有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历史上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法律都使一部分人享有特权,只有国民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才破除特权实现公正,所以,历史以来的公正的实现是不断增加其存量的。在今天,只要守法就是公正,因为国民主权使一切法律成为良法已成为可能。

到此,我们可以说,所谓公正就是遵守良法。在国民主权的时代,一切法律都是良法。不是良法的的所谓“法律”在没有成为法律之前将会不断得到修正。这是因为民主制度为良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和保障。在民主制度下,尽管实行的是代议制,但是,由于有自由的周期选举和多党充分竞选为国民选出信任的代表组成立法会议(国会)创造了前提条件和无限的机会,三权分立为立法会议独立立法提供基础,违宪审查机构为国会通过良法提供监督,所以说,民主制度为产生良法提供条件和保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没有民主自由就没有公平正义是完全正确的。从历史的角度看,由于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有恶法和良法之分,所以,在这样的国家守法不一定公正,只有守良法才算公正,但 是在国民主权的国家,由于一切法律都是良法,所以在这样的国家说守法就是公正是正确的。但是,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国家,守良法就是公正,这句话是恒定的,正确的。因此,不论对于何种时代,回答什么是公正的问题,从操作主义的角度看,答案只能是,守良法就是公正。

由于吴思先生理解的公正有歧义和无法操作,在他用自己的公正定义来理解历史与现实问题的时候有些问题无法得出正确结论。比如,在讲到继承制与遗产税的时候,他说:“土地等生产要素又是怎么来的?贵族领主可以说,江山是我打的。地主可以说,土地是我攒钱买的。两者还可以说,这是祖先传下来的。继承遗产也正当,前辈辛辛苦苦挣来、打来或买来,有权处置,包括传给儿子。遗产继承的正当性,就是自付自得的跨代展开。但儿子是白得的,难免打个折扣。按中国的标准,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每传一代的平均折扣为20%。所以,遗产税应该征20%合理。政府拿走20%,是否用之于民,是另一个问题。”遗产继承的正当性不是“自付自得”的跨代展开,而是一凭血缘二凭法律,如果法律禁止遗产继承,你就不可能继承,不论你有没有血缘关系。但事实是,直到目前的任何时代,在正常情况下,还没有法律禁止遗产继承,为什么各时代的主权者都没有通过法律禁止遗产继承呢?以及遗产税如何征呢?是如吴思先生所说的“自付自得”的跨代展开吗?是“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吗?都不是!是因为出于各种考量,有经济原因,有政治原因,有宗教原因,有血缘原因,等等。但是,不管是何原因,最后从操作主义的角度看,遗产继承的正当性全在于主权者的命令,因为这是最高立法之源。

又比如,在讲到法酬与血酬的时候,他说:“咱们讨论的是人类社会的公正观,不是单说某个人、某个抢劫团伙。从抢劫者的个人角度说,冒险抢劫也是自付自得,问题在于被抢的那个人。我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地,打了几百斤粮食,让你抢走了,你说你自付自得,那我的‘自付自得’怎么办?对我公正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抢劫是对公正的破坏。”“从抢劫团伙的角度看,用《庄子》转述盗跖的话说,盗亦有道。冲在前边是勇,退在后边是义,公平分配是仁。他们也讲论功行赏。这是抢劫者内部的价值观。把抢劫行为放到全社会的背景上评价,基础就是不公正,甚至,抢劫集团内部越公正,抢劫的效率越高,整个社会所承受的不公正就越大。在这个背景上看,抢劫者的自作自受、得付相称,在绝对值的意义上虽 然是公正的,但在绝对值前边要添正负号。更何况抢劫本身还有消耗,比如消耗30%,双方只有付出、没有收益,于是,抢劫的正当性,还要再降低30%。”吴思先生在这里认为根据他的“自付自得”的公正观抢劫集团内部是公正的,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抢劫是对公正的破坏。虽然他说的“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抢劫是对公正的破坏”这个结论是对的,但是他用“自付自得”的公正观来分析却不对了。其实,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抢劫是对公正的破坏,不是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违反了“自付自得”的原则而是抢劫违反了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即违反了良法,如不是法律有禁止抢劫的规定,抢劫也会被认为是正当的,比如,原始部落时期,部落间抢劫就没有被认为不正当,有比如,军队占领别国领土进行抢劫在国际法禁止之前就没有被认为不正当,在其本国也没有被认为不正当。所以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抢劫是否被认为正当全在看主权者制定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至于抢 劫集团内部有没有按“自付自得”的公正观来处理问题,全在于各个抢劫集团自定的规矩,各个抢劫集团的各自规矩一定会有不同。

在讲到法酬与血酬的时候,他还说:“这是两个问题。第一,暴力集团确实付出了。打天下的人常说,我们有权如何如何。有理吗?从‘自作自受’的角度说,有理,问题是这理在多大范围内管用?第二,税率多少算合适?先说这个。”“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但暴力最强者并不能为所欲为。他制定规则时也追求利益最大化,怎样最大化?”吴思先生在这里讲的“暴力集团打天下”说的是改朝换代,我认为,这跟小范围的只抢财产的抢劫毕竟不同,“抢财产的抢劫”是没有政治性的,“暴力集团打天下”是有政治性。虽然“抢财产的抢劫”和 “暴力集团打天下”都违法,从违法的角度看,有一致性,但又有不同,“抢财产的抢劫”是违反良法,所以是不正当的,“暴力集团打天下”的革命往往违反的是恶法,这种违法在君王主权时代和一党主权时代的专制社会,往往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是在国民主权时代就被认为是不正当了,因为在民主时代可以通过自由和平选举获得政权,不必通过暴力夺取。和平选举获得政权是国民的委托。至于“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在要看时代,专制时代,革命成功者追求专制就是如此,民主时代就不是如此,比如,现在的利比亚就不是,暴力革命成功者起草宪法还必须通过国民公决。

在谈到公正与否是主观感受时,吴思先生说:“得付比主要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对公正的感觉就建立在这个客观基础上。但每个月挣两千块钱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选择的参照系。这就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容易改变。调整参照系,就可以调整公平感。忆苦思甜就属于这种调整。”说这话的时候就知道他没有法治思维,因为,他说的是现时代的事,在现时代,公正与否在于守不守法,在民主国家,基本上是良法,人人不分阶层、集团、宗教只要守法依法办事就公正,不守法不依法办事就不公正,没有主观感受的问题;在专制国家由于有恶法存在,所以有不公正,在今天民主已成为世界潮流的时代必须将专制国家改造为民主国家再去论公正问题才有意义。

应该说,吴思先生作为一个学者,他有独特的思考角度,有他自己的创建,这在我国学者群里是不多的。但是,由于他没有民主和法治思维,他经过思考得出的结论,往往落后于时代。在今天,民主法治已被世界各国确认为真理,自从有民主法治理论诞生以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超越这种理论。也许这种理论是顶峰了,如果是(两百三十多年的民主法治实践证明是)顶峰,那么任何不以民主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就只能是在其下,尤其是在思考社会和国家治理问题时更是如此。工业文明(现在已是工业化的第三阶段,即信息时代)已是我们时代的核心,民主法治又被视为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普世价值,所以任何脱离民主法治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思考,不仅有害而却都会被视为低水平。希望吴思先生今后再思考公正问 题时有所进步。

2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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