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生: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5 次 更新时间:2012-01-0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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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生  

中国是存量小国,却是增量大国。学界对增量问题的关注远甚于存量问题。收入是流量,财产是存量。国内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学者很多,但研究财产分布状况的相对较少,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只有李实等人(2005)对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整体状况作了较为详实的分析。本文特点是,着重剖析居民财产分布差距产生和扩大的原因,给出相关政策建议。此外,李实等人认为,农村居民财产构成中土地价值降低起到的是缩小居民财产分布城乡差距的作用,本文认为土地价值的降低不仅不会起到缩小差距的作用,相反却会导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差距的扩大。

居民财产分布城乡差距的现状

城镇居民净财产定义为净房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价值和其他资产估计现值之和,减去非住房负债;农村居民净财产,定义为净房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价值和土地的价值之和,减去非住房负债。

(一)城镇居民财产的分布状况

从1995年到2002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总额从13698元上升到46133元。人均财产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份额最大的三项财产仍是净房产、金融资产和耐用消费品价值。(见表1)

(二)农村居民财产的分布状况

从1995年到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总额从11427元上升到12938元。六项财产中,土地和房产仍是最大的两项,约占74%。土地价值的变化特别引人注目,人均土地价值7年间下降34%。(见表2)

(三)居民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

居民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是一种组间差距,本文并未采用十等分组法、基尼系数分解法、泰尔指数、基尼系数和洛仑兹曲线等这些常用于分析组内差距的方法和指标。

从表3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拥有比农村居民高得多的房产价值、金融资产和耐用消费品价值。如表3所示,其相对差距分别是5.3倍、7.5倍、4.2倍。

居民财产分布城乡差距产生和扩大的原因

城乡居民人均净财产差距,是一种总量差距,应该从其构成要素上寻找这种差距产生和扩大的原因。

(一)住房制度改革及一些不规范操作方式导致城乡居民净房产差距拉大

1998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伊始,很多单位将公房出售给职工,随意设定销售价,大多未考虑住房位置和质量,只注重面积;农村地区,旧房转让和新房交易很不发达,房价很低,而城镇房价持续攀升。所以,绝大部分城镇居民,尤其是那些以远低于市场价取得了较好位置和质量的公房的城镇家庭,享受了这种住房制度变迁的净收益,进而形成了居民人均净房产分布的城乡差距。

(二)城乡居民的收支、理财知识和地理位置差距造成金融资产差距拉大

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金融资产差距的前提。经济活力的再现、经济增长的加速与分配状况的失衡往往是相伴生的。如表4所示,“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38.2下降到36.7,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从47.7下降到45.5。但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从2001年的4493.2元逐渐扩大到2005年的7238元。

尽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但若支出差距同向悬殊,则会缩小双方的金融资产差距。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农村居民的支收比从2000年的84.30%,上升到2004年的84.91%,而同期城镇居民的支收比则从2000年的79.38%,下降到2004年的70.90%,这种反向悬殊进一步拉大了金融资产分布的城乡差距。

城乡居民在理财知识、地理位置上的差距也造成了金融资产分布的城乡差距。首先,农村居民相对于城镇居民理财知识比较匮乏,即使收支余额相等,也会因理财结构不同,使双方金融资产增量差距拉大;其次,农村地理位置相对比较偏僻,距离证券交易所、大型银行很远,即使双方理财知识相同,农村居民也会因高额的交易成本而选择把钱存在银行,不去购买有价证券。

(三)城乡居民消费理念和需求层次差别造成耐用消费品价值的差距

城乡居民消费理念差别是人均耐用消费品价值分布城乡差距产生的主要原因。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收入分配课题组2006年暑期对全国20多个省市的城乡居民调查发现,城乡居民对耐用消费品的偏好次序差别很多,对农村居民来说,前七位是,大型家具-缝纫机-自行车-彩电-洗衣机-组合音响-冰箱;对城镇居民来说,依次是,冰箱-洗衣机-彩电-微波炉-电话机(含移动电话)-淋浴热水器-家用电脑。显然城乡居民的消费理念差别很大,农村居民选择的前三位都不是电器,其特点是产品更新换代周期长、出故障几率小、维修成本低、价值较低;城镇居民选择的前三位都是电器设备,更注重生活便利化。由此产生了人均耐用消费品价值的城乡差距。

