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渐重视并扩展直接民主的运用,是国外政党党内民主发展呈现的一个重要趋势。直接民主是一种由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决定政党自身事务的民主形式,它的运用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人事领域与政策领域。
人事领域内直接民主的运用主要采用投票形式,即由党员一人一票决定重要的人事任命,其中主要涉及政党自身官员与公职候选人选拔,如领袖、政党中央机构成员及议员或总统候选人由党员投票产生。政策领域的直接民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党员以各种形式直接参与决策过程,例如,党员直接参加政策讨论,或通过投票对政策草案表达意见,政党汇总其意见进行政策制定与修订;另一是全党公决,即政党将重大决策付诸全体党员一人一票表决,以决定政策出台与否,例如,英国工党曾就是否修改党章,是否批准选举宣言等举行全党公决。
直接民主日渐受到政党重视,原因是多重的,其中之一与其本身具有的优点密切相关。例如,它可回应党员的参与诉求,促进党员的参与积极性;可因参与人群扩大而提高党内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因无代表这一中间环节,可减少代理成本,并使党员意愿获得充分表达;可因投票人数大增而提高贿选成本,因而有助于减少贿选等等。此外,国家治理中直接民主的运用渐增,如不少国家以全民公决形式来做重大决定,也对党内直接民主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国家层面直接民主的运用一定程度折射出民众对传统政党政治及代议制民主的不信任,因而扩大党内直接民主,提高自身合法性,也是政党对此做的一种回应。
不过,在此还须了解一个问题,即政党在运用直接民主时,是否对其设置附加条件以及设置怎样的附加条件。所谓设置附加条件,是指政党对党员行使直接民主权利的前提与结果加以约束,以此引导和控制由直接民主行使所产生的后果。
具体而言,政党在人事领域对党员直选所设的附加条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对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进行限制。在选举人资格方面,例如,政党要求参与投票的党员须达到一定党龄,以避免出现“瞬间党员”,意在维护政党同一性。在被选举人资格方面,政党通过资格设定、初选、配额制等手段,预设党员的投票对象范围。
另一类附加条件是以各种方法限制党员直选的效用。其中一种方法是规定直选的权重。此外,政党采取的限制方法还包括赋予中央对党员直选产生的公职候选人以管理权,如中央有权决定把候选人放在安全选区、目标选区还是边缘选区;有权决定候选人在政党名单中的排位;有权否决直选产生的候选人等,这些都可影响候选人当选的前景。
政党对人事领域的直接选举设置的各类附加条件,有的起到一种门槛作用,有的可平衡党内不同群体的要求,有的则对投票结果起一种校正作用。政党对直接民主的这种干预,其意在筛选出符合组织要求的候选人,同时也使候选人因对组织有依赖,使其行动更有可能与政党保持一致。
就政策领域而言,党员对政策制定过程及结果的直接参与决定也受到限制。例如,政党并非把大小事务均付诸全党公决或党员讨论,它一般是把党员极关注的、可能引发党内严重分裂的、攸关政党政治定位及未来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付诸全党公决与党员讨论,其意或为避免党内分裂,或为增强党员认同感。至于在党员参与讨论时,政党可通过控制议事日程、挑选讨论议题以及运用传媒等手段对讨论过程加以引导。党员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如在占有的信息、知识及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以及相对激进的思想倾向等,其观点可能与作为一个整体且以执政为目标的政党发生冲突,政党对其直接参与施以引导,则可在了解党员意愿的同时理性采取行动。
直接民主本身的价值加上党内外力量的推动,使它的运用渐趋增多。然而,就已有的做法看,实际很少有政党实行那种纯粹的、完全自由的直接民主,绝大多数政党对其设置附加条件,以分化其功能,影响其效用。究其根源,与以执政为目标的政党的要求有关。直接民主固然有优点,但也有缺陷。庞大的党员规模、参差不齐的党员质量及党员对参与成本所做的考量,实际都有可能影响直接民主运行的质量。而政党不仅需要直接民主带来的合法性与党员认同感,同样也需要间接民主的效率、灵活与理性。在目前包括西方政党在内的国外政党的民主架构中,主流形式仍是间接民主,两种民主形式固有的优缺点很大程度决定了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在有些领域、有些问题及有些层面上,运用间接民主会一直最为有效,但在另一些领域、问题及层面上,则适于运用直接民主,因而直接民主便有可能取代间接民主发展起来。来源: 学习时报