此外,城乡居民需求层次上的差别也造成了人均耐用消费品价值的城乡差距。城乡居民需求层次的差别由很多因素造成。比如,根据马斯洛的理论,需求层次会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而逐渐上升;比如,生存生活环境的城乡差别也会造成居民需求层次上的差别,当电没有通到农村的时候,即使那里的居民已经相对比较富裕,但是仍然想不到去购买哪怕任何一种电器设备;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的城乡差别也会造成居民需求层次上的差别,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从未用过甚至听说过电脑的农村居民会产生对家用电脑的需求。

(四)土地价值持续降低是人均财产分布城乡差距产生和扩大的重要原因

政府赋予每个农村居民30年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以此来促进农村居民形成对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预期,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进而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城镇居民没有这项权利。也正由此,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公费医疗等农村居民所没有的待遇,自1998年以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交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农村居民的绝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分散在乡镇医院、农村诊所和民政部门等机构,落实不到位,保障力度小,范围窄,仍未改变“土地+家庭”的传统保障模式。尽管农村居民的财产构成较之城镇居民多出一个土地价值项,但由于每年农村居民都比城镇居民多出很多社会保障性支出,农村居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会把这一部分节省下来的钱用于积累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项目,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村居民财产项目中的土地价值项起到的作用应该是平衡和缩小人均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因此,土地价值的持续降低,是导致人均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原因。

如何缩小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

居民财产和收入决定于遗产、偶然事件、勤奋工作和要素价格的任何类型,市场机制不会自发产生公平的财产和收入分配格局。商品追逐金钱,并不关注社会最大需要;富裕人家的猫可以饮用牛奶,而牛奶则是贫穷孩子保持健康的食品。如果在一个国家里,花费在供玩赏的动物食品的费用大于帮助穷人上学的费用,没有理由不认为这是财产分布和收入分配的巨大缺陷。我国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旨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挤压城镇房地产市场泡沫、稳定房价,鼓励并支持农村房产交易

我国城镇房价难以下行的根本阻力在于政府态度和决心不坚定,或是受到利益集团的攻关,或是官员们自身陷入一种中国特色的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需要说明,经济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原因,而不是结果,任何试图凭借房地产的虚假繁荣作为所谓“支柱产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做法都不可取,只会有房无市、有地无场。

当前很多城镇居民希望周末或假期到郊区农村度假,甚至很多市民希望退休以后到农村去生活,这也是国际大趋势,所以,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种必然。政府应当尽快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并支持农村房产交易,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权益,缩小城乡居民房产价值差距。

(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并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当前需要重点完善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各项支农政策,对农村继续实行“三减免、三补贴”政策;长远来看,必须加强农村的产业和就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一是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二是加强农村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统筹制度建设。

(三)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支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便农理财

李子奈(2006)利用3000户农村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采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模型,系统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发现,一些非正式金融组织更能适应农户需求的特点,从整体上提高那些面临信贷约束的农村居民的福利。

建立及时、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可以承受的、包括理财在内的金融服务,缓解农村居民的信贷约束,对于改善和提高农户的经济福利状况至关重要。建立及时、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就必须高度重视稀缺资源的分配效率、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和监管框架,创造合理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增加农村居民的土地价值

我国土地政策的重要特征就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绝然分割。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权利体系并由分立机构和法规管理。政府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出让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允许农村居民将其拥有的30年土地使用权折现,直接参与二级土地市场交易,可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的土地价值。当然,土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需要分步、逐层推进,还需考虑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也就是粮食主产区的土地不可随意用于城镇化建设或其他非农用地。

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并且同收入差距形成一种恶性互动,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缩小城乡居民财产差距,除上述四条建议外,也对宏观调控中的再分配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一定要使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朝向更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和财产差距的方向倾斜。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借鉴法国政府的相关做法,即除了对城乡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对其存量财产也进行税收调节,主要的税种为:财产转移税、财产升值税、巨富税等。财产转移税是对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征收的税,税率差异较大。如法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旧房买卖征收9%左右的财产转移税,遗产继承税的税率从5%至60%不等,个人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超出一定限额时,还须交纳巨富税,税率从0.55%到1.65%超额累进,财产越多,纳税也越多。

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是社会贫富差距的组成部分,因此,缩小城乡居民财产差距的过程,就是防止和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发展最终目的的过程。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长期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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